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不可想当然

    继2013年7月1日最新版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正式纳入了法律条款之后,日前,杭州市法制办又在《杭州市老年人权益保障规定(草案)》稿中提出,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在依法治国的号召下,林林总总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杭州的禁止“啃老”,其尊老美德和向善的本意无可厚非。然而诚如“常回家看看”一样,禁止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啃老”的法规,再次引发社会的巨大反响与热议。

    日前,一位老婆婆在接受某电视台记者采访时坦诚:“父母不照顾孩子谁来照顾?毕竟血浓于水。人的能力有大小,我们做父母的只有照顾好孩子,才会减轻对社会的压力。”原本理应社会承担的责任,相反让这位老婆婆硬生生地扒拉到了自己的头上,且言之灼灼发自肺腑。在我国,这是一种普遍的血缘意识,一种颠扑不破的亲情责任,难免不让人悲从心生,感喟社会责任意识之畸形且匮乏。

    事实上,无论是“常回家看看”,还是禁绝“啃老”,这都属于社会法或说伦理道德裁量的范畴,完全有别于刑法和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其操作性究竟有多大,着实值得商榷。我们虽说自古都怀疑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但我们又人人寄望并信赖法律的严肃性—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如果一部法律制定的形同虚设,有和没有一个样,根本没有可操作性,即使勉强操作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只会对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造成极大的伤害。

    立法常回家看看?试问多久回去一次算是常?啃什么、啃多少、啃多久才算是啃老?这些莫名其妙的语句,说得好听点是在“以法煽情”;说得不好听属于“用词失当”。用于法律条款中的词汇理应是斩钉截铁的,而非模棱两可的,必须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般的掷地有声,而非满部法律中频频出现—根据态度好坏,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结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那些一到三年、五到十年直至死刑的橡皮筋量刑尺度,真是让人唏嘘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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