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贤尚同”到民主集中制的辩证继承

曲菁
〔摘要〕作为研究社会关系的主要关注点,礼物交换作为一种交换系统,有助于群体和社区内聚力的形成。与之相对,商品交换则被认为是生发于市场社会的交换形式,易催生个体化和原子化的社会关系。文章通过梳理相关文献,指出社会学者关于礼物与商品不同社会关系指向的主要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礼物是一种隐性的商品;与之相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礼物与商品指向的是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形式。通过对文献的深入分析,进一步指出现代社会“重建”礼物关系或许是一个不可实现的任务。
〔关键词〕礼物;商品;社会关系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1804-0088-07
礼物交换和商品交换被认为是两种区分不同社会关系形态的社会交换形式,现代社会是以商品交换和财富积累为基础的市场社会,而传统社会则被认为是一种以礼物交换为基础的人格化社会[1](67-74。作为一种普遍交换系统,礼物交换关系有益于群体和社区内聚力的形成[2](88-110。因此,在许多进行社区研究,尤其是探讨社区自治和社区营造的社会学者那里,重建礼物关系成为一个社区建设的重要途径。但是,在礼物交换系统中,也存在个体的行为动机会倾向于从系统中获得而不去相应或相等的返还等问题。那么,在以商品交换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社会中,能否像许多社会学者所期待的那样,通过礼物关系的重建来恢复一个温情脉脉的人格化社会?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必需对礼物交换和商品交换的不同社会关系指向进行讨论和解答。
山口重克在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加以区分时指出,假如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建立经济关系时,将物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使用货币进行买卖活动,或追求货币的增值,那么这种经济便被称为“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3](1。在市场经济形态中,交换通常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实现的,而在非市场经济形态中,物品和服务不是通过市场交换而是通过互酬互惠和再分配在社会中转移的。换句话说,在非市场经济形态中,交换者之间互通有无的一条重要途径是互酬互惠,主要表现为礼物交换形式,这里的礼物形态可以是物品,也可以是服务。礼物交换的双方不是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是赠与者和接受者的关系。
Cheal曾经详细分析过交易的类别,指出“礼品”presents一词通常指非功利性的物品,有意识并带有一定礼节性赠予的“物品”则是“礼物”[4](12。对于莫斯来说,礼物是区别于更纯粹的金钱、物质或关系的,以社会的部分特质进行交换的任何物品或服务。这一理解区别于一直沿用的概念,劳动也被纳入其中,即劳动也可以被作为礼物就像它也可以作为商品一样。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在赠予的是物品还是劳动之间并没有清晰的区分。只看礼物本身并不能确定是物品还是服务,也不能确定赠予和接受的形式和礼节。相反,使礼物成为礼物的是交换发生中的关系[5](119-136。也就是说,使商品成其为商品,使礼物成其为礼物的,正是在商品交换和礼物交换中发生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包括交换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交换者与交换物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也正是这种关系的存在,使得对商品交换与礼物交换之间的联系和区分成为可能。
一、 具有隐性商品性质的礼物
一 礼物是维系平衡性社会关系的隐性商品
莫斯在《礼物》一书中指出,礼物是一种整体性的呈现,在作为物的礼物中隐含着一种整体性的精神力量,这种精神力量就是“豪”hau,莫斯将其直译为“物的灵”。沿着莫斯的思路,“礼物是自愿性的赠予,在礼物赠予中没有对补偿的期待”[6](100。因此,Cheal认为当“当前的角色脱离了他们对义务的认知并行使不期望回报的人情”时,礼物赠予行为就发生了[4]12。Parry认为礼物的概念应该包含的是“自由且不受束缚”的“纯礼物”pure gift的赠予[7](466。这种对礼物交换中自愿性慷慨的强调与商品交易中对等价交换的强调形成了对比。
与上述观点相反,马林诺夫斯基通过对特罗布里恩群岛的人类学研究,指出在处于非市场经济形态的特罗布里恩群岛上存在的礼物交换是独立个体之间的理性的利益性的交换。马林诺夫斯基用互惠原则来解释地方的经济交易体系,他认为,一切权利和义务都“被置于互惠性服务的均衡链中”[4](12,互惠或者“馈赠-接受原则”是美拉尼西亚社会秩序的基础。由马林诺夫斯基最早确立的强调对等回报或者平衡交换的互惠模式,成为礼物馈赠的人类学研究的支配性视角[8](6。雷蒙德·弗斯认为互惠观念是新西兰毛利人行动的根本驱动力。萨林斯在自己的理论解释中将礼物之灵非神秘化,并且强化了互惠原则的具体可计算性[9](191。
交换发生在独立的、参与相互计算过程的交易者之间的观点,同样被经典社会学中的对于交换的描述所回映。古德纳曾经指出要想理解礼物关系,“需要对双方相互可能发生的利益给予以及在维持这种利益给予中的行为加以考察”[10](164。相似的,布劳将这类交易定义为“个体之间的自愿性行为,这种行为由他们所期待的,而实际上也会从他人那里的得到的回报所激发”[11](91。阎云翔在对中国黑龙江省下岬村的礼物往来行为进行考察后,指出四种通行的礼物交换规则,其中每一种都从一个不同的角度反映出互惠原则:第一个规则是常人总是以互惠的方式与他人往来;第二个规则是无论在亲属意义上还是在社会意义上,随礼不能打破现存的社会地位等级体系;第三个规则被称为“礼从往来”,即根据以往的相互关系来置礼;第四条规则涉及到回礼的方式,最通常的方式是略增回礼的价值。从这四个礼物交换规则可以看出,礼物是具有平衡互惠性质的隐性商品,虽然表面上没有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和手段,但是一旦这些规则,也即是地方礼物交换的隐性平衡规则被打破,参与交换的主体不再能期待得到同等的或者按照地方礼物交换规则所期望的回报,则参与礼物交换的双方关系则极有可能破裂。
尽管礼物交换的互惠性占据了很多学者研究的重中之重,成为解释许多地方社会礼物交换行为的法宝,但是也有学者对这种片面强调礼物交换之中的经济理性进行批评。其中一个重要的观点是,互惠模式解释的一个可能的消极后果在于,礼物交换被化约为自利的个人之间的两方交易。为了批驳这种片面强调经济理性的观点,汲喆认为迫使受礼者进行回礼的力量就被在于礼物交换的社会心理机制当中,即赠礼所引起的无休无止的相互期待,社会期待就是禮物所附有的“灵”。汲喆认为关于这一点应该回到莫斯,在莫斯对礼物的研究中明确指出了期待在社会交换中的核心地位[12](1-25。虽然汲喆强调了礼物交换中社会期待的心理机制,并在重新解释莫斯的礼物理论中将社会期待作为“灵”,但是这并不能构成对礼物交换中互惠行为的有力反驳。因为虽然期待是一种在社会交换中具有倾向的行为,并形成了一种互动延续的心理压力和义务,但是互惠的解释重点在于互惠实体,即礼物的物质性,期待也可以理解为对礼物物质性的期待。
二 礼物是维系支配性社会关系的隐性商品
尽管平衡性互惠在大多数研究礼物交换的学者中占据着突出的位置,但是一些研究者也注意到,礼物交换并不总是平衡的。有关不平等互惠和不对称交换的问题,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均持如下结论:单方送礼最终导致赠礼者权力和声望的增加。
萨林斯指出,“在原始社会中,尊贵的地位往往只能靠慷慨施予来获得和维持:下层得到的是物质利益”[9](193。然而,普通人向首领进贡的礼物构成了一个例外的单向向上送礼情况。马林诺夫斯基注意到首领有时欠着普通族人“库拉”礼物,而不是相反[13](473。但许多人类学家认为,这种单向的送礼最终会被首领的仪式性炫耀和物品的再分配抵消。埃德蒙·利奇指出,“尽管一个地位高的人被界定为收受礼物的人,他仍处于多给少收的社会压力下,否则,他会被认为太吝啬,而一个吝啬的人则有失去地位的危险”[14](163。所以,一个首领的权威和地位是靠赠礼而非收礼实现的。这种研究结论也被学者们后来对美拉尼西亚和波利尼西亚、南亚等地的人类学研究所证实。比如在南亚印度,地位高的种姓与地位低的种姓之间始终存在着礼物的不平等交换,甚至于对某些礼物,地位低的种姓都可以不用回礼,而在美拉尼西亚和波利尼西亚等地的研究则在某种意义上说明送礼者可能具有优势[15](157-176。
大多数关于社会交换的社会学研究强调的是最初的非均衡交换产生了权力分化并造成单向服从义务的过程。彼特·布劳指出,“一个赐予他人贵重礼物或提供重要服务的人通过迫使他们听命于他而获得优越地位”[11](92。在这种外在表现出来的非平衡性的礼物交换行为中,彰显的恰恰是平衡性的社会关系,以物质利益的让渡获得支配性的社会关系。在这里,为了交换支配性权力而出让的礼物仍然可以被视为隐性商品。
二、 礼物与商品的不同社会关系指向
将礼物视为隐性商品这一研究取向虽然具体区分了生成平衡性社会关系和支配性社会关系的不同路径,但是实际上,对于礼物交换与商品交换之间的区别并没有更细致的讨论,尤其是在考虑到礼物交换与商品交换所发生的具体情境时。在这一层面做出更深刻讨论的学者则坚持礼物与商品实际上指向了截然不同的社会关系形式。
莫斯将“原始的”、个性化的礼物经济与现代的、非人格化的商品交换体系相比较之后,提出了一个三阶段的演进图式:第一阶段即人类最初的交换是“整体性的呈赠”,在这一交换中,群体之间转让的物品只是某个更大范围的非经济转让的一部分。第二阶段是那些代表群体的有德之人之间的礼物交换。最终,也就是第三阶段则走向了现代社会中独立个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商品交换是一种呈现为可逆关系、交割即终结的功利性交换,而礼物交换则呈现为不可逆关系,只要开始,赠礼者与受礼者就卷入连续往还的链条,双方要根据互动的状况相继做出恰当的反应,礼物交换很难有真正的终结[16](6。
除了莫斯的纵向比较分析之外,萨林斯横向区分了三种形式的互惠,即一般性的互惠、平衡的互惠以及负向的互惠。一般性互惠多在熟人或者近亲之间,此时一个人送出礼物时没有预期要再收到回馈给他的礼物,更没有预期要对方即刻回礼,这不是经济的往来,不过是个人关系的表达而已,但是其中往往隐含有强烈的对于社会习俗和规范的强调。平衡的互惠往往是在一定距离的人群之间展开,期望有相等价值的回礼,而且这种回礼有很强的社会责任的约束,但不一定必须要即刻回礼。负向互惠是指出现在陌生人之间的一种交换形式,其强调对等性以及双方都有收益性[9](193。
迦叶从礼物交换的角度区分了初级社会与次级社会。在他看来,初级社会即家庭、协会、邻里、朋友、爱人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是礼物关系,即给予、接受和回报的三重义务,此种的团结是一种亲密的团结。相反,市场、国家、企业、科学等等现代社会的发明则构成了次级社会的空间。在这个空间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是一种依据非人格的和功能分化的法则形成的社会性,其核心是效率[12](1-25。葛里高利在一个对礼物-债务关系与商品-债务关系间差异的分析中认为,礼债包含了不可让渡的物品在相互依赖的人们之间的转让,而商债源自可让渡的物品在相互独立的交易者之间的交换。如果说礼物的交换建立起来的是人跟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商品交换建立起来的则是物跟物之间的关系。礼物交换一定是在共同体内部,并大多会在共同体的中心位置交换礼物;商品交换则是人跟物的分离,人不再跟他所拥有的物融合而为一体,而是各自有了各自的特殊性,相互交换的是异化出来的物[17](641。
对礼物交换和商品交换的诸多理论加以梳理,可以看到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礼物交换承载着商品交换中所不具有的义务性
商品交换是自由的,而礼物交换则是带有義务性的。莫斯认为在礼物关系中存在着送礼、收礼和还礼的义务,否认这些义务就等于否认与其他人的社会关系的存在。送礼的过程就是将礼物与赠礼者的人格一同而不分离的送给了受礼者,后者因此成为了情感上的“欠债者”,也便埋下了一种寻找机会答谢的责任约束。物跟人原本就结合在一起,由人而传递出去的物,其本身就具有了一种约束力。
商品交换关系则是不同的。在这种关系中,交换是作为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义务关系的解除来完成的,这反映了自由而独立的个体仅仅是暂时与他人交易商品,而不存在两者之间的关系的延续状态。商品交换关系中的购买者有义务为其所购买的商品向售出者支付费用,但这种费用的支付同时解除了买者与卖者之间的相互义务,也解除了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只有当行动者互相之间是自由且独立的,他们才能不受影响的保护自身的利益来参与到商品交换之中。
二 礼物交换中进行交换的物品与交换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性
莫斯在将礼物交换和商品交换加以比较时指出,礼物最核心的特征是其集体性,正是有了这种礼物背后所承载的集体性,人和物才没有被分离开来。人生产出来的物、其使用的物都跟一个人密切的联系在一起,这是礼物经济成为可能的前提条件。一句话,送出礼物也便是送出了一个人的人格。当正式的礼物被错误的送出而遭到拒绝的时候,礼物、赠礼者和受礼者之间的联系就可以被特别的观察到。因为礼物承载着赠礼者的关怀和情意,拒绝礼物的同时也拒绝了赠礼者以及赠礼者与受礼者之间的关系。
相比较而言,在商品关系中,人们将物品看做抽象的使用价值,物品的意义在于其使用价值而不是其独特性。换句话说,在商品关系中的物品是可以被替换的。一旦商品买卖行为完成,被交易的物品就远离了曾经拥有其过去的人。购买者可以随意的毁坏它、消耗它、或者用它来创造财富,所有这些都不需要考虑商品生产者和商品销售者。商品交换中进行交换的物品与交换者之间具有必须分割性。
三 礼物交换者与商品交换者所属的不同的社会关系
礼物交换双方与他们不可分割的属性相关联,并作为关系中的一方有义务以合适的方式去赠予、接受和回报礼物。换句话说,礼物交换双方并不是独立于其社会关系的个体,而是处于围绕在他们身边的社会关系结构中不可分割的位置上以独特的方式被界定的社会人。礼物关系意味着不可分割的认同和义务,其中包含的交换并不是那些认同与关系的结果,相反,是交换建立和维持了认同与关系。
在商品关系中,人们也可能会相互联系,并对双方负有义务,但是这种联系不同于礼物关系中的联系。因为商品系统依赖于“物品再生产的社会诸条件”[17](641,商品交易的双方被他们在生产和分配系统中的互补的位置所限定和联系。所以,他们仅在抽象和一般的意义上相互联系。并且,这种联系也仅限于合同履行中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 礼物与商品的互溶
对那些强调礼物的不可让渡性的学者来说,礼物与商品之间的区分是根本的。斯特拉森坚持认为礼物交换不同于易货贸易或商品交换,因为礼物的价值是定性的,而不是像商品的价值那样定量的判定[18](190。与此类似,韦娜断言,不可让渡的占有物具有主观建构的绝对价值,并有别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货币的抽象价值[19](63。事实上,在关于礼物、互助性劳动的不可让渡性及其在社会联系方面的功能上,礼物与商品之间的区分是十分重要的[8](29。但是,有些学者批评这种将礼物经济与商品经济截然对立的观点。
尽管莫斯将礼物交换和商品交换作为不同社会中的独特特征,但一些后来的莫斯追随者则将礼物交换与商品交换作为同一社会中共同存在的两个种类的关系类型。从这一视角来看,人们并不总是马林诺夫斯基个体主义观点中独立的、计算性的个体存在,物品也并不总是被计算或以货易货的中性东西。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关系并不总是没有人情味的,所有以上这些特征在一些交易中的确如此表现,但是在另一些交易中则并非如此。社会关系、人、物和交易方式是一个交错的整体。
实际上,礼物交换与商品交换不仅是在同一社会中共同存在的两种关系类型,在一些情况下,礼物交换与商品交换也是相互渗透的。与亲属纽带中以个人义务为前提的礼物交换关系不同,服务关系是以商品交换为前提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是契约性的,并且包含了一系列商品交换的交易原则。但是,在长期的雇佣关系中,尤其是在面对面的存在经常性互动的雇佣关系中,雇员和雇主之间会产生偶尔的礼物交换行为,会产生雇主对雇员的信任以及雇员对雇主的忠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维持的时间越长,两者之间的关系越增强,礼物交换行为越经常。
礼物关系渗透于市场交换之中,这种情况的出现一般有两个前提条件[20](321-352:一是,在契约关系中有强规则加以控制。这种强规则限制着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的权利义务,但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相互支持和给予不可能完全由契约表达出来,即在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互动中存在着超出市场交换的内容,不能简单的用市场或者商品交换关系来加以解释。二是,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面对面的亲密的互动。但这种互动没有家庭和亲属成员之间的互动频繁,即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礼物交换是不涉及个体责任的不受文化和舆论影响的互动行为。在这种关系中的交换不仅仅只是物质利益,也包括信任与精神支持等。考虑到以上两点,就会发现此类关系的模糊性,通过礼物与支持的交换,互惠被激发。劳勒指出社会交换的情感理论显示了交换的工具基础怎样通过交换中的情感过程激发了表意性的关系。在商品交换过程中,无论交换的是商品还是服务,当交换在同样的人之间多次发生时,就会产生积极的情感经验,长期的情感经验的积累,会在曾经只是单纯的进行商品交换的交换者之间产生其他的交换方式。
除了考虑到商品交换发生在独特个体双方之间的频繁程度与合作所产生的积极情感对礼物交换的形塑之外,交换所牵涉到的人数也会影响交换关系的性质,“循环的圈子越小——尤其是当圈子里只有两个人时——人们就越会盯着礼物,也就越有可能开始以商人的思维思考”[21](52-61。因此,商品交换与礼物交换不是此社会与彼社会的关系,而是共存于同一社会情境,并可以依据具体的現实过程发生一定程度的转换。
四、 礼物、商品与现代社会的适应性
礼物交换所彰显的社会原则是莫斯社会理论思考的出发点,在莫斯看来,礼物主要体现出一种社会团结的意向,或者说,莫斯始终在个人与社会“混融”的维度上来探讨社会如何可能/个人如何可能[15](157-176。汲喆也指出,“在莫斯那里,……社会通过礼物-符号交流使具有相互性和延展性的社会关系在个体身上表现出来”[12](1-25。受莫斯启发的交换理论将理论馈赠视为一种创造、维持并强化各种社会关系的文化机制。在霍贝尔看来,馈赠礼物是一种具有根本性以及普遍性社会意义的人类活动[22](15。就社会功能而言,礼物具有一种象征的意义,由此可以使相互之间的关系得到维系,社会的团结得到巩固。礼物交换的根本在于一种社会的纽带,借助它送礼者和回礼者之间的关系变得巩固。正如萨林斯所概括的,“实物流动和人际关系之间的联结是相互的。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可以界定物品的既定运动,但某一特定的交易也同样能促成特定的社会关系。如果说朋友创造出礼物,那么礼物也创造了朋友”[9](197。
尽管大多数学者注意到礼物交换在达成和巩固社会团结和人际关系方面的显而易见的功能,并认为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换以颠倒一切的力量出现时,礼物交换可以使人们的社会交往更加温情,而不是表现得如商品交换中一样自利。但是,礼物交换同样带给实际参与交换的人许多的负面感受。
礼物和互惠式交换有它们自身的界限,而礼物的诱人之处也是有限制的。人类学家指出可能围绕在礼物周围的危险、怀疑和玷污:赠与者可能被认为是“邪恶”的,而他们的罪恶也会随着礼物被转移;接受者可能将礼物用在不当之处。礼物可能也意味着物质和精神上的花费。不仅如此,当许多互惠性交换延期时,不确定性总是会出现,也可能会使交换双方抽身出当前的交换关系。在因为信任而提供帮助和在提供帮助时所包含的风险之间总是需要维持一个微妙的平衡。礼物的循环也可能会误入歧途,不能得到回报的礼物总是令人感到背叛和侮辱,竞争性的礼物可能产生嫉妒和憎恶。互惠的责任可能是非自愿的并让人厌恶的,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亲密关系会毁灭一空,礼物关系崩塌。
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交换的匿名性可能就包含着其自身吸引人参与的优势,个体可能会选择避免礼物交换。更可能的情况是,当代人更喜欢抽身出亲密的家庭纽带,希望参与到匿名的权利义务明确的市场交换之中,而且越来越完善的制度设置与安排也可能颠覆礼物赠予和互惠行为的根基。商品经济或许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不用留恋过往以及被关系所束缚。
五、 结 语
在关于社会关系的研究中,礼物交换和商品交换过程中所包含的不同的社会关系形式,以及现代社会礼物交换与商品交换在社会关系的创造、维持和强化中分别扮演怎样的角色,一直是人类学和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视角。本文梳理了这一研究视角中积累的繁杂文献,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主要争论。第一,礼物是一种隐性的商品,还是礼物与商品指向了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形式?在主张礼物是一种隐性商品的学者中,一种观点认为礼物交换中所包含的互惠性所维持的是平衡性的社会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礼物交换中所包含的互惠性所维持的是支配性的社会关系。主张礼物与商品指向不同社会关系形式的学者认为礼物交换与商品交换主要可以在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区分:礼物交换承载着商品交换中所不具有的义务性;礼物交换中进行交换的物品与交换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性,商品交换中进行交换的物品与交换者之间则具有必须分割性;以及礼物交换者与商品交换者所属的是不同的社会关系。第二,礼物关系更能适应现代社会,还是商品关系更能适应现代社会?认为礼物关系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观点主要源于研究者的价值倾向。因为通过对不同社会背景中礼物交换和商品交换状况的比较,大多数研究者同意以下这样一种观点:即像莫斯所说的那样,基于集体情感,我们可以将礼物交换过渡到一种基本的社会秩序;或者说,社会如何可能与个人如何可能在礼物交换中一起获得了实现。但是,认为商品交换更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观点则主要源于实际参与交换的人的日常实践,因为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礼物交换中所包含的义务和责任,甚至是不可摆脱的紧密关系所带来的角色期待的压力都会使得现代人更倾向于简便快捷的商品交换。
学者哈路弥·贝夫认为,在近代日本,礼物馈赠的特征在于它巩固以前建立的社会关系的功能,但是随着日本社会迅速的现代化,送礼活动已经变得越来越个人化和工具化了[23](167。科林·约翰逊认为在檀香山的日裔美国人中,均衡的礼物交换有助于缩小社会流动造成的日益分化,而且“礼物收受的义务巩固了人际关系,否则这些关系就可能由于同化入更大的社会中而消逝”[24](306。但是,波兰尼对欧洲工业文明兴起的经济史分析足以表明:资本的一般倾向是要求一切商品化,包括把劳动力、土地、货币都变成虚构商品,要求由市场供求关系自动调节商品的价格和生产,实现经济市场化,进而则要求经济关系、社会观念和制度都围绕自我调适的市场去构建,即要求社会制度服从市场经济而建构市场社会,甚至为此支持市场经济与社会脱嵌[25](2-13。这一趋势基本上可以被现代市场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所证实。考虑到市场兴起及其对熟人社会和礼物经济的不可逆转的瓦解力量,以及一些社会环境的变化,如国家与市场除了会直接干预非正式支持外,也会间接地通过提供替代性资源而对非正式支持加以限制。劳动力市场给人们提供了机会,使人们可以回避个人责任和繁重的互惠负担。市场交换同样提供了避免信贷中的信任风险和寻求帮助的一系列机制。城市的兴起同样限定了非正式支持:到一个更大城镇中的距离越长,移民的人与其原家庭中的交换关系越可能被打破。虽然礼物交换有助于群体和内聚力的形成,也有很多学者强调需要在社区中重建礼物交换关系来促使社区亲密交往关系的形成;但是在现代社会中通过重建礼物交换关系来进行社区建设也许是空中楼阁,毕竟“应做”和“能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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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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