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传统政策目的之检讨
李蕾,于飞
摘 ? ? ?要:监狱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镜子,它既是文明产生的标志,也反映着社会最丑陋的现象。长期以来,监狱承载着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政策目的,但不断上升的犯罪率和监狱的人满为患促使社会开始反思:监狱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落实刑事政策目的;监狱面临的现实困境;如何面对、认识和运用监禁刑等等。本文在对监狱所遭受质疑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监狱的传统政策目的进行了反思。
关 ?键 ?词:监狱;一般预防;特殊预防;行刑成本
中图分类号:D926.7 ? ? ? ?文献标识码:A ? ? ?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2-0104-06
收稿日期:2014-09-20
作者简介:李蕾(1985—),女,江苏徐州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刑事司法;于飞(1983—),男,辽宁本溪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刑事司法。
刑罚是犯罪的逻辑结论。刑罚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任何对应于犯罪的刑罚都需要依托于一种特定的方法,体现特定的政策目的。早期的刑罚方法体现的是单纯的报应与复仇,源起于人类对待罪恶的朴素的道德情感。随着刑罚制度的不断演进,在控制与预防犯罪的历史环境之中,以剥夺人的行为自由为主要手段的监禁刑逐步演变成为主导性的刑罚方法。相应地,人类社会也赋予了监狱重要的政策目的:一方面,通过监狱对罪犯进行隔离和教育,实现特殊预防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强化监狱的威慑功能,实现一般预防目的。然而,监狱在历经几百年的实践后,全球范围内的“罪与罚”问题陷入了一个“怪圈”,即监禁人数越多,犯罪人数就越多;犯罪人数越多,监禁人数也相应增加,监狱愈发人满为患。有鉴于此,人们逐渐发现,过度依赖监狱的矫正预防作用、过度迷信监禁的威慑功能和改造能力,是一种陈旧理念引导下的政策失误,其社会效果值得怀疑,因此应当重新加以认识。
一、监狱的一般预防功能面临挑战
一般预防论着眼于刑罚的痛苦性,认为刑法的基本功能是将刑罚的痛苦预先公告于社会,并且利用该公告的威慑作用形成社会的心理反射,从而达到普遍预防犯罪的目的。在长期的演变发展过程中,监狱逐步承载了一般预防的政策目的,成为对全社会进行心理强制的物理载体。令人遗憾的是,监狱的现实威慑效果却与监狱的理论设计初衷背道而驰:按照朴素的观念,如果监狱一般预防功能可以发挥作用,那么监狱关押人数越是庞大,其心理强制作用越明显,犯罪率也理应降低。但现实的监禁实践却恰恰相反:1970年-1975年,全球平均犯罪率为900/100000;1975年-1980年,全球的平均犯罪率上升至1300/100000。[1]2000年-2010年,全球平均犯罪率已上升至3000/100000以上。[2]我国的刑事犯罪总数,1978年为50多万起,1990年突破200万起,2001年达400万起,2005年犯罪总数为468万多起。近5年来,犯罪总量虽出现过小幅下降趋势,但总量均高于450万起之上。[3]以上数据说明,一般预防理论和威慑刑思想“企图以有限和不变的刑罚资源来应对无限和变化的刑事犯罪,这必将以失败告终”。[4]对此,笔者认为,监狱对于绝大部分罪犯来说既没有预防功能,也没有镇压效力,这是监禁本身不完善以及错误的理论所形成的后果。也就是说,刑罚对社会的作用力存在着明显区别,对监狱威慑功能的期待同面对威慑的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与规范意识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正相关联系。就连当代最著名的一般预防论者安德聂斯也承认,“刑罚不可能对所有人都产生一般预防的效果”,“即使事先知道犯罪将遭受刑事制裁,在行动时也忘乎所以,不顾一切地犯罪”。[5]也就是说,在行为人的理性不足以使其通过合法行为规避刑罚的情况下,在行为人的价值观念中还有比被判死刑更为重要的问题上,行为人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提高犯罪的恶性来得到心理上的补偿。①更何况监狱中服刑的痛苦只能使直接受刑者受到威慑。换句话说,刑罚的直接作用并无直接针对非犯罪人的实际价值,希望通过刑罚的直接作用来预防非刑罚承受人的犯罪,只是逻辑上的推论,刑罚威慑的合理性无法得到科学的解释,而刑罚威慑的真正效果则很难得到实践的证明,并且没有证实的有效途径。
二、监狱的特殊预防功能遭受质疑
所谓的特殊预防,指的是通过刑罚的具体适用来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的特殊目的。特殊预防论特别关注犯罪人,将已经实施了犯罪并且已经接受刑罚宣告的行为人视为刑罚预防的唯一对象。具体到监狱的问题上,监狱较好发挥特殊预防功能的主要指标就是重新犯罪率②的下降。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体现着监狱特殊预防功能发挥的好坏,是监狱功能的“晴雨表”与“风向标”。但现实中,“再犯蔓延”的现象却与监狱所承载的政策目的背道而驰。
(一)发达国家重新犯罪率的居高不下
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90年代的调查:罪犯刑释后3年,美国重新犯罪率为46.9%,其中51.8%的人重返监狱。2006年,英国的重新犯罪率是57.6%,③法国为50%,日本为57.2%,原联邦德国为62%。[6]1990年美国监狱中的罪犯是748000人,重新入狱人数是467000人;2000年监狱中的罪犯是l357000人,重新入狱人数是728000人。[7]另有数据显示,全美2000年有600000名罪犯出狱,其中有67%的罪犯在释放后3年被捕;有30%的罪犯在释放后半年内被捕;有47%的罪犯在释放后3年内因重新犯罪而被定罪;有25%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3年内因新罪而重新被量刑。[8]据新西兰惩教署1998-1999年度报告显示:新西兰罪犯释放后24个月内重新犯罪及被判刑的比率为80%;加拿大57%;英格兰56%;澳大利亚37%的罪犯获释后36个月内再犯重罪;日本(1990-1994年)42%的在押犯人为累犯。[9]由此,发达国家的重新犯罪率之高可见一斑。
(二)我国重新犯罪率的不断攀升
据资料显示,我国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率,1982到1986年5年间平均为5.3%左右。[10]到上世纪90年代,我国重新犯罪率始终保持在8%左右。1992年《中国改造罪犯状况白皮书》公布的重新犯罪率是6%-8%。有分析指出,1984到1990年重新犯罪比较增长了2.2%;1990到1996年重新犯罪比较增长了2.55%点,1996年重新犯罪率是11.10%。[11]1996年后,无全国范围的权威统计,但从相关省份公开的数据看,近年来我国重新犯罪率仍持续走高。如湖北省1997-2000年重新犯罪比重分别为17.9%、21.1%、19%、23%,而山西省2000年重新犯罪率也上升到13.47%。[12]这些数据足以说明,监狱的威慑力越是强大,犯罪的恶性程度越是严重;监禁刑的覆盖范围越大、行刑时间越长,犯罪涉及的领域越是广泛;监狱内有利于累犯的因素越被控制,重新犯罪率却成反比增长。
(三)重新犯罪率与监狱功能
政策真正价值在于体现时代的要求。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和累犯率迫使社会反思:监狱能否担负起威慑犯罪和减少累犯的任务?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能否有效发挥?理论上的经典假设和现实中犯罪的爆发性增长为何呈反比关系?监狱究竟应当承载怎样的理论使命,又应该实现怎样的现实目标?关于这一问题的答案,实证主义学派代表人物龙勃罗梭早在几百年前就对监狱功能进行了论述:“监禁除了对偶发性犯罪人尚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外,对于其他犯罪人来说则根本没有什么意义。”
三、监狱服刑引发特定负面效果
监狱非但未能有效实现相关理论的期待,反而引发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这一系列的连锁负面反应使监狱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人类社会“恶”的集散地,成为刑事司法不可忽视的因素。
(一)监狱引发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
集中关押导致恶性观念的传播和犯罪技术的交叉。无论如何严格地贯彻分类制和累进制,监狱内的交叉感染是难以避免的。在监狱里,罪犯要么学会新的犯罪手段,要么强化实施犯罪的恶性,①要么增强反侦查能力,除非实施绝对单独监禁。但绝对单独监禁却违背了监禁的最基本原则,因为监狱必须给罪犯留有一定放风和共同作业的时间。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认为:“应当弱化监狱在刑罚执行中的地位,监狱几乎起不到矫正犯罪的目的。监狱是犯罪的学校,它教人实施最有害的犯罪和团伙犯罪。”[13]
从犯罪人的角度分析,高智能犯罪寥寥可数,监狱内绝大部分罪犯是社会底层,此类人员被监禁在一起,不可能讨论具有积极意义的事。正如龙勃罗梭所言:“拘禁生活使犯罪人远离了社会的良好事物,远离了艺术、科学等人类高尚的东西,使得本来就比较恶劣的人更加滋生出做恶事的欲望”,仅能交流犯罪方法,提升反侦查能力。“监狱里,犯罪人充满相互熟悉的机会,充满学习和训练自己还不甚熟悉的犯罪手段的机会。”[14]历史上,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监狱都存在着交叉感染,监狱因此被龙勃罗梭称为“犯罪的大学”。在某种意义上,这就是近代监狱的宿命。
从监狱角度分析,在狱内犯罪人这一特殊群体中,犯罪成为“合理”,对犯罪的耻辱感不复存在。相反,这一特殊的“场”会使场内的人对犯罪产生认同,普遍感到犯罪是社会造成的,而非其本身的问题,进而集体仇视社会。正如有学者指出,“把犯人带出正常社会并将其置于到处是罪犯的异常社会中去,并以此希望他们(在释放后)能适应社会,这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15]此外,监狱管理者一般都漠视罪犯的尊严,罪犯人性将不断麻木,这使得监狱成为社会中“恶”的源泉。
(二)监狱生活使罪犯难以顺利回归社会
对犯罪人而言,监狱带来的最严重的负面伤害就是人格上的“监狱化”倾向。[16]监狱亚文化不可避免的会助推服刑人员监狱人格的养成。也就是说,“对监狱亚文化的适应程度会直接影响到犯罪人待遇。罪犯改造、监狱管理的各项制度准则在监狱亚文化的作用下,不仅不能矫正犯罪人,相反却有可能成为更糟糕的人格的塑造平台。”[17]这种人格是犯罪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比如获得更高的服刑待遇或者为了缩短刑期而表现出的表里不一的虚假人格。日本监狱学据此将适应监禁生活、能够获得优越待遇的犯罪人戏称为“刑务所太郎”。②从另一个方面讲,监狱具备强大的“负面标签作用”:一是刑满释放人员被社会公众看做“异类”,存在着偏见、歧视的社会情绪;二是犯罪人自身的自我认同上由内而外的产生排斥,进而仇视且不愿融入社会。这种“标签作用”使罪犯丧失了再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回归社会后障碍重重,难以适应社会生活,更容易被社会淘汰。
总之,在监狱行刑始终面临“狱中封闭式”和“狱后开放式”的矛盾、狱中“阻断社会化”和出狱“再社会化”的矛盾。过度相信、依赖监狱的矫正功能是一种落后刑罚观念指导下的政策偏差。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将一个人关押在高度警戒监狱里数年之久,告诉他每天睡觉、起床的时间和每日每分钟应该做的事情,然后再将其抛向街头并指望其成为一名模范的公民,这真是不可思议的事情!”[18]
(三)“监狱等同于痛苦”的逻辑假设被狱内人群的替代功能所否定
监狱设计初衷是通过将罪犯与社会隔离,以此给罪犯带来痛苦。这一设计本身在逻辑上没有问题,但在行刑实践中却弊端尽显。监狱切断了罪犯固有的社会关系,但却立即在狱内形成新的社会关系——狱友关系。这一特殊社会关系的替代性很强,使监狱的隔离功能大打折扣,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罪犯的痛苦。换言之,尽管狱内饮食起居条件较差,但罪犯既能享受充分的闲暇又能与同类相伴,“这就使监狱成了一部分犯罪人的安乐窝,成了犯罪的温床”。[19]这一点再次验证了龙勃罗梭的预测:“用监禁把犯罪人同家属、亲友等隔离的方法,对于本来就没有正常的亲友感情的人来说,并不意味着严厉的惩罚。”
人群的强大替代功能导致监狱教育、改造、惩罚功能的弱化,具体表现为:监狱服刑人员的再犯率、累犯率是所有刑罚中最高的。相比之下,财产刑的再犯率、累犯率极低,因为财产的剥夺使罪犯感觉到切肤之痛。
(四)监狱与社会容忍度之间的摩擦不断加剧
从理论上说,监狱应建在城市的边缘,而非远离城市的郊外,以发挥监狱的威慑作用。但随着当今监狱数量的不断增加,政府面临着监狱选址问题上的巨大难题。也就是说,在社会可容忍性的范围内,单纯依靠增设监狱的方式来解决监狱人满为患弊端的传统做法,面临着迫在眉睫的变革。目前,监狱的扩容现象已经超出了社会的容忍度,监狱人数的增长与城市本身人口增长的比例已经明显失调。对此,政府只能通过增加监狱监禁量来收容不断庞大的服刑人员。如果说在中国,因为土地国有,政府平衡土地关系不会发生问题,因而这个问题很容易解决。那么在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民众会提出严重抗议,而私权保障的严密法网使民众的抗议诉讼很可能胜诉,这无疑给监狱建设带来障碍。
四、监狱人满为患,行刑成本较大
随着监禁人数和判处刑期的不断增加,监狱系统运行所需要的行刑成本居高不下,监狱给社会造成了极为沉重的财政负担。一方面,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不能接受监狱过于巨大的行刑成本,另一方面,各国虽不能接受但又不能减少或回避这一开支。
(一)监狱羁押人数不断增加
由于犯罪总量的持续攀升和监狱的过度使用,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监狱在押犯人数持续增长。据统计,当前,全球范围内监狱服刑犯共有920万人。其中,美国在押的人数为230万,占全世界在押人数的1/4。我国的在押人数占全世界的15%。[20]以上数据反映出一个极为庞大的监狱财政预算,监狱消耗已经并将继续消耗大量的社会资源。
监狱人满为患是许多国家监狱面临的现实问题。例如,美国在1990年至1998年间,平均每年入狱人数比上年增长63144人,年增长率为6.7%。1998年底,已有30个州报告监狱人满为患,共有24925名州罪犯被迫在当地看守所或其他机构关押。[21]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现有33所监狱只可关押约8万人,但却实际关押着15.6万人,每名犯人平均生活面积仅为6平方英尺。[22]在英国,1950年至1980年间新建了24所监狱,1980年至今新建了22所监狱,监狱平均造价约为10万英镑,但仍跟不上罪犯数量的持续增长,2003年就有7.2万人关押在137所监狱,达到关押饱和状态,[23]人满为患现象引发了1972年的布里克斯通监狱大骚乱。法国监禁数量同样持续增长,1994年4月,法国在押犯人数首次突破57000人,在司法部向议会提交的法案中,把该问题视为监狱最严重的问题。[24]此外,意大利也面临着监狱人满为患的窘境,其205所监狱关押着6万多名罪犯,但其监狱法定容量为4万人。[25]在我国,1997年监狱羁押量已达142万,当时超监禁负荷近40万。[26]1997年第三季度,我监狱押犯总数为143.1万人,而当时全国监狱的关押能力只有110万人左右,超押33.1万人,超押率为30.09%。[27]2000年底,全国720所监狱押犯为144万人,超押24万人,超押率为20%。2002年底,全国在押犯达到150万人,监狱拥挤的状况更加严重。[28]
(二)监禁单个犯罪人的高昂成本
随着人权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世界人权宣言》、《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囚犯待遇基本原则》等系一列国际法文件构筑了一整套囚犯权利保障体系,这一方面是囚犯待遇标准不断向前推进,另一方面是狱内服刑犯人的监禁成本不断提高。有统计指出,监狱关押一名罪犯的平均成本是侦查一个案件的10倍。①
根据联合国在全球范围的统计,监禁成本最高的是北爱尔兰,关押一名罪犯的平均年开销约为12万美元;其次是荷兰,为8.5万美元。经联合国统计,1994年平均每一个罪犯的监狱开支大约在3-4万美元;①英国平均每个罪犯为2.77万英镑每年;西班牙平均每个罪犯为1.38万欧元每年。我国监禁一名罪犯的平均费用接近2万人民币每年,[29]以我国在押犯150万人计,[30]总监禁成本可想而知。正如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指出的:“罪犯们什么也没有付出,而社会却为他们支付生活费,纳税人也增加了一种新的负担,增加了社会受到的侵害。”[31]
单个罪犯的监禁成本并非静态的、统一的,而是不断攀升且因人而异的。一方面,随着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单个囚犯的监禁成本也在不断提升。以美国为例,1991年,每名在押犯每年约花费19万,而2009年度每名在押犯每年花费上升至约29万,上升率达53%,[32]其消耗的司法财政资源可见一斑;另一方面,随着罪犯人身危险性和健康状况的不同,不同监狱的安全警戒费用也存在明显区别。以美国为例,一张最低警戒度监狱床位的平均建设费用为30752美元;中等警戒度监狱床位为51299美元;一张最高警戒度监狱床位为79770美元。[33]此外,老年犯、病残犯的监禁保障费用更高。在美国,关押60岁以上犯罪人的费用平均为69000美元。[34]
(三)监狱系统整体运行消耗的巨大社会资源
承载庞大监禁人数及配套警戒、保障措施的监狱,其整体运行需要消耗巨大的财政资源。就近年来监狱行刑领域的财政支出而言,美国每年用于矫正罪犯的开支达200亿美元,[35]法国司法部约为200亿法郎,[36]英国2002年监狱经费预算高达20亿英镑;[37]西班牙监狱经费预算2002年增至7亿欧元;[38]日本监狱系统的年开销约为2100亿日元至2500亿日元。[39]在我国,2000年全国监狱系统总支出为122.33亿元,财政拨款为88.23亿元;2001年全国的财政收入是16000多个亿,监狱决算是实际执行144亿,[40]但仍远远不能满足全国监狱运行所需。
监狱整体运行所需的财政资源并非固定不变,随着监狱内人数的进一步扩大及监禁刑期的延长,大部分国家监狱的财政支出不断提升。美国量刑改革委员会曾于2012年8月7日发布过一份报告,该报告显示出近年来美国监狱整体费用的上涨趋势。1991年,美国联邦监狱人口数为71608人,监狱开支13.6亿美元;2009年,监狱人数为208188人,联邦监狱运行开支60.9亿美金。2009年,美国总预算仅4万余亿美元;2009年美国国民生产总值为129903亿。[41]
随着监禁人数的不断增加,监狱系统的整体运行还需支出巨大的新建、扩建费用。有统计显示,德国近年来用于监狱建设的支出高达25亿马克(约12.5亿美元),用于扩大监狱的容量;法国财政支出35亿法郎(约8亿美元)新建了7座监狱、扩容了5座监狱。[42]
(四)监狱消耗极大的机会成本
“在具有稀缺性的世界里做出的一个选择要求我们放弃其他事情,实际上,我们付出的代价是做其他事情的机会。”[43]这就是所谓的机会成本。一般而言,付出的机会成本越小,行刑效益越高。在行刑领域内,监禁刑的适用使得其他刑种无法得以适用;监狱建造费用的消耗使得其他公共事业无法开展;监狱的选址使得其他机构无法在特定地域发生社会效益。而当其他行刑方式、其他社会事业、其他统一地点的建筑得以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时,监狱行刑的机会成本相应提高。
马克思曾经说:“犯罪的概念本来就包含惩罚的意义。”这里的刑罚主要是指监禁刑。在传统观念中,罪和罚被看作是因果现象,被看作是相互作用的关系。但到了当代社会,特别是在恶性膨胀的犯罪率和新型犯罪层出不穷的治安形势面前,监狱切切实实地存在着无能为力的弱点。在法现实主义看来,既然社会耗费巨大的代价所维护的监狱最后却成了影响社会发展的障碍,那么否定这种刑罚的要求当然有益于社会,也就毫无疑问地有利于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中心统数字显示,2000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其中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新加坡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即便是比率较低的韩国和俄罗斯,也分别达到了45.90%和44.48%。[44]
鉴于此,“犯罪的概念中本来就包含着监禁”的制度需要进行变革,因为其明显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也就是说,以非监禁刑替代监禁刑是大势所趋。换言之,非罪化、轻罪化、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是当今国际社会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益的唯一出路。可以说,这一结论既是“人非手段”的道德底线的基本要求,又是法追求的增进人类自由的使命担当;既是法经济学对于有限司法资源最大化利用的必然要求,又是刑事政策遏制犯罪的理性选择;既是宽容异端,体现刑法谦抑性的具体举措,又是实现罪犯顺利复归社会这一行刑目的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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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See The 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Letter to Congress on Rising Costs of Incarceration,http://www.USSC.gov/Legislative_and_Public_Affairs/Congressional_Testimony_and_Reports/Submissions/20120807_StC_Prison_Costs.pdf, last visit on January 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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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