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新闻价值理论的建构、发展与嬗变

【摘要】新闻价值理论是最早出现在我国新闻学著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在1957年之后,新闻价值作为资产阶级的新闻学术语,遭到学界的批判和抛弃。直到1977年之后,学界才重新接受这一概念。改革开放40年来,新闻价值理论的探讨和建构大体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是新闻价值理论重建的奠基阶段;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本世纪前10年,是新闻价值理论体系确立阶段;第三个阶段,最近10年,在新媒体环境中新闻价值理论的内涵和要素呈现的新特点,成为研究的热点。
【关键词】改革开放40年;新闻价值;新闻价值要素;新闻价值关系
新闻价值理论是我国新闻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早出现在我国新闻学著作中的理论内容之一。1919年,时任北大教授的徐宝璜先生出版了我国第一部新闻学专著《新闻学》,其中就有两个章节专门论述新闻价值问题。此后的新闻学者对此也多有论述。但在1957年之后,新闻价值作为资产阶级的新闻学术语,遭到学界的批判和抛弃。直到1977年之后,学界才重新接受这一概念。由于理论自身的复杂性和社会环境、媒介生态环境的迅速变化,改革开放40年来,新闻价值理论一直是学界探讨的重要课题。
本文对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新闻价值理论的研究过程、理论体系构建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总结和再思考。学界对新闻价值问题的探讨,大体从三个层面展开:一是学理层面的理论探讨,二是经验层面的理论总结,三是应用层面的理论分析。本文侧重点在第一层面。
一、第一个阶段——新闻价值理论重建的奠基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是新闻价值理论探讨最活跃的时期,也是我国新闻价值理论重建的奠基时期。对历史教训的深刻反思、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运动的推动,以及新闻改革实践的迫切需要,这些都成为新闻价值问题讨论的重要动力。
1979年第7期《解放军报通讯》刊发了吴鸿业的文章《谈谈新闻价值》,这是1977年之后第一篇论述新闻价值问题的文章。此后在短短的六七年时间里,学者们发表了上百篇学术文章,几乎所有的新闻学者都参加了这场讨论。
在第一个阶段的探讨中,学界面临的任务是:第一,作为西方资产阶级首先提出的概念,新闻价值作为概念本身有没有阶级性?是否对新闻活动规律的反映?这些都是关系着新闻价值概念在意识形态上是否具有合法性的关键问题。也可以说,赋予新闻价值意识形态的合法性,是学界的首要任务。第二,新闻价值是否等同于宣传价值,如何把新闻价值与宣传价值、新闻政策、宣传政策区别开来,赋予新闻价值以纯粹的学科概念身份,是学界的第二大任务。第三,对新闻价值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探讨,它包括三个问题:什么是新闻价值?新闻价值的要素是什么?影响新闻价值实现的因素是什么?这些都是新闻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三个问题中最根本的问题是新闻价值概念的界定,是学者们讨论最热烈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着新闻价值要素的认定、新闻价值的判断,以及如何更好地获得最佳传播效果。
在重新接受、检视、改造西方新闻价值概念的过程中,学者们尝试着从不同角度对新闻价值概念作出界定,在这六七年间提出的定义有几十种。这些界定可以归纳为“程度说”“标准说”“素质说”“属性说”“功能说”“效果说”等。
“程度说”内涵相当庞杂,是重新接受新闻价值概念之初,表现在思想上的模糊状态。“新闻价值指的是新闻作为新闻的本质、内涵、特性所具备和表达的程度;指的是新闻作为传播消息、组织舆论的手段,对人民群众吸引和感受的程度;指的是新闻作为传播文化知识和思想教育工具,它对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对人民生活的改善和人类社会进步事业的发展所起实际效果的程度。”[1]
学者们在界定新闻价值概念时,往往从实践经验和实践需要出发,力图囊括更为丰富的内涵,以增强其适用性。如1980年王新友先生对新闻价值的界定就包括了“标准说”和“效果说”:“新闻价值,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新闻工作者选择和报道新闻的标准;二是指新闻播发以后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即它的社会效果。”[2]
“效果說”“效应说”“效用说”都是把传播效果视为新闻价值,实际上混淆了新闻价值与新闻价值的实现两个不同概念。但“效果说”影响较远。2003年杨保军教授出版的《新闻价值论》依然把新闻价值界定为新闻客体的属性、功能对新闻主体的效应。还有学者把“效应说”与“功能说”归为一类。事实上两者的内涵完全不同。功能得到发挥和实现才会出现效果、效应,后者是前者发挥作用的结果。复旦大学教授、著名学者王中先生早在1982年就曾经批评说:“不少人把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混为一谈,这是欠妥的。……社会效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属于另一范畴内的问题。”[3]“不能把新闻价值和新闻效果看成是一码事。”[4]
“功能说”“属性说”与“素质说”,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是一回事。价值工程学认为,功能是对象能够满足某种需求的一种属性。凡是满足使用者需求的任何一种属性都属于功能的范畴。满足使用者现实需求的属性是功能,而满足使用者潜在需求的属性也是功能。功能不是物品本身,物品只是功能的载体。只要功能相同,载体可以替代。这就是功能与载体在概念上的最大不同。但是,一种功能的实现不可能没有载体,所以功能与其载体又必须结合。由此可见,功能也是属性,也可以说是素质。“功能说”与“属性说”“素质说”都强调新闻价值是客体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或能力。“新闻价值就是事实所包含的足以构成新闻的种种特殊素质的总和。”[5]“把新闻价值定义为新闻满足社会沟通需要的属性。”[6]“功能说”多直接联系主体或根据主体的需要进行表述。“新闻价值是新闻事实适应社会需要的一种功能,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这种功能越大,新闻价值就越高。”[7]应该说,“功能说”是诸多说法中比较科学的界定。
研究这些界说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之初,人们思想上的包袱依然比较沉重,一些旧的思想观念还在头脑中徘徊,理论探讨会不时面临思想路线和阶级立场的质疑,学者们一方面要吸取教训,直面新闻传播活动的规律,重新检视、借鉴西方的新闻价值概念,加快理论建设;另一方面必须对概念进行改造,努力将新闻价值理论置于唯物主义的基座上,与无产阶级新闻学进行无缝对接。这个时期,学者们内心深处的焦虑至少有两点:一是急于指导实践,因为实践也急于得到理论指导;二是急于在当下的意识形态和新闻理论体系中,为新闻价值理论提供合法身份。因此,尽管学者们在什么是新闻价值,如何判断新闻价值,如何实现新闻价值等问题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学界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基本达成了共识:
第一,重新接受新闻价值作为新闻理论的基本概念,并为新闻价值概念剥离阶级属性,脱去资产阶级学术概念的外衣,为新闻价值正名。对此,有学者从事实出发,进行了细致分析:“现实生活是如此宽广复杂又瞬息万变,可以说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大量的新的事实,我们不可能也不必要都一一报道。资产阶级新闻学尽管标榜什么‘有闻必录,实际上他们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做到‘有闻必录。这就产生了对事实的选择以及选择的标准问题,即新闻价值问题。新闻价值只是人们在概括这种客观现象时所用的名称,名称是没有什么阶级性的,关键是它的内容,即以什么作为衡量新闻价值的标准。”[8]今天回首理论先驱们的观点和表述,也许了无新意,但在当时却需要巨大的理论勇气和智慧。阶级性的问题与新闻价值的客观性、规律性密切相关。
第二,确立新闻价值理论的规律性。学者们首先从吸取教训开始,“从以往情况来看,无视新闻价值已经给实际工作带来了相当严重的后果,这方面的教训是应该总结和汲取的”。谭启泰先生直截了当地指出:“承认不承认新闻价值,实际上是尊重不尊重客观新闻规律的问题。不尊重客观规律是要受到惩罚的,事实上长期以来我们已经受到了惩罚。当前重新评价新闻价值观的讨论,不仅有着新闻学研究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新闻改革也有着迫切的现实意义。”[9]何光先也指出:“新闻价值作为新闻学中的一个基本规律,已经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0]
第三,确立新闻价值理论的客观性。“20世纪80年代初,新闻学者毫无例外地赞成并强调新闻价值的客观性。”[11]客观性是确立新闻价值理论地位和实践地位的基石。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论述了新闻价值的客观性。“新闻价值的客观性,是由新闻事实的客观性和对新闻的社会需要的客观性所决定的。”[12]“新闻传播者既不能赋予新闻价值某种质,又不能增大它的价值量。……新闻传播者的责任不在于要赋予新闻事件更大的价值,而在于发现、挖掘和提炼新闻价值,并采取最恰当的传播手段使新闻价值得到最充分、最完美的实现。”[13]王中批评说:“把提高写作技巧等当成是‘提高新闻价值(新闻价值是寓于事实之中的,只能发现、认识,根本谈不上提高其价值)的手段,显然是外行话。”[14]
事实上,各种界说无一不在强调新闻价值的客观性。“素质说”把新闻价值归结为新闻事实本身所具有的素质,从本体论上确立新闻价值的客观性;“效果说”把新闻价值归结为新闻传播效果,从实践论上确立新闻价值的客观性;“功能说”既强调新闻价值是事实本身所具有的,又强调新闻价值对社会的正向价值,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新闻价值理论寻找客观性依据的产物。所以,有学者特别指出:“所谓新闻价值,应该是指新闻本身所具有的能够给社会以积极影响的功能。”[15]
受批評最多的“标准说”,实际上是对新闻实践迫切需要理论指导的一种应急式回应,是对新闻价值概念的一种解释,并非严谨的概念界定。如同说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样。之所以遭到批评,不是“标准说”完全不具有客观性,而是因为学者们一时难以从中解读出客观性。事实上,作为媒体、记者选择新闻事实的标准,不可能是纯粹主观的东西。相反,它必须是对客观经验的总结,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否则新闻传播活动就难以为继,媒体就无法生存。对“标准说”的批评,则可以看出当时学者们急于让新闻价值与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撇清关系。
受思维惯性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在新闻价值界定时,不少学者特别强调新闻价值的客观性问题、积极价值问题、实践检验问题,导致新闻价值与新闻效果纠缠不清。但也有不少学者试图把新闻价值与新闻效果区别开来。“新闻价值是指事实所包含的能够成新闻的因素,这些因素有其客观性质,记者掌握了这个规律用来作为选择事实的一种标准(不是唯一的标准),有利于提高新闻质量。如果这样从理论上分析问题,就把事实的新闻价值和新闻传播以后所产生的影响、作用、效果区别开来,虽然对新闻价值的认识和掌握是否准确最后要由新闻所产生的效果来检验,但两者不是一回事。”[16]“新闻价值是新闻事实本身所具有的一种属性,而新闻的社会效果不是新闻本身的属性,是新闻作用于受众后产生的社会影响和后果,是又一个新的事实。”[17]
第四,厘清并确认新闻价值和宣传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该阶段理论上的重要成果之一。王中认为:“新闻价值只是许多筛子中的一个,它不能代替其他的筛子。将凡涉及报道时机、宣传策略等的把握标准都纳入新闻价值的范畴里是讲不清楚的,只有放到另外一个问题里去讲。”[18]
但在实际传播活动中,一般学者都认为,新闻选择要有多把尺子。在我国,新闻价值和宣传价值两把尺子不可偏废。1986年9月2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在《光明日报》上发表《应确立报纸是大众传播媒介的新观念》,提出“报纸对于宣传价值和新闻价值应该兼顾起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闻学界的共同意见。
第五,新闻价值的五要素,即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趣味性,也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同。
从总体上讲,这一阶段对新闻价值理论的探讨,还处于经验总结、概念辨析阶段。沉痛的历史教训,迫切的实践需要,在这一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学者们的学术探讨交织着情绪焦虑,为迁就正确的目的而进行经验性、功利性的概念建构,缺乏冷静的分析。新闻价值主体、价值客体、价值关系、价值创造、价值实现、价值评价等诸多理论问题,尚处于模糊状态。包括新闻价值概念在内的很多问题还处于众说纷纭状态,很长一个时期内很难达成共识。有学者分析认为,“造成理论观点上的矛盾分歧和认识缺陷的根本原因在于,讨论者往往是从各自的经验出发来理解新闻价值的,而缺少一个对价值概念经过哲学阐释的、同一的逻辑出发点”[19]。阅读有关论文,一个强烈的感觉是,学界之所以对某个问题争论不休,一方面固然是因为问题自身的理论复杂性,另一方面也是缺少相应的立法所造成的。比如新闻事实的指称对象,完全可以依据相关的哲学成果予以确定,避免学者拿同一概念指称不同对象,造成思想交流的困难。
尽管存在上述诸多不足,本阶段的学术探讨,意义依然是巨大的。它不仅具有拨乱反正的历史价值,还具有指导新闻工作开创新局面的现实意义,同时也为下一个阶段深入探讨、建构新闻价值理论开启了大门,做了最基本的清理和奠基工作。
二、第二个阶段——新闻价值理论体系的确立阶段
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本世纪前10年,是新闻价值理论的学理探讨时期,也是新闻价值理论体系确立阶段。这一时期,学者们开始从哲学层面对新闻价值涉及的问题加以阐述。它包括:什么是价值,什么是价值物质承担者,什么是价值尺度,什么是价值主体,什么是价值客体,什么是价值关系,什么是价值创造,什么是价值实现等。此外,对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多个价值主体的多种价值活动、价值关系以及价值现象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较为深入的探讨。
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1984年,党中央明确提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必须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又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国新闻传播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有力地推动了新闻理论的创新和新闻观念的变革。
与此同时,相关学科如传播学、信息科学、价值哲学等学科的迅速发展,也为新闻学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信息、价值、受众等概念的引入,彻底改变了新闻学理论的面貌,大大开阔了新闻学者的理论视野。所以,本阶段,新闻价值理论的探讨和建构更趋理性,成果也更富有学理意义。
(一)借助价值哲学的相关成果,尝试从价值关系的角度,对新闻价值概念做出新的界定。
1988年出版的《新闻学词典》综合了“标准说”和“素质说”:“新闻价值是选择和衡量新闻事实的客观标准,即事实本身所具有的足以构成新闻的种种特殊素质的总和。素质的级数越高,价值就越大。”这一界定被称为观点相近的界定中“最权威的表述”[20]。2014年出版的《新闻传播学大辞典》对新闻价值概念的界定,应该是更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它的解释是:“事实内含的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引起受众普遍关注的素质(要素),是新闻传播主体衡量、选择新闻事实的依据。”在这一界定中,新闻价值的本质、新闻价值客体、新闻价值主体、新闻价值关系、新闻价值的评价主体都非常明确,可以说充分吸收了学界的研究成果,有着丰富的学理内涵。
(二)对新闻价值客体、新闻价值主体、新闻价值关系、新闻价值创造、新闻价值实现、新闻价值评价展开了全方位的理论探讨。
中国人民大学杨保军教授连续著文,从价值哲学的高度深入剖析新闻价值问题,2003年出版学术专著《新闻价值论》,系统论述了新闻价值的本质、构成、类型,新闻价值的主体、客体,新闻价值中介及其构成和作用,新闻价值创造的本质及特点、主要原则、主要途径,新闻价值评价的内涵、标准与主要评价方式、評价过程、影响新闻价值评价的因素,新闻价值实现的实质、特点、步骤、方向、层次等,成为新闻价值理论的重要成果,影响广泛。哲学界对价值概念的界说,有“需要说”“意义说”“属性说”“关系说”“效应说”等具体的价值界定理论。《新闻价值论》依据“效应说”,从主客体价值关系出发,把新闻价值界定为新闻客体的属性、功能对新闻主体的效应。
在《论新闻价值关系的构成》一文中,杨保军教授对新闻价值主体和客体以及价值关系分析得更为细致。他把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价值关系区分为两组:第一组是传播主体与新闻事实、新闻文本、传播效果分别构成的价值关系。杨保军教授认为,传播主体与新闻事实之间的价值关系,是整个新闻价值关系的基础和源头;在传播主体与新闻文本之间的价值关系中,新闻文本对传播主体来说,其价值的核心是中介价值或手段价值;在传播主体与传播效果之间的价值关系中,效果对传播主体的价值姑且称之为“反馈价值”。第二组是接受主体与新闻事实、新闻文本、传播效果之间的价值关系。在接受主体形成的价值关系中,杨保军教授认为,接受主体与新闻文本之间的价值关系,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他强调了构建接受主体与新闻事实之间价值关系的重要意义,但如何构建,则语焉不详。同时认为,接受主体与传播效果之间的价值关系比较复杂。[21]
在《新闻价值评价标准》一文中,杨保军教授明确了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是两个不同的价值主体,两个主体的价值需求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同时,分析了新闻价值评价标准的相对性、多元性等特点。[22]
自2002年以来,杨保军教授先后发表的以新闻价值为主题的学术论文还有《论新闻价值关系的构成》《新闻价值评价标准》《新闻文本的价值属性》《新闻价值观念与新闻价值创造》等,对新闻价值理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对新闻价值理论体系的构建,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有些理论分析过于繁琐和牵强,削弱了理论指导实践的意义。
2010年,线装书局出版了赵国政的专著《价值论视野中的新闻传播活动》。该专著以哲学价值论为视角,对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多种价值关系和价值现象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并做出了新的阐释。第一,作者认为,新闻传播活动中主要的价值主体有四个:传播者、受众、广告商和宣传者。其中,前两者是基本主体,后两者是介入主体。他们各有自己的价值追求。传播者追求的是传播价值,受众追求的是新闻价值,广告商追求的是广告价值,宣传者追求的是宣传价值,并与各自的价值客体之间形成了相应的价值关系。这些价值关系包括:传播者与传播结果之间形成的传播价值关系,受众与新闻信息之间形成的新闻价值关系,广告商与广告结果之间形成的广告价值关系,宣传者与宣传结果之间形成的宣传价值关系。其中新闻价值关系是新闻传播活动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价值关系,是其他价值关系赖以生存、延续的基础。由于社会分工等多种因素,多个主体之间存在着价值交换,从而使多种价值活动得以相互衔接、交会。第二,新闻传播活动是多个独立主体价值活动的交会,多种价值追求博弈的舞台。新闻传播活动中多种价值追求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博弈,其冲突与博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本主体(传播者与受众)与介入主体(广告商、宣传者)之间的冲突与博弈;基本主体之间的冲突与博弈;传播者自身价值追求的内部冲突。传播者既有社会价值追求,也有经济价值追求,这两种价值追求虽然可以相辅相成,但是产生矛盾也是无法避免的。
此外,这个时期还有不少学者开展了富有创新意义的研究工作,为构建新闻价值理论体系做出了贡献。如熊辉提出,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以传者为中心和以受众为中心的两个价值体系。当前新闻价值取向正从前者向后者嬗变。[23]李磊明分析了新闻价值的三个层面,把新闻主体分为制作主体、传播主体和接受主体三种,分别有三种新闻客体与之对应,新闻事实或现象与制作主体对应,采编人员提供的新闻作品与传播主体对应,新闻媒体发布的新闻作品与接受主体对应。三个层面也是三个阶段,可以称为新闻价值的形成、增值、实现的过程。[24]
本阶段的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研究作风浮躁,急于表明自己的观点,不断提出似是而非的新概念甚至新理论,缺乏深入、成熟的思考,缺乏对现有成果的认真梳理。学术讨论出现错误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理论混乱,是正常现象,但缺乏冷静、理性、深入的学术争鸣,就是问题。
三、第三个阶段——新闻价值理论研究出现的新热点
第三个阶段是最近十年,在新媒体环境中,新闻价值理论内涵和要素呈现出的新特点,这些成为研究的热点。
进入新世纪以来,新媒体高歌猛进,刷新了媒介生态环境。在全新的媒介生态环境里,学者们的关注点发生了巨大变化。挽救传统媒体一度成为学术热点,新媒体很快成为研究新宠。在新媒体语境下,经典新闻价值内涵和要素的变化,以及如何看待和认识这些变化,成为新闻价值理论研究的新领域。
2002年,杜骏飞教授在《现代传播》上发表的《Internet:被解放的新闻价值观》一文中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对网络新闻实践认知的不断积淀,对现有的新闻价值观作理论修正的必要性日益明显。首先,作为传统新闻思想核心的、关于“客观性”的价值,在网络新闻环境下,正在向“客观—主观性”的综合型价值观方向发展。其次,传统的新闻价值系统中诸多较为公认的元素或指向,在泛传播的条件下,也都正由单调的偏倚走向辩证的统合。具体来说,由于把关人的缺失、匿名性、受众的交互性、网络平权以及新闻信息本身的泛化等诸多传播特征的出现,使得那种在文本生产及新闻理念上强调一元化旨趣限定的价值观,在网络新闻环境下已经出现了有组织性的新发展,这包括:有关“异常性”的价值观正在向“异常—寻常性”的价值观方向发展;有关“影响性”的价值观正在向“影响—交响性”的价值观方向发展;有关“及时性”的价值观正在向“及时—全时性”的价值观方向发展;有关“冲突性”的价值观正在向“冲突—冲击性”的价值观方向发展;有关“显要性”的价值观正在向“显要—需要性”的价值观方向发展;有关“人情味”的价值观正在向“人情—人群性”的价值观方向发展等。[25]
董天策教授认为,网络媒体在新闻价值取向上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某些新闻价值判断标准的内涵有所发展,网络新闻在价值取向上,把“及时性”发展成为“实时性”。二是价值取向的侧重点有变化。网络媒体对软新闻的重视和突出,就是对趣味性的侧重。三是新的新闻价值标准正在形成。出现了新的新闻价值要素,即实用性。董天策教授把网络新闻价值的判断新标准概括为四个方面:实时性、重要性、趣味性、实用性。[26]
这个阶段的应用性研究比较多,但学理层面的探讨比较少,新的理论贡献也不多。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很多文章名义上是对新闻价值理论的探讨,实际上是对网络上信息价值的综合探讨。
事实上,经过前一个阶段的发展,新闻价值理论体系大体上有了框架,但是方方面面还存在着诸多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比如,新闻价值主体是谁,新闻价值客体是什么,新闻价值关系是什么,多数学者依然没有完全搞清楚。关于新闻价值主体,有人认为是传播者,有人认为是受众,有人认为是传播者和受众构成的统一主体,还有人认为是社会公众。关于新闻价值客体,也有不同的认识。新闻事实、新闻报道、新闻信息、新闻文本、传播效果等,到底哪些是新闻价值客体,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至今也没有达成共识。学者们急于追逐热点,缺乏打扫战场、对过往理论成果进行系统总结的耐心,也缺乏深入思辨,因此尚未出现集大成者。由于媒介的飞速发展,新的领域不断涌现,新的问题层出不穷,让学者们眼花缭乱,目不暇接。当然,浮躁的学术风气,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四、对新闻价值理论的再思考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我们可以简单地说,新闻事实是新闻信息的本原;新闻信息是新闻价值的客体,即新闻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传播者是新闻价值的创造者、呈现者;受众(需要)是新闻价值的尺度和新闻价值的实现者。新闻传播活动,实际上就是传播者依据受众的尺度去衡量事实所包含的信息,哪些有新闻价值,哪些没有新闻价值,并选择出有新闻价值的信息,以文本的形式传播给受众,受众对信息的获取和接受,就是新闻价值的实现,也就是新闻传播结果。对传播者来说,传播结果是客观的,结果与传播者的预期和追求吻合的程度,就是效果。如果效果比较好,传播者的精神追求和物质需要就会得到满足,传播活动就可以持续,否则就难以为继。所以,传播者最终追求的价值客体,是对传播者有效的传播结果,而不是新闻信息。新闻信息是受众在新闻傳播活动中最终追求的价值客体。传播者、受众与各自的价值客体构成了不同的价值关系。
这里最想提出的两点思考是:一是新闻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到底是什么?二是新闻属性与新闻价值属性如何区分?
(一)新闻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到底是什么?
新闻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是新闻事实,还是新闻信息,还是新闻文本?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必须引进新的概念,即自然信息——本体论层面的信息概念。
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者要面对的实际上是两种信息:一种是新发生事实所承载的自然信息,另一种是新闻线索、新闻稿件所承载的新闻信息。
自然信息是事物存在的方式和运动状态的表现形式,是不以主体的存在为前提的本体论层次的信息。诞生于20世纪40—60年代的所谓“老三论”之一的控制论的著名观点之一就是物质、能量、信息是构成客观世界的三大要素。首次将信息与物质、能量相提并论的是美国著名数学家、控制论的创始人诺伯特·维纳(N.Weiner),他在1948年出版的《控制论》一书中指出:“信息就是信息,既非物质,也非能量。”
如果把事实的信息要素称为自然信息,那么,新闻价值原始的承担者,就不是整个事实,不是事实的物质要素,不是事实的能量要素,而是事实的信息要素。也就是说,自然信息才是新闻价值的客观来源和原始的物质承担者。
新闻信息是认识论层次的信息,是对自然信息的采集。记者在采访活动中,首要任务是复原本体论意义上的信息,不是事实(事实无法复原);其次是从中挖掘、选择出具有真实性、时效性、价值性的信息,形成报道,从而形成另外一种承载新闻价值的信息——新闻报道中的新闻信息。
自然信息、新闻信息与新闻价值之间的关系,十分类似于原料、菜肴与营养价值之间的关系。菜肴的营养价值显然不是厨师凭空创造的,它来自原料本身固有的营养价值。新闻信息的新闻价值,也不是传播者凭空创造的,它是对自然信息所固有的新闻价值的反映和呈现。
正如原料和菜肴都是营养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一样,自然信息与新闻信息也都是新闻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其区别在于,原料的营养价值,顾客不能直接获得,必须转移到菜肴中;自然信息的新闻价值,受众也无法直接获得,必须呈現在文本形式的信息中。
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新闻信息及其价值作为对自然信息及其价值的认识、反映、呈现、转换,有时会出现偏差、失误。比如真实性偏差,即新闻信息与其反映的自然信息不对应、不相符。此外,还会出现另外一种偏差——价值性偏差,即新闻信息所承载的新闻价值,与自然信息所承载的价值存在明显的不对等。
检验是否存在真实性偏差的标准,就是事实的自然信息。因为事实本身的物质层面和能量层面通常是无法保存的,能保存的是它的信息层面。同样的道理,检验是否存在价值性偏差的标准,就是自然信息所承载的新闻价值。这种检验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受众(包括编辑)虽然不直接面对事实、面对自然信息,但是根据生活经验、生活逻辑以及其他媒体的报道,也可以洞察自然信息及其价值的基本情况。只是有些检验需要假以时日。正如顾客消费菜肴时,会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对菜肴做出各种评价,也会联系原料的营养价值对菜肴的营养价值作出评价一样,受众也经常以自然信息的新闻价值作为评价新闻报道优劣的重要指标。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自然信息和新闻信息只是新闻价值的物质承担者,而人是万物的尺度。新闻价值有无或大小,公众、受众的信息需要是尺度。这些需要都是客观存在的,在一定时期也是稳定的。所以,“新闻传播者的责任不在于要赋予新闻事件更大的价值,而在于发现、挖掘和提炼新闻价值,并采取最恰当的传播手段使新闻价值得到最充分、最完美的实现”[27]。
(二)新闻属性与新闻价值属性如何区分?
新闻属性与新闻价值属性混同,是造成新闻价值概念认识混乱的重要原因。在新闻价值要素的讨论中,真实性是否属于新闻价值要素,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但最终厘清了真实性的归属:真实性是新闻属性,而非价值属性。新闻信息属性包括真实性、及时性、价值性、公开性,新闻价值属性包括新鲜性、重要性、显著性、趣味性等。不同层级的概念虽然有包含关系,但不宜并列混同,否则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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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广东海洋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新闻系主任,副教授)
编校:王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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