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柴国翔
摘要:随着21世纪信息技术的迅速崛起,互联网也成为人们所研究的重点问题,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撑下,越来越多的金融服务平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然而金融风险也随之增加,信用体系建设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金融是现代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核心,只有建设完善的信用体系,才能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完善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从多个层面努力。在电子商务逐渐全球化并且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的信用危机也在悄悄地来袭并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不信任是我们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着较大差异,它依靠着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对金融市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而且形成了更快捷的交易方式。但由于互联网的开放特性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传统金融,特别是在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的情况下。所以必须要促进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才能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一、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信用模式介绍
(一)担保人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以网站,企业充当担保人的角色,从而为普通个人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服务,从而使交易能顺利进行。利用担保的模式来消除交易双方直接进行交易带来的风险和危机。例如我国的一些网站并不直接提供贷款而是提供一个平台给需要借款和贷款的人,然后交易双方在平台上进行交易,网站只在其中起一个为交易双方做担保的职能。借款的人会提供个人的信息,如果不能及时还款的话,信用等级会被记入黑名单,以后无论是在互联网贷款还是去银行这些传统企业贷款都将寸步难行。虽然金融海啸已经暂时平静,但这不代表以后不会发生类似的事情,其带来的破坏性的影响,驱使我国监管者居安思危地对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诚信水平进行重新审视,并且颁布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来改善现有的信用制度,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对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的法律。
(二)中介人模式
分析处于中介人模式的时候,电子商务网站就是交易的中介,当交易的双方达成协议后,货物和货款由供货方放在网站设有的机构中,网站办事处会根据一定的原则进行审核,确保没有问题之后就会将货物以及货款交付给对方。在当前的信用水平能保证风险最小的情况下,就能将货物交付对方。这种模式其实是利用网络管理结构来控制整个交易过程,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商业诈骗的事件发生,但建立稳定运行的网站和维护需要耗费较多资金,同时交易速度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熟虑的问题。例如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淘宝商城就是这种模式。
(三)委托授权经营模式
当处于这种经营模式时,网站建立交易原则,然后交易双方都在某家银行中建立账户,用计算机管理资金以确保安全性,交易过程中电子商务网站不会参与其中,由银行对交易双方的信用进行监督的保证。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
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等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处在不断完善的阶段。不足的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想要推行互联网金融的繁荣就必须在以政府为背景展开,还有各种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协助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像保险,银行等的行业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数据库而且各个行业间的数据也没有达成共享。在各个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即使信息互联能达到要求,但是这只是一定程度上的,由于商业信用信息联系,很多信息不能得到有效的交换和利用。不仅如此,现在很多信用评级都属于个人或者行业的行为,不能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因此不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因此需要不断地加强社会诚信的宣传和具体实施工作,从而构建一个处于完善信用体制下的社会运行体系。信用体系的建设绝不仅仅只是一两个机构或者一群人的努力就能做到的;其中政府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参与进来。只要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才可以对社会中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加以约束。否则就会造成机构建设不规范,参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融合度不高,缺乏完善的诚信系统,无法有效利用整个社会的信用信息资源的后果。
(二)金融法制体系不完善
金融法制体制的建设目前我国还十分落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体系的相关法制建设跟不上金融发展的步伐。虽然我国正在逐步完善金融相关方面的信用体系,例如一系列法律的颁布—《民法通则》《合同法》等。這些法律的颁布对经济交易主体的诚信规范化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另外我国的失信惩罚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现在互联网金融诈骗事件层出不穷;其次,诚信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客户的隐私保护问题也是我国目前存在的一大难题。诚信机构在对企业数据进行征集时难免会出现很多问题,例如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和可以被公开的信息之间不能被进行有效的界定,而且同时对个人信息进行征集时又会出现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如果让目前已有的网站在当前的信用体系下来进行信息征集活动,难免会出现以权谋私的问题,可能会导致客户的隐私泄露和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信用与道德意识的缺失
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社会信用市场经济发展较晚导致了我国在这个方面做的并不发达,暂时还比不上发达国家。在现代市场经济普遍缺乏道德规范和信用意识的状况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一直还处于初级阶段。现在我国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开始钻法律的漏洞,有些人甚至蔑视法律和道德的约束。还有部分经营管理者目光短浅,只考虑到短期的利益,往往容易产生赚一点钱就走的想法,这种情况往往会造成人们对互联网金融体系的极度不信任而且久而久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会十分受限。另外,一部分违背了法律和道德的不法分子在互联网金融市场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之后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这让很多别有用心的人盲目跟风,抱着运气好就没事的想法进军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剧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缺失,严重制约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
三、改善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策略
(一)加强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体系建设
政府在对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主导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也在不断地扩张,因此完善信用体系可以有效的规范市场竞争。政府的主导作用应该发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人们的信用观念、提升人们的信用意识、将个人信用作为一种社会道德的评价方式、对信用的重要性进行大面积的宣传,让那些无信用的人在这个信用体系为主导的社会下寸步难行,让正确的舆论去引导社会良好的信用理念。同时,想要建立完善有效的信用体系,信用中介机构在其中的发挥至关重要。因此,加快信用中介机构的建设能够为信用体系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政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设信用体系: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系统,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完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相关功能的加强。同时对民间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必须逐渐完善相应的数据库信息系统,将信息的记录、查询及评价等内容在一个信用评级系统中实现,将民间的信用数据进行有效的管理,为以后的信用评估工作提供足够的数据支持。同时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让数据能够对大众进行全面的开放,使这些信息不仅仅只是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而是能够让每个人都能够获取相应的数据并进行合理的使用,但是这一切必须建立在完善的信用机制条件下。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信用中介机构必须向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公开信用评价结果,从而使相关的信用评估工作能有效地开展。
(二)加强立法工作
我国目前首先要做的是推动诚信产业的发展,而其中的关键所在便是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规做到诚信立法,以法的形式来对个人和企业进行征集、保护和使用。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来压一压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势头。其中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因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过于迅速,行业和机构过于冗杂,从而导致了政府在监管方面的力不从心。最主要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现行的法律来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做出一定约束和管理,现行的《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等对众筹、p2p等互联网业务设计的相关环节有所限制,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执行细则做出规范的要求。另外,法律不完善不仅可能导致监管力度不够,还可能监管过度使我国创新产业不能得到长远且有效的发展。央行、保监会、银监会等相关的监管部门在出台有关政策时,应该遵循“适度监管”的原则,将互联网金融创新和监管原则协调好,并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倡依法合规的开展创新活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尽可能的利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来带动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其次便是以风险防控作为底线,完善对信息的披露过程,督促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打击一切举着互联网金融旗帜的非法集资活动。最后应该加强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要特别注重对消费者的安全教育和风险防控意识,加强相关方面的教育,提升人们的风险认知水平和责任意识,从而保护好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三)加强诚信机构的建设
诚信机构就是信用评级机构,例如美国标准·普尔公司和穆迪投资服务公司和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和我国的大公、中诚信、联合、上海新世纪4家。对于诚信机构不仅要规范其发展还要提高其发展水平,因为诚信机构不仅仅起到信用评级的作用,而且同时起着为人们的信用做担保的工作。一旦诚信机构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它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和企业在经济中的利害得失,不完整甚至不真实的信用信息将会给个人或机构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诚信机构对于很多市场主体以及市场本身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参与被评级的机构积极调整自身体制来达到评级的条件,投资者根据评级的结果来做出相应的决策,监管者也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这样能够充分提高市场效率。我国的诚信机构业务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发展开始也有了逐步的发展。首先,我国的诚信机构需要改变机构自身的发展路径,需要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驱动型过渡,改善我国诚信机构缺乏公信力的现状,给大众心中建立良好的声誉和评价。并且政府有时需要放权将诚信机构放手交给市场去检验。通过市场的反馈情况来选择真正符合要义的信用评级机构,并且给予市场和投资人反馈情况好的更大的发展空间和鼓励,而对于那些不断触犯红线的信用评级则是要通过惩罚机制令其强制退出信用评级市场。
四、互联网金融未来形势的看法及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的当前形势
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互联网技术也随之诞生,现在的许多的互联网企业不再满足于电子商务和聊天软件等传统行业,自从李克强总理提出互联网+的概念之后,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便在互联网行业和金融行业都掀起一场海啸。对于互联网传统行业来说,首先是马云推出了以支付宝,余额宝为主体的一系列金融产品。阿里巴巴旗下的蚂蚁金服更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领头羊。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对传统金融行业是一次巨大的冲击。就拿支付宝来说,现在许多商家都支持支付宝付款,支付宝的出现给现金的使用带来巨大冲击,特别是小额支付都不再使用现金的支付。而且支付宝与淘宝和天猫等各种网络商城合作,导致实体商店也面临巨大的危机。还有小额贷款,使人们贷款的方式变得更为快捷有效,这对传统银行吸收资金带来了很多困难。而且也不利于中央银行对宏观经济市场的掌控。余额宝和其它一些基金服务更是吸收了很多社會上的闲散资金。这既有好处也有不好的地方。资金的聚集可以给发展企业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但是不利于传统行业的发展,给政府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发展的有利形势
从某个方面来说,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人看到它未来的形势是很好的,主要由于它不像传统金融服务业那样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而是主要依据互联网技术和掌握这种技术的高科技人才还有部分金融管理人才。从发展空间来讲,蚂蚁金服还处于发展早期,未来在全球化和农村金融方面都还有很大的空间。
(三)发展的不利形势
可是最近传统商业银行的一系列行动让人觉得互联网金融的形势在中国是受到很多限制的。马云曾经说过支付宝的出现会让银行的高管睡不着觉,可是在中国这个政府主导的国家,支付宝的发展显然不会一帆风顺,现在支付宝提现被强制要求收费,这下睡不着的应该是马云了。
参考文献:
[1]杨秋海.互联网金融下的信用体系建设[J].征信,2014(06).
[2]施金影.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11).
[3]刘娟.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对策[J].才智,2011(04).
[4]杨梦.素信者昌:探后危机时代我国信用评级机构之诚信规制[J].证券法苑,2012(07).
[5]王涛.构建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势在必行[N].中国经济时报,2015-3-05.
[6]郭志光.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用机制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3.
[7]佚名.互联网金融重在创新与责任[J].电信快报,2015(10).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