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哲学对现代法律的启示

    摘 要:中医以阴阳平衡为基石,推及人自身的身心意和谐以及人与天地相参等,以求达到防病治病、恢复安康和幸福。中医疗治身心病,法律医治社会病。在我国当下的法治建设中,西为中用的概念法学等导致了法律规则形式化或僵硬化,使法律与社会生活日益脱节。作为传统文化的中医哲学,对现代法律给予一种新的启示:法律不仅仅是现代社会的治理方式,还应具有人际恢复的治疗意义,以及人与天地相参的诗意追寻。

    关 键 词:中医哲学;现代法律;启示

    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3-0014-12

    收稿日期:2016-10-12

    作者简介:董青梅(1968—),女,陕西铜川人,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研究员,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转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ZDC023。

    一、问题的提出

    自清末以来,西法东渐促进了法律的现代化(还表现为法律的西方化、法律的普世化、法律的全球化等理论),而法律的本土化(也表现为新法律帝国主义、法律的民族化、后殖民主義等理论)都进行着不同时期的拒斥。在法学方法上,法学界呈现出了“法教义学”(还表现为形式主义、概念法学、分析法学、法条主义、规范法学、法本身的思考等理论)与“社科法学”(还表现为现实主义法学、法解释学、关于法律的思考等理论)的两大理论流派的交锋,尽管这些流派在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名称,在不同理论之间进行着对话和争辩(尽管这些概念所要突出的问题重心并不完全一致,但仍具有一定共性)。但也只是观察者的视角不同。笔者认为,从多角度的观察方能获得全景视图的研究。多元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面对相互冲突、抵牾的理论,有必要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发展、解释传统文化,对西方文化进行甄别、选择,寻求价值多元文化中共通的价值和交集,求同存异,走出中国自己的法治之路。同时,汲取其他社会科学的学术营养能提高分析解释法律的宽度和力度,扩展研究领域。

    中医学是研究和揭示人的身心疾病之形成、变化规律和防治方法的科学,是一种创设在实用技术基础上又取得实效经得起检验的传统医学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珍宝。我国法治现代化十分重视引进西方的立法和法律规则,而从中医哲学视角检视我国的法治建设,这种概念让法学所主导的法律规则则过度化、僵硬化、滞后化,造成了法律与本土文化以及日新月异的社会的脱节,也就是不重视与当事人未来的合作即中医理论所说的“恢复元气”,甚至法律和诉讼成为对当事人的二次伤害。笔者认为,中医理论中的身心意统一、人与天地互参等哲学思想,对未来的法律治理具有积极的、美好的、健康关怀的借鉴意义。我们身处于打开收音机、电视机、网络即随处可以听到、看到普及健康知识的中医讲座和养生知识的氛围,微信中被大量转发的“中医治疗癌症”一文,如以一位医生亲身治病经历讲述着中医的医疗效果,中医养生文章和知识以秒转的速度在每个人亲友、朋友圈普及、传播,我们在赖以成长的家庭中听着父母从小的节气育儿经长大。中医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中国传统哲学与医学相结合的具有生命关怀的智慧结晶。法治文明是世界文明的成果,其原理与中医哲学有相通之处。用中医哲学视角观察现代法律的问题,有助于促进现代法律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相互理解,对于培养大众的法律信仰、树立法律权威、消除法律与社会的差距、培养素养全面的法律人才均具有积极意义。还可以扩大我们的研究视野,至少可以提供新的视角。但由于时代的变化,对中医的借鉴应萃取合理因素和精华,同时理性吸收世界法治文明的积极成果,凝聚全社会的价值认同和力量,这与涵括传统文化精华和世界文明建设成果的“24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路一致。

    著名华人学者林毓生先生曾多次谈到文化传统的“创造的转化”,他对这一概念解释道:“创造的转化”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新的东西是经由对传统里的有益、有生机的因子加以改造,而与我们选择的西方观念与价值相融而产生。文化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乃是把一些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符号、价值观加以组合或再造,使之变成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现代化的因子,同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继续保持传统文化的价值和认同。本文尝试解释古老的中医哲学与现代法律文化的融通及启迪之处。

    二、中医哲学的意蕴:阴阳平衡、身心

    意和谐和人与天地相参

    中医作为具有系统理论和思维的方法已经使用了数千年,至今仍然是用来治疗超过四分之一世界人口的医学,是唯一继续发挥着功能并依然产生着影响的中国学术。屠呦呦女士获诺贝尔奖,在瑞典演讲的题目是:青蒿素是中医给世界的礼物。最早的中医也是哲学家。中医哲学认为宇宙是互相联系联动的整体,保持平和的心境,与周围保持和睦相处才会有良好的健康,做任何伤害他人的事情都会带来漫长的自我身心损害。《抱朴子内篇·登涉第十七》曰:“故一人之身,一国之象也;胸腹之位,犹宫室也;四肢之列,犹郊境也;骨节之分,犹百官也。神犹君也,血犹臣也,气犹民也。故知治身,则能治国也。夫爱其民,所以安其国;养其气,所以全其身。民散则国亡,气竭即身死。”传统医学将身体与国家相比,视身体与国家原理相通,体现出人体与社会自身以及相互均为整体的智慧思维。《灵枢·口问》有“悲哀愁忧则心动,心动则五脏六腑皆摇”的记载,认为情志首先损害的是“心”。以上都是中医身心意不和谐致病的反证。中医哲学的核心主张是中庸之道,与大自然和睦相处,凡事追求平衡,中医更强调教育病人过负责任的生活。中医认为,每个病人治疗方法是不同的,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应注重针对病人对症施治。因此在中医看来,即使两人有相同的疾病诉求在诊断和治疗上也可能会有所不同,相同的疾病可以有完全不同的原因。中医认为,治病治根,恢复元气“养护根”,不仅仅只是对表面症状的治疗。中医试图协调和平衡整个人类系统而不是治疗症状,因为适当的内部平衡被认为是人类健康的关键,中医努力治愈疾病、恢复平衡,因此允许身体进行自我修复。[1]

    中医哲学的智慧可以概括为:阴阳平衡、身心意和谐、人与天地相参。法律人特有的法律思维,首先是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负责,其次是做了对别人有害的事情,不仅要对对方负责,而且自己还要承担心理上的煎熬,严重的要承担来自国家的惩罚。现代法治是以民法为核心,民法以权利义务为基本范畴和思维基石,目的在于定纷止争。现代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权利与权力是一种对立又合作的关系,与古老中医哲学中的阴阳平衡思想相契合:中医中有辩证施治,法律中有判例法;中医有养生,法律有法律管理;中医有自我修复,法律有社会自治;中医有以毒攻毒,法律有严刑峻法。法律重视调解,对当事人未来关系进行修复,这与中医的“恢复元气”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儒家文化乃中医学的精神花园,中国文化重视整体性、悟性、诗性,而现代西方理论则有分析性、实验性、微观实证。后者有许多优点,如注重深刻、详细、高度精确的知识,表现在医学领域,中医通过几千年的经验积累,通过宏观观察获得的知识往往是一般性的、模糊的,虽有大量丰富的实用知识,却不具有西方医学微观、具体的分析和认知视角。中西医在慢性、急性病的治疗上各有不同的病理认识和医治方法,取长补短相互合作,是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在疾病治疗上发挥着各自的优势,共同取得良好的效果。有观点认为:中西文化完全是两种类型的文化系统,各自的文化内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体系建构和解读文化的方法等均差异很大,它们之间没有明显的共通性。笔者对这一观点持审慎态度。法治、传统文化、法律现代化其实都是发展中的概念,我们在关注中西文化不同点的同时,应该看到文化中发展着的、融合着的、正在借鉴着的以及本身具有共通性的因子,这种共通超越了差异和不同点,或者在不同的时间段、在整体、终极意义上具有共通性,甚至古老的智慧在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和沉淀之后摘取诺贝尔奖,愈发散发出神秘幽远的璀璨智慧之光。程伊川说:“格物穷理,非是要尽穷天下之物,但于一事上穷尽,其它可以类推。……穷理如一事上穷不得,且别穷一事,或先其易者,或先其难者,各随人深浅,如千蹊万径,皆可适国,但得一道入得便可。所以能穷者,只为万物皆是一理,至如一物一事,虽小,皆有是理。”[2]一物须虽有一理,万物各有其理。但在根本上,万理只是一理,天下只有一理。因此,一叶知秋,探究一部分的物之理,便能推知万事万物之理。

    《吕氏春秋·审分览》:“夫治身与治国,一理之术也。”国家机器运转不灵或失序、权利义务、权力职责、权利权力等一对对范畴表征的不平衡的关系,如同生病的身心一样紊乱失序,治国理乱、化解矛盾如同医生治病救人一般。甚至在医家看来,医的首要任务是医国。《国语·晋语八》载:“上医医国,其次疾人”。中医以阴阳平衡为基石构筑中医的整体观,推及人自身的身心意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相参,以求达到防病治病、恢复康乐的精湛医术境界。法律以权利义务作为概念基石,支撑着一系列法治和价值目标。中医疗治身心病,法律医治社会病。福柯认为:到十八世纪末为止,医学更强调的是健康,而不是正常。它关注的是活力、柔韧性和流动性等这些会在生病时丧失的特质,医学的任务就是恢复它们。就此而言,医疗实践应该重视养生法和饮食规律,也就是人们应该遵守的一整套生活准则和营养准则。[3]我国今天的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中医哲学或许能给予检视和启发。

    三、中医哲学中的资源予以

    现代法治的借鉴

    中医有哪些智慧呢?中医哲学如何解读法律?中医哲学与现代法律之间会有联系吗?“画眉深浅入时无”,带着这一好奇的疑问,追寻一种可能的新答案。

    (一)“阴阳平衡”的现代法律表达:权利与义务

    阴阳作为一个概念,在中医学理论中具有概括宇宙根本规律的一般性意义,不是指具体的个体和意义,而是具有理论范畴和方法的基础作用。中国古代哲学用阴阳的概念归纳纷繁的自然现象,以此说明宇宙秩序及其内部对立统一的普遍本质。“夫四时阴阳者,万物之根本也”。[4]“一阴一阳之谓道”,[5]“造化所成,无一物相肖者,以是知万物虽多,其实一物;无无阴阳者。以是知天地变化,二端而已。”[6]《内经》提出阴阳交互作用是万物变化的原因,阴阳理论是中医最根本的范畴和基础理论,阴阳的对立统一关系是普遍存在的。阴和阳最初是指两个地形条件,分别指山的阴面和阳面,分别代表阴暗和光明。推而广之,阴阳代表两个对立的对象或现象。“在其它方面,筆者已经讨论了感受性与理性选择之间的对应与更像传统女人生活的生活有关,与更像传统男人生活的生活有关,与寻求一种平衡各种利益和标志不同目标的生活相关。这一观点的最初讨论并没有提及中国思想或者阴阳。但是,如果一个人能够把早期阴阳的观点移植到中国人所说的区别与互补上的话,那么这里所说的关于感受性对理性控制的内容,将会与中国哲学家们的兴趣有关,就像笔者希望它与西方哲学家们有关一样。”[7]《内经》运用阴阳对立统一原理判辨人体健康和疾病的抵牾,提出了因循和恢复人体阴阳平衡的理论,为中医学和哲学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素问·平人气象论》曰:“平人者,不病也。”中医讲求心平气和,心不平则气不和。《素问·调经论》曰:“阴阳匀平,以充其形,九候若一,命曰平人。”《灵枢·终始》篇:“所谓平人者不病,不病者,脉口人迎应四时也,上下相应而俱往来也,六经之脉不结动也,本末之寒温之相守司也,形肉血气,必相称也,是谓平人。”岂惟身病,当今时代诸病,病在不平也!对治之方,惟有使平,平则无病。中医学理论认为,一切都在发展变化中,生生不息的运动中追求最佳的状态便是平衡,如阴阳、人与自然、身体与精神、各种情绪之间的平衡平稳等等。对于社会的求平之道,须有外在的法律制度与内在的身心修养,内外兼修。

    用阴阳平衡原理考量现代法律,法律中的诸多范畴与中医阴阳平衡相对应。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民法中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法中的权力与责任、刑法中的犯罪与刑罚等诸多矛盾又充满张力的法律基本范畴,都是法律关系中的理论基石。中医中的阴阳观念,在古代科技不发达的条件下是对立矛盾概念的一种符号化表达,这一观念在其他不同文化和学科中具有不同的语言和符号表达。现代法律中的权利义务观,也对应着中医文化中的阴阳平衡。“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互相关联即对立统一。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8]法律在本质上是界定、分配、保护、调节、变更、实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的,是一个动态的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需要司法的目光兼顾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从而让社会各阶层感受到正义、公平和可发展性。今天的法治建设中,部分法律规则的内容中公权力扩张侵害到私权利的领地,赋予的权力与相应的职责承担不一致,法律从一出台之初就具有倾斜性;权利与义务貌似平等的规定背后隐藏着由于种种情形无法实现的不平等,民众对这种表面平等而如果实际遵守却会导向于己不利的法律抱以不信任和用脚投票的嘲讽;部分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刻舟求剑、按图索骥等均造成法律与社会生活日益脱节、法律得不到信仰和尊重等问题。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合同无效以及权力职责不平衡导致的行政关系破裂,就是矛盾的根源和诉讼的起因,是法律关系中的疾病机理。同样,这一原理均可以应用到立法、行政、司法与守法等领域。用法律规范人际关系,如同中医的阴阳平衡,都是为了达到平和健康,一个是社会的健康,一个是人体的健康。

    “跨文化传播中有一个著名理论叫‘冰山效应,那么对中医药来说,浮在海平面以上的是治病防病,而被掩盖在海平面下的,则是中医药特有的价值观和哲学思维。”[9]中医哲学中的阴阳理论实际上就是应用事物之间的一种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方法来诊断病症、判断和分析人的生理状况以及治疗等各个方面,整个中医的治病原则就是在维护、恢复阴阳的平衡。中国文化最根本的特点就是中庸,中庸之道的中就是度的问题。中是维持事物的平衡,事物失去了平衡就要产生偏差,所以平衡就是一个适度,过犹不及就是这个道理。

    一切的病都来源于阴阳的失调,也就是说来源于阴阳不平衡。“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治病必求于本。”[10]阴阳矛盾作为生生不息的根本原因和动力,也是调治人体健康的根本路径。辨明身体的阴阳状况,调理阴阳,帮助其恢复阴阳平衡,便是治疗疾病的流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职责中也蕴藏相同的原理。如果私法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平衡,已有的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难以延续;如果公法中的权力与责任不对等,政治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和讽刺。法律是按照权利和义务来确立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的,如出租者和承租者的关系、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人身伤害关系或者是公民和国家间的关系等等。人们凭借协议、合同形成特定的合伙、联营等法律关系,在自己最大的自由内定义着他们自身所领悟、希望并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就是人们之间由自己定义的关系——权力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如果权利义务不平衡,那么从长远来看,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平等、公正、合理的良性互动结构就无法形成,社会整体利益结构就无法保持合理均衡的状态。甚至会出现暴力、激烈的社会冲突,结局往往没有赢家,都是输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几乎是所有哲学之精华,孔子不仅是为后世立永恒之法,也是为全人类立普世之法。阴阳平衡这一中医原理,本质上讲的是互惠互补、合作共赢关系,与法律思维中的权利义务一致性具有相似之处: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权力职责相一致。应用中医中的阴阳思维、治病机理来分析法律问题,在现实中,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拥有权力却逃避职责,均会导致社会关系出现问题,严重的还会导致社会矛盾、群体冲突,健康的社会关系趋于断裂、失衡。

    法律是底线道德的规范化。一个生生不息、有情有义的社会需要道德的滋养:阳长阴消,善增恶减。《素问·生气通天论》曰:“阳气者,若天与日,失其所则折寿而不彰,故天运当以日光明。”这说明在阴阳关系中,阳气起着主导作用,阴处于从属地位。因此,护守身体之阳气,可葆有生命能量和活力。程颐《周易上经》说:“万物莫不有对,一阴一阳,一善一恶,阳长则阴消,善增则恶减。”[11]传统医学和传统文化中的阴阳观念比西方的权利义务观更胜一筹,法律中的权利义务注重一致,而“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源于效法自然。《周易大传·系辞下》曰:“天地之大德曰生”。 这里的“德”,如同先秦绝大多数“德”的意义一样,当作规范、法则解;而“生”成为天地的“大德”或最高的法则、规范。又曰“生生之道谓易”。 生生指宇宙各种生命生生不息的“生化”;易者,变化也。在《周易》看来,天地万物与人类的存在是由一种内在的力量主导的,即由“生生不息”或“生生不已”的内在力量主导的,这是宇宙之“仁”与“大爱”。《易大传·系辞上》又说:“刚柔相推而生变化”。《易大传·系辞下》曰:“‘男女构精,万物化生, 再由自然的生生之道及与人的厚生之道,再升华为人类普遍的个体内在完善与外在完善的追求,生生之意,不再只是一种被动的必然,而且还是主观自觉追求和具有的必然。生生之道直接对应的人为理性规则是儒家的‘公道或‘人利精神。”[12]《礼记·礼运》载:“讲信修睦,谓之人利。”在一个法律、道德、宗教、风俗等社会文化多元的时代,法律所规范的人际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针对外在行为的一种规范和约束,道德是针对人心的,靠直指人心的伦理道德化育心灵,内心情愿认同而接受;而如果法律仅仅是一种强加的外力得不到内心认同,就容易受到抵制。在这种运动变化的过程中,与人向善、善增恶减、行善积德都在表述着在動态关系中的选择、认同方向,也是“德主刑辅”值得借鉴之处。

    (二)终极价值的现代法律追寻:身心意和谐

    中医学认为,除了外邪致病,情感思虑过度也会损害身体。中医对疾病的认识,从身心上是有区别的。身体不平衡所产生的称为“疾”,心理不平衡所产生的才称为“病”。中医所诊断的“有病”,主要指的是心理、情志等方面的问题。因此诊断时,中医要求把病人的社会生活和精神因素考虑进去。一个人的喜笑哀怒、恐慌忧虑等既是导致疾病的原因,也是疾病的重要表征。《内经·素问·举痛论》中说:“百病生于气也,怒则气上,喜则气缓,悲则气消,恐则气下,寒则气收,炅则气泄,惊则气乱,劳则气耗,思则气结。”因此,中医学有七情致病的理论,怒、喜、悲、恐、惊、思这样的精神活动过激或过偏,就会导致疾患。人有精神意识,所以中医要求医生充分发挥病人的能动性,注重精神因素的积极能动作用。中国科学院朱清时谈量子意识,指出量子力学的理论已证明“意念”和“思想”也是物质的,“意念”的介入,所以改量子的“纠缠”状态,用科学证明了中医中的意念、心愿、思想的引导,有利于病情的好转。主张治病的同时向病人宣传医学知识,告知宜忌,病人若能愉快并主动地遵守、配合,这样病就容易治好。这是一种“形神合一”的生命观,认为疾病的治疗应当治心治人,讲求“身心互动”“身心融通”的身心意和谐的健康观。《黄帝内经》亦曰:“心者,君主之官也,神明出焉。”所以心就是一国的主宰,是全身的统领。健康无病者,称为“平人”,中医的重要精神就是其对于病的调节都要求“阴阳平衡”,包括“身心两调”,做到心平气和。《黄帝内经》认为心平气和是健康的唯一途径,所有疾病的原因都是因为气不和造成的,而气不和的原因就是心不平。

    中医强调身心意和谐。从人自身看是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的标准更多的是儒家的仁义礼智信,从而完善人格,净化精神,平衡心里。孔子说:“朝闻道,夕死可矣”,[13]如何去完善、净化、平衡呢?格物、致知、诚意、正心而修身。身心意和谐是对人健康的内在要求,欲达到身心意和谐的健康,从身体外部看是建立天、地、人和谐共存的人与自然、人与人健康关系出发并回归的。中医依托于儒家文化,儒家的仁、义、礼、智、信伦理道德进入社会,成为社会的伦理原则和行为规范,伦理道德关系,构成一个社会的基本关系。针对现实中的各种矛盾,心理咨询、思想政治工作、各种调解活动都在发挥着各自特有的功能。然而,完全由西方知识构成的单纯西方式心理咨询并不能解决生活在中国水土上的中国人心理问题,单纯的哲学咨询、思想政治谘商由于其职能所限而起的作用也仅仅是在咨询层面,各种调解组织侧重于双方的合意。而司法作为人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而被动选择,法律人某种程度上承担了“治病救人”的责任。中医将面对的生命体看作是有心理活动、情绪变化、心神感应、道德善行的个体,认为健康应当是生理、心理、情感、精神等身心之间的良性互动。因此,中医对生命的理解、尊重与关怀,是其他任何传统文化所没有的,也是中医文化最基础的价值,对现代法律的深层关怀具有启发之处。

    在法治社会,法律是调整社会秩序的规则,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职责、犯罪与惩罚等法律关系,与传统医学中的阴阳平衡哲学原理是相通的。每个人都生活在全社会这个大系统中,并在一定小体系内与他人相联系,每个人的角色都是按照所处于社会中的关系来定义的。然而,法律关系的范围要比社会关系小,重要的一部分社会关系才表现为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纠纷,造成当事人心理上的不平、委屈、愤怒、怨恨甚至绝望等情绪,导致正常社会关系的破坏甚至破裂。当事人一般都是因工作生活合作中的熟人之间的关系出现了断裂而产生纠纷,但他们不会因为一场法律纠纷而停止生活,因此必须消除负面情绪重新积极投入工作和生活。为了当事人关系的恢复、维系,就需要法官跳出法律条文僵死、形式的窠臼,寻求法律规范中有生命力的、流动的活水智慧,释放法律中所隐含的心理关怀和合作精神,以达致人与人、人自身和合的目的。

    中医学认为,人的疾病中约有一半以上是源于心病,用有形的方法只能解决形式上的问题,因此药物对于由心病而生发的疾病所起的作用微不足道。中医有一种疗法叫做直指心性,就是直接指出这个病的心理根源,你承认并真心反省能从心理上释然并排放了它,病就去除一半且很快就可以痊愈。在根本终极意义上讲,化解纠纷就是将相关当事人召集到一起,从而集体制定出矫正问题和矛盾的方法,讨论他们将来如何相处得更好的积极办法。法官的着眼点应该超越过去的矛盾放眼未来。法院的审理被充满智慧的法官变成一个调处及伦理关怀的过程,对于对立的见解,给予正确的理解、作出合理的解释,应“足智多谋”地运用法律,实现法律人的点拨,使当事人从心理上“神平”即心理健康,达到“身平”即身体健康,这一目标与中医标本兼治有异曲同工之效。虽然这种方式不能对所有纠纷有效,对不能达成一致的纠纷,法院最终应该严格依法判决,在判决书中也应以消除矛盾、平和生活、以至指出未来合作之路,这种努力对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具有引导性意义。

    最大限度地控制冲突、维护社会秩序是法律创设的初衷,但司法对于已发生的矛盾,为恢复破裂的关系法律制度做出了怎样的努力?如今的诉讼模式实现了法律产生之初的使命了吗?目前的法律条款重在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有害行为的防御,法律是否还具有超越这一目的之上的责任?如果我们怀有一种乐观的愿景转化法的价值目标,就是法的功能不只表现为对已发生的行为的惩罚,还应当把重心放在纠纷解决后的人际关系修复,即运用中医“治病求本”“恢复元气”原理。

    身心意和谐观在西方有的以宗教形式出现,有的以心理学学科表现,但在西方法学中出现的“愈疗法理学”流派,[14]是法律理论学说的前沿。法律的核心价值是正义,将正义与身心意和谐联系在一起的有庞德和麦考密克。庞德认为法律的主要任务在于协调人际关系,为文明秩序的提升而存在:“在法学上,我们所讲的执行正义(执行法律)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15]麦考密克认为正义就是关注未来人际的合作和谅解:“正义的要求主要与人际关系有关。即是说,正义原则用于决定个人对待他人的行为。”[16]当下我国法院部分判决虽然依法作出,但并没有在人际恢复、后续合作上做出温暖的努力、说理不足或將法律与传统文化的情理没有贯通,当事人难以接受僵硬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不仅没有解决矛盾,甚至制造了新的伤害和冲突,以致加重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在社会上留下了较大负面的印象。

    民事案件的调判结合,就是建立在公正基础上的人际修复,这也是陕甘边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经验。[17]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启发、推动双方自行追求利益平衡点,达成简便易行的问题处理方案,最大限度地控制双方当事人因诉讼或裁判有失公允而造成的次生伤害。现代法治背景下,民事案件的审判并不只是对具体纠纷的化解,向公众彰示法律规则也是一项重要内容。难以化解的矛盾不能以损害法律规则为代价,而是应运用法律规则把矛盾遏制在合理的限定之内,明示社会大众调节自己的行为规范。“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刑事审判领域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制度,具有抚慰伤痛的功能。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宽宥的司法,犯罪人通过对被害人道歉、赔偿、提供社会服务、补偿物质精神损失、恢复被害人生活常态等行为来赢得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取得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所有的相关人平等自由地商讨,促使犯罪人、被害人、社区以及其他相关人等愿意摈弃仇恨,这种宽恕的精神更具有一种温婉的风度以及柔和地实现认同、弥补和抚慰的价值。没有人乐意在人际关系不和谐的状况下愤恨地生活,工作、生活要继续,就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人生就会在充满矛盾与希望中前行。

    目前,心理咨询、哲学咨询、[18]思想咨询[19]等学科开展的谘商,应针对求助的来访者进行个体具体分析,从不同的往往是冲突的观念中梳理、化解问题,从思想上点化、帮助、引导,突破思维、心里瓶颈,引导其走向健康的心路。从社科法学的视角分析,不同学科知识需要互补、达致价值“共识”或取长补短,①从而给迷茫困惑者一种醍醐灌顶后的明晰朗然,获得如释重负后的精神愉悦,实现“妙手回春”的疗愈,司法应该借鉴这些学科有效的做法。在哲学、伦理、宗教、文学、心理学等学科中,法律若能成为同一学科内冲突或不同学科间冲突的一条达致共识之解决问题的最现实、最经济的方法,则不负法律人的价值追求。

    (三)“人与天地相参”的法律之维:生态价值

    在中医哲学中,“天”或“天地”就是自然界。人产生于自然界,因此人和天地有着统一的本原和属性,人的生命活动规律必然受自然界规律的影响,建立了“人与天地相参”的理论。这一思想,作为哲学理论就是整体观,将天地人看作互相影响的因素和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最早出现在《易经·文言》曰:“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把天、地、人统一起来:社会存在于一定的自然环境之中必然受自然环境的制约,因此必须把保护自然环境、保护社会生态放在重要的地位,否则会受到自然界的报复和惩罚。自然环境是一个集水土、气候于一体的、系统的、普遍联系的有机体,自然环境为人类生存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供养,而人类社会的传统文化和思维方式等是由一定的自然环境生成又反作用于自然环境,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互动过程中便产生了生态环境变化、人身体健康变化等。而地理气候和环境变化是中医认为的重要病因,因此中医讲求因时因地的重要治疗方法。中华民族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庸中正、中医涵育了平和善良、儒家建构了乐观向上的积极精神观等等,构成中原大地孕育出的生存智慧和文化。而工业文明中的经济理性则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追求经济效益,在取得了经济成就的同时也带来了与之相伴随的生态环境问题。中医哲学认为地理条件的不同会引起气候、水、饮食、住处以及生活习惯上的巨大差异,从而使人的体质和常见病也很不一样,俗语“一方水土养一方人”说的也是这个道理。《黄帝内经·素问》有:“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传统医学的贡献在于把这种节律的一致性纳入到医学理论中,以有助于人们认识到人与自然的一致,认识到人对自然的依赖,从而认识到一个本来状态的自然对人类的重要性。这一思想体现在中医中就是认为人体与外界环境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而人体本身则又是这一巨大体系的缩影(即人身小天地),也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这种整体的联系或影响是以五脏为中心,通过经络系统的网状联络作用而联通的,具体表现在生理、病理、诊断和治疗等方面,运用相互联系的方法诊判施治。也就是说,人体系统、脏器系统、四时六气等是一个互动的整体。人生活在天地之间,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来自于自然界,生命受自然界中的空气、植物、土壤、水质、气候等影响,身体会发生相应的生理或病理上的变化。《黄帝内经》几乎处处体现了“以时为道”的基本思想,如认为“因时之序”才能“生气通天”(《素问·生气通天论》),认为“四气调神”即顺应四时之序而调摄是养生之要务。“人与天地相参”学说的特点就是中医哲学将天、地、人视为一体,共存互振。

    中医哲学认为人与自然界是一个整体,人体应该适应天地和宇宙的运转节奏,保持人与环境的统一协调,通过七窍与大自然交换能量、息息相连。人在自然界中生存,自然为人类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必要供给,自然界作为一个能量场,它的阴阳、寒湿、燥热、正负能量等变化又反过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体健康,在一定限度内,机体具备生理的适应性,超越了这个度,便有了疾病。人与自然的平衡状态一旦被破坏,必须采用扶正驱邪、因势利导的办法以恢复人与自然的平衡状态。

    现代法律制度的设计,从重视秩序价值、平等价值到效率价值等,但却忽视了环境价值。这一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相生相随的负面病之一,会损害正常的人类健康和社会总环境。环境法哲学所体现的价值,比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的理念,与西方理性传统中一贯所赞扬的以人为中心的对自然所采取的控制、改造乃至于掠夺的思想格格不入。[20]人类若想吸收大自然中健康的能量和信息,须将目光投向“天人合一”的儒家伦理价值追求,在中医中表现为“人与天地相参”,与大自然的内在能量和精神进行沟通。环境法哲学的价值恰恰与中医哲学这一价值有相通之处。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是静态的、单向的甚至是一成不变的思维向度,中医哲学中的“人与天地相参”传神般地使人联想到美丽、灵动的神话意境。中国一直重农轻商,这一观念虽然抑制了经济的发展,却依然在涵养着因生活体验和求医经验而形成中华民族特有的“健商”、秉持中医理念和生活方式的许多人。当西方列强用枪炮打开中国的大门后,中国人在学习西方以经济和人为中心的发展观后,出现了不可避免的由不当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西方在众多的法学流派纷纷登场之后出现了大地法理学[21]这一后现代法学流派,就是从生态整体观视角看待法律问题,为法律提供了一个保护环境和自然的维度,使法律所追求的价值更加全面、多元、平衡、健康,而我们的传统医学中早已包含了这一智慧。重读传统医学经典,会拓展法律人的阅读,关注生命与健康,反思当今法律制度中的问题,将“人与天地相参”、环境保护的理念注入法律制度中,让当代法律人的行囊中继续珍藏传统医学中的精华理念这一锦囊,将这些理念融入法律人的法眼、心智、制度和行动中,既要发展经济也要保护生态环境,做到二者的兼顾、互相关照、平衡发展。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是对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问题和人民群众呼声的回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需求与价值,將生态文明融入已有的经济建设中,让多元价值追寻在互动中共生、共存、共进。美丽中国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诗意指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是实现美丽中国的制度路径和必由之路。

    四、余论

    福柯认为:“医学被赋予了一种崇高的任务:在人们的生活中确立健康、美德和幸福的正面地位。”[22]中医是生命科学,以疗疾、养生为宗旨。法律机构、职业人员,一定程度上承担着社会的“医生”职能。中医哲学中的阴阳平衡、身心意和谐、天人相应等理念,虽然是几千年前科技不发达时代的理论,但这些理论具有宏观性、整体性的医理。钱学森认为:“中医要是真正搞清楚了以后,要影响整个现代科学技术。中医的理论和实践,我们真正理解、总结了以后,要改造现在的科学技术,要引起科学革命”。而中医“要改造现在的科学技术,要引起科学革命”,不是靠中医技术,而是靠中医哲学。因为“中医这个东西不是现代科学意义上的所谓科学,它是一个哲学,或者说是在早年现代科学还没有形成的时候,所谓的自然哲学”。[23]中西文化和相关著作中,大量的知识呈现出中西会通,只是不同国家、语言中的概念表达不同。沟通这些看似无关联的学科之间的关联,打通引进的西方法学的水土不服状况,将西方的法律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联结,对法律信仰、法律权威、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文化桥梁意义,有助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

    中国文化侧重整体性思维,西方文化侧重分析性思维,这两种不同的思维表现在不同的医学理论中,中医与西医都是为了治病,只是思路、方法、手段不同。中医强调辨证施治,气血运行;西医侧重实证、手术等。任何一种理论都有它的局限性,中、西医学也同样各自有所不足,中西医的结合是互补性的治疗疾病的最佳方案。这一思维体现在法治中,用中医的思维思考现代法治建设,或许有所补益。弗兰克法官在其《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神话与现实》一书中揭示了奢谈法院坚持真正法治的美国式伪善,同时赞赏早期历史上中国人的直言坦率——法律的判决最终是人的判决,判决更多的是受法官个人偏见而不是正式法律的影响,并称颂中国人试图通过协商和仲裁实现平衡的正义,避免诉讼,把诉讼看作“实质上不道德”的过程。[24]无论是什么意识形态、政治信仰、性格气质、兴趣爱好,追求身体上的健康都是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是一种生存权的医学术语表达。用中医哲学的身心意和谐、人与天地互参等原理反观自照,让法律也在明心见性中提高修为,赢得民众的尊重、信仰,使法治建设更加为民众所认同,赢得人心。

    “有关中医的争执说明,医学中大有政治,而政治一定有权力关系问题。”[25]一些否定中医论调是有政治、经济立场考虑的。中医是生命科学,疗效才是最好的明证。世界各地对中医的态度正在发生变化,大量的中医专家被邀请到亚洲、欧洲、美国和其他国家做中医讲座、进行中医治疗和科研活动。中医用医疗效果证明自己的济世救人的力量以及整个力量背后承载的价值观。尽管历史中出现过庸医,中医中的一些理论也需要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发展,因为中医理论也有自身历史的局限性,用中医哲学的视角解读法律,有利于法学汲取传统中医哲学的营养,也是研究方法上的一种尝试。瑕不掩瑜,无论哪种文明,本着真诚去追求正当的价值,必有回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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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程颐.二程集.第一册[M].中华书局,1981.157.

    [3][22](法)米歇尔·福柯.临床医学的诞生[M].刘北成译.译林出版社,2011.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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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徐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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