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民族村寨民宿经济模式研究

    【摘 要】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是我国拥有最多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的州市,其民族村寨旅游在文化旅游的推动下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黔东南民族村寨民宿经济在其旅游业迅速发展中也逐渐发展壮大,成为了区域经济中不可忽视的力量。筆者经过两次为期一个月的调研走访,选取了一些村寨作为重点考察案例,从民宿开发和经营模式出发,试图总结当前黔东南民族村寨民宿经济的经济模式。

    【关键词】 黔东南 民宿 经济模式

    当前,结合民宿开发方式,按照运作模式,民宿首先可以分为经营者自发开发的个体经营式和合作经营式两大类。

    一、个体经营式

    个体经营的民宿也可分为主业经营和副业经营两种。早期民宿的经营大都是以家庭副业的方式,依托自家房屋开发。在旅游旺季时,民宿主人将房屋提供给游客以经营民宿获得收入,在淡季时,在经营民宿的同时,经营者会分配更多的精力到原本从事的其他经营活动或农事活动上,民宿经营不作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随着民宿经济的渐热,民宿创造出越来越多诱人的商机逐渐吸引着各界投资人先后介入,原本被定义为家庭副业的民宿经营模式逐渐成为了许多投资人的主业在经营。目前以主业经营的民宿,大部分房屋来源于租赁,发展较为成熟的民宿一般都推出了自己的民宿品牌、拥有较为成熟的经营管理体系,民宿价格稳定,客源市场也分布较广,这类民宿在黔东南境内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和主要旅游村寨的核心景区内。

    二、合作式

    合作式经营的民宿开发模式根据其中参与主体的主导程度,大致上被分为四种类型:政府主导模式、社区主导模式、公司主导模式、NGO主导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主要是“政府+农户”模式,也可能有更多的参与主体变为“政府+农户+公司”、“政府+农户+社区”、“政府+农户+协会”等等,总之,其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是政府和农户,而政府是在民宿开发中占主导地位的主体。该模式为政府统一引导,大力支持和引导当地居民参与旅游活动。政府会为民宿经济提供一定的保障,例如制定当地民宿经营规范、建设基础设施、组织从业人员旅游培训、招商引资、进行市场监管等。政府在旅游开发中会促进民宿经营者不断提高民宿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旅游产品,形成当地特色,从而增加就业机会、盘活闲置资源、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也可能促进当地特色资源与文化传承。在黔东南州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西江千户苗寨,在政府政策推动力下,千户苗寨于十年间顺利完成了从小农经济的传统功能向旅游经济的新功能模式转变。而随着千户苗寨的知名度日益提高,西江民宿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主要问题例如民宿同质化发展严重,以及由于民宿开发同时带来经济利益和村民生活社区生活秩序改变后产生的一些政府与居民间的利益纠纷矛盾。

    社区主导模式,主要是“社区+农户”模式,一般由当地社区如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动员当地居民共同参与旅游开发,社区辅助管理。由于社区本身的自治属性,社区主导的特点在于居民参与社区事物与活动的行为过程,社区居民要享受发展的成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村民们在社区其他成员引导下或基于自身需求和意愿自发地参与到这项社区公共活动事务中,以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功能与目标。这一模式在黔东南的典型代表是郎德上寨,郎德上寨的旅游开发实行以“工分制”为核心的社区主导模式,这种制度是的形成源自于这支苗族同胞历史上团结一致、平均分配的社区文化。在寨内社会精英的带领下,当地村民自发修复了寨内的文物点,申请博物馆资格,成立了郎德上寨旅游接待小组。旅游项目产生的收入由村委会统一收取,留取25%用于村寨修桥修路、维护寨容寨貌等公共开支,剩下的再根据每位村民在旅游接待中发挥作用的大小进行分配。工分制让每个村民都有平等参与到表演和分配中的权利,也让这种身居于这种制度之下的郎德上寨村民和其村寨文化变成了游客眼中的一道风景。

    公司主导模式,这种模式的参与主体除了公司和农户外,也可能有政府或社区参与,但旅游的经营开发主导方为公司。一般是一些富有实力及看好当地并投资旅游业发展的企业,与当地政府达成协议,统一管理某一区域的旅游开发建设。依托当地独特的资源,利用当地富有特色的房屋,将当地居民或房屋主人吸收进来发展旅游活动,发挥他们对本地资源与文化的了解,为游客提供统一服务。而公司主要负责旅游地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与参与旅游服务的居民建立劳务雇佣关系、对外宣传营销、吸引游客,公司与农户互为依托,共同促进当地旅游业发展。这种模式在黔东南的典型是早期的肇兴侗寨,然而企业市场化运作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开发和经营中的一些做法极易引发当地村民不满而遭到抵制。由于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2013年,肇兴侗寨旅游公司的企业经营权被政府一次性回购,向新的开发模式转化。

    NGO主导模式,NGO全称为“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的非政府组织。以协会主导为例,在该种模式的旅游开发中,旅游开发的发起人为协会,作为一个NGO组织,通过对村民培训、培养村民的自主发展能力,帮助村民建立起民宿、餐馆等,并帮助宣传推广。这种模式曾在黔东南巴拉河流域的7个村庄同时展开,由贵州旅游协会牵头,各寨也成立了专门对接的当地旅游协会,协会经过对选定村民的培训和资金扶持后每个村成立了两家民宿,并要求这两家民宿拿出每年经营收益的20%扶持寨内的下一家民宿成立。然而经过几年的发展之后,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这种开发模式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很多当时扶持的大部分其他民宿因为家里的客房和游客有限,经营旅馆的收入并不能满足全家支出,很快就又外出打工了,协会的初衷并没有实现。

    【参考文献】

    [1] 蒋佳倩,李艳.国内外旅游“民宿”研究综述[J].旅游研究,2014

    [2] 张延,代慧茹.民宿分类研究[J].江苏商论,2016

    作者简介:李思捷,1994年2月25日出生,女,汉族,籍贯陕西,中央民族大学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少数民族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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