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视角下英国政体的历史考察
赵剑峰 邓通
“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与发展”是高中历史教学的核心知识,也是课堂教学和高考密切关注的重点内容。近代西方的民主制度有两种类型: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共和制是“君主制”的对称,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政权组织形式”。①我们平时为了方便学生记忆,还专门编了顺口溜:“共和就是非君主”。英国有君主,所以我们通常认为英国绝对不可能是共和制。那么,到底什么是共和制?英国是共和制吗?如果是,那么英国共和制又有何重要特点呢?本文试结合英国共和制的发展历程,厘清共和的概念,分析英国共和制的特点。
西方“共和”一词起源自拉丁语“respublica”,其字面含义是“共同的事业”“共同的产业”。“共和”在本意上是通过制度组织起来的公共事务领域,而不是一种组织形式或政体。②英文“Republic”除指“共和国”“共和政体”外,还指“其成员享有平等权利的任何团体”。此外还有“commonwealth”一词用来指“共和”,其含义是,“事物的管理向所有公民开放的政体形式”。③
在理论上,共和作为西方一个重要的思潮可谓源远流长。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肇始,经古罗马波里比阿、西塞罗等思想家的探讨,至文艺复兴时期的马基雅维里、哈林顿、洛克等人的发展完善,逐步形成了博大精深、含义隽永的思想理论体系。④但此后有一段时间却销声匿迹了,直到二战后从汉娜·阿伦特开始走向复兴。
那么,到底什么是共和呢?它至少包含三重含义:第一重含义是指与君主制相对立的共和国,国家元首由人民选举、宪法确定并有任期限制,而非世袭终身;其政府职能法定,权力有限。这是共和与共和主义最原初、最广为人知的含义。第二重含义是指一系列保证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或其选出的代表手中的制度体系,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国家最高立法权掌握在人民或其代表手中。第三重含义是指20世纪中后期以汉娜·阿伦特为代表的“新共和主义”,认为共和是一种强调平等、政治参与、公共利益与公民美德的国家治理模式。⑤笔者认为,“共和”的基本观念和精神是天下为公、共同治理、和平参与等,其基本表现形式为自由、民主、法治、制衡等。
“共和作为一种政体,是作为君主政体的对立物而产生的”。①按照“共和”的第一重含义,英国并不是“标准的”共和制国家,因为它保留了君主。“现代政治学中强调,共和制是没有国王的,有国王的是君主立宪制。”②这也是我们在传统观念中把它归为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国家的重要原因。“过去,我们把共和与君主对立,以为没有君主,就必是共和,其实不然。”③英国就是一个“特殊的”有君主的共和国,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有一个国家,外表是君主政体,实际上却是共和政体。”④“在19世纪中叶前,西方学者是在否定君主专制的意义上共同使用‘共和主义话语的。”⑤也就是说,“与共和制对立的是专制君主制,而不是君主立宪制,后者属于共和制的一种;君主立宪制与议会制、总统制的区别,只是共和制内部的区别”。⑥现代共和政制不仅广泛吸纳民主因素,而且以扬弃的形式将君主因素包含在了自身之中。⑦虽然英国在政体上是君主立宪,但君主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虚有其表,其一切行动和政务都要遵照宪法的规定。国王基于宪法而存在,而宪法又是国民意志的体现,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英国通过立宪,具备了“天下为公、共同治理、和平参与”的共和制的核心特点,实现了实质上的共和主义理想。按照后来发展了的“共和”来定义,英国是典型的共和制国家!
既然英国是典型的共和制国家,那么,相对于其他共和制国家,英国共和制有何突出特点呢?
(一)虚君共和
“虚君共和”这个概念是康有为结合中国革命的实际,在反思东西方政治体制的基础上提出的,他主张汲取共和政制和君主制政体的优点,创造一种新的政体模式,也就是“虚君共和”体制。这里的“虚君”,无事无权,但同时却又是一座“神”,具有极高的资格地位和广泛的民众认同。⑧“虚君共和”尽管是在中国语境下提出的,但也非常适合英国的状况,与我们熟知的美国共和政体不一样的是,英国是披着君主制外衣的“虚君共和”制。但国王的权利削弱并非以“光荣革命”的胜利和《权利法案》的颁布为标志迅速消亡,而是经历了一个缓慢发展的过程。
1694年,议会通过《三年法案》。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次议会,每届议会任期不得超过三年。1701年,英国议会通过《王位继承法》,规定王位不能传给天主教徒,坚决拥护和保卫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鉴于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凡得登上英国王位的国王,都应依照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1707年,英国议会通过《任职法案》,规定凡议员得到国王任命或从国王那里领取薪俸后,就失去了议员资格。上述一系列法案的通过,进一步削弱了王权,扩大了议会的权利。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不时出现王权反弹的局面。比如,威廉三世直接任命内阁成员,出席并主持内阁会议;1702年继位的安妮女王,一贯坚持“臣为君仆”的传统观念,屡次根据自己的好恶任免大臣;1801年,内阁首相小皮特就爱尔兰天主教问题附署了《解禁法案》,立即引起乔治三世的强烈不满,面对国王的压力,小皮特被迫辞职。由此可见,直到19世纪初期,国王仍然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起到一定作用。⑨
但此后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深入开展,工业资产阶级力量迅速增强,随即推动了英国第一次议会改革;与此同时,英国责任内阁制、两党制也逐渐趋于成熟,“虚君共和”最终形成。
(二)混合政体
被称为西方“共和之父”的西塞罗认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单独的政体都容易渗入不公正和贪欲而蜕变为不良政体。而只有结合三者优点的混合政体才是最值得推崇的,“它乃是三种良好的国家政体平衡、适度地混合而成的,既包含某种可以说是卓越的、君主制的因素,同时把一些事情分出托付给杰出的人们的权威,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们协商,按他们的意愿决定”。①因此,西塞罗认为,最优越的政制便是恰当的混合制,这也成为西方共和主义法政传统中的重要观念形式,其关键在于中和简单宪制的极端化倾向,确保政体的温和与节制。②
西塞罗的理想混合政体在英国得到了最好的诠释,只是这种体制突破了小国寡民的限制,而与现代民族国家相结合。13世纪中后期,乡村市民和骑士开始进入议会,由于彼此利益相关,召开会议时经常在一起共商国是,逐渐形成了平民院;而贵族、大主教等组成了贵族院。1334年,贵族和平民首次分院议事,标志两院制开始出现;1343年,议会档案首次详记了两院议事的情况,标志两院制正式形成。③因此,英格兰人普遍认为“英国政府是由国王、上院、下院共同组成的混合政府,三者相互依存、相互牵制,但不是互相排斥的”。④在都铎王朝时代,三者保持着微妙的平衡关系,维系着英国政局的稳定。
但是到了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其继任者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坚定地信奉“君权神授”的理念,经常对议会熟视无睹,查理一世甚至干脆解散议会,从而打破了“王在议会”的传统。由于宗教问题引发了苏格兰的反抗,查理一世不得不召集被解散了11年的议会,商讨征税筹集军费的问题,然而,议会不但不征税,而且要求限制王权,双方的冲突和矛盾不可调和,战争一触即发。起初,议会失利,但克伦威尔的出现扭转了战局,在马其顿荒原一战中打败了“王党”的军队,议会军最终取得了胜利。1649年1月30日,是英国历史上抑或世界历史上极其重要的一天,议会组成的特别法庭宣判处死查理一世。此后11年中王位处于空缺状态;与此同时,议会宣布成立共和国,废除王位,取消上院,下议院行使国家主权,都铎王朝时期形成的混合政体被破坏殆尽。⑤
然而,一院制的议会又和军队发生了冲突,议会处死了国王,却无法与军队相抗衡。1653年,克伦威尔派士兵驱散议会,建立了更加独裁专制的护国政体。英国人对此迷惑了:革命是以维护议会的自由权利开始的,反抗国王的专制统治;但现在议会处死了国王,议会也失去了权利,进而代之是一个强制性的力量,它完全以武力为后盾。⑥
克伦威尔逝世后,其子无法掌控局面,护国政体也就此寿终正寝。此时,英国人开始想起了国王存在的必要,于是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了;随后而来的威廉夫妇也在议会的邀请下共同入主英国,但此时的“王者归来”,其权力已经不能和昔日的王权相提并论了,议会决定了国王的命运。
纵观光荣革命期间各种政体的实验,英国人发现还是混合政体最适合英国。“英国政制不是上述任何一种单纯的政体形式,而是综合了这些政体的优点而形成的一种混合政体,也就是说,它既有民主制的优点,也有君主制的优点,而且还包含了共和制的优点,并把它们整合在一种混合的政体之中。”⑦
(三)分权制衡
在混合政体的基础上,英国也是最先完成混合均衡政体向分权制衡政体的转变。分权思想源远流长,但直到近代才发展为一个完整的理论学说,其开创者就是17世纪的英国学者洛克。他把国家的权力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外交权。这三项权力不同,但也不是并列或平等的关系,其中,立法权高于一切,是指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但由于“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所以就需要一个“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这就是执行权;国与国之间要经常打交道,这就会产生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力”,这就是外交权。洛克还认为这三种权力不能集中于一个人和一个团体手中,即三权要分立,其主要是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分立,但也要彼此制约协同合作。①
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英国也是分权理论的积极践行者,从更广阔的制度层面来设计,甚至走得更远,但同时这种制衡关系的形成也与英国宪政发展演变的传统密切相关。正如前文所述,光荣革命之后,《权利法案》的颁布,王权也并非一落千丈,直到1841年,罗伯特·皮尔率领保守党在大选中获胜,迫使维多利亚女王命其组阁。此事件意义重大,标志着王权的衰落、英国责任内阁制的确立和两党制的形成。②英国的政治制度史可以说是“议会逐渐取代国王统治国家的历史,是内阁对议会负责之原则产生、发展直至最后确立的历史,是政党在其内部起源、成长的历史”。③
三权分立学说运用于英国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经过3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英国的权力制约模式。在英国作为国家元首的英王在名义上拥有众多的权力,但仅是作为国家的象征,实际上所起的作用极小,因而,在权力制约制度中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因此,英国权力制约模式主要表现在立法、行政、司法三者权力分配关系上。议会是英国最高立法机关,议会主权一直是英国宪法的首要原则。英国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但议会的权力主要集中于下议院,下议院通过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体现在普通法院和行政裁判所有处理有关行政机关或行政官员违法、失职、越权等行政案件。法院通过裁决,促使政府的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英国实行内阁制,其实质上内阁就是最高行政机关,是中央政府的核心枢纽。英国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制约是通过内阁首相在“不信任投票”案中提请英王解散议会等方式来实现的。④
当然,在世界政治文明演进的历史进程中,英国共和政体的确立发展过程,不仅推动了英国在各个领域的发展,而且对世界产生深远影响。英国的共和体制在英联邦国家甚至在整个现代世界都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广泛的政治影响。在接受英国影响的国家中,无论是最强大的美国,还是其他普通或较小的国家,都曾经以不同的方式成为英国共和主义传承和发展的沃土。总之,走向共和已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之一。⑤
一个“共和”的概念让我们“原形毕露”。作为中学一线教师,我们已经进行了多轮“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教学,但我们是否真正理解英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概念?我们是否真正了解英国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的来龙去脉?我们是否真正领会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代议制的精髓?进一步说,我们中国的国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也经常把“共和国”一词挂在口边,并且时常为我们伟大的国度油然而生骄傲之情、自豪之感,但扪心自问,作为共和国的公民,我们是否真正知晓共和的确切含义?是否真正理解共和的博大精神?是否真正领悟“共和国”的深刻意蕴?⑥
“‘概念史家认为,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学术的进步,所有经典的概念术语的内容和意义都在发生深刻而广泛的变化。过去我们坚信掌握了一个历史概念,就等于抓住了该历史史实的本质,而现在却认为掌握了一个历史概念,充其量是了解了某一派史家对该历史史实的解释。”①“概念学习必须以学生掌握了相应的基本史实为前提,史实知识的丰富,有利于对抽象概括的历史本质认识的形成。”在日常的课堂教学中,我们应当力戒对历史概念的死记硬背,引导学生深入挖掘历史概念,深刻解读历史概念,理解历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理清历史概念的源流和发展脉络,加深对历史本质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再次陷入类似“英国不是共和制”的教学陷阱!
【作者简介】赵剑峰,中学特级教师,安徽省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历史教师。
邓通,中学二级教师,安徽省淮北市濉溪中学历史教师。
【责任编辑:王雅贞】
“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与发展”是高中历史教学的核心知识,也是课堂教学和高考密切关注的重点内容。近代西方的民主制度有两种类型: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共和制是“君主制”的对称,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的政权组织形式”。①我们平时为了方便学生记忆,还专门编了顺口溜:“共和就是非君主”。英国有君主,所以我们通常认为英国绝对不可能是共和制。那么,到底什么是共和制?英国是共和制吗?如果是,那么英国共和制又有何重要特点呢?本文试结合英国共和制的发展历程,厘清共和的概念,分析英国共和制的特点。
西方“共和”一词起源自拉丁语“respublica”,其字面含义是“共同的事业”“共同的产业”。“共和”在本意上是通过制度组织起来的公共事务领域,而不是一种组织形式或政体。②英文“Republic”除指“共和国”“共和政体”外,还指“其成员享有平等权利的任何团体”。此外还有“commonwealth”一词用来指“共和”,其含义是,“事物的管理向所有公民开放的政体形式”。③
在理论上,共和作为西方一个重要的思潮可谓源远流长。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肇始,经古罗马波里比阿、西塞罗等思想家的探讨,至文艺复兴时期的马基雅维里、哈林顿、洛克等人的发展完善,逐步形成了博大精深、含义隽永的思想理论体系。④但此后有一段时间却销声匿迹了,直到二战后从汉娜·阿伦特开始走向复兴。
那么,到底什么是共和呢?它至少包含三重含义:第一重含义是指与君主制相对立的共和国,国家元首由人民选举、宪法确定并有任期限制,而非世袭终身;其政府职能法定,权力有限。这是共和与共和主义最原初、最广为人知的含义。第二重含义是指一系列保证国家最高权力掌握在人民或其选出的代表手中的制度体系,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国家最高立法权掌握在人民或其代表手中。第三重含义是指20世纪中后期以汉娜·阿伦特为代表的“新共和主义”,认为共和是一种强调平等、政治参与、公共利益与公民美德的国家治理模式。⑤笔者认为,“共和”的基本观念和精神是天下为公、共同治理、和平参与等,其基本表现形式为自由、民主、法治、制衡等。
“共和作为一种政体,是作为君主政体的对立物而产生的”。①按照“共和”的第一重含义,英国并不是“标准的”共和制国家,因为它保留了君主。“现代政治学中强调,共和制是没有国王的,有国王的是君主立宪制。”②这也是我们在传统观念中把它归为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国家的重要原因。“过去,我们把共和与君主对立,以为没有君主,就必是共和,其实不然。”③英国就是一个“特殊的”有君主的共和国,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有一个国家,外表是君主政体,实际上却是共和政体。”④“在19世纪中叶前,西方学者是在否定君主专制的意义上共同使用‘共和主义话语的。”⑤也就是说,“与共和制对立的是专制君主制,而不是君主立宪制,后者属于共和制的一种;君主立宪制与议会制、总统制的区别,只是共和制内部的区别”。⑥现代共和政制不仅广泛吸纳民主因素,而且以扬弃的形式将君主因素包含在了自身之中。⑦虽然英国在政体上是君主立宪,但君主只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虚有其表,其一切行动和政务都要遵照宪法的规定。国王基于宪法而存在,而宪法又是国民意志的体现,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英国通过立宪,具备了“天下为公、共同治理、和平参与”的共和制的核心特点,实现了实质上的共和主义理想。按照后来发展了的“共和”来定义,英国是典型的共和制国家!
既然英国是典型的共和制国家,那么,相对于其他共和制国家,英国共和制有何突出特点呢?
(一)虚君共和
“虚君共和”这个概念是康有为结合中国革命的实际,在反思东西方政治体制的基础上提出的,他主张汲取共和政制和君主制政体的优点,创造一种新的政体模式,也就是“虚君共和”体制。这里的“虚君”,无事无权,但同时却又是一座“神”,具有极高的资格地位和广泛的民众认同。⑧“虚君共和”尽管是在中国语境下提出的,但也非常适合英国的状况,与我们熟知的美国共和政体不一样的是,英国是披着君主制外衣的“虚君共和”制。但国王的权利削弱并非以“光荣革命”的胜利和《权利法案》的颁布为标志迅速消亡,而是经历了一个缓慢发展的过程。
1694年,议会通过《三年法案》。法案规定,每三年必须召开一次议会,每届议会任期不得超过三年。1701年,英国议会通过《王位继承法》,规定王位不能传给天主教徒,坚决拥护和保卫索菲亚公主及其信仰新教的后裔;鉴于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因此,凡得登上英国王位的国王,都应依照英国法律的规定管理政务。1707年,英国议会通过《任职法案》,规定凡议员得到国王任命或从国王那里领取薪俸后,就失去了议员资格。上述一系列法案的通过,进一步削弱了王权,扩大了议会的权利。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依然不时出现王权反弹的局面。比如,威廉三世直接任命内阁成员,出席并主持内阁会议;1702年继位的安妮女王,一贯坚持“臣为君仆”的传统观念,屡次根据自己的好恶任免大臣;1801年,内阁首相小皮特就爱尔兰天主教问题附署了《解禁法案》,立即引起乔治三世的强烈不满,面对国王的压力,小皮特被迫辞职。由此可见,直到19世纪初期,国王仍然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起到一定作用。⑨
但此后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深入开展,工业资产阶级力量迅速增强,随即推动了英国第一次议会改革;与此同时,英国责任内阁制、两党制也逐渐趋于成熟,“虚君共和”最终形成。
(二)混合政体
被称为西方“共和之父”的西塞罗认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这三种单独的政体都容易渗入不公正和贪欲而蜕变为不良政体。而只有结合三者优点的混合政体才是最值得推崇的,“它乃是三种良好的国家政体平衡、适度地混合而成的,既包含某种可以说是卓越的、君主制的因素,同时把一些事情分出托付给杰出的人们的权威,把另一些事情留给民众们协商,按他们的意愿决定”。①因此,西塞罗认为,最优越的政制便是恰当的混合制,这也成为西方共和主义法政传统中的重要观念形式,其关键在于中和简单宪制的极端化倾向,确保政体的温和与节制。②
西塞罗的理想混合政体在英国得到了最好的诠释,只是这种体制突破了小国寡民的限制,而与现代民族国家相结合。13世纪中后期,乡村市民和骑士开始进入议会,由于彼此利益相关,召开会议时经常在一起共商国是,逐渐形成了平民院;而贵族、大主教等组成了贵族院。1334年,贵族和平民首次分院议事,标志两院制开始出现;1343年,议会档案首次详记了两院议事的情况,标志两院制正式形成。③因此,英格兰人普遍认为“英国政府是由国王、上院、下院共同组成的混合政府,三者相互依存、相互牵制,但不是互相排斥的”。④在都铎王朝时代,三者保持着微妙的平衡关系,维系着英国政局的稳定。
但是到了斯图亚特王朝时期,其继任者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坚定地信奉“君权神授”的理念,经常对议会熟视无睹,查理一世甚至干脆解散议会,从而打破了“王在议会”的传统。由于宗教问题引发了苏格兰的反抗,查理一世不得不召集被解散了11年的议会,商讨征税筹集军费的问题,然而,议会不但不征税,而且要求限制王权,双方的冲突和矛盾不可调和,战争一触即发。起初,议会失利,但克伦威尔的出现扭转了战局,在马其顿荒原一战中打败了“王党”的军队,议会军最终取得了胜利。1649年1月30日,是英国历史上抑或世界历史上极其重要的一天,议会组成的特别法庭宣判处死查理一世。此后11年中王位处于空缺状态;与此同时,议会宣布成立共和国,废除王位,取消上院,下议院行使国家主权,都铎王朝时期形成的混合政体被破坏殆尽。⑤
然而,一院制的议会又和军队发生了冲突,议会处死了国王,却无法与军队相抗衡。1653年,克伦威尔派士兵驱散议会,建立了更加独裁专制的护国政体。英国人对此迷惑了:革命是以维护议会的自由权利开始的,反抗国王的专制统治;但现在议会处死了国王,议会也失去了权利,进而代之是一个强制性的力量,它完全以武力为后盾。⑥
克伦威尔逝世后,其子无法掌控局面,护国政体也就此寿终正寝。此时,英国人开始想起了国王存在的必要,于是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了;随后而来的威廉夫妇也在议会的邀请下共同入主英国,但此时的“王者归来”,其权力已经不能和昔日的王权相提并论了,议会决定了国王的命运。
纵观光荣革命期间各种政体的实验,英国人发现还是混合政体最适合英国。“英国政制不是上述任何一种单纯的政体形式,而是综合了这些政体的优点而形成的一种混合政体,也就是说,它既有民主制的优点,也有君主制的优点,而且还包含了共和制的优点,并把它们整合在一种混合的政体之中。”⑦
(三)分权制衡
在混合政体的基础上,英国也是最先完成混合均衡政体向分权制衡政体的转变。分权思想源远流长,但直到近代才发展为一个完整的理论学说,其开创者就是17世纪的英国学者洛克。他把国家的权力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外交权。这三项权力不同,但也不是并列或平等的关系,其中,立法权高于一切,是指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以保障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但由于“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所以就需要一个“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这就是执行权;国与国之间要经常打交道,这就会产生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物的权力”,这就是外交权。洛克还认为这三种权力不能集中于一个人和一个团体手中,即三权要分立,其主要是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分立,但也要彼此制约协同合作。①
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英国也是分权理论的积极践行者,从更广阔的制度层面来设计,甚至走得更远,但同时这种制衡关系的形成也与英国宪政发展演变的传统密切相关。正如前文所述,光荣革命之后,《权利法案》的颁布,王权也并非一落千丈,直到1841年,罗伯特·皮尔率领保守党在大选中获胜,迫使维多利亚女王命其组阁。此事件意义重大,标志着王权的衰落、英国责任内阁制的确立和两党制的形成。②英国的政治制度史可以说是“议会逐渐取代国王统治国家的历史,是内阁对议会负责之原则产生、发展直至最后确立的历史,是政党在其内部起源、成长的历史”。③
三权分立学说运用于英国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经过3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形成了英国的权力制约模式。在英国作为国家元首的英王在名义上拥有众多的权力,但仅是作为国家的象征,实际上所起的作用极小,因而,在权力制约制度中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因此,英国权力制约模式主要表现在立法、行政、司法三者权力分配关系上。议会是英国最高立法机关,议会主权一直是英国宪法的首要原则。英国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但议会的权力主要集中于下议院,下议院通过行使立法权、财政权和监督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体现在普通法院和行政裁判所有处理有关行政机关或行政官员违法、失职、越权等行政案件。法院通过裁决,促使政府的行政行为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英国实行内阁制,其实质上内阁就是最高行政机关,是中央政府的核心枢纽。英国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制约是通过内阁首相在“不信任投票”案中提请英王解散议会等方式来实现的。④
当然,在世界政治文明演进的历史进程中,英国共和政体的确立发展过程,不仅推动了英国在各个领域的发展,而且对世界产生深远影响。英国的共和体制在英联邦国家甚至在整个现代世界都具有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广泛的政治影响。在接受英国影响的国家中,无论是最强大的美国,还是其他普通或较小的国家,都曾经以不同的方式成为英国共和主义传承和发展的沃土。总之,走向共和已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之一。⑤
一个“共和”的概念让我们“原形毕露”。作为中学一线教师,我们已经进行了多轮“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教学,但我们是否真正理解英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概念?我们是否真正了解英国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的来龙去脉?我们是否真正领会西方资产阶级民主代议制的精髓?进一步说,我们中国的国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也经常把“共和国”一词挂在口边,并且时常为我们伟大的国度油然而生骄傲之情、自豪之感,但扪心自问,作为共和国的公民,我们是否真正知晓共和的确切含义?是否真正理解共和的博大精神?是否真正领悟“共和国”的深刻意蕴?⑥
“‘概念史家认为,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学术的进步,所有经典的概念术语的内容和意义都在发生深刻而广泛的变化。过去我们坚信掌握了一个历史概念,就等于抓住了该历史史实的本质,而现在却认为掌握了一个历史概念,充其量是了解了某一派史家对该历史史实的解释。”①“概念学习必须以学生掌握了相应的基本史实为前提,史实知识的丰富,有利于对抽象概括的历史本质认识的形成。”在日常的课堂教学中,我们应当力戒对历史概念的死记硬背,引导学生深入挖掘历史概念,深刻解读历史概念,理解历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理清历史概念的源流和发展脉络,加深对历史本质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再次陷入类似“英国不是共和制”的教学陷阱!
【作者简介】赵剑峰,中学特级教师,安徽省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历史教师。
邓通,中学二级教师,安徽省淮北市濉溪中学历史教师。
【责任编辑:王雅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