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法经济学思考
【摘 要】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进行的使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内容。本文从法经济学理论,研究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经济理性。
【关键词】 著作权 合理使用 法经济学 公共利益
一、引言
从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看,著作权法对著作权这种专有权都规定了一些限制。“合理使用”概念的提出首先来自美国Folsom v.Marsh案,后来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其初衷是为了解决后续的作者为了创作新作品如何利用先前作品的问题。“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肯定有长期稳定存在的必要。但是,合理的标准以及与不合理之间的界限则是可变的。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技术、传播手段日新月异的发展,人们获取知识的手段更先进、更方便、更快捷。原本依法合理的使用作品方式,也会变得不合理。原本著作权人不必控制的使用的方式,如果不控制则会使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失殆尽,因而违背了“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的原则。这个必然导致“合理使用”标准的变化,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法律就应当对“合理使用”的内容作相应的调整。
二、合理使用与公共利益
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对作品所进行的使用。方一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利益为核心,对其利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有利于促进知识与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看,合理使用制度可以看成是制度安排下的特定智力作品创作者和不特定作品使用者之间就信息资源分配所进行的交换。合理使用制度既可使智力劳动者获得报偿,也维护了公众使用公有资料的自由。这正是其正当性所在。合理使用的经济性,事实上来自于著作权法的经济性,历史证明,著作权法的变革与发展,无不是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充斥着著作权产业的投资者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合理使用原则,是对著作权侵犯的一种抗辩理由。它有效地为当事人使用作品而不给著作权所有人付费留下了余地。他可以给使用者的效用带来实质性的增加。原因在于,允许复制一本书的若干页内容作为课堂教学资料使用,可能不会对该书的销售和作者的创作激情造成多大影响(学生也许不大可能为了读其中的几页内容而购买此书),但是能够读到该书中的这些选段可以大大提高他们的教学资料的教学价值。尽管上述使用认定为合理基本上间接地反映了上述经济学推理,但是用于界定合理使用一些司法判定过程却存在于这些推理完全不同的情形。
三、审视“合理使用”——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
一般认为,科斯定理因由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科斯创立而得名,是法律经济学的基石。该理论通常表述为以下三个定律:科斯定理第一定律认为,如果存在“零交易成本”,不管怎样选择法律规则,有效益的结果都会出现。在零交易成本的世界里,只有权利界定明确,权利可以自由交换,主体积极合作,则无论权利属于谁,权利的配置都会发生有效益的结果。但是零交易成本只是一种假设,现实交易中存在着“实在交易成本”,这种交易成本包括获得准确市场信息所需的成本,讨价还价与签订合同所需的成本,监督合同履行所需的成本。根据上述理论,我们可以得出根据效益原理认识与评价合理使用制度的途径。为此,著作权法及其合理使用制度,应遵循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原则,调整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权利配置关系,以实现促进文化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的最优效益。鉴于此,笔者从法经济学的交易成本和收益方面予以分析合理使用的正当性。从成本的角度看,授予著作权会产生与垄断相关的社会成本,这种成本在很大程度上转化为作品的使用者承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使用作品的义务。从收益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著作权法激励了作者进行智力创作,增加了社会知识共有物的含量,促进了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这种成本与收益之间平衡离不开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其中合理使用占据了核心位置。波斯纳认为“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的经济功能。”著作权的设定减少了与文学艺术创作相关联的公共产品问题。对此,法律经济学家形象地说,著作权是“为了发给作者资金而对读者征的税。”
四、启示
在著作权领域中,社会权利界定和分配上实行“专有区域”与“自由区域”的划分。“专有区域”在权利资源中涵盖面极广,作者是这一领地的“独占者”,他人使用著作权作品既要征得作者同意,又要向其付酬(如著作权转让与使用许可)。这一区域的设定,带来创作成本的回报,维系作者的创作激情,因而是有效益的。“自由区域”在权力资源中所占比例较小,使用者是这一范围的“自由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既无需征得创作者同意,即无需向其支付报酬,也就是所谓的“自由人”的合理使用权利。著作权法的当代使命不仅要保护“蛋糕”分享的公正性(合理分配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资源、收益),更需要促使人们努力增加“蛋糕”的总量(有效利用资源,增加社会精神财富)。有鉴于此,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减少了额外交易成本,合理划分了作者与使用者的权利区域,以“侵权抗辩”为理由解决了著作权妨害问题,从而带来信息资源优化配置的良好效益。
【参考文献】
[1] [美]波斯納:《法律之经济分析》,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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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冯晓青《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正当性研究》,《现代法学》2009年7月第31卷第4期。
作者简介:周娟(1992-),女,汉族,山东临沂,扬州大学硕士二年级,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