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法制节目收视分析调查
何欣蕾
摘要:为了解电视法制节目受众的收视行为,以及受众对电视法制节目的真实评价,笔者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包括:电视受众的基本情况、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行为及其态度。该问卷调查借助网络问卷调查平台“问卷星”,将设计好的问卷录入后,生成网络电子问卷,在“问卷星”网络平台发布,为电视法制节目的改进与发展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
关键词:法制节目 受众研究 发展与现状
本次问卷调查设置的每一项都是必答项,只有被完整填答的问卷才能进入网络系统后台并且被存储下来。经过7天时间,共回收521份问卷,问卷有效率为100%。经过对回收问卷的分析,统计调查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于深入分析受众对于电视节目的认知、态度和行为,以及对电视法制节目相关问题的认知、态度和行为。
获取法制资讯的渠道
在调查受众平时通过何种方式了解法制资讯时,接受问卷调查的521人可以在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手机、平板电脑)、人际传播、讲座和学习会、电子宣传栏、宣传板以及其他方式中进行多项选择。结果显示:521名受访者选择通过“移动互联网(手机、平板电脑)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62.38%,选择通过“互联网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59.31%,选择通过“电视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55.85%,选择通过“报纸、杂志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27.45%,选择通过“人际传播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16.31%,选择通过“广播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13.63%,选择通过“讲座、学习会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12.48%,选择通过“电子宣传栏、宣传板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为31人,占比5.95%,选择通过“其他方式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0.77%。
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手机、平板电脑)已经超过了电视,成为了人们获取法制资讯的最主要渠道和方式。然而,网络媒体在我国受到的监管远没有传统媒体多,在传播法制资讯这种对舆论导向要求很高的信息时,网络媒体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唱主角,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电视作为传统媒体中最具影响力的媒体,要积极制定渠道扩展策略和内容创新,以稳固自身在普法工作上的优势,并且扩大在法制宣传上的影响力。
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频率
从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频次来看,不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有57人,占总比的10.94%;偶尔看(每周1天以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50.48%,有时看(每周2-3天)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22.26%,经常看(每周4-5天)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10.94%,几乎每天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5.37%。
调查对象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频率与收看电视节目的频率相比有较大出入,从中能看出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不足和发展的潜力。第一,电视法制节目挖掘观众潜力较大。不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10.94%;不看电视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3.45%。也就是说,7.49%的调查对象收看电视节目,但是不看电视法制节目。如何激发出电视受众对法制信息的需求,吸引潜在的观众,是电视法制节目值得探索的方向。第二,对于大部分的调查对象来说,电视法制节目并不具有用户粘性,是可有可无的,收看行为具有随机性。偶尔看(每周1天以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50.48%。几乎每天收看电视节目的调查对象占总比15.93%,而几乎每天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调查对象仅占总比的5.37%。电视法制节目必须在提高对受众的吸引力,节目内容的实用性等方面下工夫。
调查对象对电视法制节目类型的偏好
按照目前电视法制节目的主要类型,调查问卷将调查对象可以选择的节目类型偏好设置为九大类:法制专题类、法制新闻类、法律维权类、庭审纪实类、法律调解类、法制情景剧、法律评论类、法律讲座类以及其他法制节目。虽然这几大分类有所交叉,但是基于目前市场上法制节目现存的主要类型,从便于调查对象理解和选择的角度出发,暂且做出以上分类。
调查结果显示,选择法制专题类的占比39.16%,选择法制新闻类的占比51.06%,选择法律维权类的占比32.82%,选择庭审纪实类的占比21.5%,选择法律调解类的占比15.74%,选择法制情景剧的占比29.94%,选择法律评论类的占比18.81%,选择法律讲座类的占比13.05%,选择其他法制节目的占比0.77%。这说明调查对象对于获取法制资讯和观点评论具有较浓的兴趣。而对于法制专题节目这类市场上占主流的节目类型,受众保持着较为认可的态度。此外,调查对象对于法律维权类节目、法制情景剧、庭审纪实类节目也具有一定的偏好。
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总体评价
在受众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总体评价的调查中,选择“很满意”的调查对象为45人,占总比的8.64%;选择“满意”的调查对象为203人,占总比的38.96%;选择“一般”的调查对象为251人,占总比的48.18%;选择“不满意”的调查对象为14人,占总比的2.69%;选择“很不满意”的调查对象为8人,占总比的1.54%。
可见,48%的调查对象对于电视法制节目的评价持中立态度,48%的调查对象对于电视法制节目的评价持肯定态度,只有4%的调查对象对之持否定态度。电视法制节目虽然受到大量观众的欢迎,但是其仍需要总结经验,努力创新做得更好。如此才能将那些对电视法制节目喜好程度一般的观众转化为固定的收视人群,从而扩大电视法制节目的传播效果。
对电视法制节目的评价
在本次问卷调查中,调查对象就对电视法制节目表现进行了评价。为了方便调查对象做出评判,问卷设定了六大方面供调查对象进行评分:报道迅速及时,注重时效性;内容真实准确;报道和评论客观公正;表现形式通俗易懂;具有电视艺术的美感,视听语言令人赏心悦目;法律信息含量高,注重法律专业性。调查对象从1分至5分对电视法制节目的表现进行评分,认为其在某方面表现越好则评分越高。综合所有选项的评分,在满分为5分的情况下,调查对象对于电视法制节目表现的总平均分达到3.48的高分。总体而言,调查对象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总体表现较为满意。
在对电视法制节目各方面表现进行评价的问卷调查中,得分最低的方面为是否“具有电视艺术的美感,视听语言令人赏心悦目”:其中37人认为“做得很不好”,占总比的7.1%;其中77人认为“做得不好”,占总比的14.78%;其中184人认为“做得一般”,占总比的35.32%;其中141人认为“做得好”,占总比的27.06%;其中82人认为“做得很好”,占总比的15.74%。这说明单从电视视听语言的运用水平来说,电视法制节目的制作较弱,有待加强。
此外,在“表现形式通俗易懂”,“内容真实准确”,“报道和评论客观公正”等方面调查对象均给予了较高评价。这说明法制节目在新闻真实方面做的不错,在受众心目中具有一定的媒体权威。而在“法律信息含量高,注重法律专业性”“报道迅速及时,注重时效性”方面的表现,调查对象给予的评分偏低。这也将成为电视法制节目下一步发展,亟需解决的瓶颈。
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改进建议
在了解调查对象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改进建议时,接受问卷调查的521人可以在“增加法制新闻资讯”,“节目形态尽可能多样化”,“增加生活服务信息”,“提高主持人水平”,“提高节目的法律专业性”,“改进节目的表现手法”,“扩宽节目的传播渠道(网络、移动终端等)”以及其他建议中进行多项选择。
在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改进建议进行选择的问卷调查中,接受问卷调查的521位对象中,有256人次选择“增加法制新闻资讯”,占比49.14%;有267人次选择“节目形态尽可能多样化”,占比51.25%;有219人次选择“增加生活服务信息”,占比42.03%;有114人次选择“提高主持人水平”,占比21.88%;有255人次选择“提高节目的法律专业性”,占比48.94%;有195人次选择“改进节目的表现手法”,占比37.43%;有192人次选择“拓宽节目的传播渠道(网络、移动终端等)”,占比36.85%;有13人次提供了其他建议,占比2.5%。从改进建议中,能够反映出调查对象对电视法制节目某些方面的不满或者希望其做出改进的需求。这也为电视法制节目的内容创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依据。
小结
通过对问卷调查的综合分析,可知中国的电视法制节目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专业水平较低,这里的专业水平应该从电视业务和法律专业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从电视业务来说,法制节目呈现出内容同质化、低俗化、低质化的倾向,鉴于传媒生态对电视法制节目发展的影响,当下处于节目同质化恶性竞争之中的法制节目,必须要有所作为,力求突破。另一方面,从法律专业角度来说,法制节目过于突出道德化,而法律专业化水平低。其次,形态相对固化,以电视专题的形式呈现为主,而缺少节目形态上的创新与开发。电视法制节目呈现故事化。所有的法制节目都以故事为节目的核心,重点在于通过悬念设置引人入胜,博取高收视率。大多数法制专题节目都是案件报道,尤其以故事化的讲述为主,节目中的犯罪经过回顾往往占到节目总时长的一半以上,这些内容只是为了故事的完整性、刺激性而服务的,却缺乏时效性。缺少法律评论类节目,舆论引导能力不强。法制节目形态缺乏创新,包含的法律知识点较少。第三,受众结构集中化。电视法制节目的受众集中在中老年、女性、受教育程度为大学以下的人群。随着法制节目内容的专业水平停滞不前,法制节目与青少年人群、高知识水平人群则渐行渐远,受众结构集中化的问题将会更加深刻。第四,传播渠道单一化。电视法制节目的受众黏性并不算高,每周能够收看电视法制节目超过2天以上的人数占比为38.58%,而每周收看电视法制节目在1天或者根本不看的人数占比为61.42%。
尽管中国法制节目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也应该看到新的传媒生态环境所带来的机遇。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和媒介融合的深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依托于网络而兴起的公民社会也为我国法制节目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作者单位:中央电视台)
摘要:为了解电视法制节目受众的收视行为,以及受众对电视法制节目的真实评价,笔者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包括:电视受众的基本情况、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行为及其态度。该问卷调查借助网络问卷调查平台“问卷星”,将设计好的问卷录入后,生成网络电子问卷,在“问卷星”网络平台发布,为电视法制节目的改进与发展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
关键词:法制节目 受众研究 发展与现状
本次问卷调查设置的每一项都是必答项,只有被完整填答的问卷才能进入网络系统后台并且被存储下来。经过7天时间,共回收521份问卷,问卷有效率为100%。经过对回收问卷的分析,统计调查结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用于深入分析受众对于电视节目的认知、态度和行为,以及对电视法制节目相关问题的认知、态度和行为。
获取法制资讯的渠道
在调查受众平时通过何种方式了解法制资讯时,接受问卷调查的521人可以在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手机、平板电脑)、人际传播、讲座和学习会、电子宣传栏、宣传板以及其他方式中进行多项选择。结果显示:521名受访者选择通过“移动互联网(手机、平板电脑)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62.38%,选择通过“互联网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59.31%,选择通过“电视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55.85%,选择通过“报纸、杂志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27.45%,选择通过“人际传播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16.31%,选择通过“广播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13.63%,选择通过“讲座、学习会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12.48%,选择通过“电子宣传栏、宣传板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为31人,占比5.95%,选择通过“其他方式了解法治资讯”的调查对象占比0.77%。
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手机、平板电脑)已经超过了电视,成为了人们获取法制资讯的最主要渠道和方式。然而,网络媒体在我国受到的监管远没有传统媒体多,在传播法制资讯这种对舆论导向要求很高的信息时,网络媒体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唱主角,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电视作为传统媒体中最具影响力的媒体,要积极制定渠道扩展策略和内容创新,以稳固自身在普法工作上的优势,并且扩大在法制宣传上的影响力。
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频率
从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频次来看,不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有57人,占总比的10.94%;偶尔看(每周1天以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50.48%,有时看(每周2-3天)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22.26%,经常看(每周4-5天)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10.94%,几乎每天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5.37%。
调查对象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频率与收看电视节目的频率相比有较大出入,从中能看出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不足和发展的潜力。第一,电视法制节目挖掘观众潜力较大。不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10.94%;不看电视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3.45%。也就是说,7.49%的调查对象收看电视节目,但是不看电视法制节目。如何激发出电视受众对法制信息的需求,吸引潜在的观众,是电视法制节目值得探索的方向。第二,对于大部分的调查对象来说,电视法制节目并不具有用户粘性,是可有可无的,收看行为具有随机性。偶尔看(每周1天以下)电视法制节目(包括网上电视)的调查对象占总比的50.48%。几乎每天收看电视节目的调查对象占总比15.93%,而几乎每天收看电视法制节目的调查对象仅占总比的5.37%。电视法制节目必须在提高对受众的吸引力,节目内容的实用性等方面下工夫。
调查对象对电视法制节目类型的偏好
按照目前电视法制节目的主要类型,调查问卷将调查对象可以选择的节目类型偏好设置为九大类:法制专题类、法制新闻类、法律维权类、庭审纪实类、法律调解类、法制情景剧、法律评论类、法律讲座类以及其他法制节目。虽然这几大分类有所交叉,但是基于目前市场上法制节目现存的主要类型,从便于调查对象理解和选择的角度出发,暂且做出以上分类。
调查结果显示,选择法制专题类的占比39.16%,选择法制新闻类的占比51.06%,选择法律维权类的占比32.82%,选择庭审纪实类的占比21.5%,选择法律调解类的占比15.74%,选择法制情景剧的占比29.94%,选择法律评论类的占比18.81%,选择法律讲座类的占比13.05%,选择其他法制节目的占比0.77%。这说明调查对象对于获取法制资讯和观点评论具有较浓的兴趣。而对于法制专题节目这类市场上占主流的节目类型,受众保持着较为认可的态度。此外,调查对象对于法律维权类节目、法制情景剧、庭审纪实类节目也具有一定的偏好。
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总体评价
在受众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总体评价的调查中,选择“很满意”的调查对象为45人,占总比的8.64%;选择“满意”的调查对象为203人,占总比的38.96%;选择“一般”的调查对象为251人,占总比的48.18%;选择“不满意”的调查对象为14人,占总比的2.69%;选择“很不满意”的调查对象为8人,占总比的1.54%。
可见,48%的调查对象对于电视法制节目的评价持中立态度,48%的调查对象对于电视法制节目的评价持肯定态度,只有4%的调查对象对之持否定态度。电视法制节目虽然受到大量观众的欢迎,但是其仍需要总结经验,努力创新做得更好。如此才能将那些对电视法制节目喜好程度一般的观众转化为固定的收视人群,从而扩大电视法制节目的传播效果。
对电视法制节目的评价
在本次问卷调查中,调查对象就对电视法制节目表现进行了评价。为了方便调查对象做出评判,问卷设定了六大方面供调查对象进行评分:报道迅速及时,注重时效性;内容真实准确;报道和评论客观公正;表现形式通俗易懂;具有电视艺术的美感,视听语言令人赏心悦目;法律信息含量高,注重法律专业性。调查对象从1分至5分对电视法制节目的表现进行评分,认为其在某方面表现越好则评分越高。综合所有选项的评分,在满分为5分的情况下,调查对象对于电视法制节目表现的总平均分达到3.48的高分。总体而言,调查对象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总体表现较为满意。
在对电视法制节目各方面表现进行评价的问卷调查中,得分最低的方面为是否“具有电视艺术的美感,视听语言令人赏心悦目”:其中37人认为“做得很不好”,占总比的7.1%;其中77人认为“做得不好”,占总比的14.78%;其中184人认为“做得一般”,占总比的35.32%;其中141人认为“做得好”,占总比的27.06%;其中82人认为“做得很好”,占总比的15.74%。这说明单从电视视听语言的运用水平来说,电视法制节目的制作较弱,有待加强。
此外,在“表现形式通俗易懂”,“内容真实准确”,“报道和评论客观公正”等方面调查对象均给予了较高评价。这说明法制节目在新闻真实方面做的不错,在受众心目中具有一定的媒体权威。而在“法律信息含量高,注重法律专业性”“报道迅速及时,注重时效性”方面的表现,调查对象给予的评分偏低。这也将成为电视法制节目下一步发展,亟需解决的瓶颈。
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改进建议
在了解调查对象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改进建议时,接受问卷调查的521人可以在“增加法制新闻资讯”,“节目形态尽可能多样化”,“增加生活服务信息”,“提高主持人水平”,“提高节目的法律专业性”,“改进节目的表现手法”,“扩宽节目的传播渠道(网络、移动终端等)”以及其他建议中进行多项选择。
在对电视法制节目的改进建议进行选择的问卷调查中,接受问卷调查的521位对象中,有256人次选择“增加法制新闻资讯”,占比49.14%;有267人次选择“节目形态尽可能多样化”,占比51.25%;有219人次选择“增加生活服务信息”,占比42.03%;有114人次选择“提高主持人水平”,占比21.88%;有255人次选择“提高节目的法律专业性”,占比48.94%;有195人次选择“改进节目的表现手法”,占比37.43%;有192人次选择“拓宽节目的传播渠道(网络、移动终端等)”,占比36.85%;有13人次提供了其他建议,占比2.5%。从改进建议中,能够反映出调查对象对电视法制节目某些方面的不满或者希望其做出改进的需求。这也为电视法制节目的内容创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依据。
小结
通过对问卷调查的综合分析,可知中国的电视法制节目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专业水平较低,这里的专业水平应该从电视业务和法律专业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从电视业务来说,法制节目呈现出内容同质化、低俗化、低质化的倾向,鉴于传媒生态对电视法制节目发展的影响,当下处于节目同质化恶性竞争之中的法制节目,必须要有所作为,力求突破。另一方面,从法律专业角度来说,法制节目过于突出道德化,而法律专业化水平低。其次,形态相对固化,以电视专题的形式呈现为主,而缺少节目形态上的创新与开发。电视法制节目呈现故事化。所有的法制节目都以故事为节目的核心,重点在于通过悬念设置引人入胜,博取高收视率。大多数法制专题节目都是案件报道,尤其以故事化的讲述为主,节目中的犯罪经过回顾往往占到节目总时长的一半以上,这些内容只是为了故事的完整性、刺激性而服务的,却缺乏时效性。缺少法律评论类节目,舆论引导能力不强。法制节目形态缺乏创新,包含的法律知识点较少。第三,受众结构集中化。电视法制节目的受众集中在中老年、女性、受教育程度为大学以下的人群。随着法制节目内容的专业水平停滞不前,法制节目与青少年人群、高知识水平人群则渐行渐远,受众结构集中化的问题将会更加深刻。第四,传播渠道单一化。电视法制节目的受众黏性并不算高,每周能够收看电视法制节目超过2天以上的人数占比为38.58%,而每周收看电视法制节目在1天或者根本不看的人数占比为61.42%。
尽管中国法制节目的发展存在诸多问题,也应该看到新的传媒生态环境所带来的机遇。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和媒介融合的深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依托于网络而兴起的公民社会也为我国法制节目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作者单位:中央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