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媒体语境中的话语表达与公共领域失守

    王角凤 黄斌

    【摘要】随着Web2.0技术的不断发展,以社会化媒体为代表的新型社交媒体的影响力也在与日俱增,不仅影响着个人的话语表达和行为方式,还为公共领域的重构提供了新的契机。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解读社交媒体语境中公共领域的失守:技术层面,互联网络的局限性;社会层面,社会转型,矛盾升级并细化,公众立场不一;个人层面,个人追求个性、独立、物质,出现身份认同危机;主体层面,公共领域私人化,私人领域公共化。

    【关键词】社交媒体;话语表达;公共领域;赋权

    【作者单位】王角凤,衢州职业技术学院;黄斌,衢州学院。

    社交媒体作为一种信息聚合、意见交流和经验分享的平台,目前主要包括微博、微信、社交网站、博客、贴吧论坛和博客等传播渠道。社交媒体的兴起为网络公共领域的扩大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并且已深入到公众的日常生活中。由于社交媒体具有开放性、时效性、互动性和匿名性,公众利用社交媒体可以自由平等地发表意见和见解,较少受到法律、道德层面的约束。道德伦理失范现象屡见不鲜,传统的公共领域面临失守,新媒体语境下的公共领域秩序亟待重建。

    一、社交媒体中话语表达与伦理失范

    2015年12月1号,一则“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十年”的事件在网上迅速传开并引发了关注。事件的主人公闫某是河南郑州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在暑假期间与朋友王某掏鸟窝并抓了16只鸟出售,被法院判定二人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刑十年半和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针对这一事件,有网友称,“人不如鸟”,指责当地司法机关小题大做。在新浪网发起的“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十年半,你认为量刑适当吗”的民意调查中,截至2015年12月3日13点,有超过77%的网友认为量刑过重。

    据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监测统计,截止到2015年12月4日,事件相关新闻1328篇,微博1038余条,微信公众号文章443余篇。其中仅腾讯今日话题《在你看来闫某掏16只鸟判10年半到底冤不冤?》已产生13余万网民评论;搜狐新闻《央视:大学生掏鸟获刑判得够重对鸟或是命运转变》产生近6万网民评论。

    “大学生掏鸟窝事件”舆论调查图(资料来源:人民网舆情监测室)

    一起简单的司法案件却引起了网络舆论的持续关注,对于“大学生掏鸟窝被判刑十年”,多数网民表现出明显的反向情绪。从本质上来看,媒体报道是介于立法、司法、行政与媒介四种不同权力的博弈与制衡,是对司法审判权的一种监督与平衡。媒体报道作为一种权利是制约权力滥用的最行之有效的工具,公民可以通过媒体对新闻事件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督。因此,媒体报道的客观、公正与真实是新闻的核心生命力。回顾这一事件,最初源自郑州媒体的报道,对比判决书与其他类似报道,我们不难发现一些偏差所在。该报记者首先将判决书里写的事件发生地“树林内”换成“家门口”;其次,把新闻事件主体的行为“猎捕燕隼”换成“掏鸟窝”这种具有生活化的词汇,从而掩盖了当事人的意图,也正是这些报道中的偏差引发了众多网友的误解与舆论的热议。

    二、 社交媒体语境中公共领域失守原因分析

    记者在对信息进行报道时,容易赋予孤立的事实某种层面的解读,偏离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误导广大受众对事实形成一定程度的偏见。当信息是由信息源提供给新闻媒体的时候,比如,社交媒体中关于某一事件的话语表达产生集中意见并形成信息源,再到记者视线的这种过程中,信息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从而影响记者的判断。也有一些信息是带着某种内在的框架到达媒体的,该框架一旦满足了发布消息者的某种目的,媒介伦理失范现象便会出现。

    哈贝马斯认为,所谓的公共领域是指一种介于市民社会中日常生活的私人利益与国家权利领域之间的机构空间和时间,其中个体公民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他们所关注的公共事务,形成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一致意见,并组织对抗武断的、压迫性的国家与公共权力形式,从而维护总体利益和公共福祉。它是存在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市民在这一空间可以自由发表言论而不受国家的干涉[1]。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社会化媒体的兴起,网络公共领域已经形成。社会公共事件与公众的话语表达相互构建并逐渐形成了一套新的社交媒体语境下的伦理道德准则。我们可以从技术层面、社会层面、个人层面和主体层面来探寻社交媒体语境中公共领域失守问题的根源。

    1.技术层面:互联网络的局限性

    在网络公共领域,人们的知识和思维被机器同化,智慧被数字化,思维被碎片化,文化被二进制的“0”和“1”格式化。人的思想成了批量生产、结构相同的“无差别物”[ 2]。例如,以微信、微博为代表的社交媒体的公共领域中,几乎每一位网友都是集主编、编辑、记者和美工于一身,这种空间不仅是个人自我存在的表现方式,也是个人展示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自我家园。新媒介技术的出现在根本上是把人们聚在一起还是把人们分得更远是公共领域未来聚焦的问题之一。互联网络在为人们提供自由讨论的公共空间的同时,也有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技术专制”。因为网络技术的应用瞬息万变,技术进步的步伐比伦理演进的步伐要急促得多,技术的投入使用,带给社会变化的力量不容小觑。人们乐于冒险,敢于尝试新的网络技术,而技术带给网络一定的漏洞与局限,在使用过程中,人们难免会忽略或者利用技术的漏洞与局限发布信息,导致大量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信息与现象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出现。

    2.社会层面:社会转型,矛盾升级并细化,公众立场不一

    我国目前正处在由市场经济所驱动的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发生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正是这些变化加快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

    网络公共领域是现实公共领域和现实社会的延伸和映射,与现实社会中的利益冲突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公众进入网络公共领域,大多为有意识地满足某种需求或者实现某种利益的活动,在各种需求与利益不同的情况下,人们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在不断加剧。在技术的推动下,这种矛盾与冲突也逐渐从现实社会延伸至网络社会中,因而网络社会中伦理问题的多发,如道德滑坡、伦理缺失等现象也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社会的映照。由熟人社会构建而成的现实社会中,每个人的个体行为都处在传统伦理与道德的双重约束下,自律性较高,但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由于其自身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基本成了一个“陌生人社会”。这些纯粹的“陌生网友”在公共领域中立场可以随时变化,没有一个固定的道德准则,每个个体都以符号取代真实身份进行活动,因而传统的、既定的道德规范和舆论监督在网络中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3.个人层面:追求个性、独立、物质,出现身份认同危机

    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社交媒体常常会潜移默化地将某种意识形态传递出去,在捕捉到人们内心深处模棱两可的价值观念后对其赋予特定的含义并将其放大,进行意识形态的再生产,从而形成公众的舆论文化,而负面的舆论文化容易引发公众对物质的盲目崇拜与无节制的需求。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下,公民意识与应有的公民精神难以彰显。在这样的媒介环境中,公民可能会丧失批判、维护公共生活的能力,丧失人类理性中的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助人为乐和关心集体的道德原则。与此同时,公民的自我认同也会出现危机。自我认同是自我与环境、主格我与宾格我的相对和谐的状态。

    4.主体层面:公共领域私人化,私人领域公共化

    公共领域的私人化,即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在网络公共空间中,大量的私人话题、私人事件和爆料信息不断膨胀和发酵,公共领域的阵地已被私人话题占领。在社交媒体语境中,大量的私人话题被编入公共空间进行广泛讨论。比如,典型的“周一见”事件,媒体先是充分吊足网友胃口,还未发声便已获得极高的关注度,使网友在等待其爆料的同时,也自行挖掘明星的私生活。若长此以往,媒体易偏离公众领域中正确的价值取向,对理性有序的网络公共空间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私人领域的公共化,是指受到媒体的推波助澜与公众的广泛关注,私人事件在公众空间展露无遗,个人的隐私与过往信息成为媒体的猎奇点与公众的谈资,私人领域被严重侵犯,私人事件异化为公共事件。随着新的社交媒体的普及,公众能够更快速、便捷地表达观点,及时、有效并轻松地与他人进行交流。私人信息和话题在网络空间的大量传播,无论当事人是出于主动或是被动,私人领域的公共化,私人话题充斥网络公共领域,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生活在社交媒体重构人际关系的语境中,人们需要加强对社交媒体的公与私、话语表达利与弊的认知和权衡。

    三、社交媒体中的“赋权”理论

    赋权理论最早来自弗莱雷20世纪60年代在第三世界推广的“批判教育学”。赋权常常与参与、权利、控制、自我实现和影响联系在一起[3]。弗莱雷和阿林斯基在其著作中认为赋权在传播过程中得以实现。罗杰斯认为,赋权的根本是一个传播过程,这个过程产生于小群体内众多个体间的相互交往。到了20 世纪80年代,传播学界对赋权是如何在传播过程中得以实现的问题仍然没有清晰的界定。罗杰斯等人认为,交流使赋权得以实现,当交流的过程是一种“对话”时,赋权的效果更为显著,个体通过与同伴对话而获得信念;同时,他们强调小团体内的对话可以产生彼此的认同感,促进社会变革的力量感[4]。

    从媒体赋权理论的角度看,社交媒体语境中,公众通过自由公开的话语表达为自己增权赋能,但自媒体是一把“双刃剑”,为公众赋权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赋权失控现象。例如,社交媒体中谣言愈加频繁、 恶搞行为加剧、网络暴力与病态炫富屡见不鲜等。在社交媒体语境下,互联网络的去中心化、碎片化等特点使得权力更加分散,同时也为个人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渠道,社交媒体的社会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强。

    四、重构有序理性的公共领域

    1.建立有效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接受监督是坚持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一方面政府的政务信息应该尽可能地公开、透明。如果政务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和合理地公布,公民、社会团体和社会媒体等就不能够获取准确可靠的信息。由于社交媒体语境下,信息传播主体的复杂性,传播过程中的“把关”作用一旦弱化、缺失,就很容易滋生谣言;如果获取信息的时间比事件发生的时间滞后,也会造成信息发布的效率低,不利于建立政府公信力。因此,政府部门需要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来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从而确保公民对信息拥有合理的知情权,并可以把政府信息作为舆情预判的标杆。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扩大公民、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对公共事务管理、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进而增进民意认同。

    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政务公开要打造升级版,塑造规则清晰、流程简洁、界面友好和功能完备的新型政府。这就需要充分借助信息化的力量:一是提高政府和公众之间的感知化程度;二是提高政府部门之间的互联化程度;三是提高应对各种问题的智能化程度[5]。政府权力行使越公开透明,公民和社会媒体与政府之间合作程度就越大,政府的信誉系数也就越高。

    2.积极营造网络社区归属感

    社区归属感是指社区内的民众对社区地域和人均集合体的认同、喜爱和依恋的心理感觉。理想的公共领域应该给予参与主体一种社区归属感和文化认同感。社交媒体中也同样需要这种亲切感和凝聚力,不仅能为公众提供一种超越现实情感存在的精神家园,使得社交网络中普遍共有的个体孤独感得到缓解,还有利于形成一个“观念的共同体”,即共同的道德观念、共同的伦理准则、共同的价值取向和共同的审美情趣。

    目前,许多新媒体平台都建设有自己的虚拟社区,但并非所有的虚拟社区都存在归属感。在有归属感的网络公共领域中,参与主体从自由表达中获得认可与尊重;面对分歧时,“意见领袖”可以适时化解争端,最终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可以促进公共生活发展的信息交流平台。和谐的交流氛围、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身份认同有助于创造真正理想的公共领域。

    [1][德]尤根·哈贝马斯. 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 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 张智.网络公共领域的伦理问题研究[D] . 兰州大学,2011.

    [3] JONSSONJH.Beyond Empowerment:Changing Local Communities[J].International Social Work,2010(3):393-406.

    [4]信莉丽. 社会化媒体中的弱势群体:自我表达与赋权[J] . 东南传播,2014(4).

    [5]王仲伟. 借力信息化打造政务公开升级版[J]. 中国行政管理,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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