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风险监管制度探析

    徐泽旸

    摘 要:金融创新为金融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化,其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利用风险监管制度解决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以金融创新风险产生机制的视角,结合法律控制方法,并在对我国目前金融体制的监管机制存在缺陷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合理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风险监管体制的法律架构。

    关键词:金融创新;风险监管;法律架构;商业银行

    一、引言

    现代意义上的金融创新包括金融产品创新、金融技术创新、金融风险管理方法的创新、金融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等诸多方面。随着上世纪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的逐渐崩溃,世界各地的金融创新逐渐成为潮流。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现阶段商业银行呈现多种类、多层次的金融业务创新、产品创新、技术手段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方法创新,这些金融创新不仅提升了商业银行产品的附加值,而且提高了金融效率,大大加强了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也往往伴随着巨大的风险,有的会对银行自身的持续经营造成威胁,有的产生波及效应会威胁到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与稳定。研究金融业务创新中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更好地利用金融创新来推动发展,推动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基于此,本文拟通过分析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揭示金融创新中的金融风险,并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合理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的风险生成机制

    1.对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风险的定义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策略,构建新组织开拓新市场,在战略决策、组织结构、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等方面开展的各项创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创造出能满足客户需要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在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活动中所产生的收益不确性及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就是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风险。本文是在此定义下展开讨论的。

    2.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的风险生成机制

    (1)金融业务创新风险产生渠道分析。创新是财力、物力、智力等综合要素按照一定方式整合的结果,因此,创新的成本不得不进入管理者的视野。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创新是倚赖于市场数据、财物报表、管理经验等条件,而且其也常常出现高投入低产出的不利局面,加上创新产品可能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都会导致业务创新的失败。这些风险,笔者以为可以分为两种:其一,基于自身活动的风险:金融业务创新风险在金融活动中无处不在,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产生难以预计的风险。据此,这些风险的控制往往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来控制。其二,基于产品设计的风险:这种风险是指一切利用系统化工程化手段来解决金融问题的技术开发,它不仅包括金融产品设计,还包括金融产品定价、交易策略设计、金融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并为金融问题提供创造性的解决办法。

    (2)金融创新工具的特性决定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的高风险。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包括期权、期货、掉期和互换等,它们都属于金融创新工具,具有高风险特征:

    ①杠杆性。金融衍生品特别是金融期货具有杠杆交易的特点,即在缴纳少量保证金的情况下就可以成倍放大交易规模。商业银行在进行表外业务操作时,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杠杆性有可能给银行带来风险。这些风险常常表现为:一方面由于现阶段银行业和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互相交叉,竞争不断加剧,商业银行有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表外业务的冲动,从而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创新工具使各国的金融市场相关性增加,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依赖加深,任何地方出了问题都有可能影响整个金融业的稳定,从而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系统风险。

    ②融资性。由于金融创新模糊了各种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商业银行日益卷入到投资银行的业务领域,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融资性以表外业务的形式开展活动,这使得管理当局难以对银行经营进行准确的评估和监控。金融创新工具的融资性体现在:利用少量的现金或有价证券作为担保获得相关资产的经营权和管理权。虽然近几年来管理部门加强了对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管理,但由于监管困难,金融创新工具带来的风险仍是普遍存在的。

    ③复杂性。相对于基础工具而言,金融创新工具显得较为复杂。这不仅因为对金融创新工具如期权、互换的理解和运作已属不易,又源于银行经常采用多种组合技术,使得创新工具的特性更为复杂。这种情况导致金融产品的设计要求运用大量数学方法和计算机技术,使得这些产品难为一般投资者所理解,他们不能明确风险所在,更无法完全正确地运用。商业银行在进行金融业务创新的同时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工具和业务的组合把风险转嫁给交易对手,在一定程度上转移和分散了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但是实质上风险并没有减少,商业银行的利益驱动有可能会更大范围的承担风险。

    3.商业银行金融业务创新的风险特征

    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既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用,同时也具有不可避免的诸多风险。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对风险的检测与预防。尽管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产品尚呈种类较少、程度较浅现状,但及时清楚地认识到金融创新风险性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可以缓解来自该风险压力。

    笔者以为,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具有风险隐蔽性。金融创新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分散金融风险,所以在产品的设计上就具有较强的风险隐蔽性。如资产证券化业务,商业银行会出于流动性和分散风险的需要把其部分资产按一定条件进行打包出售。缺乏专业知识的普通客户很难知晓这类产品的风险程度,长期以往会对商业银行的信誉造成损失。

    其次,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需要有很强的流动性。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在传统业务基础上、为提高其资产流动性、分散风险或逃避监管而创造出来的金融产品,因此对商业银行货币资产具有很高的依赖性。在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很容易对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系统产生巨大的压力。

    最后,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具有较高的风险集中性。因为创新只能转移风险,却不能真正消除风险,当长期潜伏的风险被触发和暴露,就有可能集中爆发。

    三、我国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体制

    1.当前银行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原则

    我国金融监管架构在 1985 年时确立由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并由其负责制订及执行货币政策、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以及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于2003年3月6日在第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提出《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一项是为健全金融监管体系,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随后,我国又于2006年12月27日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保证银监会依法监督。该法旨在加强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银行业的健全发展。

    由此可见,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体制采取单层分业监管模式。该种监管模式具有其优势,一方面,银行在进行金融业务创新的同时仍然离不开存、贷、汇款业务,在经济活动中如果允许其参与高风险的证券业务更能加大其自身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分业监管也有助于维护竞争和提高金融业整体运行效率。

    2.我国目前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风险监管体制的缺陷

    (1)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我国进行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风险监管的目标是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在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风险监管的多数实践中,始终利用央行制定的货币政策作为监管的主要手段,这实际上是将货币政策目标和风险监管目标等同看待,这无疑会导致货币政策目标实施的力度越来越强从而相应弱化了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目标。

    (2)金融创新风险监管的独立性不强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然而,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3.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风险监管制度的创新

    目前,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由于近年来,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等一系列银行破产案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也开始重视内控制度的建立。具体来说,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

    四、商业银行外部创新风险监管法制的完善

    与证券、保险行业的监管政策相比较,商业银行创新风险监管的特点在于它的复杂性、广泛性和技术性,所以监管措施也要随着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发展而不断的完善。

    1.完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很多关于商业银行风险外部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等。但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的范围、深度都不够,不能对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的监管,还应当制定一系列与基本法相配套的更为专业的法规,使监管具体化、专业化、程序化。另外,由于商业银行发展的复杂性和创新性,因此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有一定的包涵性,比如制定兜底条款,而不能规定的过于呆板。

    2.强化综合监管能力

    监管的重点向经营性风险监管转移后,就需要监管机关建立一种全新监管框架来进行综合管理。就商业银行而言,市场运营中的持续性监管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资产质量状况、支付能力和盈利状况等。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按规定标准补充资本金。那么监管机关的检查和稽核重点就是检查商业银行对某种风险的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是否充分和有效,对那些没有建立或是建立不完善或是建立后不实施风险管理的商业银行,要实行更多、更严的现场检查。

    五、结束语

    著名管理学家彼得·杜拉克说过:“不创新,就死亡”。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过程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的活动。商业银行的业务部门应把风险的监控和规避视为本身的基本职责作为每天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日常的监控中及时发现并避免风险,同时应提高银行各部门业务经营的透明度,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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