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视角的产业集群治理问题研究
摘 要:产业集群的效率取决于集群企业的集体行动,产业集群治理是产业集群赢得集体效率、规避锁住效应的制度安排。交易限制、集体惩罚与集群文化是产业集群内在化的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的外在化是集群治理正式制度的重要来源;制度化是高效的集群治理的保证。
关键词:集体效率;集群治理;非正式制度;集体惩罚;锁住效应
1 集体效率、锁住效应与产业集群治理问题的提出
马歇尔是最早研究产业集群的经济学家,他的产业集群理论核心是外部经济;Scott与Storper在研究产业集群时将外部经济与集聚经济做了明确的区分,他们强调外部经济不是产业集群所特有的,只有集聚经济才是一个严格的区域现象;Schmitz也认为外部经济并不是产业集聚的特有产物,外部经济本身也不足以解释产业集群的起源与优势,他第一次提出联合行动的概念并将外部经济与联合行动统一于集体效率进而解释产业集群的起源与优势(Schmitz, H.1997)。
笔者认为Schmitz的联合行动与集体效率的观点不仅深刻地诠释了产业集群的本质,而且也是理解产业集群治理问题的关键。因为只要是集体行动(联合行动)就会产生奥尔森所说的集体行动的困境(Olson, M. 1971)。事实上,如果我们把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客户、员工、股东、职业经理、社区、政府等等)看作一个"集体",公司治理就是研究激励-约束"集体"行为的理论。
如果说即便有产权、资本与权威等"硬"约束的公司都需要治理的话,那么,仅仅存在"软"约束的产业集群治理问题就更值得关注。产业集群的外部经济、知识生产、技术创新、集体学习、区域品牌都会产生"偷懒"、"搭便车"等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因此,为了保证集体效率就需要对产业集群进行治理。
但是,现存的文献都集中在对公司治理的研究上,对产业集群治理(以下简称集群治理)的研究还十分缺乏。最早明确提出集群治理概念的是Victor Gilsing, Victor Gilsing认为,集群治理是集群成员的有意识的、促进集群升级的集体行动。Victor Gilsing虽然认为集群治理是一种集体行动,但是,他研究的重点并不是对集体行动的激励与约束,而是产业集群的动态竞争优势,即产业集群面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持续创新能力。
笔者定义集群治理为保证集群企业集体效率的制度安排。笔者的集群治理观有两层涵义:第一,集群治理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提升集群企业的集体效率。这表明集群治理既要规制"蔑视"集体理性的机会主义行为,又要克服"迷信"集体理性的"锁住效应"。 第二,集群治理是一种制度。这意味着为了实现规制机会主义行为与避免"锁住效应",集群治理规则必须是一种纳什均衡(可实施的)。
2 产业集群治理规则选择
产业集群是产业区域集聚体、产业区域联合体与产业区域创新品牌载体的有机统一,在产业由简单的区域集聚到产业区域竞争合作与产业区域创新的演进过程中,企业已经由集聚的一体化个体,演进为集群的合作化个体。由于网络化的企业制度以信任机制替代企业制度的权威机制,企业间分工替代了企业内部的一体化分工;因为有组织的区域市场制度以信任机制替代市场制度的价格机制,集群作为生态区域替代了新古典的地理区域。也就是说,作为博弈参与人的产业集群的各个企业已经在演进中形成了很好的信誉基础、信息平台与集体理性。
按照诺斯(North)对制度种类的划分(North, 1981,1990),集群治理规则属于非正式制度的范畴。笔者认为,集群治理制度的自我实施性与非正式性决定了集群治理制度的演进性与不可移植性,保证了集群治理的独特性与高效性。
限于篇幅与我们的研究目的,笔者主要探讨三种集群治理的非正式制度:交易限制、集体惩罚以及集群文化与社会规范 。交易限制、集体惩罚以及集群文化与社会规范对规避交易中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可以表述为图1。
(1)交易限制(restricted access)
交易限制是指交易伙伴的有意识的、战略性的减少,集群企业间的交易限制是通过身份最大化(status maximization)与关系型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ing)实现的。集聚企业的"身份"是由其历史纪录决定的,企业的集聚便利了信息的流动与行为的观察监督等交易成本,集群企业通过"身份"的显示与甄别实现交易限制的目的(Podolny, 1994: 460,479)。关系型契约更多地在重复博弈而且"身份"良好的交易方之间进行从而具有了交易限制的功能(Bolton, Malmrose, & ouchi,1994; Helper, 1991; Macauley, 1963)。
交易限制减少了协调成本,集群企业间有选择的、频繁的重复博弈交易减少了预期的偏差,便利了信息的流动,从长期看,这种交易甚至可以形成交易惯例(Routines)进一步减少交易成本;交易限制还可以通过重复博弈的囚徒困境博弈规避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提高交易效率。
(2)集体惩罚(Collective sanctions)
集体惩罚是指集群企业对违背集群规范、价值观等整体利益而采取的惩罚与排斥行为,包括语言谴责(Gossip, Rumors)、排斥(Ostracism)等等。
集体惩罚通过增加惩罚力度、有效分摊惩罚成本形成一种可信的威胁保障交易的效率,制约机会主义行为。集群企业的集体惩罚不仅仅是惩罚机会主义行为,而且也是激励-约束集群企业实施惩罚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惩罚是有成本的,所以,也就有了惩罚行为实施者的"自认倒霉""忍气吞声"的"听之任之"行为。集体惩罚是一种对放弃实施惩罚行为的行为主体的惩罚机制(Axelrod,1985)。如果集群企业A向集群企业B推荐集群企业C,而集群企业C的行为没有达到企业A推荐介绍的水准,企业A的声誉会因为"连带责任"而受到伤害。这样,集群企业的集体惩罚惩罚了那些没有充分筛选、甄别、惩罚机会主义行为企业的集群企业,从而减少了集群企业行为的不确定性,激励了集群企业的监督行为,降低了集群企业的监督成本。
(3)集群文化与社会规范
从博弈论的角度看,集群文化是集群企业员工行动的一种稳定预期(expectation)和共同信念(common belief)。集群文化是一种行为规范(norm),属于非正式制度的范畴。
集群企业的经营绩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集群企业成员的行为。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集群文化是集群企业员工行为博弈的规则,集群文化通过对集群企业员工行为的影响进而影响集群企业竞争力。集群文化对集群企业员工行为的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Kaushik Basu,1998)。Kaushik Basu论及的是社会规范的理性限定、偏好变异与均衡筛选功能,笔者认为集群文化也是一种"社会规范",或者是一种"区域规范",因而也就具备了Kaushik Basu所论证的三种功能。
3 "内在化""外在化"与产业集群治理的制度化
波斯纳(Posner,2000)在他的专著《法律与社会规范》(law and social norms)中以在酒店中顾客向服务员付小费为例,用羞愧(shame)与内疚(guilt)之间的区别来说明内在化的本质:如果顾客是因为向人们表明自己不是骗子而付小费,那么顾客付小费是为了避免羞愧(shame);如果顾客付小费是为了避免因未付小费而带来的不愉快的感觉,那么顾客付小费就是为了避免内疚(guilt)。对于羞愧(shame)的恐惧不能解释人们在陌生酒店向服务员付小费的原因,而对于内疚(guilt)的惧怕则可以,波斯纳将为了避免内疚(guilt)而采取的行为称为行为的内在化(internalization)。
集群企业对集群治理制度的尊重也可以用羞愧(shame)与内疚(guilt)来解释。尽管产业集群能大大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但是产业集群依然不是信息完全对称的新古典市场。如果集群企业是因为羞愧(shame)而遵守集群治理制度,那么,集群企业就会在"陌生酒店"(行为不可观察、不可证实的信息盲点)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如果集群企业是因为内疚(guilt)而遵守集群治理制度,那么,集群企业就会将行为内在化,即便在"陌生酒店"(行为不可观察、不可证实的信息盲点)也会自觉遵守制度。
集群文化是集群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集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无形载体。作为集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集群文化主要体现在集群文化对集群企业正式规则的促进与制约的双重影响、集群文化作用机制的自我实施性、集群文化形成的路径依赖性以及集群文化在形成集群企业"集体"资产专用性过程中的独特作用等方面。
笔者强调行为的内在化与制度的自我实施,但是我们不否认正式制度(如法律制度)与强制实施在集群治理中的作用。我们强调的是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制度基础(比如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可实施性与强制实施成本。事实上,法律制度等正式制度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制度,为此我们认为,将内在化了的隐性行为准则"外在化"为显性的法律、法规是正式制度的重要来源,集群治理制度化是"内在化"与"外在化"的有机统一。
4 研究结论
产业集群的效率取决于集群企业的集体行动,而集体行动就存在奥尔森(Olson,1971)所论述的集体理性与个体理性的冲突;产业集群作为一个演进适应系统,面对外部环境的变化还需要有一定的吸收能力、适应能力。为了规制产业集群的机会主义行为,避免锁住效应对集群动态能力的制约,本文探讨了集群治理问题。笔者认为,从制度的可实施性与实施成本的角度看,内在化的非正式制度是集群治理的最主要制度,非正式制度的外在化是集群治理正式制度的重要来源;制度化是高效的集群治理的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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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2012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集群式创新、智能制造与辽宁装备制造业升级"(项目编号L12AJL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笔者感谢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对研究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