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年法庭的实践与发展
李燕
摘要:1984年,上海成立了我国的第一家少年法庭,至此,我国少年法庭的试点工作正式开始。现如今,已经过去了30多年,少年法庭初具规模,在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同时也在学界引起了诸多讨论。关于少年法庭是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应当如何发展都是今后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对此,文章将从我国少年法庭的现实情况出发,对少年法庭今后的发展提出个人建议。
关键词:少年法庭;实践与发展;未成年人权益
一、少年法庭存在的必要性
自上海建立起第一家少年法庭开始至今,全国已经建立起了多个少年法庭,少年法庭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少年法庭并非中国首创,在中国建立少年法庭之前,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便已经建立了少年法庭。抛去其他因素,单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建立少年法庭非常具有必要性。首先,未成年人的思维模式与心智发展状况与成年人不同。未成年人大多是生活在校园或者刚刚步入社会的人,他们与社会没有过深的接触,在行为处事和思考问题的方式上与成年人不同,如果照搬成年人的审判模式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其次,由于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影响,青少年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中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问题需要受到重视,对于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处理不仅要注重案件的审理,更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不能单纯的套用成年人的审理模式,需要形成一套适合未成年人的、行之有效的审理办法。
二、少年法庭的实践
(一)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少年法庭审理的当然是和未成年人有关的案件。从少年法庭最初的设立阶段开始,少年法庭主要审理的是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犯罪案件,其作用也就相当于刑庭。之所以会做出这样的设置,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的社会影响比较大,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更加严重,尤其是那些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法院在惩罚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通过教化手段帮助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减少今后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随着少年法庭的不断深入探索,关于少年法庭的设立主要出现了两种模式:一是传统模式下的“刑事法庭”,主要负责审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刑事案件。另一种模式则极大的扩大了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不仅要审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刑事案件,对于其他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也要进行审理。例如,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探视权、继承权等。目前第二种受案范围非常之少,主要是以刑事审判为主。之所以会出现第二种模式的少年法庭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为了更有针对性、更广泛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一些民事的抚养、探视等纠纷中,由于未成年人的内心比较脆弱,还没有形成固定的价值观念,容易受到伤害,适用成年人的审理模式自然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就目前而言,大多数的少年法庭仍然以“少年犯罪+分担刑庭”的模式为主,今后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仍将是讨论的焦点。
(二)少年法庭的职能
就绝大多数少年法庭而言,主要审理的仍是刑事案件,从刑事审判来看,少年法庭的职能不仅包括对案件的审判,还包括教育功能。未成年人在还没有形成稳定的价值观念之前,在思想和行为方式等方面可能会产生认识偏差,从而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部分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能够及时加以引导,改过的几率很大。少年法庭最大的价值不在于对案件的审理,而是在于感受未成年人内心的真实想法,用真情和真心去感化他们,让他们能够真正认识自己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从而真心改过,杜绝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这也是当初设立少年法庭的出发点,但是,在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少年法庭忽视了自身的教育职能,只是单纯的对犯罪者进行惩罚,这固然有利于惩罚犯罪,但是难以使未成年犯罪者真正认识自己的错误。教育职能的丧失使得少年法庭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价值,依然只是高高在上的“司法执行者”,其所能发挥的社会效果有限。除此以外,也有一部分少年法庭过分重视教育功能而忽视了惩罚目的,这也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惩戒相结合才是少年法庭和正确职能。
(三)少年法庭法官的角色定位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法官在整个审判活动中应当处于中立位置,原告与被告是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法官则要居中裁判。部分观点认为,法官在这一过程中不应当掺杂过多的个人色彩,判决结果则来源于庭审过程。这种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在少年法庭中,则需要做出相应的变通。毫无疑问,法官代表的是法律与正义,实现司法公正是法官一生的追求。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决不能与人民群众相分离,尤其是在少年法庭中,法官的角色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不仅是法官,也扮演着老师、家长和社会帮教者等角色。既需要严肃公正,又需要富有爱心;既需要维护法律权威也要讲求同情与道德,这是少年法庭对法官提出的特殊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少年法庭在审判过程中过分注重对案件的审理,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官的其他角色,从而限制了少年法庭作用的发挥,这也是少年法庭未来发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少年法庭未来的发展
在三十多年的实践中,我国的少年法庭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和感化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不可否認,少年法庭的存在有其价值和意义,理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在少年法庭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向着以下几个方向发展。
(一)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普遍意义上,少年法庭承担的是刑事审判的职能,分担刑庭部分功能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笔者认为,对于一些涉及到未成年人利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特别的保护,这能够体现法律的价值和正义。如果将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扩大,势必会使少年法庭的工作量急剧增加,因此有关方面可以考虑以少年法庭为经验,建立专业的少年法院,然后按照普通的法院分出不同的庭,再由具体的法庭负责相应案件的审理。如此一来,能够使得不同类型的案件由专业的法官审理,提高司法审判的公正性,确保案件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审理。此外,也可以使得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不管是刑事案件,亦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未成年人的权益理应得到无差别的保护,这种功能不只存在于刑事案件中。
(二)惩戒相结合
与一般法庭相比,少年法庭不仅要承担审判职责,还要承担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责任。在部分少年法庭中,职能并没有得到全面的发挥,笔者认为,在未来少年法庭的发展中应当形成一种观念:少年法庭应当惩戒相结合。未成年人的身心还不够健全,在自身诉求的表达和行为方式上会存在不同,少年法庭所要做的就是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实体权利也包括程序权利,既要维护原告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時也不能忽视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权利。除此以外,也要发挥法庭的惩戒作用,从近些年不断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可知,一味地保护也许并不适合所有的未成年人。只有惩戒相结合,少年法庭的价值才能真正得以发挥,在未来的工作中,少年法庭的工作者对此应当加以注意。
(三)法官角色的多元化
对于少年法庭的法官应当扮演何种角色的问题,学界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情理与法律并不冲突,在二者可以兼得的前提下,少年法庭的法官同时也可以扮演其他角色。维护司法正义是法官最重要的标签,法官应当居中裁判,尽量减少个人色彩。但是在少年法庭中,法官可以体现角色的多元化,既要严格遵守法律,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既要专业化也要社会化,不仅要记住自己是一名法官,同时也要充当教师、家长、帮教者等角色,在审理案件之余,也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帮助和教化,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本着耐心、负责的态度感化未成年人,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杜绝再犯的可能性。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法官角色的多元性不仅体现在少年法庭,也是未来法官职业化道路上的必然要求。
四、结语
少年法庭的存在体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同时也展现了法律人性的一面,在三十多年的实践当中,我国获得了一定的经验,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经验,制定一套健全的体制,在全国建立统一标准的少年法庭,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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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