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迹保护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思考
郭星
摘 要:文物古迹是悠久历史、灿烂文化的载体,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实物例证。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我们有着丰富的古代文化遗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旅游业也得到了较快发展,并且成为经济增长的一个亮点。然而,此间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如何处理好文物古迹保护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既可有计划地规划建造一批极富吸引力的历史文化旅游景点,尽快创造出效益,又能提高对历史文物古迹的保护,这是当前在加大旅游资源开发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文化;文物古迹;旅游;持续发展
文物古迹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文化遗存,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用实物书写的历史,是刻画一个民族岁月的书,在它的身上记载着许多历史故事。我国有一句老话“见了故物,如见故人”。文物古迹,不仅反映民族性格与民族精神,同样也是一个国家、民族继承、发展、创造先进文化之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它有着丰富的文物古迹。在改革开放的今天,这些丰富的古文化遗存为旅游业的繁荣增添了新的丰富的内容,但随之也出现了许多“建设性”的破坏现象。如何做到保护与发展并举,这是值得我们深思并予以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文物古迹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从过去单纯追求物质生活向寻求精神享受转变,不少人开始追求寻根问底,从历史文化古迹中,从民族民间文化、宗教文化和神奇的大自然中吸取教益,陶冶性情,抒发情怀。在此背景下,旅游业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高的综合效益,并成为各地经济最具潜力的新的增长点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然而,在当前各地大开发、经济飞速发展时期,个别地方的个别单位或个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文物古迹之间的关系,在国家级、省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区内大兴土木工程,或兴建商店、摊点,或兴建餐厅、旅店,对这些单位和个人来讲,是得到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其结果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破坏了文物保护景点的环境风貌,打破了其整体的完美性;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发展旅游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擅自改变文物单位的管理体制,将原本由政府实施保护与管理的文物单位转移到旅游企业开发经营。有的将文物单位的门票划入旅游企业,有的干脆将文物单位作为资产对国内外进行招标和租赁经营,有的甚至欲将文物单位作为普通资产上市。尽管表现形式不一,但实质都是一样的,即以所谓“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名义,将文物资源作为普通资产纳入到企业进行市场化经营。这是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违背文物工作规律的行为,它将对文物事业造成难以估量的灾难性后果。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处理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关系上,依法行事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为了保护我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文物是国家重要的文化财产,受到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保护。任何侵占或破坏文物的行为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文物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国家对文物的保护,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制定本法”。1997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阐明了三项基本原则:一,文博事业属于社会主义公益事业,不能以赢利为目的,而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二,文物工作的根本宗旨是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教育作用、历史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文物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三,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文物的做法,重大文物的利用项目事先要进行充分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但是,在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文物单位,普遍出现的问题是:在将文物单位并入旅游企业或出让、租赁给旅游企业之前,既没有进行充分的论证、征求各方尤其是文物部门的意见,也没有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掌握文物景点经营权的旅游企业缺乏文物保护的责任心,缺乏文物保护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成为旅游企业的首要目标,一切向钱看,提高门票价格,超限度接纳游客,大搞商业和营运建设,千方百计地榨取文物资源的经济价值。这显然是违背文博事业公益性质,违背国家发展文博事业的根本宗旨的错误行为。
1992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重申: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这一文物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是对我国建国以来文物工作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反映了我国文物工作的客观规律,是我国新时期文物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在利用文物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尤其是促进当地旅游经济发展时,各级地方政府都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统一的文物工作基本方针和原则。
二、当今可持续发展理论正成为世界各国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根本性的指导思想。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中明确指出,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中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由文物的特点所决定的。文物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和遗迹,作为漫长历史文化长河中同类物品中的幸存者,可以说是万劫余生,作为千万分之一流传下来的稀有遗存。文物不同于一般的旅游资源,它具有脆弱性、历史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点。文物大多经历了一定的历史岁月,经历了长时间的自然侵蚀和人为损坏,是一种脆弱的极易损坏的物品。要想其长久保存下去,需要精心呵护。文物都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活动的产物,不同程度地蕴涵着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习俗等诸多方面的信息。正因为如此,我们说文物是一种历史信息的载体,具有博大精深的历史文化内涵,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一)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族依法保护文物古迹的意识。
一方面,作为坚定而清醒的文物工作者,要坚定不移地坚持文物工作的既定方针和原则,认真做好保护、发掘,有效地做好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利用历史文化资源这篇大文章,促进旅游业的深度开发。另一方面,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像“全民健身”一样提高包括各级干部在内的全民族认识,使全民都能切实认识到作为文明古国的文化遗产,每个人都应去爱护和保护,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人人有文物法律观念、人人有文物保护意识的氛围。特别是各级政府在开发旅游业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实施保护历史文化、文物古迹,确保旅游业的发展与其他社会发展协调进步,并尽量减少发展中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样才能在经济建设中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安排、依法办理、有效保护,使得现存的文物古迹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存。
(二)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
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正在向建设法治国家目标迈进。但文物古迹保护的立法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我们对盗墓、私自挖掘、制售、盗卖、走私文物古迹的打击力度在加大,似乎起到了一定震慑力。然而一旦遇到城市拆迁、土地开发、公路建设之类,尤其是旅游业发展时,保护文物古迹便“无法可依”了。因此,要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法贯彻执行的力度,在普及《文物保护法》的同时,重点提高国家政府机关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人员、文物执法部门人员的文物保护法制观念,以减少“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
(三)努力发掘历史文化内涵,提高旅游景区品位。
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都有它自身的价值,也有其历史渊源和传说,各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景区景点中的历史文化内涵是形成特色和吸引游客的关键所在。只有打造出旅游品牌才能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人来观赏旅游。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掘历史文化、文物内涵,发掘其中的史迹、人物、政事、神话,用历史名人、名事、名诗、名篇来包装旅游业中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内涵,增强旅游业的吸引力,提高旅游业的生命力。旅游部门培养一大批既是教师、教授,又是表演艺术家,又有渊博的知识的导游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先进文化是旅游业的灵魂。建立在丰厚的文化内涵之上的旅游业才能保持永久的生命力和持续发展。
(四)发展旅游业,一定要搞好整体的科学规划。
要因地制宜,创出自己的特色,而且把旅游资源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旅游规划一定要体现大旅游、高起点、高品位意识,要突出富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精品景区和王牌景点。把规划搞好了,合理、科学地安排好,保护、建设好各种吃、游、娱乐、购物等基础设施建设,一定会对国内外众多游客旅游观光、开阔眼界产生极强的吸引力。这样,文物古迹的保护与旅游事业的发展就可以做到两全其美、相互促进,实现双赢。
(五)保护文物古迹和发展旅游业需要国家财政支持。
一方面需要国家对一些重点项目进行投资支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开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吸纳民间资金,特别是外资的投入。鼓励个体和私营、民营经济投入。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文物古迹保护和利用,促进旅游业持续发展的良好运行状态。
总之,只有在保护好文物古迹的前提下,才能发展可持续旅游业。任何毁宝牟利,对文物古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的开发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只有正确处理好文物古迹保护与旅游业持续发展的关系,文物古迹的本身价值才能有效转化成旅游经济效益,旅游业的发展前景也才会越来越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