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非遗”保护路径探析:基于对日本经验的借鉴
陈嘉欣 宣琳琳
摘 要:黑龙江省目前展开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与保护工作,在此过程中亟须吸取相关有益经验。日本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建立了日趋完善的日本非遗保护法律体系,明确了日本非遗保护的对象和主体,利用各种渠道提高了日本民众非遗保护意识。因此,借鉴日本非遗保护有益经验,对黑龙江省继续开展非遗保护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治理;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G122;G275.9?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673-291X(2020)02-0193-03
當前,黑龙江省正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普查、整理、推介、宣传及保护工作,亟须吸取相关有益经验。世界上公认的最早开始非遗保护的国家日本,在其文化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非遗也曾遭受丢失与破坏,最严重的时候濒临毁灭,而日本对文化遗产相关法律的不断修订和完善,使日本的非遗保护工作逐渐步入正规。从日本对文化遗产的数次修订中我们不难发现,日本对本国传统文化高度重视,而就是对文化遗产这种贯彻始终的保护理念,成为了日本建设经济强国与文化大国并行的持久动力。因此,借鉴日本非遗保护有益经验,对黑龙江省继续开展非遗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非遗概念的辨析和黑龙江省非遗保护现状
在当今日本关于文化遗产的定义,由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设立,“文化遗产”直译为“文化财富”,亦为“文化财”。不仅涵盖了文化、历史、学术等人文领域,也包含动植物、景观等“自然遗产”。并且提出了“无形文化财”和“民俗文化财”的概念,而“无形文化财”则是为“戏剧、音乐、工艺技术以及其他无形文化所产生的,对于日本来说具有很高历史或艺术价值的文化载体”。从此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日本区分有形文化和无形文化的标准是以文化的物理形态为标准的。我国关于“非遗”概念的定义来源于《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非遗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1]。从近年来公布的非遗项目名录不难看出,我国的非遗内容非常丰富,不仅包含传统美术、音乐、技艺、舞蹈,还包含民俗、医药等。由此观之,我国对非遗的界定不只限于文化形态的“无形”,更看重于历经世代传承后所蕴含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从2004年非遗保护工作开始落实以来,黑龙江省始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和原则[2]。经过发掘、整理、补救、进行申报与保护,黑龙江省非遗资源数量可观、形式多样,包括十大类项目,在质和量上都体现了同级别的较高水平,其中包含2项世界级非遗名录,为“赫哲族伊玛堪”和“望奎皮影戏”,34项国家级非遗名录,286项省级非遗名录。在非遗政策法规建设上,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针对非遗传承人,也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并且给予专项补助。为了更好地宣传非遗,黑龙江省多次举办非遗活动,比如黑龙江省暨哈尔滨市庆祝2019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于2019年6月举办、“远古的流响——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表演类展演”于2019年8月举办等。虽然黑龙江省近年来在非遗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法律制度不健全、民众参与度低、对传承人保护不足等。
二、日本非遗保护经验
(一)重视非遗的立法保护
在日本,文化遗产被称之为“文化财”,而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被称之为“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从古至今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看重,在其文部科学省下设的文化厅特设“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条约特别委员会”,用于对非遗的各项保护进行提案,而各都道府县皆建立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主管机构。世界上最早对非遗予以关注的国家就是日本,不仅出台了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还在法律的框架下,对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管理、保护与监督,修订了《文化财保护法》。
(二)重视非遗的调查研究与宣传
日本政府注重对非遗进行调查和摸底,政府和学术界多次实施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山村、岛屿、渔村民俗调查,积累了大量珍贵详实的资料。另外,一些大学和学术研究机构也在进行民谣、民俗等专项调查和相关学术研究。东京文化财研究所每年设定题目,与负责文化遗产的地方官员、传承团体一起就文化遗产保护召开协议会,会议主题涉及学校教育、民俗艺能的传承、艺能用具的保存保护等。为了普及和宣传文化遗产,日本设定每年的11月1日至7日为“文化财保护强调周”。在此期间,各地集中开展多种多样的文化活动,例如“人间国宝”等展演,并且在日本城市的街道、地铁和公共空间经常会看到宣传其传统文化与非遗的大型图片、海报。日本还重视向国际社会推广自己的非遗,定期在国外和国内举办工艺展览,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宣传非遗。
(三)重视非遗传承人的社会地位
日本首创的“人间国宝”制度在非遗保护和传承中发挥了极大作用。从1955年起,日本政府开始在全国不定期地选拔那些有“绝技”、“绝艺”、“绝活儿”的老艺人、工匠等大师级人物,将他们选定为“人间国宝”。国家会每年拨出200万日元的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他们潜心研究、提高和创新技艺、培养传人、制作记录、改善其生活和从艺条件等方面。同时,国家对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在税收等制度上也给予优惠。这些“人间国宝”,有的被日本政府授予“文化功劳者”称号,有的因在国际文化交流上作出了巨大贡献而受到“外务大臣表彰”,有的被作为专家邀请进入政府相关文化审议会参政议政,有的被请进大学课堂举办讲座,还有的被国外大学授予荣誉博士学位等。随着时代的推移和日本国民教育水准的普遍提升,技艺教师也有了较高的专业水平,使得传统艺能的传承有了保证。
(四)重视培养青少年对非遗的兴趣
保护传统文化的关键在于传承。传承不仅仅在传承人之间,更在于青少年,需要唤醒青少年维护民族文化根脉的自觉意识,这才是保护“非遗”的长久之计[3]。近些年日本政府对青少年不断增加传统文化的教育力度,让孩子们在小的时候就知晓文乐、歌舞伎以及太鼓等日本国粹[4]。在周六和周日以学校为据点设立传统文化儿童教室,开展民俗艺能、工艺技术、邦乐、日本舞、武道、茶道、花道等传统文化的培训和体验活动,让孩子们在很小的时候就接触非遗。青少年还在“尺八”、“琴”、“民谣”等教室学习,接受传统文化的基本素养和训练,这都有助于他们长大后对传统文化的保护。
三、黑龍江省非遗保护路径选择
近年来,黑龙江省虽然加大了对本省非遗的保护和开发力度,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仍无法满足黑龙江非遗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鉴于日本在非遗文化保护方面已取得的成功经验,黑龙江可汲取其有益“养分”来加以利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加强立法健全政策法规
对于日本在立法方面的经验,符合我国的立法标准的,在黑龙江省级层面要依据其非遗的特点制定适宜的具体实施意见,以确保黑龙江省关于非遗保护的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黑龙江省应加快出台法律法规,明确非遗的权利主体,对于非遗传承人所具有的非遗独立财产权利进行清晰的划定,对于非遗创新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建立传承人与非遗群体的二元权利主体模式,并适应国际公约的立法精神和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于非遗的保护工作,黑龙江省政府应合理、适度的进行干预,但非遗在进行具体的开发时,法律需要明确其适用范围,尤其是世界级、国家级非遗项目,在其非遗著作权的相关细节上,立法应进行细致的划分,对于其中存在的不妥当的行为要加以惩戒,以此保证每个非遗传承人权益的公平性,从而建立起一个更加安定、稳固的社会环境。
(二)加大非遗保护的研究与宣传
“非遗”是一项涉及较多繁重且艰巨的专业工作,这就导致“非遗”的保护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与理念作为支撑。黑龙江省应高度重视学术界的作用,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成立非遗的专家委员会。在需要的境况时,设立监察考核制度。非遗项目从申请审查到评估开发的全过程专家委员会负责提供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并且对非遗传承人与工作人员进行指导与培养训练,方式可以选取网络教学,内容包含保护的方式与方法,这样可以逐步提升非遗保护队伍的专业性。
人类文明的发展,使得人们创造了文化,而非遗是文化的结晶。在目前阶段,人民群众在非遗保护中参与的多少是黑龙江省非遗保护工作的关键所在。政府可利用各种传播媒介,通过现实与网络的结合,加大非遗保护的宣传力度,展开各类非遗传承活动,深化人民对于非遗的认识,不断拉近非遗与大众的距离,使非遗保护深入人心,提升大众的非遗保护的意识。
(三)加大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力度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对“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有专门的规定,例如,地方政府要对传承人所需经费进行补助,对培养传承人的事业要提供援助,对处于危机状态中的技术、技能传承及相关工艺品原材料供应要优先予以支持。黑龙江省在保护非遗传承人时也可以借鉴日本的这些有益做法。例如,对设定为省级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由省级和地方财政分别给予专项津贴,支持其开展日常的传承工作。另外,在技术资格认定方面,相关职称评审部门要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评审办法,为他们提供上升通道,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社会认知度。对于一些稀缺的非遗传承人,可优先评审其高级专业技术的资格,让其更好地享受高级别的待遇和福利。
(四)将学校教育与非遗传承相结合
黑龙江省的非遗传承大多采用老一辈传承人“心口相传”的模式。但部分传承人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有限,在传承过程中难免疏忽、遗漏,造成一些非遗不能得到有效传承。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将黑龙江省非遗与现代教育相融合。聘任非遗传承人进入学校为青少年教授非遗课程,使学校里的学生知晓“非遗”的传统文化。选取黑龙江省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成立非遗文化基地,唤醒青少年自觉保护传承非遗的意识。在各种民俗节日开办各项非遗实践技艺体验活动,让青少年参与其中,培育其对于非遗的兴趣爱好[5]。通过黑龙江省非遗进校园,可以使黑龙江省非遗文化在校园环境中保持其原味,并长久传承。
参考文献:
[1]? 张巧梅,崔树强.基于旅游产品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探析——以大同市为例[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2):47-49.
[2]? 刘成成.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效梳理分析[J].文艺生活·中旬刊,2018,(9):175-176.
[3]? 韩冰.日本“人间国宝”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6,(1):126-127.
[4]? 陈传毅.对比非政府组织和高校对"非遗"的保护[J].低碳世界,2016,(28):255-256.
[5]? 任学婧.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策略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22):249-250.
Analysis on the Protection Path of “Non-posthumou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Based on the Reference to Japanese Experience
CHEN Jia-xin,XUAN Lin-lin
(School of Fina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Harbin Commercial University,Harbin 150076,China)
Abstract:Heilongjiang province is now carrying out various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excavation an increasingly perfect legal system for non-posthumous protection in the work of“non-posthumous” protection,defined the object and subject of non-posthumous protection in Japan,and raised the awareness of non-posthumous protection of Japanese people through various channels.Therefore,it has important enlightenment and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Heilongjiang province to continue to carry out non-heritage protection.
Key words: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ocial governance;experience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