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颁布后对天津妇女的影响

    【摘 要】 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于1950年公布实施。这部婚姻法的颁布,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婚姻制度。在天津地區,政府通过扩大宣传,整顿社会等措施贯彻落实新婚姻法,新婚姻法的颁布使得天津地区的妇女在经济建设,政治地位,社会保障等方面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变化。

    【关键词】 1950年婚姻法 妇女 家庭 影响

    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使全国妇女获得了解放,她是我国的第一部法律,彻底颠覆了延续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婚姻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婚姻法颁布后,在天津地区,政府大力贯彻落实新婚姻法,提高妇女在各方面的地位。

    一、新婚姻法的颁布及其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自一九五零年五月一日起公布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所有以前各解放区颁布的有关一切暂行条例和法令均予废止。此令。”[1]至此,新婚姻法正式成为中国的一部法律。我国的封建婚姻制度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例如:强包强办,男尊女卑,家长专制等。基于此,许多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低下,生活在痛苦的边缘,常常导致全家不快。在旧有的婚姻制度中,妇女必须遵从“三从四德”,成为婚姻中的被动者,甚至是受害者。

    而新婚姻法所提倡的婚姻制度与这种野蛮的、落后的婚姻关系是完全不同的。新的《婚姻法》分总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等共8章37条。新婚姻法的原则是为了建立“互爱互敬、互帮互助、互相抚养、团结和睦、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2]新婚姻法是许多仁人志士流血牺牲换来的,是广大劳动妇女在婚姻问题方面要求的集中体现。

    二、天津市政府如何贯彻实行婚姻法

    (一)学习宣传新婚姻法,提高妇女觉悟

    新婚姻法颁布前后,天津市各妇联在所辖区域内开展各式各样的活动,有生活会,法律知识讲座等,还举办各种民报、广播、口号、话剧等方式进行宣传。通过推动学习和工作,端正广大人民群众的认识,使大家广泛了解婚姻政策,提高妇女的思想觉悟,使她们从封建牢笼的桎梏下解放出来。从而推动妇女为解放生产服务,为社会四化建设服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各妇联做了一些工作,比如去托儿所看望孤儿,去探望解放军,解决婆媳矛盾,进行家访等。着力解决妇女暂时困难,维护妇女权利。在对待男女关系的问题上,提倡并向广大人民宣传男女社交自由,反对看见男女一接触就指手画脚的行为。克服人们思想中封建的东西,改善夫妇、婆媳关系。

    (二)抓紧具体案子的处理和模范例子的扩大

    1950年7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一篇题为“婚姻法给了我自由”的文章,讲述了经历多年寡妇生活的倩英在看到婚姻法中关于“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的条例时激动的心情以及人生悲剧的终结。1953年3月18日,《人民日报》中一篇题为“婚姻法解救了我”文章中就讲述了普通农村女性徐赛娇依靠婚姻法的保护,与村里权势刘家解除婚约,并自由选择同村有志青年蔡志影结婚的事件,这一事件成为新婚姻法下妇女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典型代表。政府就运用这些典型事件向广大人民宣传新婚姻法带来的好处。此外,政府还对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农村干部与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其充分认识旧的封建婚姻的弊端以及新的婚姻制度的优势。并要求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婚姻法、改造思想,彻底清除那些重男轻女、玩弄女性的封建思想,教育广大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保障婚姻法的正确执行。

    (三)整顿社会,肃清社会污秽现象

    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问题十分严重,如烟毒问题、娼妓问题、土匪问题、会道门问题、乞丐问题、婚姻家庭问题等,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新婚姻法的颁布,尤其是娼妓问题和婚姻家庭问题。为此,新中国大力整顿社会,肃清社会污秽。在天津,按照“寓禁于限”的方针,即采取各种强制措施、限制措施,限制妓院的发展,让其自行缩小,自行毁灭,并引导妓女转业改行走向新生,在时机成熟时将余下的妓院全部封闭。1952年5月底,全市公开的妓院被全部取缔,妓女全部转业或回乡参加生产或嫁人。[3]天津市对娼妓问题的整顿,为新婚姻法的颁布扫清了障碍。

    三、新婚姻法颁布后对天津妇女的影响

    (一)妇女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新婚姻法颁布后,广大妇女开始参加政治运动和田间工作,并获得满满的成就感,提高了妇女的思想觉悟,对社会改革和生产建设有促进作用,有利于优化社会风俗,妇女成为了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可忽视的强大力量。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各项事业处于建设当中,国家缺乏劳动力。此时,解放出来的妇女便开始从事生产劳动,投入农业,工业以及副业生产,保证了增产任务的实现。在工业建设方面,女工和男工一起艰苦的克服了美蒋匪帮的轰炸、封锁和破坏等重重困难,迅速恢复和发展了生产。在农业建设方面,妇女们以高度的热情参加了爱国主义的农业运动,使得参加劳动生产的技术有所提高。在手工业副业生产中,妇女成为了一支细心勤劳的主力军。

    中国妇女都深刻地体验过两种生活:在旧中国,妇女像废铜烂铁似的被人们践踏在脚下,妇女是做什么都不行的。在新中国,她们翻了身,各方面权利都等到了保障,成为国家的主人,成为国家建设中的有用人才,在各种工作岗位上都树立了优秀的榜样。有利地促进了新中国经济向前发展。

    (二)妇女地位发生的变化

    在旧有的社会关系中“一部分男同志轻视妇女,认为一般女同志能力不如男同志强”。新婚姻法提倡的新型婚姻关系中,第三章第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于是,这一时期的妇女开始不满足于家庭主妇这仅有的身份,开始参与家庭经济等其他方面的生活,并享有一定的决策权。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女性逐渐承担起家庭的一部分经济收入,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逐步提升。

    新婚姻法颁布后的妇女参加社会劳动后,政治覺悟,生产技术、业务水平都得到普遍提高。在获得相应的报酬之后,得以改善自己以及家庭的生活,从而获得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在政治上,广大妇女同样享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少妇女参加了国家的各级政权机关,学习着管理国家的本领,不论是中央人民政府还是基层单位,妇女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经济上,很多妇女被提拔参加各种企业领导部门的工作。土地革命使妇女获得土地,提高了她们在家庭,社会中的地位,土地改革完成后,妇女的政治觉悟与生产热情都大大提高。在文化教育上,妇女们逐渐摆脱文盲的状态,开始读书识字,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有些甚至成为模范。

    (三)促进了妇女以及儿童事业的发展

    颁布新婚姻法的过程中,人民政府和民主联合会十分重视妇幼保健工作。要求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速度必须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速度相适应。既要发动妇女广泛参加各种社会劳动,学习多种生产技术,又要注意妇女的劳动保护,做到合理使用妇女劳动,以充分发挥妇女的生产积极性与保持妇女的身体健康。引导妇女进行劳动生产,必须与妇女自身特点相一致,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各种不同的劳动时间,生产组织形式,做到因人制宜、因地制宜,进而使更多的妇女加入到劳动队伍之中。

    婚姻法颁布期间,政府还积极促进集体生活福利事业,集体生活福利事业的发展必须与生产发展和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情况相适应,掌握发展与巩固波浪式前进的规律,也是和生产发展和妇女参加社会劳动的情况相适应。

    【参考文献】

    [1]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编:中国妇女运动重要文献[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 齐霁.《荡涤污泥浊水》[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3] 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

    [4] 人民日报.1950年7月16日,1953年3月18日

    [5] 肖秋生.天津媳妇们的美好生活[N].天津日报,2010.12.5(005)

    [6] 邓颖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报告[J].党的文献,2010(6).

    作者简介:梁琦(1993-)女,汉族,山西长治人,天津商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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