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管辖权争议与应对策略

    【摘 要】 伴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渗透到了经济领域各个方面。数字经济使得现行税收规则面临困境,尤其是对税收管辖权划分造成了冲击。值此之际,我国更应在充分考虑国情基础上,积极应对,减少我国税收流失,创造更公平良好的税收环境。

    【关键词】 数字经济;税收管辖权;争议;对策建议

    一、数字经济与新型商业模式

    数字经济的出现为全球经济增长贡献了重要力量。1995 年,美国经济学家Don Tapscott在《数字经济》一书中首次提出数字经济一词并将其定义为“以信息数字化和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形态”。《2017中国数字经济指数》中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数字技术为重要内容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总和”,这些活动不仅包括数字化要素衍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同时也包含数字化要素与传统产业相结合所产生的经济增长。

    数字经济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衍生出了若干新型商业模式。

    1、电子商务。消费者通过在网上获取有形商品的外观、包装、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信息,在网上完成交易的价格谈判、合同签订以及款项支付等。

    2、云计算。用户利用计算机把需求发送到云服务提供商,经计算模型计算后直接通过网络将结果返回到用户的计算机上。所有处理是在云服务提供商的计算机资源网络中进行。

    3、在线支付。通过互联网技术,利用银行与第三方之间的支付接口,直接将资金从用户银行账户转移到网站账户,而不需要人工实际确认的支付方式。

    二、税收管辖权理论基础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决定了国与国之间税收分配的多少。基于税收管辖权划分的两大原则,国际上通常将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居民税收管辖权是税收管辖权划分原则中属人原则的体现。一国若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对其本国居民来自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均享有征税权。因此一国居民身份的判定成为该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关键。

    关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国际上一般有四种判定标准。一是住所标准。按照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是否拥有固定或永久性居住场所来判定是否构成征税国居民纳税人。二是居所标准。依据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三是停留时间标准。依据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停留的时间来判定,若超过规定的期限(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为183天),则确定该自然人具有征税国的居民身份。四是国籍标准。依据自然人自身所属国籍来判定其征税国居民身份。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体现了国际税法中的属地原则,征税国有权向跨国纳税人在该国境内取得的经济收入课以税款。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前提为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收入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经济联结关系。若确定该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经济联结关系,那么无论他是否为该国居民,该国均有权向其征收税款;但若该纳税人收入来源于境外国家,该国则不享有征税权。

    三、数字经济下的税收管辖权争议

    在数字经济条件下,新商业模式所具有的特点使得税收管辖权的划分标准难以适用,基于传统交易的国际税收管辖权理论面临困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争议。对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数字经济背景下,买卖双方的交易在网络上进行,不需要借助住所或居所,停留时间更是无法确定。基于互联网的便捷,个人可以在他国从事商业交易而不以在他国建立居所,提供销售服务时可以在线解决而不必亲自到场,并且还可以轻易地隐藏真实身份。

    (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争议。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商业模式的兴起,使得企业进行销售和服务活动的划分以及产品和技术的确定之间产生模糊,由此造成所得分类确定上的困难。

    例如营业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网易云、iTunes及掌阅书城中需要付费才能下载的音乐、电子书等,若是将所得看成销售音乐、电子书等商品获得的收入,则可将其划分为营业所得;但若是将其视为音乐、电子书版权的让渡所得,则可划分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独立交易原则难以适用。数字经济的兴起,使得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性面临困境,尤其是對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原因主要分为以下两点:第一,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独特性使得可比价格的信息难以收集,独立交易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第二,数字经济背景下,关联企业间大多不再通过转移定价方式避税,而是较多地利用价值链管理模式将核心业务安置在避税地或地税地。

    四、完善我国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管辖权的对策建议

    (一)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国际税收改革需要各个国家之间建立国际合作才能顺利实现,单边行动会造成税收的不确定性,甚至加重国际避税现象。我国当务之急就是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争取早日制定出有利于保障我国税收利益的税收管辖权政策,为我国企业营造一个公平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完善常设机构判定机制。数字经济交易具有流动性、隐匿性且不依赖实体性经营场所的特点,税务机关应用税收协定对非居民企业征税时往往找不到国际税收管辖权认定标准中的常设机构,国际税收规则难以适用。首要的措施是修改税收协定中有关常设机构的规定,必须要改变传统的常设机构中“重物理、轻实质”的落后做法。

    (三)利用数字化技术促进税收体制的完善。数字经济在对现行国际税收体制带来冲击的同时,也倒逼着国际税收体制朝着更加完善的方向改革。如今,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研究也成为财税领域创新税收征管的重点。对应于区块链所拥有的的去中心化、公开透明以及信息不可篡改等特性,使得其创新税收征管成为可能。未来,区块链的应用在税收领域将大有可为,对促进国际税收体制的完善也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梁鲜珍.数字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J].税收经济研究,2017, 22 (03) :41-44. [2] 刘思晋.数字经济时代的国际税收管理问题[D].厦门大学,2014.

    作者简介:俞乐(1995——),女,汉族,安徽无为人,单位:安徽大学经济学院税务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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