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矛盾问题研究

    洪名勇 林梦婷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蓬勃发展。但是由于农业弱质性、缺乏担保抵押等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来了融资困难的问题。首先,总结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特点、农村金融机构供给现状;其次,归纳了融资供需之间产生的矛盾;最后,分别给出了政策建议: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提升自身专业素质、转变经营观念,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增强支农意识、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积极创新抵押担保模式;作为政府,应该完善农村金融系统、加快农村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体系的建设,健全法律制度、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评估和流转,加大惠农政策和财政支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农村金融

    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以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始蓬勃发展。作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推动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尚小、农业产品缺乏竞争力等自身特点,急需农业资金来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产业化和规模化的追求迫切需求农业融资,这就解释了为何农业融资需求大;而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对农业融资的要求,说明了解决农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融资问题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至关重要。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问题有着其独有的特点、困难和形成原因。这些问题急需更进一步地分析和解决,因此本文针对问题本质提出对策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特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有别于传统家庭经营农业的模式,是指追求规模效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以农业产品市场化为目标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了蓬勃的发展。以贵州省为例,2016年已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1.24万个,农村合作社2771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已达473家,有力地推动了贵州省特色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融资需求越来越大并呈现一些特点。

    1.融资用途多,额度增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用途不仅仅局限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而是新增扩大经营规模,科学研究以及市场营销等方面。农业产业化后从生产、产品加工、再到营销等各个环节都需要融资支持。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追求规模效应的特点以及现代农业的产业化的特点,都使得融资金额变大。

    2.融资期限多样化,时效性要求提高。融资用途的增多,而不同的用途融资期限必定不一样,例如像融资用于购买种子等材料的收回期限比较固定,但像融资用于购买农机等农业固定资产的收回期限就会比较长。另外,不同的农业行业之间融资期限也有较大的差异。在融资时效性方面,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和周期性,所以需要融资及时,融资手续便利快捷。

    3.融资成本承受能力低,缺少抵押物。对于正处于新生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各方面实力都比较薄弱,虽然生产规模扩大了,但是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和高风险性依旧存在。虽然提高了生产效率,但是农业产业依旧利润微薄,难以承受过高的贷款利率。另外,有些主体还应抵押品不足难以融资。

    (二)农村金融供给

    近几年,我国农村金融有了飞跃的发展。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末,全国1400多家村镇银行涉农贷款户均46万元,涉农贷款覆盖面扩宽。截至2014年年末,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19.4万亿元,较2007年末增长285.8%。除了贷款金额增大外,还专门设立了许多专门针对农村的金融产品。例如,贵州普定县针對农村贫困户设计了“特惠贷”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对有创收创业的贫困农户进行贷款。融资供给除了有了提高以外,还有以下的现状。

    1.融资渠道单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为银行为主,其中又以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为主要力量。除了银行贷款融资以外,还有民间借贷等手段,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非常少。

    2.农业贷款比例下降。我国农业贷款在金融机构贷款中所占比例并非稳定增长,而是存在下滑趋势,一度由2005的5.93%降到2014年的4.16%。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缺少抵押物等特点,造成银行融资贷款“望而止步”,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回报率高的其他行业。

    3.贷款利率不敏感,信用考虑少。现行的融资利率呈现单一化,并未根据融资的用途、期限加以区分。在银行考虑放贷时,更多的是取决于抵押品,尚未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问题,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二、供需矛盾融资难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大与农村金融体系不健全之间的矛盾

    虽然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近几年有了快速发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尚未完全建成。许多村寨还缺少银行网点,即使有了农村信用社等机构也并未有效发挥融资作用。另外,尚未形成农村金融市场,贷款利率不具有零活性和市场性。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越来越大,金融体系建设的速度没有跟上需求增加的速度,导致了融资难问题的出现。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承受能力低与金融机构经营理念之间的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力薄弱,难以提供很多抵押品,而抵押品正是现代银行放贷的最基本要求。农民所拥有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和自有房屋,而这两者在法律上规定不允许用于抵押贷款。另外由于市场经济和银行自身盈利性的要求,金融机构会自动把资金投入风险低、回报率高的其他产业中。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大多风险高回报少不易获取完整信息,便易被银行搁置。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提供有效的抵押品以及农业的低利润性,这与金融机构的放贷条件形成了矛盾。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多样化与金融产品落后、手续复杂之间的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期限、时效上都有了新的特点,但是金融机构现行金融产品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需要。包括融资期限不合理,不能满足期限多样化和时效性;融资额度过小,不能满足经营主体融资和发展的需要;融资用途少,不符合现代产业化农业的要求。先前的融资方式已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开始蓬勃发展,这与落后的金融产品、融资方式直接出现了矛盾。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急需扶持与政策体系不完善之间的矛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急需政府以及社会的大力支持。但是与融资相关的一系列政策体系都还不完善,也影响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困难,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支持资金较少;政府对金融机构有关农业放贷政策的支持不够,落实力度欠缺;农村金融市场薄弱。这些都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急需有效支持产生的矛盾。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建设

    1.提升自身专业素质,转变经营观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主动提升自身在农业科技和管理的能力;要转变经营观念,打破传统农业经营思维,力争发展运行规范、责任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农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尽可能聘请专业管理人才,学习先进的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经验,积极了解惠农政策。只有这样才有利于银行在放贷时更加全面科学的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而增加放贷概率。

    2.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的症结之一就是利润率,难以承担高贷款利率。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主动通过标准规范生产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加快自身规模化,打造品牌效应,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自身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进而增加产品利润提高利润率。另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要积极学习农业科学管理技术,在各个环节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投资回报率提高和低风险都会使银行增加放贷的可能性。

    (二)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

    1.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要。金融机构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所呈现的新特点,创新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以满足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额度、期限时效和用途上的需求;各地金融机构应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特点,探索新型的融资产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简化融资手续,提高审批效率、节约审批时间,促使贷款流程便捷化。

    2.增强支农意识,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农村金融机构在考虑自身发展之外还应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事关国家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转变信贷观念,立足于为农村和农业服务,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机构要根据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发展规模来综合评定,适当扩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规模。

    3.创新抵押担保模式。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少抵押品,找不到担保人的情况,农村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创新抵押担保模式,将农机设备、农产品订单引入抵押担保中。

    (三)完善农村金融系统,发挥政府帮扶作用

    1.完善农村金融系统,加快农村信用担保、风险补偿体系的建设。政府应加快我国农村金融系统全面覆盖,完善已有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和服务;尽快建立农村征信系统,加强信用等级评定为银行考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提供有力依据;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信用担保等中介机构的发展,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和风险问题,维护融资双方的利益;积极构建融资支持体系,为金融机构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产品解除后顾之忧。

    2.健全法律制度,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评估和流转。政府应该继续进行农地制度改革,健全农地流转法律制度,推广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健全农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体系,增强抵押融资的有效性;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立流转平台;解决当银行无法收回放贷资金时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置问题。

    3.加大惠农政策和财政支持,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體发展。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支持力度,出台专门针对其发展的有利政策;对积极为农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和补贴保障,激发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增加政策性农业财政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各个环节的补贴。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4)[S].2014

    [2]夏雪.金融创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D].安徽大学,2015.

    [3]王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物资产抵押融资风险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6.

    [4]孙立刚,刘献良,李起文.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与思考[J].农村金融研究,2015(05).

    [5]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调查统计处课题组,郭云喜.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变化带来的融资渠道以及制度政策跟进[J].金融与经济,2013(12).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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