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依法治国的新阶段
王巨川
“依法治国”四个字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都赋予了新的内涵:“依”不仅是凭借、使用,更是遵循、敬畏;“法”不仅是治条,更是准则;“治”不是简单的镇压打击,更是教化与管理;“国”不仅是民众,更包括政党、政府和官吏,没有任何团体与个人可以超越法律。
如果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或许还早了些,但要说会议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新阶段,似乎并不过分。
这次会议在梳理65年治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反腐败的新鲜经验,推出了全面改革的战略部署,制订了具体的行动路线图。
可以预见的是,一个崭新的现代国家治理阶段已经充满自信地起步上路。
法治理念新解读
无须讳言,四中全会之前,思想界、舆论界关于法律、法治、依法治国,存在着严重的意见分歧和尖锐对立。四中全会至少从三个方面厘清了这些概念、观念和理念:
一是确立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和依宪治国的指导理念,而且明确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较以往有很大突破。依法治国自1979年作为理念被提出,到十五大通过党内民主程序正式写入党的文件,1999年写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再到十八大上升至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保障。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首先要树立宪法的权威,这一点在四中全会成为执政党与全民的共识。
二是改变了法律是专政工具和武器的旧观念,明确了法律是一种信仰,是一种准则,是一种契约。过去一提起法律,首先想到的就是“打击坏人”,是刑法,是惩罚,而不是正义,这就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因为只要允许一些人把法律曲解为打击“坏人”,那么“坏人”也就同样能够曲解法律打击“好人”,而道德上的“好人”、“坏人”往往是因为立场的不同而没有外在标准。
三是明确了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是依法治国,而不是以法治民。所以,法律最主要的功能首先应当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而不是仅仅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工具去约束民众。只有在公权力得以被有效约束的前提下,法律才能树立起自身的权威而受到民众的尊重和服从。在公权力不受法律约束,并且可以影响和左右法律甚至可以取代法律的情况下,法律的权威就无从谈起,法律的公正性就难以实现,更不会被公众所认同。而在一个冤假错案频发的环境下,人们在自身没有安全感的同时,也会由于遭受法律的漠视而转向漠视法律,导致民间犯罪率高发。
概括地说,依法治国四个字在四中全会都赋予了新的内涵:“依”不仅是凭借、使用,更是遵循、敬畏;“法”不仅是治条,更是准则;“治”不是简单的镇压打击,更是教化与管理;“国”不仅是民众,更包括政党、政府和官吏,没有任何团体与个人可以超越法律。
政法权力新界定
长期以来,中国不是没有法律,单位也不是没有制度,但在执行层面往往是一个人的意见可以超越一切。于是就有了一个顺口溜:党纪国法抵不上领导的看法。党、政府、官员、法律之间的权力关系存在着很多模糊规则,四中全会的决定力图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
一是明确了要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这也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应有之义,因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确认的原则。
二是党的领导是从执政地位出发,偏重于顶层设计的指导,偏重于法律制定的前置,偏重于对执法和司法的监督,而不是各级党委和书记的直接干预,更不是越俎代庖。党作为团体,同样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执政权力。党规党纪也是依法治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三是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事,不允许越权违法。
四是斩断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之手,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如果这条制度真能不折不扣执行下去,对“一把手”会产生很大震慑作用。那些拍脑袋决策、外行瞎指挥、人治思维恐怕都要三思而后行了,因为你的头上将有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辈子悬着,不管你走到哪里、不管你是退休还是升迁,都可能因为一次重大责任而付出惨痛代价。
司法关系新规范
现代国家治理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司法关系的相对独立,形成相互制约,防止专权滥权造成司法不公。
中国司法从“文革”时期革命委员会的所谓“一元化领导”之后,司法实践中尽管一再强调公检法相对独立办案,但更多的是相互配合,这一方面提高了效率,一方面又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四中全会的一个很大的亮点,就在于规范司法关系,打破条块壁垒,强化独立办案。
一是立法方面明确提出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立什么法,怎么参与,要健全相关的制度,不能随意制定法规和规章,让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
二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这项改革很有现实意义,因为当下社会损害公共利益的事很多,比如地方利税大户污染环境、比如垄断央企损害消费者权益、比如行政机关乱收费,等等,由于法律空白或者当事人原因,这种行为无法以公益诉讼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即使一些公民以公益诉讼名义打官司,也往往受到很多法律瓶颈或者非议阻碍。
公益诉讼制度,其实应该把口子放得更开一些,不但检察机关可以用公诉的形式提起公益诉讼,个体消费者也应该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直接告到法院,让那些污染环境的、售卖有毒有害商品的,胆战心惊。
当然,公益诉讼在中国毕竟是个新鲜事物,一步到位也不大现实,所以,先搞好公诉形式的公益诉讼,也是一种必需,搞好了,个体发起的公益诉讼,自然就能出现。
三是司法改革的推进符合社会期待。比如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不仅是省级以下的垂直管理,还是全国范围内的。以后不一定按行政辖区设立法院,最终都是为了去行政化。此外还包括人员的去行政化,强调法治专门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不再强调行政职别和行政认定。
市场秩序新常态
市场经济说白了就是法治经济。在法治基础上建立的市场经济,倡导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经济中的问题,促进市场运行的高效有序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进一步深化改革释放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秩序,发挥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就更加需要法律的保障。现代市场经济要以法律为纽带,以市场为中心,把政府、企业和个人活动有机结合在一起,实现经济效益。例如要严格司法执法,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有效遏制破坏公平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为企业合法发展提供法律保证。
建设法治经济,就是要建立健全与当前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反映在现实中就是很多时候人们不是按游戏规则办事,遇到问题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存在诸多主体不同权、权利不平等、民营经济发展受限等问题。还有经济领域中的产品侵权、商业贿赂、垄断、假冒伪劣等现象破坏了市场经济,扰乱了市场秩序。由于司法还没有做到足够的独立公正,也对市场竞争和市场秩序伤害很大。
另外,执法不严的问题也在很多领域存在,法律监督体系和保障体系不够健全,也影响甚至扭曲市场经济体系的运行。法律不健全,法治不彰显,就有可能滑向经济学家吴敬琏所说的“坏的市场经济”。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又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惟一的保证就是依法办事。
从法治的角度来说,政府要“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能做的事情,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越雷池一步。现实状况是很多时候政府法无授权也在为,表现为对市场的过多干预。政府的职能应该是在法律授权之下提供公共服务,进行产权保护、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
从本质上讲,腐败是依靠特权来配置资源,进行权钱交易,或者以权力而搅和买卖,破坏市场公平。腐败是市场经济的大敌,是发挥企业家精神的大敌。这也是为什么每个落马高官背后,都有一个甚至一批企业家倒下的根源。反腐败,就是要扫清市场经济的特权障碍,为发挥企业家精神创造条件。
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最大限度地调动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生产力落后的状况。四中全会无疑使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
和谐社会新期待
依法治国的理念是现代社会文明最主要的标志,中国对这一理念的认可,从1979年提出,到2014年确立并开始全面推进,仅仅35年。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人民有理由对未来做更多的期待。
应该说,法治已经成为中国社会最大的公约数和共识,不论你关不关心它,每个人的生活都注定和法治水平、法治进程息息相关。
法治其实就像是道路上的交通标线,决定着你能不能转弯,能不能调头,能不能加速,还告诉你啥时候坚决不能越线,啥时候可以超车。每个人的日常行为,都和法治息息相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都和法治息息相关。业主公约、社会规范、乡规民约等等,其实也可以视为一种日常“法律”。
中国社会尽管长期缺乏法治理念,与现代国家治理有不小的差距。但是,博大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并不缺乏法治的因子。历史上的中国也曾经在世界上引领过国家治理的潮流,度、量、衡、律、法、刑等现代法律标准与要素,中国都曾经拥有。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多少,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以简治烦惑,以易御险难。
万物皆归一,百度皆准于法。古人的这些话包含着对于社会治理的经验与智慧,遗憾的是中国人往往说得好做的不好,做不到知与行的统一。学习别人也是只学皮毛,注重实用而不虚心体会价值。中国无疑要融入现代国家治理的时代潮流,甚至不乏引领潮流的勃勃雄心,但一切都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依法治国是一个很庞杂的命题。中国社会长期未解决的问题是“权治”扭曲“法治”。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上升为执政党意志是一种进步,但在长远的国家治理实践中,当权力和法律冲突时,政治家真正能够收敛权力,服从规则,其他也许就好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