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
吴兴隆 司顺文
摘要: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在行政村域内由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土地、资产等生产资料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是农民在生产实践中按照自愿原则进行合作经营活动的基层经济组织。其发展状况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定及执政效果,也关乎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以及“三农”问题的彻底解决。因此,发展完善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在脱贫攻坚时期认真探索其新情况、新问题,对于贯彻落实党的惠农政策,维护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意义重大。
关键词: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制约因素;对策措施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
自党的十六大和《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迅速发展。2015年上半年(截至6月底)的数据显示,全国有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141.18万家。此外,据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2015年3月19日)公布的数据,截至2014年12月底,入社农户9227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35.5%,而各级示范性合作社已超过12万家,联合社也达到了6800多家,合作社在农业、林业、水利、供销等领域竞相发展,大大激发了农业农村的发展活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己成为了发展和完善我国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主要的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当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了种养殖业、服务业、加工业、粮棉油、果蔬茶、肉蛋奶以及农副产品生产加工等领域,并逐步向金融、植保、农机、民间工艺、农家乐、旅游农业等领域拓展。其水平不断提升、规模不断扩大。
二、主要制约因素
当前,我国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制约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内部制约因素、外部制约因素以及内外交叉制约因素。
(一)内部制约因素
1. 资本投入方面
由于村级经济投入不足而导致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受限,主要表现为缺乏资金,缺少劳动力。从资金上来看,要使己有的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要有稳定的财力支持,其规模效益才能显现;另外,要改变传统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落后状况,就得需要得到一定的资金扶持,否则无法谈及其发展。而当前的融资环境是商业银行的贷款门槛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融资难。从人力资本的角度上看,由于现在农村中的主要劳动力几乎全部外出打工,留守在农村的大多为老人、妇女和儿童,农村普遍出现了“空壳化”现象。
2. 组织规模方面
近几年来,虽然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大了扶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从数量上明显得到上升,质量也有所提高,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小,门槛较低,整体规模依然偏小,在市场竞争中的绝对优势仍然不大。现有的大多数合作社仍然以解决初级农产品销售为主要经营目标,产业链短,产业化程度低,尚未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3. 管理制度方面
农村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有《合作社法》作为保障,但是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依法进行管理的却很少。从当前的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村庄能人、大户或者村干部发起,其组织结构虽然均按照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来设立,并制定了合作社章程,但是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合作社的治理权力却出现了“精英俘获”现象,利益分配有失公平、公正,普通百姓的利益极易受到损害。
(二)外部制约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农村的基础设施、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然而,在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扶持方面尚缺乏具有针对性的促进性政策。虽然国家出台并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其所针对只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则尚未涉及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同时,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地位得到保证,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长仅仅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而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所有法律问题却无法得到解决。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仅仅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规范对象,而我国当前所有的诸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则没有被涵盖。另外,合作社所获得的外部支持缺乏统一,比如赋予合作社公益性质,但在批地、信贷等方面又缺少对其实质性支持,发改委、财政、税收、经贸、银监等在对合作社的管理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缺位”、“错位”和“撞车”,甚至是过度干预现象。
(三)内外交叉制约因素
1. 农民信心不足
当前,“软弱涣散”成为了我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通病,许多村级企业被非法出售给个人,造成了集体资产严重流失,农民的利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正因为如此,农民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失去了信心,从而影响村级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加上集体经济组织经常出现亏损,负责累累,农民对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挫伤,农村基层组织出现了“信任危机”,农民对发展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信心不足。
2. 市场环境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到市场经济环境的影响,少部分农民或者干部的集体意识淡薄,利己思想意识占据上风,是否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于他们来说则无关紧要。虽然这种情况为数不多,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为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三、对策措施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一种双层经济体制,它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我国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均是我国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在落实国家惠农惠民政策时,思想上必须要与国家重大战略决策保持高度一致,统一到社会主义本质上来,要坚定信心,毫不动摇地发展完善和发展村级集体经济。
(二)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培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向前推进,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在对农民素质、农民掌握科技知识和技能、农民的合作意识、农民的市场谈判能力、农民的市场意识和风险意识以及驾驭市场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要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开展能力提升培训,使农民的各种素质不断得到提高,各方面能力得到增强。
(三)做好“带头人”培养工作
众所周知,一个实力强的村级集体经济,必须要有一个自身能力强同时甘愿为集体、为他人共同富裕而奉献的带头人,要有一个有合作意识、团结务实和党建意识的领导班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政策,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基层党组织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来抓,着力破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难题,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提高村级组织服务群众的能力。”因此,培养好基层组织“带头人”的创新意识、合作意识和党建意识,使他们能够带领群众走上共同富裕道路。同时,还要把准政治方向,营造良好氛围,使“带头人”在引领和带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积极做好相应制度安排
要从法律上对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定位,进一步理顺村级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三者的关系。 针对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共性問题,要认真研究并从政策层面上作出有效回应。同时,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完善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政策时,要做到依法办事,从而提高群众的响应度。另外,对国家的相关政策要熟悉,在农村改革实践中使相关政策接地气并不断得到发展完善,要加快对新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明确其法人的主体地位。使之能够真正成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1]叶祥松.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农联模式[M].上海三联书店,2014.
[2]孙迪亮.新型农村建设历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
[3]林毅夫.中国经济专题[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作者单位:中共黔东南州榕江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