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设置放流苗种定点供应基地的必要性
高峰
近年来,受水域污染、过度捕捞、各类工程建设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部分水域呈现生态荒漠化趋势,增殖放流可有效增加天然水生生物资源量,改善生物群落结构,修复水域生态环境。而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种质量优劣以及能否保障有效供给,直接决定了放流效果。山东早在80年代后期,便设置了苗种定点供应基地。河北省因放流资金比例较小,目前尚未设置定点供应,但2015年7月,海、淡水苗种列入到政府采购目录后,放流苗种作为有生命、有放流时限的特殊商品,一些地方出现了苗种采购错过放流时间、招标难等现象,影响了放流任务的如期完成。为确保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效果、按期采购实施放流,强化源头管理,提高苗种质量,保障水域生态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增殖放流工作的有序开展,本文就设置定点苗种供应基地的必要性谈几点意见。
1设置定点苗种供应基地是增殖放流工作的迫切需求
近年来,在中央、省财政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河北省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据统计,自开展放流以来,累计投入2.1亿元,增殖放流20多个水生生物物种苗种364亿尾(粒),每年创造效益5亿元以上。全省Ⅰ类海水水质标准海域面积达17万hm2,内陆Ⅲ类水质以上水域过半,水生生物多样性明显恢复。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但由于尚未设置苗种定点供应,给放流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问题也很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采购程序用时长,影响当季实施放流
2015年7月,海、淡水苗种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后,海、淡水苗种的采购统一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新成立的公共资源服务中心具体实施,程序为:发出公告、企业报名、按时排序、核实审查、公开开标、中标公示,整个过程需要25~30天。苗种企业中标后,接受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的实地检查、评定,而后实施育苗,这个过程又需要20~30天。在招标顺利的情况下,从招标到育苗结束需要近两个月的时间。按照河北省每年2月底下达资金和任务的实际时间来计算,以每年3~4月放流鲢、鳙、草鱼等苗种为例,往往就错过了放流季节,即便是匆忙实施,效果也大打折扣。
1.2内陆淡水苗种企业分布不均,影响按期采购
据统计,河北省达到生产规模、条件、能力的淡水苗种企业近百家,但受水域面积大小等客观因素影响,企业分布严重失衡,水域面积较大的市,苗种企业相对较多;水域面积小的市,苗种企业仅一两家,冀北、冀中、冀南三个地区企业数量比例差距悬殊,无形中给按期采购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
1.3“包小量少”,苗种生产企业的积极性不高
任务下达后,各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一般都按照资金量平均打包实施采购。苗种企业一般按成本核算盈利比例,定向、定量、按订单育苗,如果招标的放流资金包达不到一定比例的盈利,苗种企业就存在着懒得投标、不愿投标的现象。比如:10万元的包,企业会核算人工、水电等成本,看值不值得竞标,往往就会出现无人问津。如果实施苗种定点供应,整合并放大单个苗种数量和资金包,使企业有利可赚、值得去干,就能激发企业的积极性,保质保量完成育苗任务。
2设置定点苗种供应基地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设置定点苗种供应基地,设定生产规模、生产设施、生产能力、技术保障等要求,旨在确保按期实施采购放流,强化放流源头管理,重点是提高苗种数量、质量保证。国务院、农业部对强化苗种管理、合理布局生产基地均做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国务院2006年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第三部分第二节:“合理布局增殖苗种生产基地,确保增殖苗种供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第九条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苗种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中央财政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有关情况的通报》(农办渔【2015】52号)中,对下一步增殖放流工作中把好苗种质量源头关提出了:“加强对供苗单位生产设施、供苗能力和技术保障的审查,以及增殖放流制度规范的宣传培训”的具体要求。河北省在年初也印发了《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冀农渔发【2016】9号),对苗种生产单位的企业资质、技术保障设定了具体要求。从以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来看,增殖放流要取得良好效果,确保苗种质量,规范供苗单位管理是关键,因此,选取技术成熟、经验丰富、设施条件先进、齐全的供苗企业作为定点基地是保障放流效果的根本。
3设置定点苗种供应基地的几点设想
新形势下,随着增殖放流规模的不断扩大,对用于放流苗种的质量和供苗企业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巩固提高和保障放流效果,对供苗企业实施全程监管,加强苗种管理,进一步完善放流操作程序尤为重要。为此,对照山东的经验做法,结合河北省冀北、冀中、冀南三个区域苗种企业相差悬殊的实际,建议通过设置定点苗种供应基地,合理布局,解决采购过程中出现的放流过季、招标难等现象,具体做法:
3.1设定门槛,优中选优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精神,结合河北省苗种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在亲本数量、质量和生产设施、能力、规模,以及技术保障、资质信誉等方面,制定严格的标准并划分增殖放流苗种种类。在此基础上,通过选择性招标或招标服务的方式,优中选优,分类设置定点基地。
3.2成立组织,搞好培训
确定定点苗种供应基地后,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位以上渔业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结合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对定点苗种供应基地负责人、技术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培训用于增殖放流苗种的生产要求和实施程序,努力培养一支认真负责、业务熟练、技术过硬的专业化增殖放流团队。
3.3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每年度增殖放流任务结束时,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增殖任务完成情况评议表》,对供应站增殖任务的完成数量与质量进行评议和实地考核。并根据评议和考核意见,每三年对定点基地进行一次调整,对评议较差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苗种供应定点基地资格,严格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3.4建立备选,及时增补
在设置定点苗种供应基地的同时,每个种类的定点基地多预留两家,建立良好的往来关系,参加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按照对企业的考察结果进行排序,以作为定点供应基地的备选,需替换增补时,按照排序择优选用。
3.5终止撤销,新晋补充
定点供应基地法人资格被注销的、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已无法承担增殖放流任务的、在增殖放流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评议较差的,终止和撤销其定点供应资格。需要补充和新晋的,从评审通过的定点基地备选库中择优选取。
总之,通过设置定点苗种供应基地,切实把好苗种质量这一源头关,提高苗种质量,确保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效果,保障水域生态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河北省增殖放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促进现代渔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