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地产业面临税负增长的挑战与对策
梁建娥
摘要:伴随着房地产企业的老项目开发结束,“简易计税法”逐步退出,“一般计税法”将成为主角,地产业税负将面临不减反增的挑战,房企诸多不适将逐步呈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通过对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对房企税负影响的比对,系统地揭示了“一般计税法”诱发税负增加的成因,并适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以期引起同行重视。
关键词:一般计税法 地产业 税负 不减反增
中图分类号:F812.42;F275.4 文献标识码:
营改增推动之初,各级税务部门都反复强调,税制改革后,企业税负只减不增。由于地产老项目允许企业自主选择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法”给房企带来的减税效果又较为直观,“营改增”之后启动的地产项目基本上还未来得及进入销售,所以新税制虽已执行近一年,要问地产公司有何不适,还真没几家能说得出个一二来,但伴随着老项目开发结束,“简易计税法”逐步退出,“一般计税法”成为主角,地产业税负增加将成为不争的事实,房企诸多不适将会逐步呈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實践,通过对“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对房企税负影响的比对,系统地揭示了“一般计税法”税负增加的成因,并适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以期引起同行重视。
1过渡期获得的实惠,遮盖了中、远期的隐忧
“营改增”作为国家重大税制改革,说有公司不重视,显然是假话。只不过起初的紧张、慎重,随着政策的落地,随着从“简易计税法”中获得的实惠和便捷,企业起初的紧张和慎重逐步松懈
“狼来了”也不过如此而已,中、远期隐忧自然被企业所淡化。
1.1“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的区别
一般计税法,采用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期对应土地款后的余额,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然后按11%的增值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
简易计税法,采用取得的全部收入按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企业一般老项目均选择该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销售额,不可扣除对应的土地款,也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
1.2“简易计税法”给地产上游建筑业带来实惠
李克强总理多次提到,要确保各个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财政部、国税总局领导也在多个场合强调只减不增。从短时间来看,如果地产业或者建筑业的老项目,按“简易计税法”计税,税负确实有所下降。上游成本的降低,必然通过竞标等形式,将这种降低传导到地产业。
1.3地产业按“简易计税法”税负明显降低
营改增以后,原来100元收入交纳5%的营业税为5元,现在如果是老项目,可以简易计税,征税率依然是5%,但是由于含税的100元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就变为95元,再乘以5%,税额仅为4.75元,税负率确确实实是下降了。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简易计税法”无论对间接影响的上游建筑业,还是对地产业本身,降低税负都是必然的。而恰恰正是因为初期显而易见的减负,使得很多业内人士放松了警惕,误以为中、后期减负也会顺理成章,从而放松了应有的筹划、准备和应对。
2地产业进入“一般计税法”阶段税负加重的成因
政策在推进过程中,各级税务部门都在反复强调,营改增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是为了给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营改增一旦进入“一般计税法”阶段,地产业税负增加必将成为不争的事实。具体成因如下。
2.1上游建筑业增加的税负必将传导给地产业
众所周知,地产业的成本相当程度取决于上游的建筑成本,如果建筑业的税负成本增加了,也必会通过抬高竞价等手段,最终将增加的税负传递给地产业。
一是建筑业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难。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建筑业的上游合作单位大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大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对方到税务局代开,建筑业获得的进项也最多只有3%;建筑业需要购买的沙、石、砖、瓦、灰等地方材料,大多均系农民经营,且季节性很强,农民要求现金交易,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相比其他行业,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即施工成本里面人力成本所占比重较大,约占总成本的20%至30%。按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劳务成本不得抵扣”的准则,建筑业约25%左右的人力成本无法抵扣,导致建筑业的税负上升2.75%;若按人力公司执行的3%的征收率,允许建筑企业也照3%进行抵扣,则仍有2%的税负上升;建筑业发生的交通费、招待费、融资成本以及非正常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等不可进行抵扣。
二是建筑业的税负增加。假设建筑业1000元的收入按增值税11%的税率计算,应该缴纳销项税额99.1元。成本费用可抵扣部分中,钢材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6.3元;商品混凝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8.5元;其他一些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4.5元,以上三项支出项目合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9.3元。按照营改增的相关政策,销项税额99.1元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9.3元,应该缴纳增值税为39.8元。若根据营改增之前3%的营业税计算,千元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额为30元。对照之后,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每千元收入需要多缴纳9.8元,由此可见,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负增加了32.67%。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组织的调研测算结果表明:被调查的66家建筑企业,按2011年收入,将应交营业税与应交增值税进行比较,仅8家企业税额减少,另58家企业税额增加,占比分别为12%和88%。交纳营业税为58亿元,如果按增值税计算,应交增值税为112亿元,增加税额54亿元,增加比例为93%,实际税负为5.8%。因此,从各方面的事实都可以证明,上游建筑业的税负是必然增加的。
三是诱发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增加。流转税负的变化,仅仅是表象,深层次的影响是所得税的增加,自营改增后,营业额如果超过500万,就会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建筑业来讲,500万是个很低的门槛,建筑业很难低过500万,这种情况下,意味着绝大多数建筑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而一旦被税务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迅速进入了查账征收范围了。营业税时代,无论规模大小,绝大多数建筑企业都会选择核定征收的,即100元收入乘以预计利润率10%再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当于100元收入交纳2.5元的企业所得税。再加上营业税3.3元,建筑业100元收入税负率大概在5.8%左右。进入增值税时代,改为查账征收,多出来的利润是直接按25%计算的,如此转变,建筑业的所得税会上升很多。
綜上所析,流转税明显有了上升,加之所得税的大幅上升,迫使建筑企业在竞标时抬高竞价,以期获得必要的利润,为此这些税负自然传导给了下游的地产业。
2.2可抵扣进项有限,是地产业流转税增加的直接诱因
一般计税法,是用不含税收入乘以11%的税率,再减去可抵扣的进项。地产业可抵扣的进项中,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是最主要的两大项,另外三项费用中的交际应酬费、差旅费等无法抵扣,还有各种各样的规费、资金利息、拆迁补偿费等无法抵扣。
2.3土地增值税会因“一般计税法”而上升
财税[2016]43号文对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按照以上规定,如果“营改增”前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为s,扣除项目合计为K,且该纳税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在取得相同含税收入的情况下。
影响土地增值率的第一个因素: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即为s/(1+11%)。
影响土地增值率的第二个因素:扣除项目的成本均为不含增值税的成本,假设K1、K2、K3分别为购入建筑材料、购入建筑服务、运输服务和购入其他有关服务的扣除项目,则“营改增”后,三项扣除项目分别为K1/(1+17%)、K2/(1+11%)、K3/(1+6%),可见扣除项目金额同样减少。
影响土地增值率的第三个因素:营业税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的,可以列入扣除项目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但是“营改增”以后,缴纳的增值税不可列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这会降低扣除项目总额,继而增加土地增值额,提高土地增值率。
例:甲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假设转让取得含税收入为21000万元,扣除项目中,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开发成本中建筑材料3500万元,外包建筑人工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0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开发费用按10%计算。如果忽略印花税,则“营改增”之前,各项扣除项目的金额为:
(1)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
(2)开发成本=3500+2000~5500万元;
(3)开发费用=(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10%=(4000+5500)×10%=950万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1000×5%+21000×5%×(7%+3%+2%)=1176万元;
(5)加计扣除=(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20%=(4000+5500)×20%=1900万元。
以上5项扣除金额合计为13526万元,则土地增值率=(21000-13526)/13526×100%=55.26%,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应纳土地增值税=(21000-13526)×40%-13526×5%=313万元。
“营改增”后,假设甲企业所有成本均取得按照适用税率计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转让房地产的不含税收入=21000/(1+11%)=18919万元。
各项扣除项目的金额为:
(1)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
(2)开发成本=500/(1+17%)+200W(1+11%)=4793万元;
(3)开发费用=(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10%=(4000+4793)×10%=879万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1000-4000)/(1+11%)×11%-3500/(1+17%)×17%-2000/(1+11%)×11%]×(7%+3%+2%)=117万元;
(5)加计扣除=(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20%=(4000+4793)×20%=1759万元。
以上5项扣除金额合计为11548万元,则土地增值率=(18919-11548)/11548×100%=63.8%,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应纳土地增值税=(18919-11548)×40%-11548×5%=371万元。
“营改增”前后甲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情况对比,见表1。
由上述案例可见,营改增后,收入口径改为不含税,虽说收入较营改增之前有所下降,但扣除项目中却不包括增值税的支出了,所以开发成本相应下降,由此引起开发费用及加计扣除额也下降,最终土地增值额增加,直接造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有所增加。
3应对措施
任何变革、风险和挑战的出现,只要我们应对得当,总会化险为夷,甚至会化危机为转机。
3.1用乐观积极的态度迎接改革带来的阵痛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实现税负公平的需要,无论遇到多大挑战,我们都应予以支持和配合。而且这个挑战,对整个行业都是一视同仁,且是公平的。我们知道,只要企业竞争能力处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以上,只要企业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低于整个行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企业总能立于不败之地。在此次应对营改增过程中,如果应对得当,很有可能使我们企业在同行业的竞争排名得到提升。
3.2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要想应对有效,首先要让自己员工了解、掌握相关税法,熟悉营改增对经营各环节所造成的影响和冲击。培训对象可不能仅限于财务人员,还应包括成本招标人员,参与决策的所有管理者,甚至包括所有的员工,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通过人员素质来实现的。
3.3应对税制改革,需全面、系统、科学,并能兼顾到各管理环节
企业的利润和竞争力,不是由税收筹划一方面来决定的,要涉及到方方面面。比如,为了减轻地产公司的流转税(增值税),很多财务人员都想到将绝大多数材料都进行甲供。从理论角度看,这一策略没有错,但从整个系统和管理可行性来评估,这一策略却未必全对。比如说甲供材17%的增值税归地产公司抵扣,那么上游建筑企业势必堤内损失堤外补,毕竟亏损的事不可能有人干,抬高竞标报价也许就会成为选项,这样地产公司在甲供材增值税上得到的益处,未必能补回标价的提高。而且甲供材由地产方采购,很难让建筑方在材料保管上做到全力以赴,很可能会造成极大浪费,而且建筑方一般采购量都较大,供应商一般都愿意给其最低折扣,而地产方却未必能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因此税收筹划必须切实可行,切忌一刀切,或者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如果我们将难以管控的沙石、水泥、钢材等,依然由乙供,而把单价较高的、易于管理的部分材料改为甲供,比如桩基、门、电梯等,方能在节税和管理可行性上取得平衡。
再如,以房屋和土地作为出资,也是地产业经常遇到的,如今也出现了重大变革,在投资和决策时,务必综合考虑,妥善决策。营业税时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进入增值税时代,根据税法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要交增值税,而销售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土地或者房子投資,取得了对应的股权,自然符合有偿的准则。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而取得不动产的方式就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等”。在具体筹划过程中,如果入股时比原来价值高,增值额是要交增值税的,投资方交税,被投资方抵扣,整体税负并没有增加。税负增加与否并不是简单加减法计算,比如一个产品,对应有100万的进项,投资出去产生110万的销项,要交10万的增值税,还要交附加税费,同时被投资方取得110万的进项,但不一定当月就有足够的销项用来抵,就会形成留抵,资金的沉淀成本是难以避免的。还应看到,尽管总的税负并没有增加,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利益诉求往往并不一致,势必导致各利益相关方在决策过程中,对增值税的评估和筹划侧重点并不一致。
3.4随着“一般计税法”全面实施,地产业应对原有经营方案逐个加以评估,对利润冲击较大的方案尽速加以调整和优化
税制变化后,很容易使原有方案和决策成为败笔。比如,全面进入“一般计税法”后,对商业项目带来的影响就比较大,假设某一个开发商用开发主体A公司开发了一个商业项目,将来不对外销售,或者说部分销售、部分自持,自持的这部分又会成立一个商管B公司去进行招商、运营和管理。过去商管模式有三种。
第一种,所有的租金都归商管公司收取,不支付开发公司任何费用。反正都是一个股东,利润留在地产公司与商管公司实际效果都差不多。这种情况下,折旧、利息都在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如果有一部分进行销售,销售收入形成的利润就可以把这些折旧和利息进行抵扣。那么在商管公司基本就是100%的租金收入,有可能20%-30%的运营维护费用,而剩下的60%-70%是毛利。
第二种,就是所有的收入都归开发企业A公司去收取,A公司向B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作为B公司的补偿。
第三种,是B公司先向A公司整体租下商业项目,但会是一个相对比较低的价格,然后再把它分散租出去,把大部分的租金收入留在B公司内。
这三种模式在过往营业税时代都存在,模式选择之所以不同,则取决于考量房产税的变化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综合平衡。进入“一般计税法”时代,筹划时必须再把增值税的因素兼顾到,要充分考虑到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时间匹配问题,比如说地产公司只有一个商业项目,项目开发后长期只租不卖,在开发环节的材料、建筑、服务商有大量的进项税留在A公司账面,如果按照第一种模式,所有收入都归B公司,所有的租金收入销项税都由B公司承担,可是B公司没有太多的进项可抵扣,只有20%-30%的日常采购、零星费用可抵扣,这样B公司要交大量的销项税,而A公司有大量的进项税睡在那里浪费。考虑到增值税的影响,第一种模式就必须淘汰,以后商业项目的运营只有第二种和第三种模式来比较。
总之,尽管营改增进入“一般计税法”后,房企的税负即便有所增加,但只要我们应对得当,压力也能化为动力,危机也能变为转机。
摘要:伴随着房地产企业的老项目开发结束,“简易计税法”逐步退出,“一般计税法”将成为主角,地产业税负将面临不减反增的挑战,房企诸多不适将逐步呈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通过对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对房企税负影响的比对,系统地揭示了“一般计税法”诱发税负增加的成因,并适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以期引起同行重视。
关键词:一般计税法 地产业 税负 不减反增
中图分类号:F812.42;F275.4 文献标识码:
营改增推动之初,各级税务部门都反复强调,税制改革后,企业税负只减不增。由于地产老项目允许企业自主选择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法”给房企带来的减税效果又较为直观,“营改增”之后启动的地产项目基本上还未来得及进入销售,所以新税制虽已执行近一年,要问地产公司有何不适,还真没几家能说得出个一二来,但伴随着老项目开发结束,“简易计税法”逐步退出,“一般计税法”成为主角,地产业税负增加将成为不争的事实,房企诸多不适将会逐步呈现。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實践,通过对“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对房企税负影响的比对,系统地揭示了“一般计税法”税负增加的成因,并适时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以期引起同行重视。
1过渡期获得的实惠,遮盖了中、远期的隐忧
“营改增”作为国家重大税制改革,说有公司不重视,显然是假话。只不过起初的紧张、慎重,随着政策的落地,随着从“简易计税法”中获得的实惠和便捷,企业起初的紧张和慎重逐步松懈
“狼来了”也不过如此而已,中、远期隐忧自然被企业所淡化。
1.1“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的区别
一般计税法,采用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期对应土地款后的余额,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收入,然后按11%的增值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
简易计税法,采用取得的全部收入按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企业一般老项目均选择该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销售额,不可扣除对应的土地款,也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
1.2“简易计税法”给地产上游建筑业带来实惠
李克强总理多次提到,要确保各个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财政部、国税总局领导也在多个场合强调只减不增。从短时间来看,如果地产业或者建筑业的老项目,按“简易计税法”计税,税负确实有所下降。上游成本的降低,必然通过竞标等形式,将这种降低传导到地产业。
1.3地产业按“简易计税法”税负明显降低
营改增以后,原来100元收入交纳5%的营业税为5元,现在如果是老项目,可以简易计税,征税率依然是5%,但是由于含税的100元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就变为95元,再乘以5%,税额仅为4.75元,税负率确确实实是下降了。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简易计税法”无论对间接影响的上游建筑业,还是对地产业本身,降低税负都是必然的。而恰恰正是因为初期显而易见的减负,使得很多业内人士放松了警惕,误以为中、后期减负也会顺理成章,从而放松了应有的筹划、准备和应对。
2地产业进入“一般计税法”阶段税负加重的成因
政策在推进过程中,各级税务部门都在反复强调,营改增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是为了给企业减轻税收负担。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营改增一旦进入“一般计税法”阶段,地产业税负增加必将成为不争的事实。具体成因如下。
2.1上游建筑业增加的税负必将传导给地产业
众所周知,地产业的成本相当程度取决于上游的建筑成本,如果建筑业的税负成本增加了,也必会通过抬高竞价等手段,最终将增加的税负传递给地产业。
一是建筑业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难。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建筑业的上游合作单位大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大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对方到税务局代开,建筑业获得的进项也最多只有3%;建筑业需要购买的沙、石、砖、瓦、灰等地方材料,大多均系农民经营,且季节性很强,农民要求现金交易,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相比其他行业,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即施工成本里面人力成本所占比重较大,约占总成本的20%至30%。按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劳务成本不得抵扣”的准则,建筑业约25%左右的人力成本无法抵扣,导致建筑业的税负上升2.75%;若按人力公司执行的3%的征收率,允许建筑企业也照3%进行抵扣,则仍有2%的税负上升;建筑业发生的交通费、招待费、融资成本以及非正常损失涉及的进项税额等不可进行抵扣。
二是建筑业的税负增加。假设建筑业1000元的收入按增值税11%的税率计算,应该缴纳销项税额99.1元。成本费用可抵扣部分中,钢材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6.3元;商品混凝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8.5元;其他一些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4.5元,以上三项支出项目合计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9.3元。按照营改增的相关政策,销项税额99.1元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59.3元,应该缴纳增值税为39.8元。若根据营改增之前3%的营业税计算,千元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额为30元。对照之后,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每千元收入需要多缴纳9.8元,由此可见,营改增之后,企业的税负增加了32.67%。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组织的调研测算结果表明:被调查的66家建筑企业,按2011年收入,将应交营业税与应交增值税进行比较,仅8家企业税额减少,另58家企业税额增加,占比分别为12%和88%。交纳营业税为58亿元,如果按增值税计算,应交增值税为112亿元,增加税额54亿元,增加比例为93%,实际税负为5.8%。因此,从各方面的事实都可以证明,上游建筑业的税负是必然增加的。
三是诱发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增加。流转税负的变化,仅仅是表象,深层次的影响是所得税的增加,自营改增后,营业额如果超过500万,就会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对于建筑业来讲,500万是个很低的门槛,建筑业很难低过500万,这种情况下,意味着绝大多数建筑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而一旦被税务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就迅速进入了查账征收范围了。营业税时代,无论规模大小,绝大多数建筑企业都会选择核定征收的,即100元收入乘以预计利润率10%再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当于100元收入交纳2.5元的企业所得税。再加上营业税3.3元,建筑业100元收入税负率大概在5.8%左右。进入增值税时代,改为查账征收,多出来的利润是直接按25%计算的,如此转变,建筑业的所得税会上升很多。
綜上所析,流转税明显有了上升,加之所得税的大幅上升,迫使建筑企业在竞标时抬高竞价,以期获得必要的利润,为此这些税负自然传导给了下游的地产业。
2.2可抵扣进项有限,是地产业流转税增加的直接诱因
一般计税法,是用不含税收入乘以11%的税率,再减去可抵扣的进项。地产业可抵扣的进项中,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是最主要的两大项,另外三项费用中的交际应酬费、差旅费等无法抵扣,还有各种各样的规费、资金利息、拆迁补偿费等无法抵扣。
2.3土地增值税会因“一般计税法”而上升
财税[2016]43号文对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按照以上规定,如果“营改增”前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收入为s,扣除项目合计为K,且该纳税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在取得相同含税收入的情况下。
影响土地增值率的第一个因素: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即为s/(1+11%)。
影响土地增值率的第二个因素:扣除项目的成本均为不含增值税的成本,假设K1、K2、K3分别为购入建筑材料、购入建筑服务、运输服务和购入其他有关服务的扣除项目,则“营改增”后,三项扣除项目分别为K1/(1+17%)、K2/(1+11%)、K3/(1+6%),可见扣除项目金额同样减少。
影响土地增值率的第三个因素:营业税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的,可以列入扣除项目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但是“营改增”以后,缴纳的增值税不可列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这会降低扣除项目总额,继而增加土地增值额,提高土地增值率。
例:甲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假设转让取得含税收入为21000万元,扣除项目中,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开发成本中建筑材料3500万元,外包建筑人工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0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开发费用按10%计算。如果忽略印花税,则“营改增”之前,各项扣除项目的金额为:
(1)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
(2)开发成本=3500+2000~5500万元;
(3)开发费用=(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10%=(4000+5500)×10%=950万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1000×5%+21000×5%×(7%+3%+2%)=1176万元;
(5)加计扣除=(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20%=(4000+5500)×20%=1900万元。
以上5项扣除金额合计为13526万元,则土地增值率=(21000-13526)/13526×100%=55.26%,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应纳土地增值税=(21000-13526)×40%-13526×5%=313万元。
“营改增”后,假设甲企业所有成本均取得按照适用税率计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转让房地产的不含税收入=21000/(1+11%)=18919万元。
各项扣除项目的金额为:
(1)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
(2)开发成本=500/(1+17%)+200W(1+11%)=4793万元;
(3)开发费用=(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10%=(4000+4793)×10%=879万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1000-4000)/(1+11%)×11%-3500/(1+17%)×17%-2000/(1+11%)×11%]×(7%+3%+2%)=117万元;
(5)加计扣除=(土地出让金+开发成本)×20%=(4000+4793)×20%=1759万元。
以上5项扣除金额合计为11548万元,则土地增值率=(18919-11548)/11548×100%=63.8%,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应纳土地增值税=(18919-11548)×40%-11548×5%=371万元。
“营改增”前后甲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情况对比,见表1。
由上述案例可见,营改增后,收入口径改为不含税,虽说收入较营改增之前有所下降,但扣除项目中却不包括增值税的支出了,所以开发成本相应下降,由此引起开发费用及加计扣除额也下降,最终土地增值额增加,直接造成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有所增加。
3应对措施
任何变革、风险和挑战的出现,只要我们应对得当,总会化险为夷,甚至会化危机为转机。
3.1用乐观积极的态度迎接改革带来的阵痛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实现税负公平的需要,无论遇到多大挑战,我们都应予以支持和配合。而且这个挑战,对整个行业都是一视同仁,且是公平的。我们知道,只要企业竞争能力处于同行业的平均水平以上,只要企业单位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低于整个行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企业总能立于不败之地。在此次应对营改增过程中,如果应对得当,很有可能使我们企业在同行业的竞争排名得到提升。
3.2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要想应对有效,首先要让自己员工了解、掌握相关税法,熟悉营改增对经营各环节所造成的影响和冲击。培训对象可不能仅限于财务人员,还应包括成本招标人员,参与决策的所有管理者,甚至包括所有的员工,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通过人员素质来实现的。
3.3应对税制改革,需全面、系统、科学,并能兼顾到各管理环节
企业的利润和竞争力,不是由税收筹划一方面来决定的,要涉及到方方面面。比如,为了减轻地产公司的流转税(增值税),很多财务人员都想到将绝大多数材料都进行甲供。从理论角度看,这一策略没有错,但从整个系统和管理可行性来评估,这一策略却未必全对。比如说甲供材17%的增值税归地产公司抵扣,那么上游建筑企业势必堤内损失堤外补,毕竟亏损的事不可能有人干,抬高竞标报价也许就会成为选项,这样地产公司在甲供材增值税上得到的益处,未必能补回标价的提高。而且甲供材由地产方采购,很难让建筑方在材料保管上做到全力以赴,很可能会造成极大浪费,而且建筑方一般采购量都较大,供应商一般都愿意给其最低折扣,而地产方却未必能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因此税收筹划必须切实可行,切忌一刀切,或者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如果我们将难以管控的沙石、水泥、钢材等,依然由乙供,而把单价较高的、易于管理的部分材料改为甲供,比如桩基、门、电梯等,方能在节税和管理可行性上取得平衡。
再如,以房屋和土地作为出资,也是地产业经常遇到的,如今也出现了重大变革,在投资和决策时,务必综合考虑,妥善决策。营业税时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进入增值税时代,根据税法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要交增值税,而销售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土地或者房子投資,取得了对应的股权,自然符合有偿的准则。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而取得不动产的方式就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等”。在具体筹划过程中,如果入股时比原来价值高,增值额是要交增值税的,投资方交税,被投资方抵扣,整体税负并没有增加。税负增加与否并不是简单加减法计算,比如一个产品,对应有100万的进项,投资出去产生110万的销项,要交10万的增值税,还要交附加税费,同时被投资方取得110万的进项,但不一定当月就有足够的销项用来抵,就会形成留抵,资金的沉淀成本是难以避免的。还应看到,尽管总的税负并没有增加,但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利益诉求往往并不一致,势必导致各利益相关方在决策过程中,对增值税的评估和筹划侧重点并不一致。
3.4随着“一般计税法”全面实施,地产业应对原有经营方案逐个加以评估,对利润冲击较大的方案尽速加以调整和优化
税制变化后,很容易使原有方案和决策成为败笔。比如,全面进入“一般计税法”后,对商业项目带来的影响就比较大,假设某一个开发商用开发主体A公司开发了一个商业项目,将来不对外销售,或者说部分销售、部分自持,自持的这部分又会成立一个商管B公司去进行招商、运营和管理。过去商管模式有三种。
第一种,所有的租金都归商管公司收取,不支付开发公司任何费用。反正都是一个股东,利润留在地产公司与商管公司实际效果都差不多。这种情况下,折旧、利息都在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如果有一部分进行销售,销售收入形成的利润就可以把这些折旧和利息进行抵扣。那么在商管公司基本就是100%的租金收入,有可能20%-30%的运营维护费用,而剩下的60%-70%是毛利。
第二种,就是所有的收入都归开发企业A公司去收取,A公司向B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作为B公司的补偿。
第三种,是B公司先向A公司整体租下商业项目,但会是一个相对比较低的价格,然后再把它分散租出去,把大部分的租金收入留在B公司内。
这三种模式在过往营业税时代都存在,模式选择之所以不同,则取决于考量房产税的变化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综合平衡。进入“一般计税法”时代,筹划时必须再把增值税的因素兼顾到,要充分考虑到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时间匹配问题,比如说地产公司只有一个商业项目,项目开发后长期只租不卖,在开发环节的材料、建筑、服务商有大量的进项税留在A公司账面,如果按照第一种模式,所有收入都归B公司,所有的租金收入销项税都由B公司承担,可是B公司没有太多的进项可抵扣,只有20%-30%的日常采购、零星费用可抵扣,这样B公司要交大量的销项税,而A公司有大量的进项税睡在那里浪费。考虑到增值税的影响,第一种模式就必须淘汰,以后商业项目的运营只有第二种和第三种模式来比较。
总之,尽管营改增进入“一般计税法”后,房企的税负即便有所增加,但只要我们应对得当,压力也能化为动力,危机也能变为转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