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村落景观保护与乡村旅游发展建议
胡静
古村落蕴藏着丰厚的历史文化信息和自然生态景观资源,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乡村社会的急剧变迁,基层农民群众没有准确把握“建设”与“保护”之间的关系,导致历史文化遗迹的破坏和传统风貌的丧失,由此带来的文化、社会损失不可估量,因此保护古民居,保护建筑文化遗产,已刻不容缓。阿坝州属于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更需要加大对传统古村落的保护、传承和利用。现阶段,如何因村制宜,在发展乡村旅游中让破败的古村落重焕生机,再现美丽的乡村记忆,让世人走近古村落,感受其旖旎风光、悠远的历史和厚重的文化底蕴?提出如下对策建议。处理好旅游与传统民居保护的关系
——注重保存传统民居的整体性。传统民居作为当地主要的文化旅游资源,是其旅游发展的主要吸引力,传统民居保存的完整性对其旅游业具有重要意义。村落文化景观的脆弱决定了它的不可再生性,当地政府、旅游开发者和经营者应当看到发展旅游与传统民居保护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众多村落建筑不是相互孤立而是被联系在传统村落格局之中的。要避免短视情况的发生,如果为了眼前利益而盲目开发,过分夸大旅游的作用,最终将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切实维持村落文化的延续性和原真性。在开发古村落景观旅游中,要尽量维持村落的历史文化脉络的延续性和可读性,必须注重村落的原真性。以文化景观带动旅游,以旅游促进发展,走文化旅游的发展思路是村落文化景观保护的可行方法,但是,文化旅游是一把双刃剑,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如果开发过渡,就会给古村落的文化景观带来极大的影响和破坏。由于村落文化景观本身的含义中就带有原真性的内涵,因此在开发旅游的同时,要时刻注意坚持原真性及整体性保护的原则,要尊重其原生环境和空间形态,尊重当地传统文化风俗,尊重人与自然经过长期演变的共同作品。鼓励村民参与古村落的保护
——要注重当地村民利益,提高其保护古村落意识。为了更好地帮助村民转变观念。首先,政府和开发商可以将一部分的经营权、管理权交给当地农民,让他们参与到古村落的日常经营及管理中来。第二,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提高村民的文化素质,改变他们对文化古迹、传统民俗等的历史文物的价值观。第三,要关注当地村民的行为模式,保护传统生活方式。在古村落文化景观保护中,既要保护古村落,又要满足居民对现代生活的需求,考虑与之配套、相互协调的保护措施。在开发过程中,要更加注重当地村民的利益,让他们更多地参与其中,增强传统文化保护意识。
——要加强对古建筑的保护。文化是民族村寨、传统村落的灵魂,要注重保护发展民族村寨、传统村落文化的完整性;注重村落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空间形态与环境的保护;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的保护;注重民族村寨、特色民居、历史建筑、文物古迹等传统建筑的保护。
——要强化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加强对历史典故、民间传说等故事,吹、拉、弹、唱等技艺,歌舞、节庆、婚丧、饮食等习俗的收集整理,创编成文字、视频资料。通过民俗文化静态展示传统生产工具、生活用具、民族服饰、乐器、手工艺品,保存文化记忆。鼓励、引导村民将歌舞、生产技术和工艺、节日庆典、婚丧习俗融入日常生活,大力培养非遗传承人,活态展示民风、民俗,传承文化记忆。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
——加强对旅游观念的培训。包括如何正确看待旅游业的发展、居民参与旅游业发展的权利、内容和方法等的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古村落旅游资源和文化传统的培训,培养古村落居民的文化生态保护意识,使他们认识到人文旅游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独特性,加强保护文化生态的责任心、使命感和自豪感。
——对旅游从业人员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前者旨在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旅游观和民主参与意识,并实现居民对古村落旅游发展的认同,后者旨在使居民具有实际的参与能力,如与旅游者沟通的技巧、导游服务等。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农(牧)户为重点,着重培育一批旅游接待示范户。
——要保证本地居民有限被雇佣的权利。促进居民参与旅游开发的生产联合、规模经营、集约经营、实现劳动产业化、专业化分工;杜绝个体居民利用人缘关系垄断大部分商业机会的现象,通过有效的组织、分配,营造公平的商业环境。如,旅游公司对客源实施必要的组织和合理的分配,保障有接待能力的接待户享受经营权利。景观开发与环境整治并重
——正确处理好村落景观开发与环境整治的关系。旅游开发者和政府人员应站在生态景观系统的高度,看待居民、村落和民居建筑环境、生产环境、山水农林环境的关系,意识到传统村落与民居建筑在乡村生态景观系统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注重协调好整个系統的平衡关系。
——切实维护古村落居民的各种权益。古村落保护要尊重村民自治的权利,不能大拆大建,更不能全部迁走村民,要始终坚持生活延续性和文化活态保护。古村落保护利用的各项规定应写入村民公约,以提高村民自觉保护意识、约束村民无序建设行为。发展旅游要维护村民经济利益和文化权益,保存好古村落乡土文化与自然生态,维护好宽松安静的人居环境;避免干扰破坏村民的传统习俗和生活秩序;要调动农民积极性,出台扶助政策鼓励村民利用乡土建筑发展农家乐、民宿休闲和农业观光旅游,让保护发展成果惠及全体村民和社会共享。
——充分挖掘传统古村落文化内涵。在乡村旅游产品的开发和设计中注重挖掘其文化内涵,对区位条件、资源特色、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及客源市场等进行认真和详实的调查与评价,在自然资源的基础上揉进民风民俗,以乡土文化为核心,在乡村民俗、民族风情和乡土文化上做好文章,开发出具有区域特色、与新农村建设环境相协调、有品牌效应的乡村旅游目的地,使乡村旅游产品具有较高的文化品位和较高的艺术格调。
——在村落景观保护中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既要有效保护好古村落文化与自然遗产,又要合理安排好开发利用项目、改变古村落贫困落后的面貌;既要整治好古村落格局风貌及其自然生态环境,又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村民生产生活条件,享受现代文明;更要利用好古村落发展休闲旅游、观光农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以实现古村落“保护促进利用、利用强化保护”的良性循环。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建立和完善古村落保护的法规制度和实施条例。2008年4月颁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名村条例》开创了古村落保护的相关法规条例的先例,但是落实到具体实施层面,仍需要更为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和保护内容。
——应建立古村落保护的市场机制,通过市场融资,共同参与保护。从持续发展角度,保护好古民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在政府没有足够财力支持下,发展旅游业是筹措资金的有效措施。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调动各方面保护古民居和支持保护发展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管权,积极探索老民居房主以房屋产权入股,村集体统一修缮经营、统一出租等多种模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保护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村民参与,合作共赢。积极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认领、认养、认保”乡土建筑等社会化参与保护利用。适当允许村民以单体出让、村集体整体出租使用年限,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租用和购买经营权等转移性保护方式,以加快古村落乡土建筑的有效保护与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