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研究

    钱桂升+++俞怀志

    摘 要: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解决各方信息不对称、增强投资者的决策有效性等起着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仍存在很多不足。本文通过研究、分析我国各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从多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解决方法,以提升企业内部控制水平,提高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

    关键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建议与方法

    一、文献综述

    1.国内综述

    我国针对企业内部控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2001年6月颁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试行》。2008年6月28日 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这是我国第一部完整意义上与国际接轨的内部控制规范性文件。2010年,五部委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对于我国企业执行《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作出了详细的指导。2012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的通知》,对于如何编制和披露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问题作出了解释。我国也有一些专家学者对于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研究,如方红星、孙篙的《强制披露规则下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于沪市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的实证研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发布的《上交所指引》,对2006年沪市一般上市公司年报资料研究发现,仅有少数公司按照《上交所指引》进行了详细披露。吴劭堃通过对2006年沪市上市公司年报中的内部控制信息状况的分析,发现不少企业的管理层和治理层的披露相互矛盾,披露的质量参差不齐等。

    2.国外综述

    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研究国外的研究比较早也比较深入1992年英国《综合守则》 Combined Code 颁布之后设立了特恩布尔委员会 Turnbull committee。1992年9月COSO委员会提出了《内部控制——整合框架》。2002年由于连续发生“安然” “世界通讯”等财务欺诈事件对国际投资市场造成了重大损害 美国国会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日本金融厅于 2004 年 11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确保企业决算公开制度可信性的措施》,又于 2004 年 12 月 24 日发布了《关于确保企业决算公开制度的可信性的措施》(第二版),作为防止发生不恰当披露的对策。法国于 2003 年制订了《金融安全法》,规定了公司应当在其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包含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与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和处理有关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内容等。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不足

    (1)报告流于形式。一些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流于形式,可用信息少。某些企业只是以“本公司已经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年度上述所有方面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价,内部控制有效。”一句话带过,既没有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或者是虽然反映了一些问题,但是未对问题作出相关的分析,也没有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评价报告中的可用信息很少,外部人员很难根据企业披露的信息判断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利于投资者做出适当的判断,甚至会误导投资者的投资,从而造成损失。也不利于外部监督部门加强对于企业的监督。

    (2)部分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虽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末以后4个月内进行企业内部控制情况的信息披露,但仍有一些公司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下表所示是对沪、深交易所A股2469家上市公司截止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的统计。

    由此可见,仍有将近10%的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反映出相关公司对于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3)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不高。

    2223家上市公司2012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在2223家沪、深上市公司所披露的2012年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了重要缺陷的仅有503家,占样本数量的22.63%,其他公司的评价报告中均称公司不存在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很多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对于企业内部的缺陷披露较少,或者只是披露了一些细小的缺点而隐瞒重大缺陷。有些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存在前后矛盾的现象;绝大多数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评价结果过于乐观,认为公司已经建立起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但是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内部控制正处在发展阶段,远未达到成熟阶段,所以各企业的评价结论过于乐观。很多企业没有进行细致的内部控制评价便出具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一些企业甚至没有进行内部控制的评价就出具了评价报告。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管理层重视程度不高,信息披露缺乏主动性。我国强制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进行内控制并且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但是很多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对此重视程度不够,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一般需要各个部门协同合作才能完成,如果管理者对此不够重视,很难协调各方面的力量来完成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至于管理者的重视程度低,也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实施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费时费力,并且要花费一定的成本,致使很多企业不愿意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积极性较低;另外,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会暴露企业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这是企业管理者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在进行信息披露的时候经常避重就轻,掩盖企业存在的问题,导致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不高;此外,企业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可能会涉及到一定的企业内部机密,从而导致企业缺乏披露的主动性。另外,很多公司缺乏内部控制方面的专业人才,很多企业的内控以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工作主要是由会计和审计人员在做,而这些人员对于内部控制方面的知识了解的不全面,所以会出现信息披露格式不规范等问题。

    (2)外部监督力度不够,缺乏硬性的法律法规。我国虽然相继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一系列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并且将内部控制的信息进行披露,并且对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于企业在实际操作时是否严格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格式是否规范缺乏专门的监督机制,也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从而造成了很多企业虽然在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但是无人追责的现象,这也造成了很多企业对于这方面工作的不重视,以至于敷衍了事。

    (3)缺乏专业的内部控制人才。由于我国的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出台的比较晚,而且由于规定不完善,所以经常有相关的补充规定颁布,相关的细节增加和变动比较频繁,这就要求有专门的人员进行关注和学习,才能保证出具的评价报告的质量。而现在许多公司未设置专门人员从事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工作,导致公司出具的评价报告存在诸多问题。

    三、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措施

    1.进一步完善准则,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虽然有了一些新的要求规范,但它还存在一些不足,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单一、过于形式化的问题就是由于准则制度建设不够所造成的。因此,要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准则和制度建设,使其向科学化、合理化、全面化靠拢,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技术指导性,明确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主体、内容,实施自愿被披露和强制披露相结合的制度。

    2.培养内部控制方面的专业人才

    目前企业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缺乏专业人才,企业需要在培养内部控制专业人才方面投入资金;同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领导班子也需要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所了解,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管理的作用。另外,相关的政府机构应该组织各单位的相关人员集中进行政策法规的学习。

    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治理结构的改革力度和内部监督力度

    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依赖于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只有完善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才能提供给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一个合理的平台。首先要构建合适的股权结构,防止“一股独大”现象的控制,全面维护中小股东的发言权,才能确保中小股东的权益;其次,董事会负责构建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需要独立董事的监督;再者,加强监事会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监督,要杜绝舞弊、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内部监督很重要,需要完善监事会职能,与独立董事制度形成双重内部监督,提高企业内部治理的效率和效果,加强内部监督。

    4.完善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评价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测评,不仅要规定测评的注册会计师测评和审查的依据,同时,要对审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出具意见的类型进行具体的规定,为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审查和测评提供操作性强的指引,以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作用,有效地监督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5.加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外部监管和惩罚措施

    对于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尽管有注册会计师的鉴证作为监管手段之一,但是不能排除有会计师事务所违背行业责任的行为发生,因此,我国的监管部门应该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双重监督,构建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以便从根本上控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有效性。另一方面,加强对于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的公司增加相应的惩处力度,对于企业进行高额罚款,对于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以惩罚措施来保证企业按规定进行披露。

    参考文献:

    [1]盛小丽,张红英,民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财会通讯,2011(2):112-113.

    [2]陈若晴,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历史演进和科学展望[J].会计之友,2010(32):42-43.

    [3]向宏志.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因素分析[J].商业会计,2012(6):57-58.

    [4]李明辉,河海,马夕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的分析[J].审计研究,2013(1).

    [5]傅胜.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与对策[J].会计之友.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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