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收公平原则解析个人所得税改革

    龚慧

    摘 要:从税收公平原则角度对个人所得税改革进行分析,阐述了什么是税收公平原则,总结出以下几点:普遍课税、横向平衡、纵向平衡。结合这些内容,分析了我国个人税制改革的必要性,认为传统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结合这些内容,总结了税收公平原则角度谈个人所得税制完善,内容有:实施分类和综合相结合制度,最终转变为综合征收制,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合理确定,征税率的合理调整等。希望本次研究能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提供一定帮助。

    关键词:税收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 普遍课税? 综合征收制

    站在国际角度,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分析,能够将其分为三种,包含:分类征收制,综合征收制,混合征收制。现阶段,我国采取的个人所得税方法为分类征收制,通俗来讲,就是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来源,对其进行合理的分类,然后对照税率,对其进行所得税的征收。在新税法实施后,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升至5000元,新设了五个专项附加扣除,这一全新变化,正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税收公平角度进行的税法改革,是我国税法制度不断完善的一次重要标志。

    一、税收的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收税费过程中,需促使不同纳税人的税负与其纳税能力相符合。同时促使纳税人之间负担水平始终在一个平衡状态下。税收公平内容有横向公平以及纵向平衡两个方面,其中前者主要是指经济能力或者纳税能力相同的人,缴纳税费的数额也应当相同。也就是要使用相同的课税标准来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其中后者主要是指经济能力或者纳税能力不同的人,缴纳税费数额也应当不同,也就是使用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收入不同人,税收平衡原则指出,必须进行普遍征税,并且实现平等课税和能量课税。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必要性

    传统个人所得稅制度方面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实施分类税收模式表,不同应税项目分别对费用以及数率进行规定,难以就纳税人所有项目进行综合扣除,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第二,针对多数应税所得项目而言,使用定额扣除方式和多次扣除费用方式,存在避税、逃税漏洞。第三,缺乏规定纳税人以及支付所得的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义务,对个人以及明确纳税人的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以上问题,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分配和调节、组织财政收入职能带来一定制约。伴随着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之间的不断接轨,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不断加快,要求我国必须对个人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新税法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提高了个税起征点,从以往的3500元上升至5000元,这次调节是结合了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收入不断提升的现状。目前,3500元的收入对于北京、上海、深圳来说,收入偏低,对于成都、西安、武汉等新一线城市来说,这收入虽然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但综合当地的房价来看,仍属于较低收入,因此对于收入中低人群征收个税,显然不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而此次提升个税起征点,正是出于这方面考虑,此举一定程度缩减了贫富差距,是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所制定的税制改革,体现了民主性、公平性,故此次个税改革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三、税收公平原则角度谈个人所得税制完善

    (一)实施分类和综合相结合制度,最终转变为综合征收制

    一般情况下来讲,综合征收制就是根据不同的项目,对个人全年数据进行系统的汇总分类,并根据法定费用扣除标准,对个人所得收入进行去除,将超额部分,按照统一规定的累进税,对其进行征税。“综合征收制税负最公平,最终我国个人所得税也应采取这种征收模式”。此种征收模式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高要求,需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同时能够与其进行有效的综合协调。目前,我国现阶段实施的税收制系统,还没有实现信息全部共享的目标,由于地区的不同,户籍人口也相对较为复杂,人口信息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与此同时,受个税收入以及社保系统之间不具备连贯性因素的影响,使得现如今我国还不具备充足的条件开展综合税制。虽然,我国目前个人税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始终以此为目标,但是可以实现的时间,却不能进行明确。

    从目前我国个人税改情况来看,很难在短时间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形式进行转变,并不能将综合征收制合理进行应用。因此,我国在进行个人税改革的过程中,可以将其进行分阶段的改革,首先将综合征收制与分类征收制进行有效结合,为最终实现综合征收奠定基础。在进行分类与综合进行有效结合过程中,相关的部门需要注意,根据所得税的不同,要对其进行分类,然后根据税种监控的难易,对其实施单一税率的综合课征,如:个人薪资、经营收入以及劳务收入等情况。随着实践的发展,个人纳税支付能力会逐渐反应出来。此外,为了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需要对税制模式进行合理设计,针对低收入群众采取免汇总申报。

    当改革达到完全综合阶段,在个人信用制度较为完善时,就需要建立健全金融实名制以及高水平征收稽核系统,进而为综合所得制的良好完善奠定基础。另外,还需要对纳税人全面不同项目的所得税进行统计汇总,并且进行统一扣除,按照每个月或者每次进行分项计算,纳税主要是按照每年收入进行综合计算,这一方式也是国际上的一种做法。

    (二)合理明确费用扣除标准

    1、一般扣除

    财务部在最新发布的个税改革当中提到,将扣除标准向上提高到5000元/月,针对那些月薪5000元的纳税人而言,为其提供175元/月的个税受惠,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则可以享受到每个月1050元的个税受惠。在此过程中,如果将扣除标准提高到10000元/月,月薪5000/月的纳税人,则仍然享受175/月的个税受惠。月薪为10万元的纳税人则享受28000元/月的受惠。对此,若将费用扣除标准向上提升过高,则会导致绝大多数普通纳税人难以获得收益,这种情况下,高收入者享受的优惠就越大,无法体现公平原则。

    针对上述问题,对于如何制定费用扣除标准,相关部门可以在全国确定扣除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省市、直辖市等实际薪资水平和物价水平、各种福利保障等,进行适当的调整。这样做能够充分实现税收公平目的,也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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