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参与庭审的利弊分析

    李峰

    摘 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已经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在司法领域也不例外,计算机技术被应用到司法领域的各个方面的工作中,大大提高了司法的效率,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及时的救济。然而,为了司法公开以及保护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而渐渐受到关注的新闻媒体在司法活动中的弊端也开始呈现在大家面前。文章欲从新闻媒体参与庭审的利与弊两方面来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闻媒体;庭审;司法公正

    1 新闻媒体参与庭审的现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里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这条规定表明了,新闻媒体界依法经过法院的许可,可以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关于新闻媒体参加庭审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制,我国目前还不十分健全。相比之下,国外的一些做法比我们更加成熟,发展的更好些。国外已经开始放宽使用微博直播庭审,相比之下,中国则相对保守。

    2 新闻媒体参与庭审之"利"

    首先,新闻媒体的参与对公民的知情权提供有力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日益迫切。新闻媒体对庭审活动的信息收集、直播及报道等相关活动,可以使民众及时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可以使民众了解和评价司法审判活动,使得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这无疑为公众对于案件的知情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其次,新闻媒体的参与有助于监督法官公正审判。

    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工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等方面[1], 新闻媒体对庭审活动的现场直播与报道,令公众能够及时获得案件的最新消息和审理情况,公众对案件审理的了解和评价能够对法官的公正审判起到一种监督的作用,监督法官的审判行为,使其尽量做到公正司法。

    最后,新闻媒体参加庭审活动是新闻自由的进一步体现。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重要作用,反过来印证了新闻自由的独立价值。新闻自由受制于公权力部门,庭审现场允许新闻媒体的介入,无疑是对新闻自由的自由程度的放宽。

    3 新闻媒体参与庭审过程之"弊"

    近些年来,新闻报道与司法权在实践过程所产生的各种冲突现象,成为新闻媒体和司法界日益关注的问题之一。

    (1)新闻媒体参加庭审活动可能会干扰法庭审理,造成"舆论审判"。新闻媒体可能会对案件进行夸张等不实报道,或者据实报道了各界人士对案件的评价,这些内容都会影响法官的判断,可能会更多的为了迎合"民意"而做出不太公正的判决。另外,我们不难发现新闻报道中很多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有的属于法律专业用语,有的则能够对公众和舆论产生一定程度的引导和煽动,也就产生了所谓"新闻审判"、"舆论审判"行为。

    (2)新闻媒体和监督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会出现司法机关以种种借口阻挠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或者对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不予配合等情况,新闻媒体的自由和监督权利会因此遭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3)新闻媒体的参与可能泄露当事人隐私。一些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比如离婚案件,商业秘密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案件当事人可能不想让案情公布但又未申请不公开审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介入了新闻媒体,就可能涉及到新闻媒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问题。不利于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

    (4)新闻媒体参与庭审可能会使辩护律师违背律师辩护的宗旨。我们大家都知道,作为一名律师,工作的要义就是为自己的当事人服务。虽然不能颠倒是非,但是我们也必须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及职业操守。新闻媒体的介入可能会令一些律师办案只为迎合公众的口味,从而违背了自身的辩护宗旨,甚至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法律规制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实质上是言论自由与司法公正两种价值的冲突。由于我国缺乏对媒体的规范,媒体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干预了司法,影响了司法独立,产生了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对于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制:

    (1)完善相关新闻媒体法律法规

    从制度上对新闻媒体加以规范,将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通过有关新闻的立法规范传媒监督行为,从法律上明确传媒的地位,给予传媒在更大范围内开展舆论监督的环境。

    (2)规范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及途径

    健全新闻舆论的监督环境,畅通新闻监督司法的渠道。为新闻监督司法设置合理的界限,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在报道案情、发表评论时应该遵循的相关规则。若发生新闻媒体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时,具有相应的补救措施。

    (3)加强媒体自律建设

    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冲突引发了大量的相关案件,从媒体自身出发寻找原因及对策会大大减少冲突的发生,节省司法资源。媒体应该加强自身的自律体系建设,同时法律加以规制,新闻界和法律界共同创建新闻媒体的自律体系,保证媒体遵守自身的职业操守,减少冲突的发生。与此同时,还应该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为促进法官公正审判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和法治环境。

    参考文献:

    [1] 陈卫东.实现司法公正必须进行司法改革[J].中国律师,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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