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例外的再解读:国有文化企业分类管理的思考
涂鸣华+薛引
摘要:在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中,文化例外是指导国有文化企业分类管理的重要原则。文章从文化例外的理论依据入手,分析了文化例外的原因,并指出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中体现文化例外的措施表现,探讨了文化例外与进一步改革开放相衔接的问题。
关键词: 国有文化企业改革 文化例外 分类管理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在国有企业改革大框架下,充分体现文化例外要求。”其后的2016年7月,由中宣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也指出要体现“文化例外”要求,这些文件的颁布说明“文化例外”这个提法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指导国有文化企业分类管理的重要原则。本文就文化例外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文化有例外,文化例外体现在什么地方,以及“文化例外”如何同进一步改革开放相衔接等问题做一些探讨。
“文化例外”的理论依据
首先,文化例外并非我国所独有的国有文化产业政策。事实上此观念肇始于上个世纪的90年代,1992年乌拉圭回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期间,法国等欧盟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产业免于遭受美国商业文化的毁灭性打击,针对一般的自由贸易原则,提出文化产品除了商品属性以外,还有文化社会价值,是民族和国家的认同核心,因此需要适用于特别的贸易保护政策,这样的做法就被称为“文化例外”。 “文化例外”观念的盛行来源于对美国的通俗流行文化宰制文化市场的担忧。为了保护本国文化产业,弘扬本土文化,这些国家采取了如下举措,如在文化产品进口方面的实行配额制,限制国外文化产品的进口,在文化机构的产权上禁止美国的跨国文化企业并购或者控股,对本国的文化产品和机构的补贴以及优惠的税收政策等。其后“文化例外”成为自由贸易谈判中经常被使用到的抗辩理由。因此,现在中央提出以“文化例外”作为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重要原则,也是同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本国文化产业的做法相一致。
其次,继承“文化例外”思想的“文化多样性”理念后来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保护本国文化指导原则。起初在法国等国家提出“文化例外”时,主要考虑的是文化产业的文化属性而一定程度忽略了其经济属性。21世纪以后国际社会针对美国所谓的“普世文化”原则,即以西方新自由主义观念为核心的有关文化产品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提出了“文化多样性”原则,认为就像是对待自然需要保护生物多样性才能维系人类发展一样,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也依赖于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丰富多元的各民族和各地区文化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有无可替代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基于此立场,各国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政策。同样,保护文化多样性也成为我们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目标。
因此提倡“文化例外”原则并没有同国际上主要的文化产业政策相违背,并非文化保护主义的体现,相反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体现。
为什么文化有例外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新常态下对以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标志着改革进入攻坚克难的“深水期”。如果此前的改革是大刀阔斧地破除旧有体制束缚,那么现有改革措施特点则是基于各类企业特点的精细化改革,相关部门对每个类型的国企都会按照其行业特点,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起到的作用等制定出相应的改革举措。因此可以这样说,不仅仅是文化例外,而是每类国有企业的改革措施都会有例外。
然而,国有文化企业更加“例外”,第一,文化产业在性质上同一般商业产品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同,国有文化企业是公益性国有企业。2015年8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作为公益性国有企业,文化企业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这种公共性的属性就使得它必须把保障人民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文化权利作为企业的首要目标,而非是资产上的保值和增值,因此在管理上要充分考虑公益性属性,而不能完全按照一般企业对待。
第二,国有文化企业有着“以社会效益”为优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使命。文化产品不像一般商品仅仅具有商业价值,它提供的是精神产品,还担负着文化传承、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和推动进步等重要的使命。在对国有文化企业改革进行评价时,社会效益的实现比重将超过经济效益,这就需要在一系列制度上进行安排,例如如何建构社会效益的评价体系等,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冲突时采用怎样的协调机制等,这也需要通过“文化例外”通盘考虑来解决。
第三,国有文化企业具有不可替代的意识形态的属性,因此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维护国家的意识形态稳定和文化安全。这客观上就要求国有文化企业不仅要注意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更要强调导向意识,在改革中旗帜不能丢,阵地不能失守,内容不能没有把关。这也需要在制度上进行例外的设计,保证上述意识形态的任务能够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
第四,国有文化企业必须实行“文化例外”原则还同我们国家国有文化企业的发展现状密切相关。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总体上我国文化产业的总体水平同经济大国的地位严重不符,“散、小、弱”的现象依然突出。具体而言,国有文化企业分散在不同的部门,管理困难,企业的资产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弱。根据2015年的《国有文化产业发展报告》,截至2014年末,全国国有文化企业共计13313户,从业人员129.9万人,资产总额26488.9亿元,所有者权益13187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2855.1亿元,利润总额1122.5亿元,净利润977.7亿元,净利润的水平甚至比不了一个一般性的大型国企,另外还存在地区之间、行业间的巨大差距。
行业的总体盈利水平偏低,亏损问题比较严重,以一个已经公布数据的经济发展比较好的省数据为例,山东省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所有227家独立核算的企业中,亏损104户,亏损面45.8%,资产负债率达80%的有45户。大量国有文化企业管理体制不健全,还没有建立起能够应对市场经济的有效机制。此外较多国有文化企业历史包袱比较重,市场化转型的压力大。同时人才支撑不足,大量专业人才流失,同时也难以通过建立现代的薪酬体系留住有用人才。规模和效益无论是同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还是同外国同类型文化产业集团相比,都有着巨大的差距。这也客观上要求在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时,需要在制度上进行“例外”的扶持和照顾,保证改革的平稳有序,从而做大做强国有文化企业。
文化例外的措施体现在哪里
在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中,体现文化例外的措施表现在:首先是一般性的国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监督”,而国有文化企业要实现“四管”,即“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的统一”,这样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上要实现内容导向管理。
其次是对国有文化企业进行更为细致的分类。一般性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两个类型,而国有文化企业则区分为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传播渠道、投资运营和综合经营五个类型。
再有是在考核标准上,国有文化企业主要采用的社会效益作为指标,并且至少要占50%以上。同时这些社会效益还进行量化和细化处理 ,分为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指标。此外在其他一些方面,国有文化企业同其他类国有企业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别。
文化例外和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此次以文化例外为指导原则进行的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精准”改革的思想,即针对行业的特点进行有的放矢的改革。一般而言,精准改革有利于避免一刀切和一哄而上等情况的发生,从而更加有利于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但也有可能情况的是,过于精细化的措施也会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如何平衡顶层设计和放权搞活之间的关系,还需要下一步的实践来探索。
还需要指出的是,包括法国、韩国、加拿大等在内许多国家提出“文化例外”,希望以此来保护本国的文化产业,其初衷是维护本国本地区的地方特色文化,营造有利于地方文化发展的舞台,但有些国家因为过分的保护从而使得文化市场失去了竞争力和创造力,其中法国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法国尽管号称是文化强国,重视文化创意产业,但依然没有发展出可以媲美好莱坞的文化产业,在国际文化交流上也并没有占据非常有利的地位。因此如何做到保护和开放不是一个可以一锤定音的问题。
同时还应该看到一些小国本国市场小,本土文化的国际认同度不高,文化产业的规模化水平难以提高等问题,因此采用一些文化保护主义的措施避免本民族文化遭受过于激烈的冲击是无可厚非的。然而,中国的经济体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二,文化市场潜力巨大,人才众多,国际影响力同一般小国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在对文化产业管理时,需要考虑到中国必然会走出去,实现国际文化影响力。因此,在制定基于“文化例外”的政策时,应当留有余量,为未来同国际一般通例接轨预留可能性,为中国文化走出去奠立良好的制度基础。
此外,国有文化企业的考核以社会效益为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这也是未来需要进一步进行改革的用力点。因为一般国企以资本的保值和增值为核心,指标明确。而国有文化企业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要社会效益为主,兼顾两者,这就使得对国有文化企业的考核存在更多的复杂性,如何在制度上进行合理的安排,还需要在下一步的改革中深化和强化。
一般国有企业改革是强化政府的出资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国有文化企业因为其意识形态属性,还是党委领导下的现代企业制度。如何平衡导向管理和企业管理,既抓好舆论导向,同时又能提高企业的活力,还是需要在改革中不断探索。
当前,文化产业内部和外部的融合正成为发展的大趋势,计算机行业、数据技术和传媒业正融合成信息服务业,互联网、娱乐业、旅游产业、房地产业整合为休闲旅游业,各种文化产业的跨界尝试层出不穷。然而,现在的分类模式还是对现有产业状况的整理,在未来跨界、跨地区和集团化并购重组将是文化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手段,如何在制度上既通过分类保持改革稳定,同时也能适度灵活进行照顾到未来融合的趋势,也将是业界和学界需要进一步研讨的课题。
总 结
“文化例外”是国际通用的扶持本国文化产业政策,目前也是我国进行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的重要指导原则。它为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但也需要指出的是文化例外在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方面的举措将会长期坚持,但是在一些暂时性的产业政策在未来还有调整和改革的空间。(作者单位:东华大学)
摘要:在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中,文化例外是指导国有文化企业分类管理的重要原则。文章从文化例外的理论依据入手,分析了文化例外的原因,并指出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中体现文化例外的措施表现,探讨了文化例外与进一步改革开放相衔接的问题。
关键词: 国有文化企业改革 文化例外 分类管理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在国有企业改革大框架下,充分体现文化例外要求。”其后的2016年7月,由中宣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也指出要体现“文化例外”要求,这些文件的颁布说明“文化例外”这个提法已经成为党和国家指导国有文化企业分类管理的重要原则。本文就文化例外的理论依据,为什么文化有例外,文化例外体现在什么地方,以及“文化例外”如何同进一步改革开放相衔接等问题做一些探讨。
“文化例外”的理论依据
首先,文化例外并非我国所独有的国有文化产业政策。事实上此观念肇始于上个世纪的90年代,1992年乌拉圭回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期间,法国等欧盟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产业免于遭受美国商业文化的毁灭性打击,针对一般的自由贸易原则,提出文化产品除了商品属性以外,还有文化社会价值,是民族和国家的认同核心,因此需要适用于特别的贸易保护政策,这样的做法就被称为“文化例外”。 “文化例外”观念的盛行来源于对美国的通俗流行文化宰制文化市场的担忧。为了保护本国文化产业,弘扬本土文化,这些国家采取了如下举措,如在文化产品进口方面的实行配额制,限制国外文化产品的进口,在文化机构的产权上禁止美国的跨国文化企业并购或者控股,对本国的文化产品和机构的补贴以及优惠的税收政策等。其后“文化例外”成为自由贸易谈判中经常被使用到的抗辩理由。因此,现在中央提出以“文化例外”作为国有企业分类改革的重要原则,也是同国际上通行的保护本国文化产业的做法相一致。
其次,继承“文化例外”思想的“文化多样性”理念后来成为世界各国通行的保护本国文化指导原则。起初在法国等国家提出“文化例外”时,主要考虑的是文化产业的文化属性而一定程度忽略了其经济属性。21世纪以后国际社会针对美国所谓的“普世文化”原则,即以西方新自由主义观念为核心的有关文化产品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提出了“文化多样性”原则,认为就像是对待自然需要保护生物多样性才能维系人类发展一样,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也依赖于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丰富多元的各民族和各地区文化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有无可替代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基于此立场,各国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政策。同样,保护文化多样性也成为我们国家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目标。
因此提倡“文化例外”原则并没有同国际上主要的文化产业政策相违背,并非文化保护主义的体现,相反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体现。
为什么文化有例外
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新常态下对以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标志着改革进入攻坚克难的“深水期”。如果此前的改革是大刀阔斧地破除旧有体制束缚,那么现有改革措施特点则是基于各类企业特点的精细化改革,相关部门对每个类型的国企都会按照其行业特点,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起到的作用等制定出相应的改革举措。因此可以这样说,不仅仅是文化例外,而是每类国有企业的改革措施都会有例外。
然而,国有文化企业更加“例外”,第一,文化产业在性质上同一般商业产品上存在着极大的不同,国有文化企业是公益性国有企业。2015年8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作为公益性国有企业,文化企业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这种公共性的属性就使得它必须把保障人民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文化权利作为企业的首要目标,而非是资产上的保值和增值,因此在管理上要充分考虑公益性属性,而不能完全按照一般企业对待。
第二,国有文化企业有着“以社会效益”为优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使命。文化产品不像一般商品仅仅具有商业价值,它提供的是精神产品,还担负着文化传承、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和推动进步等重要的使命。在对国有文化企业改革进行评价时,社会效益的实现比重将超过经济效益,这就需要在一系列制度上进行安排,例如如何建构社会效益的评价体系等,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冲突时采用怎样的协调机制等,这也需要通过“文化例外”通盘考虑来解决。
第三,国有文化企业具有不可替代的意识形态的属性,因此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维护国家的意识形态稳定和文化安全。这客观上就要求国有文化企业不仅要注意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更要强调导向意识,在改革中旗帜不能丢,阵地不能失守,内容不能没有把关。这也需要在制度上进行例外的设计,保证上述意识形态的任务能够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
第四,国有文化企业必须实行“文化例外”原则还同我们国家国有文化企业的发展现状密切相关。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总体上我国文化产业的总体水平同经济大国的地位严重不符,“散、小、弱”的现象依然突出。具体而言,国有文化企业分散在不同的部门,管理困难,企业的资产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弱。根据2015年的《国有文化产业发展报告》,截至2014年末,全国国有文化企业共计13313户,从业人员129.9万人,资产总额26488.9亿元,所有者权益13187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2855.1亿元,利润总额1122.5亿元,净利润977.7亿元,净利润的水平甚至比不了一个一般性的大型国企,另外还存在地区之间、行业间的巨大差距。
行业的总体盈利水平偏低,亏损问题比较严重,以一个已经公布数据的经济发展比较好的省数据为例,山东省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所有227家独立核算的企业中,亏损104户,亏损面45.8%,资产负债率达80%的有45户。大量国有文化企业管理体制不健全,还没有建立起能够应对市场经济的有效机制。此外较多国有文化企业历史包袱比较重,市场化转型的压力大。同时人才支撑不足,大量专业人才流失,同时也难以通过建立现代的薪酬体系留住有用人才。规模和效益无论是同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还是同外国同类型文化产业集团相比,都有着巨大的差距。这也客观上要求在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时,需要在制度上进行“例外”的扶持和照顾,保证改革的平稳有序,从而做大做强国有文化企业。
文化例外的措施体现在哪里
在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中,体现文化例外的措施表现在:首先是一般性的国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监督”,而国有文化企业要实现“四管”,即“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的统一”,这样在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上要实现内容导向管理。
其次是对国有文化企业进行更为细致的分类。一般性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和商业类两个类型,而国有文化企业则区分为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传播渠道、投资运营和综合经营五个类型。
再有是在考核标准上,国有文化企业主要采用的社会效益作为指标,并且至少要占50%以上。同时这些社会效益还进行量化和细化处理 ,分为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受众反应、社会影响、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等指标。此外在其他一些方面,国有文化企业同其他类国有企业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别。
文化例外和进一步改革的方向
此次以文化例外为指导原则进行的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精准”改革的思想,即针对行业的特点进行有的放矢的改革。一般而言,精准改革有利于避免一刀切和一哄而上等情况的发生,从而更加有利于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但也有可能情况的是,过于精细化的措施也会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如何平衡顶层设计和放权搞活之间的关系,还需要下一步的实践来探索。
还需要指出的是,包括法国、韩国、加拿大等在内许多国家提出“文化例外”,希望以此来保护本国的文化产业,其初衷是维护本国本地区的地方特色文化,营造有利于地方文化发展的舞台,但有些国家因为过分的保护从而使得文化市场失去了竞争力和创造力,其中法国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法国尽管号称是文化强国,重视文化创意产业,但依然没有发展出可以媲美好莱坞的文化产业,在国际文化交流上也并没有占据非常有利的地位。因此如何做到保护和开放不是一个可以一锤定音的问题。
同时还应该看到一些小国本国市场小,本土文化的国际认同度不高,文化产业的规模化水平难以提高等问题,因此采用一些文化保护主义的措施避免本民族文化遭受过于激烈的冲击是无可厚非的。然而,中国的经济体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二,文化市场潜力巨大,人才众多,国际影响力同一般小国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在对文化产业管理时,需要考虑到中国必然会走出去,实现国际文化影响力。因此,在制定基于“文化例外”的政策时,应当留有余量,为未来同国际一般通例接轨预留可能性,为中国文化走出去奠立良好的制度基础。
此外,国有文化企业的考核以社会效益为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这也是未来需要进一步进行改革的用力点。因为一般国企以资本的保值和增值为核心,指标明确。而国有文化企业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要社会效益为主,兼顾两者,这就使得对国有文化企业的考核存在更多的复杂性,如何在制度上进行合理的安排,还需要在下一步的改革中深化和强化。
一般国有企业改革是强化政府的出资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国有文化企业因为其意识形态属性,还是党委领导下的现代企业制度。如何平衡导向管理和企业管理,既抓好舆论导向,同时又能提高企业的活力,还是需要在改革中不断探索。
当前,文化产业内部和外部的融合正成为发展的大趋势,计算机行业、数据技术和传媒业正融合成信息服务业,互联网、娱乐业、旅游产业、房地产业整合为休闲旅游业,各种文化产业的跨界尝试层出不穷。然而,现在的分类模式还是对现有产业状况的整理,在未来跨界、跨地区和集团化并购重组将是文化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手段,如何在制度上既通过分类保持改革稳定,同时也能适度灵活进行照顾到未来融合的趋势,也将是业界和学界需要进一步研讨的课题。
总 结
“文化例外”是国际通用的扶持本国文化产业政策,目前也是我国进行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的重要指导原则。它为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但也需要指出的是文化例外在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方面的举措将会长期坚持,但是在一些暂时性的产业政策在未来还有调整和改革的空间。(作者单位:东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