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投影发展现状及政策博弈
张霁 葛晨莹
摘要:智能投影在近几年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百姓家中。在智能投影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行业新兴力量和传统企业展开竞争,纷纷加大力度进行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而在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约束下,内容提供商为智能投影终端提供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关键词:智能投影 集成平台 互联网电视
如果长期关注电子市场的话,我们不难发现近两年越来越多的投影设备都在名字上冠以“高清影院投影机”“便携家庭影院”“无屏电视”等称谓,也就是本文所探讨的智能投影。智能投影以传统投影设备为载体,以公共互联网为传输渠道,向用户传送视频、音频、图文等内容,搭载智能操作系统,提供可交互、可扩展的多媒体服务。智能投影作为新兴业态,近几年以多样的服务越来越多的走进千家万户,为百姓带来全新的视听体验。
从收看视听节目的角度来看,智能投影与其他设备相较具有其自身特色。与智能电视相比,智能投影动辄200、300寸的投放尺寸甚至更大,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好的观影体验。与传统投影设备相比,由于智能操作系统带来的可扩展性,使投影设备变成互联网入口,用户不需要再外接设备,而是直接观看来自公共互联网的海量内容。从便携性来说,目前智能投影具有内置电池,不用连接电源也可使用,只要满足网络通畅和一面平整的墙就可以收看视听节目。
智能投影的传输渠道是互联网,其内容来源也必然来自于互联网。智能投影的内容来源主要有三类,一是通过浏览器观看来自散落在互联网上的海量视听节目,目前绝大多数智能投影都内置浏览器,用户可以直接浏览网页观看。二是适用于电视机终端的视频APP,由于搭载了智能操作系统,智能投影可以通过安装视频APP扩展内容来源,而适用于电视机终端则是因为移动终端的视频APP是为小屏定制,在大屏设备上难以取得同样的用户体验。三是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为智能投影提供节目的形式也是视频APP,而与之前提到的视频APP不同的是,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集成平台播控由广电播出机构管理。
智能投影发展现状
一、技术进步推动智能投影快速发展。成像技术和显示技术的创新、升级,为智能投影行业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从光源角度来看,智能投影采用的光源可分为LED和激光源,从显示芯片角度来看,显示技术可分为LCoS技术和DLP技术,当前市场主流的智能投影大多采用LED+DLP的方式。传统投影体积大,功耗大,灯泡使用寿命仅2000至3000小时,而且随着灯泡的老化亮度随着衰减,因此使用成本较高。采用LED灯泡的智能投影规避了传统投影的缺点,几十瓦的功耗,上万小时的灯泡寿命,根据摩尔定律其使用寿命、生产成本还将进一步优化。
如果说成像、显示技术的发展为智能投影提供了技术支撑,内置智能操作系统则是投影设备智能化的核心因素。目前,市场上的智能投影大多搭载安卓系统,可直接接入互联网下载安装适用于安卓系统的客户端软件,让智能投影的使用更加广泛和便捷,进一步提升了用户体验。可轻松在线观看各个热门视频网站的电影、电视剧、综艺、网络电视等视频节目。无需再连接电脑、笔记本等信号源,一台具备智能操作系统的微型投影机即可轻松满足用户的娱乐需求。
二、行业发展背后的各方角力。极米科技是智能投影厂商极米科技有限公司的简称,成立于2013年11月。2014年4月24日,极米科技宣布正式推出第一代极米无屏超级电视,极米Z3也成为智能投影行业的首款产品。随后,各种智能投影产品犹如雨后春笋一般推出,你方唱罢我登场。飞利浦、明基等传统投影设备厂商纷纷推出自家的智能投影。2014年8月,视频网站土豆网联合亿思达科技集团推出“LED智能近投”——钛土豆,也加入了智能投影行业的混战。
在终端厂商纷纷推出产品的同时,内容提供商也加速与智能投影的融合。作为互联网电视视听节目服务的集成机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开始为智能投影提供集成服务,传输视听节目。2014年至2015年,湖南广播电视台旗下的芒果TV与极米科技合作推出芒果小觅,上海广播电视台旗下的百视通与酷乐视合作推出酷乐视X5S,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旗下的银河互联网电视与火乐科技合作推出坚果P1,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与智能投影的合作融合也是智能投影行业发展的方向之一。
三、政策环境促进行业发展。2014年8月11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不得超范围安装互联网电视客户端软件的通知》,再次重申互联网视听节目不能随便上电视机的管理要求。《通知》明确“凡是未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和互联网电视内容许可的机构,一律不得推出、提供用于安装在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中的客户端软件;已经超范围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要立即整改”。《通知》下发不到20天,腾讯视频TV版就于同月27日关闭TV应用服务,随后,门户网站、视频网站开办的互联网电视客户端相继停止服务。然而,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在2014年正呈爆发式发展,政策的“挤压”无法抑制內容服务的发展,而是“转移战场”将电视的内容迁移至投影。笔者经过测试发现,在当时互联网电视上已停止服务的客户端软件,在智能投影上仍可正常使用,部分与集成平台合作的智能投影也在这个时间段纷纷推出快速抢占市场。
智能投影管理规范
智能投影作为新兴媒体业态,是投影和互联网融合的产物,智能投影的发展与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法规的出台息息相关。然而在智能投影刚出现的时候,似乎没有相关政策法规直接对其内容传播进行管理。2004年10月11日实施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9号)(下称39号令)第二条指出,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在很长的时间里,39号令对互联网、移动互联网、IPTV、互联网电视等视听业态进行管理。如果从传输渠道看,智能投影通过互联网传输节目内容属于以互联网协议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似乎可以将智能投影纳入互联网电视管理,但39号令中的“计算机、电视机、手机”没有包含投影,严格意义上并不能对智能投影的传播内容进行约束。
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229号)(下称229号文)。229号文明确指出,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主要包括三类:“电视棒”等网络共享设备;非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内置含有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內容的定向接收软件或硬件模块的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用于收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的网络软件、移动互联网客户端软件和互联网影视客户端软件。229号文通过对非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进行概念界定,首次提出了对投影设备传播内容的管理要求。结合广电、公安、网信、工信、工商、质检等12个部门于2015年9月开展的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专项整治行动的政策背景,可以看出有关管理部门有意将智能投影纳入互联网电视的管理范畴。
不过,在229号文之后出台的政策法规并没有给智能投影的管理指明方向。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6号)(下称6号令)第二条指出,本规定中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播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播分发等活动。作为39号令的“升级版”,6号令明确了互联网电视、IPTV以及专网手机电视的管理范围,然而规定中“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的接收终端与39号令相比,其实只是剥离出计算机,不再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交叉管理。
智能投影未来发展及对策建议
2014年至2015年,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电视进行严厉整治,规范了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在此期间,智能投影从无到有,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可以说智能投影与互联网电视密切相关。在智能投影刚出现的时候,由于接收终端不是电视机,在政策法规上不受互联网电视管理要求的约束,行业内生产厂家、内容提供商等打政策的“擦边球”,通过智能投影提供互联网电视业务。随着政策空间被挤压,智能投影与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合作日渐密切,市场上的终端产品不断推出。相信在智能投影市场规模不断壮大的情况下,未来将智能投影纳入互联网电视的管理范围是政策法规需要调整的内容。而智能投影与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深入融合,合作推出合乎管理规范的终端产品,是智能投影未来主要的发展方向之一。
互联网+交通造就了滴滴快的,互联网+金融孕育了各种“宝宝”,互联网+投影是否会开启家庭娱乐的新形态,还需要通过行业发展和政策法规的检验。
(作者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监管中心)
摘要:智能投影在近几年逐渐兴起,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百姓家中。在智能投影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行业新兴力量和传统企业展开竞争,纷纷加大力度进行产品研发和市场推广。而在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约束下,内容提供商为智能投影终端提供的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关键词:智能投影 集成平台 互联网电视
如果长期关注电子市场的话,我们不难发现近两年越来越多的投影设备都在名字上冠以“高清影院投影机”“便携家庭影院”“无屏电视”等称谓,也就是本文所探讨的智能投影。智能投影以传统投影设备为载体,以公共互联网为传输渠道,向用户传送视频、音频、图文等内容,搭载智能操作系统,提供可交互、可扩展的多媒体服务。智能投影作为新兴业态,近几年以多样的服务越来越多的走进千家万户,为百姓带来全新的视听体验。
从收看视听节目的角度来看,智能投影与其他设备相较具有其自身特色。与智能电视相比,智能投影动辄200、300寸的投放尺寸甚至更大,可以为用户提供更好的观影体验。与传统投影设备相比,由于智能操作系统带来的可扩展性,使投影设备变成互联网入口,用户不需要再外接设备,而是直接观看来自公共互联网的海量内容。从便携性来说,目前智能投影具有内置电池,不用连接电源也可使用,只要满足网络通畅和一面平整的墙就可以收看视听节目。
智能投影的传输渠道是互联网,其内容来源也必然来自于互联网。智能投影的内容来源主要有三类,一是通过浏览器观看来自散落在互联网上的海量视听节目,目前绝大多数智能投影都内置浏览器,用户可以直接浏览网页观看。二是适用于电视机终端的视频APP,由于搭载了智能操作系统,智能投影可以通过安装视频APP扩展内容来源,而适用于电视机终端则是因为移动终端的视频APP是为小屏定制,在大屏设备上难以取得同样的用户体验。三是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为智能投影提供节目的形式也是视频APP,而与之前提到的视频APP不同的是,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集成平台播控由广电播出机构管理。
智能投影发展现状
一、技术进步推动智能投影快速发展。成像技术和显示技术的创新、升级,为智能投影行业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从光源角度来看,智能投影采用的光源可分为LED和激光源,从显示芯片角度来看,显示技术可分为LCoS技术和DLP技术,当前市场主流的智能投影大多采用LED+DLP的方式。传统投影体积大,功耗大,灯泡使用寿命仅2000至3000小时,而且随着灯泡的老化亮度随着衰减,因此使用成本较高。采用LED灯泡的智能投影规避了传统投影的缺点,几十瓦的功耗,上万小时的灯泡寿命,根据摩尔定律其使用寿命、生产成本还将进一步优化。
如果说成像、显示技术的发展为智能投影提供了技术支撑,内置智能操作系统则是投影设备智能化的核心因素。目前,市场上的智能投影大多搭载安卓系统,可直接接入互联网下载安装适用于安卓系统的客户端软件,让智能投影的使用更加广泛和便捷,进一步提升了用户体验。可轻松在线观看各个热门视频网站的电影、电视剧、综艺、网络电视等视频节目。无需再连接电脑、笔记本等信号源,一台具备智能操作系统的微型投影机即可轻松满足用户的娱乐需求。
二、行业发展背后的各方角力。极米科技是智能投影厂商极米科技有限公司的简称,成立于2013年11月。2014年4月24日,极米科技宣布正式推出第一代极米无屏超级电视,极米Z3也成为智能投影行业的首款产品。随后,各种智能投影产品犹如雨后春笋一般推出,你方唱罢我登场。飞利浦、明基等传统投影设备厂商纷纷推出自家的智能投影。2014年8月,视频网站土豆网联合亿思达科技集团推出“LED智能近投”——钛土豆,也加入了智能投影行业的混战。
在终端厂商纷纷推出产品的同时,内容提供商也加速与智能投影的融合。作为互联网电视视听节目服务的集成机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开始为智能投影提供集成服务,传输视听节目。2014年至2015年,湖南广播电视台旗下的芒果TV与极米科技合作推出芒果小觅,上海广播电视台旗下的百视通与酷乐视合作推出酷乐视X5S,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旗下的银河互联网电视与火乐科技合作推出坚果P1,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与智能投影的合作融合也是智能投影行业发展的方向之一。
三、政策环境促进行业发展。2014年8月11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不得超范围安装互联网电视客户端软件的通知》,再次重申互联网视听节目不能随便上电视机的管理要求。《通知》明确“凡是未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和互联网电视内容许可的机构,一律不得推出、提供用于安装在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中的客户端软件;已经超范围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要立即整改”。《通知》下发不到20天,腾讯视频TV版就于同月27日关闭TV应用服务,随后,门户网站、视频网站开办的互联网电视客户端相继停止服务。然而,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在2014年正呈爆发式发展,政策的“挤压”无法抑制內容服务的发展,而是“转移战场”将电视的内容迁移至投影。笔者经过测试发现,在当时互联网电视上已停止服务的客户端软件,在智能投影上仍可正常使用,部分与集成平台合作的智能投影也在这个时间段纷纷推出快速抢占市场。
智能投影管理规范
智能投影作为新兴媒体业态,是投影和互联网融合的产物,智能投影的发展与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政策法规的出台息息相关。然而在智能投影刚出现的时候,似乎没有相关政策法规直接对其内容传播进行管理。2004年10月11日实施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9号)(下称39号令)第二条指出,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在很长的时间里,39号令对互联网、移动互联网、IPTV、互联网电视等视听业态进行管理。如果从传输渠道看,智能投影通过互联网传输节目内容属于以互联网协议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似乎可以将智能投影纳入互联网电视管理,但39号令中的“计算机、电视机、手机”没有包含投影,严格意义上并不能对智能投影的传播内容进行约束。
201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229号)(下称229号文)。229号文明确指出,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主要包括三类:“电视棒”等网络共享设备;非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内置含有非法电视、非法广播等非法內容的定向接收软件或硬件模块的机顶盒、电视机、投影仪、显示器;用于收看非法电视、收听非法广播的网络软件、移动互联网客户端软件和互联网影视客户端软件。229号文通过对非法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进行概念界定,首次提出了对投影设备传播内容的管理要求。结合广电、公安、网信、工信、工商、质检等12个部门于2015年9月开展的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专项整治行动的政策背景,可以看出有关管理部门有意将智能投影纳入互联网电视的管理范畴。
不过,在229号文之后出台的政策法规并没有给智能投影的管理指明方向。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 第6号)(下称6号令)第二条指出,本规定中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播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播分发等活动。作为39号令的“升级版”,6号令明确了互联网电视、IPTV以及专网手机电视的管理范围,然而规定中“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的接收终端与39号令相比,其实只是剥离出计算机,不再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交叉管理。
智能投影未来发展及对策建议
2014年至2015年,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电视进行严厉整治,规范了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在此期间,智能投影从无到有,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可以说智能投影与互联网电视密切相关。在智能投影刚出现的时候,由于接收终端不是电视机,在政策法规上不受互联网电视管理要求的约束,行业内生产厂家、内容提供商等打政策的“擦边球”,通过智能投影提供互联网电视业务。随着政策空间被挤压,智能投影与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合作日渐密切,市场上的终端产品不断推出。相信在智能投影市场规模不断壮大的情况下,未来将智能投影纳入互联网电视的管理范围是政策法规需要调整的内容。而智能投影与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深入融合,合作推出合乎管理规范的终端产品,是智能投影未来主要的发展方向之一。
互联网+交通造就了滴滴快的,互联网+金融孕育了各种“宝宝”,互联网+投影是否会开启家庭娱乐的新形态,还需要通过行业发展和政策法规的检验。
(作者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监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