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与侵权责任的冲突及应对
摘 要:本文以《复仇者联盟》为切入点,从3个方面论述了人工智能对我国侵权法的挑战,首先是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争议、违法加害行为认定困难、因果关系难以认定,其次是现有的人工智能尚不能完全脱离人为操控和指令,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难以确定。笔者认为立法者可以将人工智能本身支付赔偿费用纳入考虑范围内,当人工智能产品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时,就可以动用这笔钱进行理赔。
关键词:人工智能;侵权法;冲突及应对
近年来大火的《复仇者联盟》以正义与邪恶的斗争、宇宙大拯救为主要故事框架,借助北欧神话的背景故事,通过古希腊神话的宇宙和历史理性展示了其独特的内部元素。例如,影片中不断学习和演变的奥创却得出了“人类是地球安全的最大威胁”的结论,进而启动了一项毁灭人类的创新计划。结合当今中国社会,随着新技术的普及,如何维系人工智能发展与受害者保护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侵权责任法需要作出及时回应。
1 人工智能对我国侵权法的挑战
1.1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争议
学术界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主体资格有“工具说”“代理说”理论。就“工具说”而言,人工智能是为特定于人类的社会目的而存在的工具。如果没有现代人的情绪和核心特征,就不需要睡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自己没有权利,但是有行动的能力。“代理说”则指出,人类控制着人工智能的所有行为,但是在这种逻辑下,智能机器人的行为以及由该行为引起的后果必须由被智能机器人所代理的人来承担。
1.2 违法加害行为认定困难
当人工智能与行人之间发生了违法加害行为,有几种情形,我们可以假设一下:一是人工智能不懂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也不懂得遵守法律。当然,人工智能是具有一定的程序性的,因此这种情况相对较小,懂得如何遵守其任务法律规则使其存在的必要守则。并且,人工智能的危害还有其他原因。换句话说,这是人工智能技术本身存在的问题,最源头的人工智能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人工智能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即使人工操纵和不适当的命令,人工智能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行为。其二,具备完全行为的自然人不遵守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人工智能仅仅依靠本身的逻辑性会很难作出正确的选择。
1.3 因果关系难以认定
如何建立因果关系本质上是侵权责任的复杂部分,极易出现纰漏,使原本毫无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及后果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将实际具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行为及后果认定为没有关系。此外,由于人工智能有其特殊的深度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后天”累积的经验或许成为导致程序本身超过设计的规则而做出侵权行为的缘由。因为经验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自我深度学习的人工智能系统的行为,无论设计师或制造商多么谨慎,他们都无法控制或体验对未来人工智能系统的期望。以自动驾驶车辆与普通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为例,自动驾驶车辆撞上行人的情况,自动驾驶车辆的行为和行人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责任的确立关系上确立因果关系,以保护受害者为目的,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问题和驾驶员的不当行为都与行人的受伤害程度有必然的关系。
2 人工智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现有的人工智能尚且不能完全脱离人为操控和指令,在遇到自身无法处理的难题时,系统可请求操控员指令。那么侵权情形可继续细分为以下3种:一是倘若系统发出相应请求之后,操控员未及时响应,这种情形下车辆产生侵权责任,操控员也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起应尽的责任。二是当系统发出相应的请求时,操作员会及时作出响应并进行干预。此时,人工智能完全由驾驶员接管,因此接管后驾驶员的责任可能受现行侵权法的约束。三是倘若系统对相应系统请求未作出反应,驾驶员就没有接管的必要,但此时发生的侵权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中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生产者应对除个人或有缺陷的产品以及其他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负责。”但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即生产者的免责条款),这是否属于“在产品流通于市场时,鉴于现有的科学和技术水平上,找不到缺陷的存在”的情形还有待商榷,假如生产者有证据表明系统作出的指令是属于投流时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的缺陷,那么人工智能系统的生产者当然免责。
笔者认为立法者可以将人工智能本身支付赔偿费用纳入考虑范围内,这并不意味着承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或者说应该开始给人工智能支付一份工資。例如,可以设法设置一种人工智能储备基金,来支付人工智能可能欠下的结算或赔偿费用,包括要求人工智能产品需要购买一定额度的保险或者对任何购买人工智能产品的人增加一个责任附加费,以开立由政府或行业保管的储蓄金,当人工智能产品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时,就动用这笔钱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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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新艳(1994—),女,重庆永川人,2017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