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中的色难
[提 要]在《论语》中,处理人际关系是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君子努力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也是孔子仁学思想价值的重要体现。学习和研究《论语》中关于为人处世态度的理论以解决“色难”之困,有利于构建起中庸和谐的人际关系。
[关键词]色难;孝;悌;中庸和谐
[作者简介]杨成友(1982—),男,贵州师范学院马列主义教学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贵州贵阳 550018)
人类社会人际交往的实践表明,和谐的人际关系是重要的生产力。在《论语》中,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进而构建起中庸和谐的人际关系,需要践行以“仁”为核心的伦理思想,该思想具体包括孝、弟(悌)、忠、恕、礼、知、义、勇、恭、宽、信、敏、惠等内容。在处理人际关系的现实过程中,最难也最需要解决的是“色难”。
一、“色难”简述
“色难”一词,由“色”与“难”构成,“色”指脸色、形色、表情,引申为内心对外界的态度,一般通过面部表情、声音以及动作等表现出来;“难”指困难、不易之义,也有难以改变的意思。所谓“色难”,是指在人际交往中,最难做到的是通过面部表情、声音以及动作表现出来的待人接物的端正态度。
那么,什么样的态度才是端正的呢?人的态度由心所决定,主要通过面部表情、声音的轻重缓急和举止等表现出来。在日常生活中,和颜悦色、平易近人、平等宽容、彬彬有礼、和蔼可亲、和风细雨,都是人际关系中态度端正的表现。当然,这种和颜悦色,是发自内心的真心实意的自然流露,而不是孔子所说的“巧言令色”之人伪装出来的。在《论语》中,端正的人际交往态度有温和、恭敬、谦虚、谨慎等表现,而不端正的态度则表现为骄傲、冰冷、怠慢、愤怒等。
二、“色难”的原因
“色”的本质是一种态度,是内心世界的表现,由心灵所决定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色难”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的内心难以改变。
1.骄傲自大
在人际交往中,一个骄傲自大、趾高气扬、目空一切的人,自然不会把他人平等友好地看待,因而也就表现为对人不尊进而傲慢无礼,这是人际关系中产生“色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2.待人冷淡
在人际交往中,冷淡、冷漠、缺乏热情的人,往往难以和颜悦色待人;相反,则是表现为冷若冰霜、爱理不理,甚至是冷酷无情,自然是一副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态度,这样的人,自然在人际交往中不受欢迎,这也是人际交往中所忌讳的。
3.以怒待人
在人际交往中,最需要克制的是愤怒的情绪,因为它不但容易让人失去理智,而且直接给人际交往造成毁灭性灾难,是“色难”的最高表现。愤怒的情绪,可通过极度夸张的面部表情、异常的声音以及不得体的肢体语言表现出来,是一种严重缺乏友善的表现,其极端表现是由此引发的各种暴力语言和暴力行为。
4.其他表现
此外,“色难”还表现为因缺乏包容和缺乏耐心等原因导致的各种不端正、不喜欢、不友善、不支持、不合作、不包容、不忍耐的态度。
三、“色难”的对策分析
既然“色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心,那么解决“色难”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要从改变人的内心开始,以孔子仁学思想为指导,努力做到“入则孝,出则悌”,从而构建起中庸和谐的人际关系。
1.对父母
对待父母,儒家讲求孝道,此乃君子之首要之品质,即“入则孝”。而要尽好孝,首先在于要有一个良好的态度,即要态度端正地顺着父母。在《论语》中,首次关于“色难”的论述来自子夏与孔子关于孝的对话:“子夏问孝,子曰:‘色难。”(《论语·为政第二》)此处的“色难”,指的是对父母的孝道,最难以长期做到的是和颜悦色的态度。仅仅是替父母做事、满足父母的衣食住行需求,这还不算孝,顶多只是养的层次,而真正的尽孝应该是发自内心、态度恭敬、声色柔和地赡养父母,否则与犬马无所分别。这正如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第二》)
另外,人非圣贤,难免会犯错误,因此,对于父母的错误或不足,要在恭敬、包容的前提和基础上语气委婉地指出,且不能埋怨父母,让父母在错误中既能接受教训,又能学到经验,不至于下次再犯同样的错误。如果父母一时难以接受,要态度恭敬、耐心细致地反复做思想工作。
除了要在态度恭敬和包容的基础上赡养父母外,还应该时时关心父母的身心健康,如有疾病,应当高度重视并及时给予治疗。譬如《论语·为政第二》:“孟武伯问孝,子曰:‘父母唯其疾之忧。”父母在面临疾病时,若得到子女及时的关心和治疗,不但有利于父母身体健康,而且还有助于父母心理的健康,从而体现出对父母的责任与孝道。
最后,对待去世的父母,也讲求孝的态度,即通过祭祀之礼来体现视死如生,努力做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第二》)
2.对他人
君子入则孝,出则悌,是《论语》中处理人际关系的重要法宝。悌,原义是指对兄弟姐妹的尊重,引申为对待兄弟姐妹及社会大众的博爱之心,即“泛爱众”。在孔子看来,离开家进入复杂的社会,要学会与人和谐相处,即践行“悌”之道,也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态度,如此才能构建起中庸和谐的人际关系。
一是要有尊敬、恭敬之心。尊重他人,是处理人际关系的第一原则和要求,特别是对于比自己学识和品行优秀的人,《论语·学而第一》认为要有肃然起敬和谦虚好学的态度,即“贤贤易色。”与此相反,若抱着一种不以为然甚至是嫉妒他人的态度,是缺乏修养与上进的表现,是产生“色难”的重要原因。
二是要以礼相待。“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第十六》)“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第一》)可见,礼是立人之本,其最大价值在于构建中庸和谐的人际关系。如果缺乏礼仪的指导,则有损恭、慎、勇、直之美德,也不利于构建起中庸和谐的人际关系。(《论语·泰伯第八》:“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乱,直而无礼绞。”)对于无礼的言行,君子也无须在意这种态度,即“非礼勿视,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第十二》)另外,对人尊重也要符合礼仪且把握好度,这样才会避免受辱。
三、完善江西环境执法的对策建议
(一)构建环境联合执法协同机制
环境资源领域“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导致实践中部门保护主义、条条主义盛行,是影响江西地方环境执法效率的现实困境。环境资源“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由1989年《环境保护法》予以确定,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这就将环境资源的监管割裂为政府环保部门的“统管”和公安、交通、铁道、民航、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多部门的“分管”两部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对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七条有所调整,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虽然表面上对具体政府部门作了模糊化处理,但未根本改变环境资源领域“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
国家层面“统分”结合的监管模式江西作为地方省份也难以突破,切实可行的是探索环境联合执法的有效机制,破解环境执法效率低下的困境。“分管”部门与“统管”的环保部门执法地位平等,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环境执法主要依赖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构建环境联合执法协同机制是解决环境执法效率低下的合理有效途径。通过规范环境联合执法的程序,构建大环保体制格局,以政府主导、环保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模式,实现环境联合执法的统一领导、各司其职的执法格局,确保环境联合执法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协调性。
(二)积极探索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重要部署,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说明明确解释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市(地)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级环保局不再单设而是作为市(地)级环保局的派出机构。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现行环保体制存在的四个突出问题:一是难以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二是难以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对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干预,三是难以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四是难以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近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审议通过《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尚未公开宣布试点省份。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是国家明确要在十三五规划内完成的一项重要改革。此项改革不只是机构隶属关系的调整,也将涉及地方政府层级间事权、政府相关工作部门间职能、环保系统内部职责运行关系等的调整,实际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地方实践开展提供经验。江西作为首批入选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省份,应积极探索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一方面为国家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提供地方实践,另一方面也为地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做好前期准备。
(三)创建省级环保督政问责机制
长期以来,地方环保部门执法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的干预。原有唯GDP政绩观下地方政府形成的重经济发展轻环保的思维即使在环保高压态势下也难以根本改变。虽然《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但一直以来,这条规定只是虚置,鲜有追究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要真正达到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成效,地方政府必须确实承担起责任。创建省级环保督政问责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目前国家环保部已明确提出环境监管执法从单纯的监督企业转向监督企业和监督政府并重,并发布《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规定对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也首次以中央文件形式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
江西目前已开展环保督政问责的实践。2015年4月,省环保厅针对永修县星火工业园存在的突出环保问题,约谈永修县人民政府,要求其切实负起环保责任来,采取措施,认真整改,解决问题,这是省环保厅首次就区域环境问题约谈地方政府领导。《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确定省、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河长”,全面履行河湖保护管理责任,也是党委和政府承担环保责任的一种实践形式。创建省级环保督政问责机制,应明确问责形式、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情形和责任承担方式。省级环保督政问责主要以约谈形式进行,问责主体是省环保厅,问责对象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问责情形主要包括:1.未落实国家地方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划,或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行政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问题的;2.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威胁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引起环境纠纷、群众反复集体上访的;3.行政区内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4.未完成或难以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危险废物管理等目标任务的;5.触犯生态保护红线,对生态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的;6.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提出整改方案,并予以落实,落实不力则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注释:
①数据来源: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2015年江西省环境状况公报》,2016年5月30日发布。
②数据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5年环保赣江行活动情况报告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
③④资料来源:江西省环保厅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情况新闻发布会通稿,江西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提供。
[参考文献]
[1]王树义,郑则文.论绿色发展理念下环境执法垂直管理体制的改革与构建[J].环境保护,2015,(2-3).
[2]赵惊涛,李延坤.我国环境联合执法体制改革博弈分析[J].环境保护,2014,(16).
[3]葛蔡忠等.环保督政约谈机制分析:以安阳市为例[J].中国环境管理,2015,(4).
[责任编辑:刘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