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清洁发展机制对华技术转移

    【摘 要】欧盟是我国重要的清洁发展机制合作伙伴,但近年来欧盟通过该机制对华项目的投资在技术转移的质与量上都没有达到预期,究其原因,以私人企业为投资主体的CDM项目投资方对于不明朗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存在犹豫与回避,然而随着新的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和即将实施,我国对于外商知识产权的保护将走上一个新的台阶,可以预见未来 CDM项目将会在我国取得蓬勃发展。文章最后指出,新的外商法虽然会促进外国先进技术进入我国,但自主创新才是我国实现独立自主发展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 清洁发展机制 CDM 外商投资 新外商投资法 技术转让 技术创新

    一、清洁发展机制介绍

    “京都议定书”建立了灵活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其内容是允许附件一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即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由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认证为核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发达国家可以交换或购买核证减排量以抵消其国家减排目标。

    二、欧盟对华CDM技术转移的现状以及问题

    欧盟是中国CDM项目最大的技术转让供应商。截至2011年底,共有一千余个中欧项目在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Executive Board, EB)成功注册[1]。这些项目可以按照年均减排额划分为大型项目和小型项目,以技术转移比例来度量这两类项目,发现大型项目中有65.4%的项目为技术转移项目,而小型项目中则只有57.1%的项目发生了技术转移[2],这表明大型项目中技术转让的比例较高。

    但是,由于CDM对技术转让的定义较为宽泛,使得设备的购买和销售也包括在技术转让范围内。 所以实际操作当中欧盟对华大部分的技术转移是以单纯的货物买卖或者租赁的形式存在的, 除少数专利外,这种技术转让形式仅限于外国专家对设备使用和维护的培训。 这种交易本身纯粹的技术知识转让很少,难以对我国技术能力提到明显的实质性推动。 再加之近年来欧盟对华 CDM投资的趋势确进一步呈现出技术转移比例下降的趋势,表现为小型 CDM项目逐年增加, 大型项目的比例相应减少,从而在质和量上来讲,我国实际从欧盟 CDM项目中获得的技术转让是凤毛菱角, 我国希望通过实施 CDM项目从而获取先进技术推动国内产业进步的目的没有完全实现。

    三、欧盟对华CDM项目知识转让不足的原因

    CDM技术转移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纯粹的设备引进,即设备的买卖;第二,纯粹知识的转让;第三,设备与知识转让的结合。就目前我国的需求而言,对于纯粹知识的转让的需求要远远大于单纯设备引进的需求,因为后者对我我国科技知识水平的推进效果相较于前者而言相当有限。但现实情况是目前欧盟对华 CDM项目中涉及纯粹知识的转让比例不足,这其中可能包含的原因众多,一方面是在现实的操作过程当中,欧盟减排的需求方不会直接向 CERs供应商(如中国的减排公司)提供技术, 而只是购买 CDM项目产生的 CERs。提供技术的欧洲公司对CERs没有直接需求,其主要目的是进行企业的业务推广和市场占有。 结果,技术提供者和技术需求方实际上形成了“脱钩”,没有形成有力的利益纽带,导致技术提供方没有提供先进技术的动力。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知识产权保护是欧盟对华 CDM项目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由于政治和外交方面的考虑,欧盟公共部门会在实施CDM项目的过程中转让一些先进技术,从而形成向中国转移的技术知识。 但是目前市场上更多的 CDM主体是实力雄厚的大型跨国企业,更多的 CDM相关的环境保护技术掌握在这些私人企业当中, 当他们参与 CDM项目时,为了保持其核心竞争优势及其市场垄断地位,他们将以知识产权为借口, 阻碍先进知识和技术的转移,导致欧盟CDM知识转移到中国的动力不足,其中大部分只停留在基于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技术上, 而非具有更深层推动力的知识转移上。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旧的外商三法对于外资企业在华投资过程当中的知识产保护以及产权保障存在不足,在实践过程中,有些法律案件判决导致外资企业的宝贵先进技术成为公开技术,或者由于行政机关的参与(企业监督, 调查等)导致的外资企业商业秘密性的丧失,使得技术被他人得知,而这些在国际舆论中都被认定成我国进行强制知识技术转让的例证, 导致一些外资在华投资过程中由于前车之鉴,对于其核心的高新技术采取金屋藏娇的方式,宁愿放弃中国庞大的市场也不愿意丧失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亦或者在其争取拓展中国市场的过程当中,只是保守谨慎的输出非核心知识技术,选择以产品以及配套服务的方式来推广其技术和完成市场开拓。

    四、新的外商投资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意义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投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习近平主席签署了第26号主席令,这是中国对外投资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该法旨在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3]。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方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4]。本条款贯彻了法律中的自愿原则, 即绝对不得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强制转让技术,这对于拥有先进技术但是担心对华投资具有知识产权泄露风险的优质外商而言无疑是一剂对华投资的强心针。该法很大程度上改进和创新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大力推动了法制化、国际化、透明化的商业环境的创建,为外商投资进入中国市场共同提高我国市场活力与水平提供了法律“定心丸”,是中国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坚实法理基础。

    五、知識产权保护对中国CDM项目的影响

    中国CDM投资项目的主体主要集中在私营企业部门,为了引进具有先进水平的技术知识,中国必须利用合理有效的利益机制来刺激外国技术提供者的进行转移。 这方面中国对于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以及广阔的市场都是有利的刺激因素,当前更需要做的是消除外国私有企业投资中国时的防备心以及顾虑, 尤其是对于其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以及私人财产的保护,而这正是新的外商投资法中所明确保证与规定的内容。 在对于外商利益有了更明确与更细致的保护之后,可以预见,未来欧盟对华 CDM的项目当中会涌现出更多大型的项目, 而往往这些大型项目中包含着更高的技术知识水平,随着投资商对于中国市场展开的竞争,我国 CDM项目将会在质与量上实现新的突破, 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在国际市场 CDM市场中的地位将会得到显著地提升,对于 CERs的供给将会有更大的话语权, 同时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强,我国有能力可以逐步提高對于 CDM项目的审批要求,将项目审批与项目的技术知识外溢性相结合,严格控制不包含技术知识外溢项目的审批或技术含量较低的项目以区分 CDM项目和一般意义上的外国投资。届时我国 CDM项目的整体效率以及结构都将得以优化, CDM项目的知识技术外溢效应将得到大幅提升,它将在促进中国的环境,经济和技术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结语

    新的外商投资法的颁布是我国坚持改革开放的重要里程碑。其保证了一个更加利于外商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资环境,这无疑将会促进CDM在华的发展。但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固然会加强我国对于国外先进技术的引入,但我国不能仅停留在引进技术的层面上,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培养人才,在吸收消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开拓与创新;另一方面,能够借鉴吸取别国的经验与技术固然有其经济成本和后发优势,但推动民族复兴实现中国梦的根本原动力还在于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研发与创新,只有在科技上加强能力建设,才是摆脱受制于人被动局面的根本途径,近来中美之间关于科技的摩擦就是很好的例证。

    【参考文献】

    [1] 赵铎玮.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框架设计[D]. 集美大学, 2011.

    [2] 邵庆龙. 欧盟对华CDM废物处置技术转移思考[J]. 环境经济, 2013(4):39-42.

    [3,4] 马红飞. 论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几点建议[D]. 2015.

    作者介绍:齐家铖(1997-),男,汉,陕西西安人,经济学本科学生;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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