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思考

    迟丽华 郭睿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房地产企业也由以前的营业税纳税人,变为增值税纳税人。文章就“营改增”进行政策介绍,进而分析其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从而提出房地产企业面对这一变化可以进行的纳税筹划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营业税在我国税收历史中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端。反观增值税,在生产和销售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在中间的每一个环節,仅就增值部分征税,最终实现对最终消费环节全额征税,可有效的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增值税作为一个“80后”新秀,成功取代了营业税的地位。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在新中国税制中有着66年历史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的一个税收大户,它有产业链条多、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特点,这些特点使这个行业对税收政策敏感性高。由于其以前交纳的是营业税,在面对“营改增”后可能各项税务工作做得不够好,就可能面临税负大量加重。大多都是因为本来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却不能抵扣,于是企业就需要交大量的增值税。因此,为了房地产企业能快速适应“营改增”,利用国家政策,合理减轻税负,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就显得尤其重要了。本文先简述“营改增”政策,分析其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进而提出建议。

    一、房地产企业“营改增”简述

    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4大行业,实现商品货物与服务业的“全覆盖”。“营改增”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避免重复征税,降低各行业的税负。文件规定,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对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老项目另有过渡性政策,在名义税率和计算方法上与以前基本一致。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时先需按3%预缴;在纳税义务实际发生时,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抵减预缴税款,纳税申报。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房地产行业适用的是按照销售不动产的收入5%征收营业税;在 “营改增”后,适用的是按销售不动产收入的11%征收增值税,其中在购进工程物资和建设等环节中产生的进项税额取得专用发票并认定的部分可以抵扣。这就使得在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这就说明其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处理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除了在会计处理上,更多的却是体现在了企业税负上。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首先是税率上的影响。在“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建设环节需要交纳一次税率为3%的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交纳营业税,税率为5%,在“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产交纳增值税,税率为11%。仅从名义税率上来看,似乎房地产税负加重,但是增值税却仅是就增值的部分交纳税,因此实际上是加重了税负还是减轻不能单从名义税率上来看,而还应该考虑税基。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前交税率为5%的营业税,在“营改增”后交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率没有发生变化,但是“营改增”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而这是在之前没有的。

    其次是税基上的影响,在“营改增”前,销售环节是就销售收入来征收营业税,不存在抵扣问题,且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包含在销售收入中。而“营改增”后,虽然也是就销售收入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在销售前购进原材料和建设环节,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而且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并不包含在销售收入中。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

    在购进工程物资环节中,在“营改增”前,购进工程物资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是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不能抵扣,在购进时直接记入“工程物资”的成本中。借记“工程物资”,贷记“银行存款”。在“营改增”后,购进工程物资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借记“工程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在建设环节,出包工程的,在“营改增”前,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在“营改增”后,借记“在建工程”,贷记“银行存款”。

    在销售环节,“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交营业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而“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交纳增值税,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计入费用中。

    (三)“营改增”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在“营改增”前,营业税的税收发票仅仅是作为购入方的相关资产或费用的确认依据,而并不作为抵扣凭证。在“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作会计处理的依据,更是作为抵扣凭证。因此增值税发票的监管就显得尤其重要。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下游企业抵扣依据,影响增值税涉及的完整闭环链条。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和作废,以及进项发票的取得、认证和抵扣等都尤其重要。因此在“营改增”后的今天,企业应更加重视发票的管理。

    三、“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主要在会计处理、税负、和发票管理方面。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房地产企业也应该做出相应变动来积极应对。这就涉及到了在“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未曾有的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纳税人身份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对应的计税方法也就不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的余额为销售额。

    例如,某小型房地产企业年应纳税销售额45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由于其年应纳税销售额小于500万元,因此也可以选择为小規模纳税人。如果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大于29.41%(17%/5%),则其应纳税额必然小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这时就应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反之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再如,一家房地产企业年应纳税销售额为980万元,其它情况同上,如果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小于29.41%,可以将企业拆分成两个小房地产企业,这样就是两个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办法,按5%征收率计征。

    (二)重视发票管理,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大,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必然越小。而发票的管理以及人员关于这方面的知识素养就很重要了。

    首先,房地产企业应该重视增值税发票凭证的管理,实时取得可以抵扣的专用发票。一方面,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另一方面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或者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时,要求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企业也应该有识别和防范假发票的能力。

    其次,企业需要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一方面是组织财务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关于“营改增“后会计处理方法的培训,以及增值税纳税开具、申报方面的培训。另一方面,应加强企业采购人员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培训,这样他们才能取得合理的,可以抵扣的发票。

    (三)转变开发销售模式

    随着现代生活的匆忙,越来越多的人为求方便快捷在购房问题上更倾向于选择精装房。而高档的住宅、精装房、办公室等的装修费用都在房产成本中所占比例非常可观。如果房地产企业将主要销售毛坯房慢慢转为精装房,能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进项税抵扣来源,同时又能比毛坯房多获得一层装修的利润。因此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上,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转变开发销售模式。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不论在会计处理上还是税负上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房地产企业应该明确其产生影响方向与影响数,积极展开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营改增”的本意就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房地产企业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减轻企业税负,增加企业效益,使企业可以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淑荣.纳税筹划[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

    [2]王姿兰.浅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J].财经界,2016(19).

    [3]袁州,何伦志.新常态下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6(20).

    (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会计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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