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制度初探
[提 要]近年来社会新闻中的热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事件,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忧正在日渐升温,我国正在试图通过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缓解群众的不安情绪,维系企业的信用。通过对国内外食品召回制度发展现状、存在问题的基本探索,进而寻求一条能够覆盖多层次、多领域的全方面的食品召回制度体系,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的食品召回制度,同时通过建立一个食品召回网络,可使食品生产企业兑现基本诚信要求,使消费者能够真正放心的购买和食用我国商品。
[关键词]食品安全;召回法律;责任;完善
[作者简介]董文晶(1978—),女,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法,公司法。(山东泰安 271018)
[基金项目]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J14WB62);山东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课题青年项目(13XSKC004)
作为“最会吃”的民族,饮食文化在我国历史悠久,人们对于“吃”的重视程度更是不言而喻。正因如此,从当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始,到恒天然的肉毒杆菌、肯德基的冰块菌落超标,到湾仔码头的细菌门、上海福喜的问题肉,给人们带来极大的触动,公众将怀疑的目光聚焦到食品安全这一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方面。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从小作坊的粗制滥造有毒有害物质滥用到大厂家甚至知名国际品牌产品检测中的不合格甚至致害现象,人们对于食品生产者的信任值不断下滑。为此我国先后出台《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希望基于监管制度和引入西方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等来抑制这一现象的继续恶化。这些措施虽然产生一定影响,但由于我国国情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很多根本性问题无法仅靠几部基础法律去解决。本文把重点放在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根本问题,思考如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全面系统的食品召回体系上,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体系。
一、食品召回制度概述
(一)食品召回制度概念及其实质
对于食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并未有国际性的标准概念,大都由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在相关法律中涉及。作为最早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国家,美国在联邦法规(CFR)《健康和人类服务的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中对食品召回的定义是:“当已经进入市场的商品违反了相关法律,被采取诸如查封等法律行动的情况下,企业对该商品撤架或其他处理的行为。”根据加拿大食品检验局的规定,食品召回是指收回目前市场销售的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违反了食品检验局相关法律规定的产品。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起步较晚,对于食品召回制度的定义只出现在2007年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不同国家赋予的含义虽有所不同,但实质内容却高度一致,即,“食品均已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且违反一定法律法规造成食品的不安全性。”
(二)建立完善食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屡见不鲜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会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消费者对国内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的信任极度降低的前提下,消费热情也会减弱。因此,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能够为消费者树立消费信心,认为购买的食品是具有质量保证的,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商家也会积极解决,使处于消费弱势地位的公众能够得要应有的安全保障。从食品生产企业自身角度来说,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是其市场诚信的基本体现,对于问题产品不闻不问的企业,终将被消费者摒弃,被市场淘汰。而从国际角度看,自我国加入WTO以来,即进入世界贸易的更广阔天地,我们的目光不能再仅集中于国内,而是应当积极主动的向外拓展,展示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如推广和销售具有我国传统特色的食品,以物美价廉的食品工业产品占据国际市场一席之地。因此,作为市场背景共通的基础,发达国家一直以来施行和推动的确保食品工业产品质量和消费信用的食品召回制度,我国必须与国际要求接轨,在国际标准下制定适合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食品工业产品在法律领域是可以受到切实保障的,食品生产企业是具备充分的市场信用的,其产品是可以放心购买的,从而塑造更优良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更有利于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
与此同时,另一个严峻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并不健全,食品安全执法体系的发展背景也存在较大差异,仅通过照搬西方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无法满足国内对于食品安全保障的需求,我国食品产品种类众多,生产经营者层次差异性大、分散度高,依靠出现问题后再尝试召回,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缺陷食品乱象。而与此对应,消费者面对进口产品完善的保障制度,往往会放弃国内产品转而购买进口产品,对于我国国内消费水平起到限制作用。因此,不仅要建立食品召回制度,而且要完善构建一个食品召回体系,实现与世界接轨的食品召回链条,保护我国消费者最根本的权益。
二、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发展起步较晚,计划经济和小农意识的束缚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施行市场经济体制,食品工业产品种类的增多,商业发展的兴起,加之层出不穷的食品污染问题,让人们越来越注重食品的质量安全。1995年实施的《食品卫生法》首次出现了“公告收回”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这时的召回还停留在违规处罚的阶段,是针对违法者进行的处罚措施。
2002年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大胆试行“召回制”。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首次设立了商品召回制度,即一旦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经营者应当通过大众媒体公告等紧急措施,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销毁,这无疑迈出了构建召回制度的第一步。
民众图书馆服务策略之一就是注重全民的参与性,尤其重视弱势群体的阅读需求。民众图书馆正如徐旭先生所言:“是全体人民的图书馆,凡属圆颅方趾,不论其智、愚、贫、富、老、幼、男、女均可进馆享受服务”。[6]现代图书馆做阅读推广工作时,应本着包容、开放和公益的原则,让所有喜欢阅读的读者都平等地享有读书的权利,推广中尤其要关注老人、儿童、残障人士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共享阅读的权利。另外,图书馆应积极宣传鼓励政府部门、有社会担当的企业、社会团体及爱心人士等都参与到阅读推广中来,积极组织图书募捐活动,让全社会共同推动全民阅读活动的健康、长效发展。
(四)青少年是阅读推广活动的主要对象
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一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以及个人学习能力提高和发展正是在这个时期形成,所以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的一个最重要阶段。当前,受传统的应试教育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群体阅读形势并不乐观。2014年发布的第十二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数据显示,“在我国,0-17岁未成年人图书阅读率为76.6%,人均8.45本,其中14-17岁青少年图书阅读率为88.3%”[7]。被誉为“知识殿堂”的图书馆,作为社会教育机构之一,应将青少年作为阅读推广活动的主要对象,引导其积极阅读,帮助其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担当起推动其阅读的社会责任。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学历层次的青少年,图书馆可相应地分阶段、分层次组织各类阅读辅导活动,如针对学龄前儿童可以以讲故事的形式引发他们对知识的兴趣;针对小学生则可以把科普知识嵌入到各种猜谜活动、竞赛活动、绘画表演等阅读辅导活动中,激发他们的阅读兴趣;针对年龄层次高些的青少年,则可以通过各类图书馆知识讲座、专题辅导、读书交流会及读书之星评比等方式,培训他们良好的阅读习惯。
三、结语
民国时期的民众图书馆,以贴近民生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民众的阅读习惯,极大地提高了民众的阅读水平。如今“民众图书馆”已成为了一个历史名词,但其在阅读推广活动中的很多实践经验,都可为我们现代全民阅读推广所借鉴。
[参考文献]
[1]沈固朝.民众图书馆的现代意义——读李小缘先生的《民众图书馆学》[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8,(1).
[2]魏硕.民国时期图书馆阅读推广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4.
[3]于厚海.社会阅读视域下的民国初期图书馆社会教育初探[J].图书馆,2015,(1).
[4]马宗荣.现代图书馆[C].上海:中华学艺社,1928.
[5][6]徐旭.民众图书馆学[M].上海:世界书局印行,1935.
[7]息慧娇.第十二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数据在京发布[EB/OL].(2015-4-20).http://www.chuban.cc/yw/201504/t20150 420_165698.html.
[责任编辑:上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