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大连市渔业港口规划与建设思考

    郭庆祝

    大连市三面环海,海岸线绵长,渔业资源丰富。全市所辖海域面积近2.9万km2,黄、渤海岸线长2 211 km,分布各标准等级渔业港口(以下简称“渔港”)170座。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已形成以国家中心渔港为龙头、一级渔港为主体,地方二、三级渔港为补充的渔港群体系。渔港在渔业防灾减灾、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渔业和促进渔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1 发展机遇

    近年来,大连市突出渔港的避风防灾功能建设,通过对渔港的改造、扩容、升级建设,进一步完善了渔港基础和配套设施,提高了码头防波堤和护岸质量,打造服务于黄海北部、渤海东部海区的两大渔港集群,为加快渔业经济安全、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十三五”时期是大连市加快“海洋渔业强市”建设的重要阶段,要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好各种有利条件,进一步促进渔港规划与建设工作健康开展。

    1.1 政策环境向好

    国家和省、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及《方案》,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对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做出调整,这些都为渔港规划与建设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1.2 战略地位凸显

    渔港是渔业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渔业整体防灾减灾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渔业安全生产最基本的公共基础设施,渔港对保障渔民群众在港停泊休整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台汛期间渔港防灾避险战略地区尤为凸显。

    1.3 发展基础坚实

    渔业防灾减灾体系的不断完善,渔业经济总量的不断扩大,渔业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渔业科技支撑能力的不断提升以及渔业基础设施的不断加强,为我市渔港规划与建设工作实现科学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 挑战

    当前,国内经济仍面临较大下行压力,渔港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体制性、结构性矛盾尚未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认识和把握在渔港建设与管理工作中仍要不断深化,渔港规划与建设的“补短板”任务加重,一些问题亟需研究解决:

    一是渔港建设工作地区进展不平衡,渔港建设单位积极性不高,未开展实际性渔港建设工作,致使渔港建设项目搁置、停滞不前。

    二是重點渔港审批手续过于繁杂,国家立项的中心、一级渔港审批手续过于繁锁,前置条件过多,审批程序过于复杂,致使渔港建设工作无法正常按时开展。

    三是渔港基础设施仍较为薄弱,历史欠账较多,渔港的规模能力仍然不足,建设水平和标准偏低,渔港正常功能受到制约和限制。

    四是渔港管理法制建设需进一步完善,目前,渔港“三权”仍未清晰,国家也未出台具体的工程验收标准,致使渔港建设管理及工程验收上无“上位法”,下无“具体意见”,渔港公共安全基础能力很难保证。

    3 规划思路及建设目标

    3.1 指导思想

    以全面提高渔港防灾减灾、生产服务能力为核心,以加强渔港公益性设施建设为基础,落实“行业管理、属地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渔港避风和锚泊条件,着力建设辐射性、带动性、功能多样性的重点渔港工程项目,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推动渔区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

    3.2 规划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渔港公益性设施投资建设的主体地位,公共财政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建设;坚持重点突出,以现有渔港的改造、扩容和升级为主,合理利用港湾资源,减少围、填海工程建设,重点建设防波堤、护岸、码头和安全基础配套设施;坚持定位明确,国家重点渔港在完善防灾减灾设施建设的同时,结合小城镇建设,发挥区域性服务功能和经济拉动能力。地方性渔港根据功能要求要与重点渔港互为补充,各有侧重;坚持持续发展,建立健全渔港管理制度,坚持渔港建设与保护并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对确需占用渔港的,应遵循“先补、后占”的原则,保护渔港资源。

    3.3 建设目标

    “十三五”时期,大连市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布局一批国家中心渔港、一级和地方二级渔港,形成长山列岛渔港群、北黄海岸渔港群和东渤海沿岸渔港群。长山列岛渔港群辐射庄河市石城岛、王家岛及长海县诸岛海域,北黄海岸渔港群辐射除长山列岛核心区以外的黄海北部近岸海域,东渤海沿岸渔港群辐射旅顺口区、金普新区、瓦房店市沿海等地区。实现全市海岸线平均每100 km有1个一级以上渔港,每50 km有1个二级以上渔港,每20 km有1个三级以上渔港,能够为近90%的渔船提供服务,满足2.5万艘渔船安全回港避风、停泊休整需要。

    其中,规划建设的国家中心渔港成为集渔船停泊避风、装卸补给、加工流通、渔船修造、技术推广、信息服务、休闲渔业等功能为一体的区域性渔业基地,与小城镇建设紧密结合,成为经济带动力强、辐射范围广、能够展示现代渔业发展的综合型渔港。

    规划建设的一级渔港要基础设施齐全,配套设施完善,为渔船避风、水产品装卸等提供保障,具备区域服务功能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小城镇建设。规划建设的二级渔港应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防灾减灾设施齐全,配套设施基本完善,满足当地中小型渔船避风需要。

    4 保障措施

    在渔港规划与建设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宏观指导,落实好配套资金,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建设程序,强化过程监管,形成渔港建设管理新机制、新模式、新常态。

    4.1 提高认识,加大扶持力度

    各地区要把渔港规划与建设工作作为造福渔区的“生命线”工程,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要以财政部、农业部对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的政策调整为契机,对渔港防波堤、护岸、码头等基础设施和维修养护项目通过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予以安排扶持,提升渔港防灾减灾能力。

    4.2 科学规划,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区要合理规划渔港建设布局,珍惜港口岸线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传统渔港。要衔接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城乡发展规划,正确处理渔港布局与产业布局、渔区经济和小城镇发展规划的关系。按照总体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立足当前现状,着眼长远发展。

    4.3 创新机制,完善投资模式

    渔港码头、护岸、防波堤及港池航道的疏浚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对渔港公益性项目,政府应通过一般性投资加大投入力度。对陆域部分的供水、供冰、供油及水产品流通市场等经营性设施,应加大引资力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各界投资建设,从而实现渔港滚动发展,相互促进,以港养港的良性循环。

    4.4 规范管理,做好项目实施

    渔港属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切实履行好相关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审批前置手续。要建立完善渔港投资、建设与管理的配套法规,明晰渔港产权,理顺渔港建设与管理体制,规范渔港的管理与经营行为,逐步推进渔港投资建设与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收稿日期: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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