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

    摘 要:构建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在证明事实的刑事司法证明活动中,以客观性证据为审查重心,凭借其可靠的稳定性和关联性的证据特性,确证案件基础事实,并优先运用客观性证据进而引导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形成梯次递进的结构性事实的证明体系,通过逐次验证各项犯罪事实要素来确证整个犯罪事实。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避免了以口供为主导的审查模式缺陷,具有发现证据上的矛盾和事实疑点的能力,在防止错案发生上有滤错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应建立起保证模式发挥作用的机制和办法,确立适用规则,从制度上落实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关 键 词: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滤错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5.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1-0107-12

    收稿日期:2014-10-20

    作者简介:沈立国(1965—),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大学2006级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

    刑事冤错案件发生的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根本原因在于证据审查应用出现错误,反映出主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存在着难以保证案件事实真实可靠的缺陷,而以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的证据审查模式则在检验证据、推理论证、认定事实上有其独特的优势。坚守防止冤错案件发生的司法底线,适用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审查规则,对司法实践尤为必要。[1]

    一、客观性证据与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

    (一)证据分类中的客观性证据及其特点

    证据学理论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和形式是否具有言辞性质而划分为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其中,言辞证据指以人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以证言为形式,需要通过对人的调查方法来获取其所掌握的证据信息,其主观性较强,故可称为主观性证据;实物证据指以人以外的物体为证据内容载体的证据,以客观物质为形式,需要通过对场所、物为证明方法获得其自身承载的证据信息,其客观性较强,故可称为客观性证据。[2]

    据此,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可以作如下划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为客观性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为主观性证据。此外,“鉴定意见书”中有关检验部分的内容,因其是检验人以其所见所查所作而进行的客观记录,可归结为客观性证据,如尸体检验中的衣着、尸表、解剖三项检验记录内容;但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的分析认定意见,用以解答事实认定问题,属意见证据,可归结为主观性证据,如关于死因的法医学鉴定意见。因鉴定意见是基于检验而提出论证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验证性,原则上可视为客观性证据。辨认笔录是侦查人员依照规范,组织辨认人对场所、物及人的辨识过程和结论的记录。虽然辨认对象、辨认方法、辨认过程具有客观性证据特征,但辨认结论直接承载着证明待证事项的功能,仍然受到辨认人的观察判断能力、记忆能力及表达能力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与言辞证据的叙述性记录内容和形式相同,视为主观性证据更为准确。

    客观性证据与主观性证据在可采性、可靠性、可信性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审查应用中存在着先后、轻重之分。客观性证据的优点在于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不足则在于证据源容易灭失,关联性不明显以及证明效果不全面、不直接。[3]客观性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强,但其可采性受其真实性限制,也就是说,客观性不等同于真实性,因而对单一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应以真实性为重点内容;主观性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差,其可采性以综合性检验为前提,简言之,主观性证据必须以客观性为基础,因而对单一主观性证据的审查应以合法性为重点内容。

    (二)两种审查模式对比下的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

    证据的审查分析、鉴别判断的方式、方法、规程和标准的相对稳定的样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的证据审查模式,二是主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所谓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是指在证明事实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机关以客观性证据为审查重心,凭借其可靠的稳定性和关联性的证据特性,确证案件基础事实,并优先运用客观性证据进而引导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形成梯次递进的结构性事实的证明体系,通过逐次验证各项犯罪事实要素来确证整个犯罪事实的审查工作基本样式。[4]所谓主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是指以言辞证据的真实性为审查中心,构建以言辞证据,尤其是以口供为主线,其他证据相应印证言辞证据的部分内容的线性证明体系,从而认定犯罪事实的审查工作基本样式,其代表性的词条是“口供中心主义”。

    下面以郝某某故意杀人二审案件为例,运用两种证据审查模式来认识两种审查模式的特点。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2007年1月12日23时许,郝某某来到x市靓丽按摩院,向按摩师燕某某(被害人,女,29岁)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到燕某某的拒绝。被告人郝某某为此产生报复之念,离开按摩院在外等候。13日凌晨1时许,燕某某从按摩院下班往家走,被告人郝某某遂尾随至x市君山区恒顺委4号楼3单元楼口处,上前抓住被害人燕某某,左手搂住被害人的颈部,右手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照燕某某前胸、腹部等处连刺14刀,被害人燕某某被刺倒地当场死亡。郝某某用尖刀将燕某某的左乳房和阴部割下,并在被害人羽绒服兜内翻出一张面值30元带有金鱼图案的IC卡后逃离现场,途中将尖刀和割下器官扔掉。经法医鉴定:燕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面刃锐器刺心、肺脏大失血致其死亡。被告人郝某某于2007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为有利于比较,我们先看以主观性证据为主导的审查模式的“证据综合分析论证”(报告一):

    上诉人郝某某在本案中共有13份供述,其中侦查阶段2份、一审审查起诉阶段1份、庭审阶段5份、开庭后公检法办案人联合提审1份、二审检察环节4份。

    郝某某在侦查、一审审查起诉阶段、开庭后公检法联合提审的4份供述中均作有罪供述,供认了2007年1月13日凌晨,其到被害人燕某某工作的靓丽按摩院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遭到拒绝后产生报复之念,尾随被害人燕某某回家途中将其杀死的事实。其供认的杀人手段,如凶器特征、捅刺被害人身体部位及被害人死亡后割掉左侧乳房、阴部组织等情节与尸检鉴定凶器特征系单刃锐器、被害人死亡原因系被人用单面刃锐器刺心、肺致其大失血死亡、被害人身体局部组织缺失等细节一致,并有证人杨万里证言证实郝某某曾在其摊床购买尖刀的情节;郝某某供认的被害人35岁左右、身高160cm左右、身穿粉色羽绒服、戴围巾(记不清颜色)的体貌特征、案发现场不远处有一斜坡路等细节与户籍证明被害人案发时32周岁、尸体检验被害人尸长154cm(穿高跟鞋)、穿粉色羽绒服、戴粉色围巾、现场勘查反映被害人家楼东侧有斜坡路的情节一致;且案发后郝某某准确指认出被害人工作的按摩院及行凶现场,与被害人工作的实际地点及现场勘查记载的被害人尸体被发现地点一致;关于郝某某供认的作案时间约在2007年1月13日1点到2点之间及被害人步行回家等细节,亦有按摩院业主闫杰、按摩员于晓颖、张艳梅证实“燕某某于2007年1月13日1点左右离开按摩院、步行回家”的证言予以证实。另外,案发后被害人的丈夫郭振海提供了被害人平时随身携带有一张电话IC卡的线索,郝某某到案后亦供认了在杀死燕某某后在其身上翻走一张电话IC卡的情节,后公安机关在郝某某家中扣押该电话IC卡,经核对系燕某某生前使用的电话IC卡。

    虽然郝某某在一审庭审阶段和二审期间均否认犯罪,称自己没有杀人行为,原来之所以供认犯罪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而违心承认;其能够详细供述杀人犯罪经过是乘出租车时听司机说的案情;之所以持有被害人的电话IC卡,其辩称系乘出租车时捡到的。关于公安机关是否曾对其刑讯逼供的问题,侦查机关出具办案说明证实其在讯问中无引供、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并有审讯录像附卷,该录像显示,其叙述犯罪事实表情自然、语言流畅、叙述犯罪过程连贯,没有被殴打等刑讯迹象,且在第一次庭审后,公检法办案人联合对其讯问,郝某某再次承认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属实,故其辩解供述犯罪系刑讯逼供所致不客观;关于郝某某辩解听出租车司机说过案情,经审查分析其有罪供述笔录,可以看出郝某某供认犯罪过程具有完整性、连贯性,供认犯罪细节具有准确性、吻合性,其供认的案件起因、案件发展过程具有合理性,且4次有罪供述的内容稳定、统一,不存在前后矛盾等问题,故上诉人郝某某对此辩解不客观,狡辩特征明显;关于郝某某辩称被害人电话IC卡系2007年1月至2月期间乘坐出租车时捡到的,但其不能准确供述捡到该卡的日期及地点,经审查,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该电话IC卡确系被害人燕某某所有,电话IC卡通话记录显示,该卡案发前最后一次通话记录在案发前四天,被叫号码为13xxxxxxxxx,虽不能查清该号码的持有人,但是在燕某某与其丈夫通话期间(燕与其丈夫在2007年1月8日至1月10日期间共通话4次),也有3次(2007年1月4日至1月7日)与该号码的通话记录,故可以证实燕某某在案发前四天仍在使用该电话IC卡。该卡通话记录还显示,案发后的2007年1月19日、1月25日、3月13日,该卡有7次与王延华、何萍、柴惠敏的通话记录,郝某某供认曾使用该卡与上述三人通话,并有上述三人与郝某某在此期间通话的证言相互印证,故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郝某某案发前未使用该卡,其使用记录均在案发后的事实,其辩解在出租车上捡到电话IC卡的供述不客观。

    郝某某供述其2007年1月12日23时许来到靓丽按摩院,因欲与被害人燕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而产生报复之念,但按摩院人员无人证实当晚见过郝某某。按摩员于晓颖和张艳梅均证实在郝某某供述到按摩院的时间段内燕某某接待了其他客人,没有提及郝某某在案发时间段来过按摩院,但郝某某供述“大厅只有被害人一人,里边的屋好像有人,被害人骂他时其他人没有听见”,“在屋里前后不到三分钟就出来了”,即郝某某进入按摩院除被害人燕某某没有见到其他人,于晓颖和张艳梅案发当晚没看见郝某某可以合理解释,此情节不存在疑点。

    综上,案件证据证明的主要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郝某某虽供述反复,但结合全案证据,其有罪供述真实可信,一审法院认定郝某某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当维持原判。

    再看以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的证据审查模式的“证据综合分析论证”(报告二):

    一审判决认定该起犯罪事实所采信的证据共有27份(组),认定郝某某实施犯罪的关键证据是被害人燕某某的电话IC卡。经对全案证据规格、收集和固定方式、手段和程序以及一审法庭的举证、质证等方面的审查和复核,认为一审判决所采信的一些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足,应当进行补强或补正。(具体七份证据的问题略)

    尸检检验及鉴定意见和尸检照片证实死者胸部两侧及左上肢共有14处创口:尸表检验所见,死者胸部左侧有两处近似横形创口,创角左锐右钝,创口深达胸腔。胸部左腋腋窝向下有一右上左下斜形创口,创角上钝下锐,创深达肌层。左腋后线腋窝向下有一右上左下斜形创口,此创口向下有一近似纵形创口,创角上钝下锐,下创口深达胸腔。胸部右侧有一左上右下斜形创口,创角左锐右钝,创口深达胸腔。左上前肢前大臂及前小臂有8处大小不等创口。以上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系由单面刃锐器所致。左乳房及外阴部缺如,创面整齐,系由锐器切割所致。心脏,左肺脏均有损伤,系生前被人用单面刃锐器刺心、肺脏大失血死亡。经被害人丈夫辨认,可以认定被害人为燕某某,死因为他杀。

    侦查机关以被害人所持有使用的电话IC卡(卡号HL29794164)锁定郝某某为犯罪嫌疑人,但电话IC卡的通话记录显示自案发前4天至案发后7日无通话,其关联性信息不能证实电话IC卡为作案时取自被害人的衣服兜里,且电话IC卡没有检验出被害人血迹,因而不能扩大解释为郝某某在杀人现场从被害人身上搜出带走。郝翻供辩解在出租车上拾得,现并无否定其翻供的基本证据,电话IC卡在案前、案后获得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存在。尤其是,电话IC卡的提取扣押没有合法性程序证据,其来源不清的问题尽管通过郝某某的母亲金亚芝的证言补充证明郝某某2007年4月7日放在家中的电话IC卡就是被侦查人员搜查去的卡,但因无现场搜查指认的确证,其效力有所减弱;电话IC卡的通话信息无提供人、提取人、提取地及时间的证明,属证据不适格,因其属电子数据不属应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但也影响其证明力。被害人丈夫郭振海及郭的姐姐郭正楠以IC卡作指认,因该卡属种类物,不能作出同一认定,该指认的证明效力不强。

    犯罪工具尖刀及被害人人体组织经侦查没有找到,侦查机关对郝某某交待的作案时所穿衣服也没有进行生物物证检验,因而关联性物证没有在案。关于卖刀人杨万里辨认出郝某某是从其在广益城经营的摊床上买剔骨刀的人,根据杨的证言“郝某某带着手铐和脚镣被侦查人员带至其摊床前”,可见郝是由侦查人员押解先指认后由杨辨认,辨认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且给辨认人以明显暗示,其辨认不规范而使效力降低,而且,辨认时间是2007年4月13日在看守所进行的,杨在几个月后辨认,又不能讲清卖刀时有特别使人能够记住的内在情节,其真实性存疑。因此,从犯罪工具上建立起郝某某与犯罪的关联度只是可能性,而无法达到确证性程度

    本案由被害人燕某某的邻居王军于2007年1月13日2时许报案,经现场勘查及证人于晓颖、张艳梅证实燕某某于1月13日1点左右离开按摩院、步行回家。二审办案人进行的证据复核,自按摩院到被害人家楼口需用时20分钟左右。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案发于13日1时至2时之间,地点在被害人家楼口前。现卷内没有证据证明郝某某有作案时间及曾出现于现场附近。尽管报案人王军、出租车司机尹兆阳证实在进入杀人现场的楼区内斜坡通道上看见一名身穿黑色带白杠衣服男子从楼区走出,但二人均表示不能辨认出来,故无法直接确定该人为郝某某。据郝某某供认1月12日23时30分左右到被害人工作的按摩院,据此可以推断,他在外面等待被害人出来1个半小时之久,其供述没有带帽子与侦查人员扣押的无帽棉衣服能够印证,但在严冬寒夜他如何避寒,如何确定按摩女必然回家却得不到合理解释或证明,此情节与常理相违而存有疑点。而且,侦查机关提取的郝某某的黑色棉袄没有检验也没有由郝进行辨认,该衣物是否为犯罪时所穿也存疑。

    一审定案主要以口供为核心,以一些零散的证据来搭建证明体系,但不足以证明郝某某的口供真实可靠。现在郝某某坚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侦查人员虽然对此出具说明否认对其刑讯逼供,但是公诉人负有查证核实的义务和举证责任,并没开展深入的调查核实工作,现在排除不了刑讯逼供,也证明不了存在刑讯逼供,仅靠公安机关的说明也不能否定上诉人的指控。上诉人郝某某在侦查阶段被讯问的一张光盘,因没有摄制时间、录制人员等证据获取程序合法的证明内容,作为言辞证据存在瑕疵,以此来否定郝遭到刑讯逼供证明力不足。而且,郝稳定供述他是从被害人身后用左臂搂住被害人并用左手堵嘴,右手握刀,刀尖向下,刀刃向里,右臂环绕搂着被害人攮她的。这一供述与被害人尸体胸部左侧的两处近似横形创口,创角左锐右钝,及胸部右侧有一左上右下斜形创口,创角左锐右钝的形成机理不一致,而郝对此没有解释。郝关于被害人被割去乳房及阴部的重大隐在信息辩解为听出租车司机传说,因本案发案时确有出租车司机在场,该司机是否知晓此信息及是否传播情况不清,郝知晓此信息的来源也存疑。

    另外,侦查机关为证明郝的供述可信所作的工作而取得的证据有瑕疵,证明力也不强。侦查机关2008年9月29日出具说明:第一次是在郝交代犯罪事实后,为便于侦查将燕的照片和身份证与8张女性照片让郝辨认,郝确认燕某某是他杀害的人,但未制作辨认笔录。第二次为固定证据,将郝的照片和其他女性照片10张让郝进行辨认,郝确认燕某某是他杀害的人,并制作了辨认笔录,但笔录无见证人签名确认。后来侦查机关补充说明庄仁里是辨认见证人,经二审检察复核,庄系侦查机关刑警队司机,庄解释因自己不识字而未签名,可见证人身份不适格,辨认的证明力不足。本案第一次提起公诉的证据目录、庭审记录中显示有郝某某指认现场的录像,但一审判决未予采信。二审时调取该录像,没有找到,故无法作出审查意见。尽管侦查机关原办案人及公诉部门提前介入此案的办案人分别出具说明,证实郝被抓获后对被害人工作的按摩院及杀害被害人的现场进行了指认,全程进行了录像,但限于办案人员无法作为证人,其说明无法进入诉讼。

    综上,郝某某故意杀人案件关键证据证明力有限,客观性证据少,证据不够充分,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比两种证据审查模式的证据分析论证,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的审查应用模式的不同特点:⑴以主观性证据为主导的审查模式以口供为中心,以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的审查模式审查重心在于客观证据;⑵前者优先使用言辞证据,且以口供为中心进行审查,后者优先使用客观性证据,以客观证据为基础开展审查;⑶前者以口供真实性为证明任务,而后者以排除矛盾、解决疑点、解释不一致为证明任务;⑷前者以口供为证明主线,形成发散性、片断式印证的线性证明方法,后者以客观性证据的信息为基础,形成集聚性,分解事实因素后递进论证的结构性事实证明方法;⑸前者采取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后者采取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二、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的滤错机制

    从证据审查角度检讨审视刑事冤错案件,根本症结在于没有把好事实关与证据关。近年来重大冤错案件证据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多数是以口供为核心建立证明体系,形成以口供为中心的发散性证据证明方式和线性证明结构,全案其他证据印证口供的内容,而彼此之间不作印证。[5]在口供因刑讯逼供等原因存在虚假时,就会导致全案证明体系崩溃,发生冤假错案。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的证据审查模式的优势体现在错案的防范与纠正方面,反映了案件质量保证的底线思维和相对保守慎重定案的思想。它强调客观性证据在案件证明体系中的先导作用和重心地位,注重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运用,具有预防冤假错案的滤错功能。可以讲,客观性证据为先导证据审查模式是反思冤错案件后对教训的总结,是针对主观性证据为中心证据审查模式缺陷的理性选择,也是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孤证不能定案、不得自证其罪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一)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的滤错功能

    ⒈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首先强调的是单一证据规格和合法性的审查。排除口供的中心地位和决定性作用,可以避免因口供不真实导致错案的情形。发生的错案反映出审查工作中对证据来源审查不严,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问题,表现在只重视证明内容审查,忽视证据的形式要素、证据规格审查,缺少证据获取程序、方法等来源合法性的审查。绝大多数冤错案件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而审查时却没有发现,或发现了却没有进行调查核实便是例证。如云南杜培武在1998年4月22日到7月2日长达70天的拘禁期间,遭受了刑讯逼供,他将其所写的《刑讯逼供控告书》交给驻所检察人员范显忠,并由范当着上百名在押疑犯和管教干部的面,为杜拍下4张伤情照片递交给公诉部门,庭审中又向法庭出示伤疤,但均未予调查,也没有排除其口供,最终酿成冤案。还有的案件公安机关采用诱导、威胁甚至非法关押的方式获取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或诱使或迫使相关人员进行虚假辨认或指认,没有依法排除。可见,主观性证据为主导的证据审查模式以口供为中心,对内容真实性存疑的口供难以舍弃。

    ⒉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注重以客观性证据检验言辞证据,同时强调客观性证据之间和客观性证据与主观证据之间的相互检验验证,即重视有罪证据也重视无罪证据,尤其是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在认定事实上无证据偏好,具有防止错案的客观基础。发生的错案均存在无罪证据审查不足,矛盾证据未予甄别的问题,相当多的冤错案件,被告人都提出无作案动机,或无作案时间等明确的无罪辩解,还有的案件被告人指出了真凶,但办案人员对此未予重视,对被告人指认的真凶不予核查,对辩解中的合理怀疑不予复核,导致错案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如山西郝金安案,郝金安花20元从真凶蔡德民的手中购买一件白衬衣和一双皮鞋,经鉴定,所穿皮鞋鞋底纹路与现场鞋迹同一、衬衣的左前襟及右袖口提取的血迹与被害人血型一致,审查时以同类鉴定等同同一认定,扩大解释了物证,且无视郝金安对衣服和皮鞋来源的辩解,对郝指认工友“杨小国”有犯罪嫌疑不予以复核,造成冤案。错案反映出主观性证据为中心证据审查模式对口供依赖而轻视或主观否定其它证据证明力的选择性使用证据的问题,实质以内心确信代替证据证实而不强调调查验证进行证据解释的缺陷。

    ⒊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优势在于能够发现证据在事实上的矛盾、疑点,并以解决矛盾、排除疑点、完成同一认定为要津,严格坚持以“证”的方式解释疑点,排除矛盾,避免无证据、不科学的主观推断,采取于“证伪”中“证立”的逆向思维方法,可以弥补主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自由心证的不足。错案发生无不出现关联证据判断不准,证据疑点未予排除的问题。错案的证据证明体系中没有衔接证明关键事实的证据,或没有补强证明关键事实薄弱环节的证据,使证明这些事实的证据断档,不能形成确定性事实的证据体系,而主观臆测或无视矛盾,使无根据的推定成为事实。[6]一些案件存在明显的可能指向其他人作案的疑点,审查时没有解决这些疑点。如广西覃俊虎、兰永奎抢劫案的现场提取到两只皮鞋,有一只为被告人所留,另一只鞋是42码,与二被告人分别为38码、39码的鞋码不符,审查中未予以重视并解答,失去防范错案发生的机会。主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模式以能否形成内心确信为前提,一旦“确信”便对矛盾、疑点先予解释,解释不能解除心疑才再行验证;对全案视角看待证据,不进行要素事实逐一审查分析,实际上采取了证明标准较低的优势证据规则。

    ⒋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坚持证据解释的原则,拒绝案外涉案信息对审查证据的影响,切实贯彻了证据裁判原则,有助于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方式升级与转型,消减刑讯逼供的内生动力,促使使侦查工作方式和策略从查明事实向证明事实转变,为从侦查取证环节消除错案成因有积极作用。错案的证据审查存在侧重动机事实审查,形成以被告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形成的内心动机判断来审查言辞证据真伪的审查方法。一旦认定“此言不实”便否定其辩解或证明。发现的冤错案件被告人之所以被定为侦查对象大多因为其品格不好,有作案动机,审查时以此为据,则不先行确定为狡辩,而再不予查证。如贵州晋永恒与被害人关系暧昧,湖南滕兴善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湖北佘祥林因与他人关系暧昧而夫妻吵架,河南赵作海与被害人都与同村某女性关系暧昧。于是,侦查工作因动机确定而从以案找人转为以人找证,审查判断中以此为基础先认为有“信”的确实理由,轻信卷内证据而不加质疑复核,沿着侦查的错误方向而非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状况来运用证据,进而形成内心确信。冤错案件的错误起诉和审判无不表现出降低证明标准,没有严格遵循“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是仅仅适用了“内心确信”实为“内心相信”的标准。遵循传统的以口供为核心、以其它证据进行印证的对比审查方法,对客观证据的审查不细,甚至不予审查运用,不重视引导公安机关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进行收集和补强,该退补的不退补,退补仍然不清的不能坚持标准,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冤错案件的潜在问题。如贵州晋永恒案,侦查人员在被害人阴毛里和大腿间提取的4根毛发中就有2根是真凶遗留的,血型鉴定与被告人不符,审查时问题没能解决即行起诉审判。

    (二)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的功用机制

    ⒈发现案件矛盾、疑点的审查反应机制。证据审查的立场应当立于质疑,没有质疑的眼光,发现问题则无从谈起。一是通过对比发现证据证明内容的不一致之处,发现客观性证据与言辞证据之间的不吻合、前后口供之间细节上的差异及口供反复变化的详尽情况,应在充分挖掘客观性证据蕴含的案件事实信息的基础上,再行检验其他证据,对不一致之处进行分析,确定是矛盾还是疑点,据此证据补查工作解决矛盾和疑点问题。二是通过审查侦破案件经过,回溯收集证据的侦查过程,发现证据不一致的形成过程,进而发现并查证分析矛盾和疑点。侦破经过能够反映出案件如何发案、侦查机关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如何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何供述的事实信息,利于审查发现侦查取证是否合法,排除非法证据和补强证据,确保合法的客观性证据进入诉讼;利于证据是否充分的审查,指引退回补充侦查工作,最大限度补充客观性证据;能够反映侦查策略和侦查方法,查明证据的真实来源,坚定采纳证据的信心。因此,侦破经过不清或存疑应进行调查复核。三是通过犯罪现场重建,发现矛盾和疑点。犯罪现场重建是运用现场形态以及物证、书证、痕迹、轨迹等位置和状态,通过应用科学技术、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结合其他证据来重现犯罪发生的过程。重建过程中对特定环境、特定物体的客观信息可能是什么人、用什么方法、什么工具来形成的科学判断对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进行对比分析,能够发现其中的矛盾和疑点。四是通过审阅侦查内卷获取侦查机关未予移送的证据或未予公开的案件内部信息,查询案件的矛盾和疑点。五是尊重和高度重视辩护意见和辩解意见,从中确定争点问题。

    “报告一” 以主观性证据为中心进行证据审查分析虽然有一定的说理性,其根本的缺陷在于先有判断后叙述论证,因而对证据间矛盾只有解释没有查证,而不如“报告二”以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的证据审查分析是建立在矛盾发现分析基础上,依靠推理论证得出结论的。

    ⒉实行证据间关联性内容分析论证的事实认定机制。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不能只下断言而没有论证,论证不能作主观猜测而应以证据为基础作出分析论证,任何凭空的联系都是危险的。一是对客观性证据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犯罪行为必然产生的客观性证据如果不在案,则必须查实其灭失的真正原因,而不是有灭失可能的情况。如艾某某杀人案,艾供述自己杀死6个人,但有4个尸体没有找到,又无法查明尸体毁灭的证据,就不能认定4人被杀的事实。二是对客观性证据的实质指向性要判断准确,没有指向争点事实的“客观性证据”与本案无关,指向不明确的证明力不足。如实践中发生过杀人碎尸案DNA只作左臂和右腿检材的鉴定,这只能证明被害人缺少了左臂右腿,无法证明其死亡的事实,必须对所有残块的DNA鉴定,至少作头颅或躯干所有残块的鉴定。无头或无身子的肯定不是活的人,只能是鬼魂,对头颅或躯干的鉴定是最低要求。三是证据内在关联性信息的印证应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础进行综合检验,任何与客观性证据相违背的内容均应进行复核。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关联性的强弱关涉证明性功能大小,受限于其本身特性和审查能力,因而,不能诉诸直觉判断,而必须加诸司法理性分析和借助专业知识的解释。投毒杀人案如无毒物来源、毒物毒性的检验及中毒死亡死因鉴定,便无法认定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只有有罪供述,也不能确证死者中毒为他人投放事实。

    “报告一”中关于电话IC卡的分析,只因案前该卡记录反映被害人与他人通话、案发后反映被告人与他人通话,便认定被告人在作案时获取该卡。“报告二”关注到被害人通话时间与被告人通话时间的之间长达十数日无通话以及被告人辩解的无证据否定的情况,提出被告人获取该卡的来源和时间上的疑问,并坚持了无查证不排除的原则。

    3.构建结构性证明体系的验证机制。这里的结构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宏观层面上的事实的结构证明体系,二是微观层面上的证据运用的结构论证。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的证明结构体系构建离不开两种方法交替使用,即侦查思维的查明事实的检查方法及审查思维的证明事实的查证方法的运用,二者分别体现了回溯推理和归纳推理的逻辑。回溯推理侧重提出可能性,发现矛盾和疑点,归纳推理侧重得出确定性,排除合理怀疑。回溯推理是从已知事实出发,结合推论者的背景知识,借助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由后件出发过渡到前件的一种非归纳的或然性推理。[7]这一推理在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的证据审查模式中广泛反复地使用,推导出众多判断进行查证,最后以属实的判断归纳认定案件事实。归纳推理主导了事实结构的构建,而回溯推理主导构建了证据论证结构。[8]

    关于事实的结构证明。按照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规定,运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主要包括9种,可以概括理解为两个层面: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三个递进事实:一是包括行为人、行为对象、犯罪手段、方法和过程及犯罪结果等内容的“犯罪实际发生且为被告人所为”的基本事实,二是查明基本事实基础上,包括动机、起因、预备、时间、地点、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各自行为等“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主要事实,三是在主要事实基础上,包括行为人基本身份事项、前科和量刑事实的全部事实,从而形成结构性事实论证体系。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的证据审查模式的防错功能在认定基本事实上有其独特作用表现。首先对结果和成因的分析论证,其次对实现结果与行为相联系的关联性证据综合分析论证,再次对手段方法与行为人相联系的关联性证据作证明性分析论证,最后再对其他事实要素进行归纳分析论证。

    关于证据运用的结构论证。首先分析认定单一客观性证据并综合在案的全部客观性证据作出关联性信息的判断,其次对其他证据反映出的信息进行对比分析,重点查证其中矛盾和疑点,通过推理作出同一认定结论,最后将口供作为独立单元进行整体分析,再用口供与其他证据作关联性分析判断,增强内心确信。

    “报告一”以口供真实性为证明任务,在论证上采取故事性事实叙述逻辑顺序,在分析论证口供内容的真实性。“报告二”遵循法律事实分解论证,侧重事实要素的证据运用结构证明,注重强调以案件结果、犯罪手段、方法、工具、嫌疑人与犯罪现场的联系、犯罪时间、地点及犯罪动机等要素事实进行回溯推理,运用查实的证据逐一认定分项事实;在此基础上进行各项事实间疑点、矛盾分析验证,严格执行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发挥其梳理、过滤证据的功能作用。

    (三)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的运行规则

    1.客观性证据为关键证据的优先运用规则。客观性证据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检验性决定了其与主观性证据相比证明力更强,作为最佳证据在定案中优先使用,从而改变口供在证明中的主导地位。[9]充分挖掘客观性证据,发现派生证据、再生证据,弥补遗漏证据以充实证据体系,对现有的物证、书证进行检验鉴定以扩充、延伸其证明内容;先行审查客观性证据,确保客观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只有查实属实并合法,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为此,需要严格审查证据来源的真实性、证据收集固定的合法性、证据保管移交的规范性、证据鉴定的科学性,防止虚假的材料或来源不清的材料进入证明体系。

    2.客观性证据为检验标准的全面验证规则。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决定了其在证明体系中具有印证检验标准的作用。客观性证据之间应作对比印证分析,可以相互检验其客观真实性,有利于作出同一认定并形成确定性判断。如尸体创口的特征与凶器特点能否吻合,现场的痕迹能否为所用的工具形成,能够确定在案工具是否为犯罪工具等。由客观性证据的稳定性和言辞的变化性所决定,客观性证据要运用于检验言辞证据的真伪,特别是口供的真伪;客观性证据在解决证据间矛盾及排除疑点中起到检验标尺的作用,检验主观性证据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合乎规律。客观性证据信息在证据印证分析中处于核心地位,在筛查案件证据问题和事实不清问题上起检验作用。为此,要及时、细致、全面收集客观性证据,审查证据中注意从言辞证据内挖掘客观性证据存在的信息并最大限度地补充新的客观性证据。

    3.客观性证据为证明核心的关联性印证规则。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应该与案件待证事实或案件争点有实质性的联系所具有的客观证明力,它是证据本身的客观属性,因而是一个事实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10]运用查证属实的间接证据相互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唯一结论,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客观性证据一般为间接证据,客观性证据与待证事项的关联也往往是一种间接关联,需要通过可靠的方法和手段予以识别,特别是一些生物物证、微量元素物证、痕迹物证和电子数据需要借助生物识别技术、法医检验鉴定、物化检验技术、痕迹物证技术及电子证据检验等科学技术进行认识、解释;要准确把握客观性证据蕴涵的案件信息,根据科学原理和经验法则对其进行科学、合理、准确的解释,客观性证据本身不会作伪证,但可能发生解释的错误,既要防止对客观性证据解释不足,影响其证明价值和证明力,又要防止解释过度,影响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导致错案产生。客观性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关键性证据予以审查运用,其与犯罪事实的关联性内容应作为事实认定的基础;关联性规则要求在审查运用客观性证据时,围绕着客观性证据存在的“场所”建立起与犯罪的联系;既要审查判断证明犯罪成立的本证作用上的客观性证据,也要审查判断否定犯罪存在的反证作用上的客观性证据,简言之,客观性证据必须受到客观中立的对待。

    ⒋客观性证据为论证先导的推理判断规则。以客观性证据为先导不是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证据审查分析,并不绝对地排除自由心证,更不排斥言辞证据,这符合司法证明的认识论原理。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也属主观判断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讲,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的证据审查模式仅是检验案件事实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的审查分析方式、方法之一种。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内容,①实际上与《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精神一致,据此可以认定我国刑事司法证明采用以法定证明为主,以“自由证明”为辅的原则。[11]根据此原则,口供对客观性证据的解释作用也要给予重视,口供的不稳定应当通过客观性证据来验证,同样,客观性证据形成或存在的原因,口供等言辞证据可以作出合理的解释,整体而言,对口供应弱化而不是排除其在定案中的作用,对客观性证据应重视但不能迷信。审查分析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应当展示利用客观性证据进行分析论证的过程,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础,通过客观性证据对其他证据的检验作证据间印证分析,质疑口供的客观真实性,展开从犯罪结果行为到犯罪过程、手段、工具、时间地点和动机等事实要素逐层次进行回溯性推理,形成证据分析论证体系,提出从严认定事实、慎重处理案件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推理论证要体现严格的判断推理逻辑,突出说理性和证明性,使分析证据的过程能够接受反复质询消除疑问;以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综合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无疑要受到庭审的检验,也要以确定的事实回答辩解或辩护意见,经受得住挑剔的评析甚至批驳,彻底摒弃以“我认为”作为辩论观点的理由,从而完成司法证明任务。

    三、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的适用方法

    证据审查判断实质属性为司法证明。证明的根本任务在于认定被告人是否是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的人,即同一认定问题。证明过程是甄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属客观发生的客观真实,从而确定法律事实,即证明过程体现三个事实。[12]证明手段是运用侦查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公诉的证据中分析判断其中案件发生的真实证据,并基于此综合全案证据进行推理。但是,司法证明本身有潜在出现冤错案件的风险。司法证明中认识活动具有逆向性,从结果去发现原因,从今天去回溯昨天,我们没有科幻中的“时空隧道”可以穿越,只有通过证据来认识过去的事实。但实际发生的案件真实与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不一定完全相同。司法人员认识的模糊性与案件裁判的明确性,使得有限期限内的案件事实认定可能发生错误。因而,重要的是树立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采取有效办法保障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发挥作用。鉴于公诉的至关重要性,以下从公诉审查证据的角度提出具体适用办法。

    (一)确立规范载体,赋予应用模式对审查证据的约束力

    应当将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的证据审查模式要求贯彻于案件审查的全过程。[13]建立适用客观性证据审查应用模式的审查报告,报告要点有三项:一是从按犯罪规律和特点,确定应有的证据,将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二审时还包括一审公诉未予举示的证据及一审法院定案证据)进行单一证据资格和证据充分性的审查;二是着重证据之间矛盾、疑点或不一致情形的分析判断;三是证据综合分析采取相应的客观性证据审查判断,并能够展示办案人审查运用证据进行判断推理的分析论证过程,体现证明说理性。

    实践中,按照不同侦查模式可以对不同类型、不同种类的案件,制作不同格式的审查报告,拟制相应的结构论证方法的功能模型:一是以人找证破案的,以先行叙述被告人到案后交待的客观证据引出论证,再按上述两个结构论证逻辑进行判断推理,即“客观证据来源引论型”,审查报告从侦破案件的信息开始,展开客观性证据审查;二是以事找人破案的,即完全遵循上述两个结构展开逐层逐次论证的方法,即“客观证据主导论证型”,审查报告则是标准的以后果或行为开始客观性证据为先导的论证。按照有无直接证据分为:一是有目击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的,以证言提供的客观证据分析检验证言的真实可靠性,按两个结构的论证方法进行证明,即“客观证据检验型”,审查报告侧重检验言辞证据的作用加以运用;二是证人证言为间接证据的,使证人证言处于解释客观证据地位而发挥证明作用,按两层结构论证分析,即“客观证据解释型”,审查报告侧重客观性证据为基础的言辞证据分析。

    (二)建立配套制度,保障应用模式对证据的基本需要

    一是完善证据复核制度,对关键性证据和重大矛盾问题坚持亲历性调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复勘、侦查实验及重新鉴定。二是推行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监督侦查工作收集固定证据的合法与规范,提示侦查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物证。三是实行说理性退补制度,即提出补查的证据和事项必须简明,对退补的证据和事项在案件事实认定或定性量刑中的作用加以阐释,提出补查的方向、方法的建议,尽力获取更多的客观性证据,尤其是生物物证、微量物证、痕迹物证的提取和固定,反映犯罪人及犯罪活动的通信信息、赃物移动信息及赃款使用信息的电子设备、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反侦查、反追诉活动而形成的再生性客观证据。

    (三)实行证据评议管理,确保审查遵守证据规则

    案件审查要经过讨论评议,接受管理监督。监督评议的重点:一是在单一证据的审查上,应坚持客观性证据查证属实原则。客观性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14]来源不清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存在严重的形式瑕疵的证据应补正补强;实物证据以使用原物、原件为原则,不能提交的应保证示意物证的真实客观。二是在证据的证明力审查上,应坚持客观性证据合理解释原则。物证所载的无形信息和非直觉信息应当通过检验和鉴定进行解释,不能仅凭肉眼进行识别;言辞证据对客观性证据的解释不能简单等同于客观性证据本身的证明力;最大限度挖掘客观性证据及其证明力。三是在证据运用上,坚持以客观性证据检验的证据的原则,言辞证据之间互相矛盾,且无客观性证据支持或否定,结合全案证据,谨慎采信或排除。

    讨论争辩的重点是:以客观性证据为基础的证据互相印证情况,能否形成以客观性证据为印证核心和验证标尺,是否建立证据链纵横交错、内容完整的结构证明体系。犯罪事实及重要情节不能用单一证据证实,用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主要依靠证据之间的联结点和印证点。运用证据的联结点和印证点证实犯罪事实,应遵循以下规则:证据联结点和印证点不能出于同一证据(如同一犯罪嫌疑人的前后供述)或者同一证据来源(如原始证言与传来证言、书证原件及复印件);应将客观性证据作为证据联结和印证的基础;客观性证据之间的联结点具有最优的证明效力(如DNA、指纹鉴定证实的嫌疑人、犯罪工具、犯罪现场、被害人之间的关联);客观性证据与言辞证据的的联接点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一般而言,“先供后证”的联结点的证明力强于“先证后供”的联结点的效力,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的,具有较强的证明力;[15]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之间印证点的证明力优于证人证言和口供之间印证点的证明力,同案犯口供的印证点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的,应谨慎采信。

    (四)采用主辅统一证明方法,保证模式证明的效果

    在具体犯罪要素事实的证明上,应采用法定证明为主,以相对心证为辅的证明方法,综合运用证据互相印证、科学的法定证明和相对自由心证三种证明方法。一是法定证明在刑事证明中具有优先地位,两个“证据规定”①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证据证明力、证据审查及证明标准等方面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刑事证明中必须优先适用,且不能违反相关规定。二是相对心证方法,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依照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等,通过一定程序,对案件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及全案证据证明程度等情况,做出理性判断,并依此认定案件情况的一种证明方法。相对心证是辅助性和补充性的证明方法,只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运用证据印证方法无法完全实现刑事证明任务时,才允许以相对心证作为补充的证明方法。相对心证主要用来对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力及案件部分事实、责任进行确定,不能用自由心证方法证实基本犯罪事实。

    以命案为例,限制相对心证方法适用的证明活动有三:一是犯罪事实的发生。它是首要的证明对象,是构建证明体系的基础。对被害人的尸体应组织被害人亲友进行辨认,调取其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尸体高度腐烂、尸源不明的,应当进行DNA鉴定,以确定死者的身份;尸体被分解的,还应对提取的所有尸块进行DNA鉴定,以确证所有尸块归属同一被害人,尸源清楚是基本的事实,不能以相对心证方法予以审查认定,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尸源不等同于被害人真实姓名,如果能够证实被害人系自然人(生命体),确为被告人杀害,虽无法查清其真实姓名,不影响定罪量刑,但侦查机关应当就被害人生前为周围人员知晓的身份作出书面说明。二是犯罪系被告人所为。这是构建证明体系的核心。应当注意审查尸体、现场中其他人难以解释的异常细节,发挥具有关联性的客观证据的检验、验证作用;客观证据不在案的,能查实其毁灭的原因,可以考量其他证据来决定是否定案,但相对心证方法在此情形下无法确保被告人实施犯罪系嫌疑人所为的结论正确和唯一。三是犯罪的责任要素。它是关系到罪与非罪和量刑轻重的待证事项。要确证案件的起因清楚,排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违法性阻却事由。案件起因不清、动机存疑,合理性辩解无法排除的,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处理;对从重处罚的情节和要素,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避免严格证明下疑案丛生

    客观证据解释型的案件审查容易产生疑案,因而也区别证据情形,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两个基本”的证明标准予以办理。现以杀人案为例进行说明:一是关于主要依靠口供与现场勘查、法医鉴定的吻合定案的案件的审查。此类案件客观性证据少,证据关联性差,要重点审查现场勘查、鉴定意见与被告人供述的前后顺序,查明是否为先供后证,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鉴定是否存在矛盾,被告人供述中是否存在隐蔽性或非亲历无法得知的隐在信息。注意审查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或非法取证的嫌疑,着重审查第一次供述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多次供述是否存在矛盾,分析嫌疑人供述的案件起因和犯罪动机是否合理,是否有证据支持。如供述的案件起因和犯罪动机合理,作案过程符合常理,与现场勘查和法医鉴定在细节上能够得到充分印证,在确认口供真实、合法的前提下,可以定案。对如现场勘查、尸检鉴定在先、被告人供述在后,综合全案证据,由于客观性证据量过少,难以达到证据充分的标准,应慎重定案。二是关于依靠客观性证据定案的无罪辩解案件的审查。客观性证据大多数为间接证据,在缺少有罪供述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往往不能证明案件发生的全部要素或具体作案过程,对此类案件要注意审查客观性证据之间是否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无罪辩解是否稳定合理,是否能够被排除。如有充分的客观性证据证实被告人作案,被告人对客观性证据无法解释,其辩解被排除的情况下,作案的细节不清,不影响定案。如果仅有物证、痕迹鉴定证明被告人到达过案发现场,但案件发生的起因、杀人犯罪的具体手段、进出犯罪现场的路径、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形仍无法认定,则慎重定案。三是关于全案客观性证据少,但有目击证人或被害人明确指认犯罪的案件审查。在实践中很多死刑案件由于案发时间久远,受当时技术条件、办案水平所限,收集的客观性证据少,但有目击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在案,此类案件要重点审查证人、被害人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是否客观,证实内容与被告人供述是否存在矛盾,证实内容是否与其年龄、职业、周围环境、认知和判断能力相符,是否符合生活常识及经验判断,以确定其真实性。在上述言辞证据不存在矛盾,犯罪事实能够准确认定的,可以定案,但证言间矛盾无法排除或真实性存疑的,应慎重定案,无关键性客观证据(杀人案无尸体、工具不能完成犯罪)的决不能定案。四是关于客观性证据与合法的言辞证据存在根本性矛盾的案件审查。不能盲目相信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应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判断客观性证据的真实性。实践中,现场勘查不全面或只提供部分勘查照片的问题经常出现、多份鉴定意见存在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DNA鉴定出现错误也不是个案,甚至有公安机关伪造、隐瞒重要客观证据的案件情形。因此,客观性证据与其他证据间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的情况下,应作存疑无罪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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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许艳芳.试论回溯推理[J].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6,(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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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周莹.证据主观性理论批判[D].重庆邮电大学学位论文,2010.

    [14]潘小莉.论证据相关性——以证据本源为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学位论文,2008.

    [15]王蒙.浅析“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04).

    (责任编辑:徐 虹)

    On the Application Mode of Examining Objective Evidence

    Shen Liguo

    Abstract:To build the application mode of examining objective evidence is that in criminal judicial proving activities for proving facts,with a special examining focus on objective evidence,to confirm the basic facts of cases depending on its evidence characteristics as reliable stability and correlation,and to guide the evidence examination and judgment of the whole case to form echelon progressive evidence system of structural facts by using objective evidence in the higher priority,and to confirm the whole criminal facts by vertifying every element of criminal facts successively.The application mode of examining objective evidence can avoid the defect of the examining mode taking confession as the leading;it has the ability of discovering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evidence and the doubtful points of facts;and it also has the function of filtering error in preventing misjudge cases.In judicial practice,the mechanism and measures of ensuring the mode can play a role should be build,and the application rules should also be established,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assuming disputed crimes innocence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 level.

    Key words:objective evidence;the application mode of examining;the mechanism of filtering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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