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农民培训泛化问题及其对策
阴晨雪 陈遇春
【摘 要】职业农民的培训在我国已广泛开展,各级农业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职业农民培育的具体政策制度,推动了职业农民培训的大力发展。但在培训的实施过程中,培训泛化问题日渐突出,极大地影响着培训效果。文章通过对陕西、新疆、山西等地职业农民培训的实地调查,从职业农民培训的目标、培训过程、评价标准等方面分析了培训泛化的表现以及由此引发的问题,从健全培训对象的分类与筛选标准、制定职业农民岗位标准以及增强职业农民考核目标导向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职业农民;培训;泛化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794(2018)04-0040-03
【收稿日期】2017-10-17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职业农民岗位分类与培训标准构建研究”,项目编号为16YJA880007,主持人:陈遇春
【作者简介】阴晨雪(1991—),女,陕西铜川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民职业教育;陈遇春(1964—),男,陕西杨凌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学发展中心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农民职业教育。 我国的职业农民培训工作从2012年试点开展,由国家主导及统筹协调,以县为主体,从点到面逐步开展,各县区依据当地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并结合省级职业农民培育政策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各县区职业农民的认定及管理办法。结合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省对职业农民的培训来看,其中培训泛化的问题最为突出,并因此而致使职业农民认定及管理办法缺乏目标导向,影响着职业农民培训的目标、过程以及评价标准。
一、当前我国职业农民培训的泛化及其表现 职业农民区别于传统小农经济下的农民,是农业产业化乃至现代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新的职业类型,它是以农业相关产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一)职业农民培训泛化的含义
“泛化”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心理学的范畴,是指当某一反应与某种刺激形成条件联系后,这一反应也会与其他类似的刺激形成某种程度的条件联系,这一过程称为泛化。职业农民培训的泛化对职业农民培训的影响弊大于利。职业农民培训的泛化问题是指在职业农民培训中,具体的标准与现实的职业农民岗位要求不对称,并且培训标准易迁移而造成职业农民培养的模糊化。职业农民培训的泛化问题包括了从培训目标的迁移到培训过程的评价最终影响培训的预期结果。
(二)职业农民培训泛化的表现
1.培训目标空泛
根据3个省多个县的调查情况统计看,各级职业农民培训方案中,普遍存在着培训目标不够具体,不够细化的问题。陕西省2014年职业农民培訓大纲中提出:“培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较强的农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能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应用型、复合型和高技能型人才。”而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符合对“应用型人才、复合型人才、高技能型人才”的要求?哪些知识及技术是关键技术?这些在培训方案中均未予以明确。山西省职业农民培训大纲中未对不同等级职业农民的培训目标做出明确的政策性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目标为“重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青年农场主、精准扶贫对象等,提高培训效率,提升能力水平,形成自治区、地方齐抓共管、各部门协同推进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新格局”这种目标的模糊性造成培训方案的执行效果差,最终导致培训目标偏移。
2.培训过程缺乏标准
一是培训对象遴选缺乏标准。选取上,存在范围较广、培训对象群体复杂、职业结构差异性大等影响因素,陕西省要求“年龄在16—55周岁,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技能,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主、青壮年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农科大中专毕业生等”;山西省要求“具备一定的学习能力、生产经营能力和专业技能,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居住在农村或城郊的农业从业人员”,分别从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引领带动型四方面予以补充说明。
二是培训的施教主体复杂。陕西省培训的施教主体有专职教师、兼职教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农广校、农技推广机构为主,其他培训机构为辅的培训体系,农业、畜牧水产、林业、财政等部门的专家、技术人员和农村乡土人才为师资主体,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师资团。山西省的施教主体的要求有:首先为农广校、农机推广站、农业院校、农业研究院所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其次要求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及市级以上示范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和农业龙头企业(市级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及其他社会机构;最后对于专业优势明显、辐射带动广泛的培训机构可根据农民意愿和需求,突破地域限制,吸收带动周边区域学员参训或在全市范围内招收参训学员。
三是培训方式差异大。各地区对职业农民的培训分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部分进行。理论的学习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状况与各省市的相关培训要求进行,职业农民的培训一般由各县区农业局或农广校来完成。实践教学的环节各地区存在明显的差异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践的学习分为观摩、现场指导操作和学员操作三部分进行;陕西省各地区组织培训实践教学包括田间课堂与流动课堂两种,教学类型分为集中与分散两种教学方式,实践教学以田间课堂和集中实践教学为主。
3.评价导向的稳定性不够
职业农民考核标准的制定是对职业农民的培训效果的检测,虽然有省份对考核的比例进行了确定,考核具体的实施仍然由地方相关部门来执行,执行标准的过程中其考试的具体形式、考试内容仍由地方制定,但对具体的评价没有配套的标准可供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考核以考核技能为主,兼顾考核理论知识水平和参训出勤情况,实训操作考核占的60%,理论知识考核占30%,参训出勤情况占10%;陕西省采取“操作为主、理论为辅”的形式对受训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实训操作考核占60%,理论知识考核占40%;山西省根据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引领带动型4类职业农民和专业方向的不同分别确定学时,职业农民在1年学制期间累计达到要求学时数的视为完成培训,全省统一印制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证书,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培训教师、参训学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四方共同签字确认培训完成。
(三)培训泛化引发的问题
1.影响培训的效果和质量
首先,培训的目标泛化影响培训标准的制定,当培训目标泛化,培训标准制定时的裁量范围就会变大,标准的详略程度完全取决于地方相关农业部门对职业农民培育的理解程度。其次,影响培训对象的选取,在目标不清晰的情况下,职业农民到底“要将农民作为什么样的一种职业人进行培养?”对职业农民培养目标认识不清,培训对象的选取就无法进一步明确。最后,影响培训的考核,目标的泛化使各地在制定考核標准时缺乏依据,而各地自行考核就致使职业农民门槛降低,相应的要求也会随之降低,培训的实际效果难以保证,容易造成培训“走过场”的情况发生。
2.影响农民就业的平等性
初级职业农民的考核以及资格的认定权均下放到了县级相关农业部门,一方面,使得职业农民资格的获取较为容易,甚至出现一些不正规操作影响到职业农民资格获取的公平性,证书含金量降低,社会认可度不高;另一方面,县级的证书不具备一般性,很难在其他地区得到承认,职业农民的就业范围的选择性缩小,就现实情况来看,目前职业农民并没有真正职业化,培养出来的职业农民职业意识感不强,且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也没有落实,农民作为一种职业,与其他职业实现平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职业农民培训泛化的原因分析
(一)培训对象差异性较大
一方面,职业农民培训对象的受众群体较大,在进行选取范围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主、青壮年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农科大中专毕业生等,且年龄范围大致从16—55周岁;培训的种类划分各省份有所不同,大致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引领带动型、社会服务型等,职业农民的选取在文化、经济水平、价值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职业农民的差异性还表现在农业行业类别的多样性,其中种植业培训分蔬菜种植和果树种植等,还有养殖类的培训、农业工程类等专业类型的培训,培训所涵盖的农业职业类型丰富多样。
(二)培训标准缺乏规范
职业农民培训标准在制定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各地区农业的主导产业存在差异性,农作物的生长受地理、气候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农业产业也受影响,且我国疆域辽阔,西北地区人均耕地面积远远大于东南沿海,且同一省份不同地区也存在差异,致使标准制定难度加大,不能采取“一刀切”。其次,传统职业农民培训模式的阻碍,职业农民的培训受传统培训的影响流于过程化、形式化,各地的职业农民培训被当做一般性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来进行,培训的组织模式上具有行政推动的特征,带有一定的行政命令色彩,培训观念落后,创新性不足。最后,由于各地区主导农业产业复杂、类型多变,在培训的课程以及教师的确定上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有些领域缺少专家和更深层次的研究,农民在进行职业化的培训中感觉收效甚微,职业农民对新技术的要求在培训中难以达到。
(三)培训考核缺乏标准
职业农民培训泛化影响培训目标的制定,在培训目标不清晰的情况下,培训标准分散、培训针对性不强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出现,最终影响培训的效果。而由于职业农民培训目标的泛化问题,培训的考核缺乏一套固定的岗位目标作为考核标准制定的依据。伴随职业农民认证资格权被下放到各个区、县,考核标准的地区差异性大,评价方式受各地区政策执行及制定部门相关人员对政策理解的程度,职业农民培训考核标准的自由裁量权被无限放大,培训考核结果的认定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可,职业农民资格的效用度低。
三、解决职业农民培训泛化的措施
(一)健全培训对象的分类与筛选标准
职业农民的培训要严格进入渠道,在现阶段对职业农民类型以及层级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职业农民的筛选机制。首先,大力宣传职业农民相关政策,增强职业农民政策的公开、透明化,对产业规模进行登记并对较大产业规模的农户进行产业规模的复查工作,确保职业农民选取的公平性,同时广泛的宣传也可以增进广大农民对从事农业工作的热情,促进终身学习。其次,制定规范的分类标准,分类标准的制定应注意类别与层级二者的联系与区别,各地区在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农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来制定,省一级政府完善确立标准制定的依据,为各地区培训工作提供可供参考性的标准。最后,严格筛选环节,对参加职业农民培训的农业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技术标准考核,证书应由各省统一进行认定颁发,提高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度及职业技能的相关性。
(二)制定职业农民岗位标准
农民要真正成为一种职业,与其他职业享受平等的社会地位,就需要建立其岗位标准,为培训目标提供依据。在建立职业农民岗位标准时,应注意:第一,根据各地区农业产业的发展状况确定各地区主导产业,从主导产业入手,建立农民职业岗位标准要求,岗位标准要明确职业农民不同层级所应掌握的技术标准要求,将岗位标准要求进一步细化成不同层级的岗位职责要求,分层级进行标准的设计;第二,职业农民岗位标准要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征询职业农民、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相关岗位专家的意见,不断进行更新调整,对于新突破的技术和存在的难点应不断更新,岗位标准应适应相关农业产业的发展要求,做到与时俱进;第三,借鉴吸收其他职业岗位标准建立的经验,不断更新观念,立足于我国农业发展的实际,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建立符合职业农民发展要求的岗位标准,为职业农民目标的建立提供可参考性的标准。
(三)增强职业农民考核的目标导向
职业农民技能的考核与认证是对培训效果的检验,职业农民的考核标准需要根据培训目标来确定,明确的考核目标促进职业农民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增强职业农民考核的目标导向要做到:一方面,依据岗位标准要求进行考核,分级分类制定岗位标准,根据岗位标准制定考核办法,考核要将农民真正作为一个职业岗位来对待,改变传统小农经济下对农民的认识,严格技术标准操作规范,明确不同级别的岗位技术标准要求,培养一批既懂理论又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的专业的农民队伍。另一方面,完善职业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经验,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农业的发展,建立职业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薪酬标准等,重视农业经营资格准入,通过政策的引导推动农民职业化的发展。各地方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实际状况优先考虑职业农民的土地流转,推动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发展,保障职业农民合法权益,鼓励职业农民终身从事农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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