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与政治合法性

    夏金华

    摘 要:信任是主体与主体、主体与客体间的互信关系、依赖关系、合作关系以及承诺与践行关系。以信任为基础的政治合法性能够产生社会和谐,政治合法性只有以信任为前提,才能增强人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形成信任与政治合法性的互动双赢格局。本文以信任为切入点,以信任的视域检视政治合法性,以期从中梳理信任与政治合法性的内在关联,从而前瞻其对中国未来政治发展的影响和意义。

    关 键 词:信任;政治合法性;政治统治

    中图分类号:D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10-0017-05

    美国学者弗朗西斯·福山在《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一书中指出:“中国社会是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关系网的层层交织,人们法治观念的淡薄等使中国很难产生较为充足的社会信任,再加上政府绩效低下,人们的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等,这些都使中国构建信任困难重重”。[1]那么,我国如何构建以信任为基础的政治合法性,使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得以有效平稳地运行是本文着重探讨的问题。

    一、信任

    有关信任的研究是在20世纪80-90年代兴起的。由于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全球许多国家都以市场经济作为本国经济运行的主体,这样,社会关系、政治关系也就深深地烙上了市场经济的印记;再加上政治统治的经济学解释、社会行动的利益人解释等在社会中占据一定的地位,导致人们对社会生活中的信任、政治治理中的信任、制度变革中的信任产生了诸多的疑问。在此背景下,有关学者开始了对信任的研究,尤其是对信任和经济活力、信任和政治治理的研究得以深化。《新帕尔格雷夫法经济大辞典》对信任给予了这样的说明:“个人之间信任关系的动机结构的最本质的说明是一种交易,这种交易不能当场完成而要求在一方履行之后或者收益依赖于另一方履行的一方做出郑重承诺之后,另一方也同样地履行。”[2]这是从交易伦理的角度谈及信任的。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以社会互动来解释信任:“我们总是卷入到社会互动中去,在这种互动过程中,人们以相互的或交换的方式对别人采取行动,或者对别人的行动做出回应。社会互动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构成了人类生存的主要部分。”[3]安东尼·吉登斯从信任的对立面来说明信任:“信任的对立状态便是这样一种心态,它应被准确地概括为存在性焦虑或忧虑。”[4]这样“存在性焦虑或忧虑”即成为人类生存的重要压力,为了解除这种负重,必须以信任建构人类社会的特征。“当对彼此都有某种好的印象的双方或多方允许这种关系达到预期的效果时,信任便发生了。”[5]

    笔者认为,信任是主体与主体、主体与客体间的互信关系、依赖关系、合作关系以及承诺与践行关系。信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就狭义而言,信任主要指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主要涉及的是伦理和道德关系,这是社会互信的重要基石。就广义而言,信任主要指的是社会中人、团体、组织、集团、民族、国家等这些社会主体之间的合作和互惠关系,它不仅含有伦理和道德信任,而且还含有文化信任、法律信任、政治信任等等。信任是社会良序运转的重要基础,是考量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标准。社会学家卢曼认为:“只有人们之间的信任才能够解决人类之间的合作和发展。”[6]齐美尔也认为:“信任是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7]因此,应把信任问题和其它问题列为社会重要问题之一。

    二、政治合法性

    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来,政治家们大多是从国家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角度来探索政治合法性的课题。1739年2月1日,英国首相瓦尔泊尔在平民院发表演讲时说:“当我以大臣的身份在这里讲话时,我是因为我享有陛下赋予的权力而讲话,但同时我就如何行使这些权力对平民院负有报告义务。”[8]以此,政治权力受限开启了附有义务的先河,也为以后政治权力具有政治合法性论战准备了条件。第一次对政治合法性问题进行学术探究的是马克思·韦伯。韦伯指出:“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无知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9]

    社会学者利普塞特在《经济发展与政治合法性》一书中针对政治信仰对于政治合法性中的主体地位提出:“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信念,即具有政治的合法性。”[10]比较政治学者阿尔蒙德从另外一个视角探求了政治合法性:“如果某一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种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正因为当公民和精英人物都相信权威的合法性时要使人们遵守法规就容易得多,所以事实上所有的政府,甚至最野蛮、最专制的政府,都试图让公民相信,他们应当服从政治法规,而且当权者可以合法地运用强制手段来实施这些法规。”[11]显然,阿尔蒙德是从政治心理和政治文化的角度来探求政治合法性的。哈贝马斯对政治合法性的看法则是:“合法性概念的重要性已被承认,并已被这一事实所证明:所有的政治生活观察家都情不自禁地引用它。”“在欧洲,如果不是从梭伦开始,那么至少也是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政治学理论就从事于合法化统治兴衰存亡的研究”。[12]哈贝马斯完成了合法性价值层面和经验层面的融合,使合法性建立在更有效的社会价值领域,使其在社会层面的实然和应然得到了有效整合统一。“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13]法国学者夸克在《合法性与政治》一书中提出了如下看法:“合法律性并不构成一种独立的合法性,而是这种合法性的一种指数……只有当法律源自社会同一性时,它才能够被认为是合法性的。”[14]这种把价值层面和事实层面的融合统一代表了当代主流政治合法性的观念。我国学者白钢认为:“把合法性等同于社会公众对政治系统的认同和忠诚的观念,代表了当代社会对于合法性概念的最一般、最普遍的认识”。[15]

    由此可见,对于政治合法性的解读,不管从经验层面和事实层面、技术层面和理性层面,自愿服从都是政治合法性的内核,如何使此内核免受外界的冲击以致崩溃,信任问题是此内核的升华,是构建政治合法性的关键。

    三、政治合法性中的信任

    政治合法性中的信任问题并非是今天提出的概念,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信任问题在解答政治合法性的问题上提出了多种解答方案。在实践层面,古希腊雅典的直接民主从一个侧面向人们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公民民主权利和政治合法性的正相关性即公民民主权利越是真实,政治合法性越高。古罗马公民的身份从罗马城的扩展和延伸以及公民的认同力量渐渐增强,说明了古罗马体系下公民对统治者统治的认可。由此,公民信任国家并积极地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在理论层面,约翰·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论述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关系,而这种信任的纽带是社会契约。通过社会契约,政府展现公民初始状态的最美好社会;通过社会契约,公民展现政府治理下的真实状态。如果政治统治者违背了契约或承诺,人们有权对不诚信的政府予以解散甚至推翻当政者。

    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任已经成为公共治理问题研究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而在这一时期,西方的政治信任也降到了低谷,于是一些学者掀起了信任与公共治理的关系的研究。“当前最大的治理危机在于民众对于政府的信任度有江河日下的趋势。”[16]克雷默和泰勒在《组织中的信任》中指出:“信任促进了权力的分散,增进了真实的传播,并通过分配稀有资源实现合作。因而拥有高度信任的组织更可能成功地渡过危机。”[17]布兰登在《21世纪建立治理的合法性》中如是说:“信任和善治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循环的:对政府及其代表的信任可以促进善治,而善治也反过来促使和加强对政府及其代表的信任。”[18]由此形成了信任和治理的双赢关系。英国政治学者戴维·赫尔德在《民主的模式》中指出:“在现代条件下,只有个人有机会直接参与地方层次的决策,才能实现对日常生活过程的真正控制,公私之间的联系由此将得到较好的理解。”[19]而如何加强公私之间的联系,主要通过合作型信任。因为“合作型信任的形成更有利于草根民主与公共精神的培育与成长。”[20]在信息时代多元知识信息的存在使我们自身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处理或辨别比较复杂的信息和知识,这样,合作型信任对信息的筛选、知识的建构就显得尤为迫切。

    塑造公共治理的政治信任,公共领域的兴起和建立就成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公共领域是为个性而保留的,它是人们能够显示出真我风采以及具有不可替代性的唯一一块地方。”[21]阿伦特对西方社会中公共领域的衰落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她认为,社会中公共意识已经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人们之间的公民意识也日趋衰落。对于人们如何进行更有尊严和更幸福的生活,阿伦特认为,人们应该走出私人领域,投入公共领域,参与政治生活,直接与他人交往。“一个人如果仅仅去过一种私人生活,如果像奴隶一样不被允许进入公共领域,如果像野蛮人一样不去建立这样一个领域,那么他就不能算是一个完完全全的人。”[22]也只有这样,公民意识才能得以兴起,社会信任才能增强,政治合法性才能提高。

    人们在公共领域中塑造公共品质,政府在公共领域塑造公共政治品质,这样,公共权力在整个社会中就会拥有足够的信任资本, 而社会治理者无论是应对政治危机还是应对会危机都将具有很大的回旋余地。“政权的公共政治品质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民众的基本信任网络与统治者统治策略之间的关系决定的。”[23]信任网络与公共政治的关系可以通过两种渠道进行:一种渠道是它们之间关系的中介性,即它们之间的连接、融合通过组织、利益集团、教会等与政治有涉的角色延伸;一种渠道是无介性,即它们之间的关联是直接的融合关系,信任网络与公共政治之间是交叉和整合的,它们之间是利益攸关的。只有整个社会中个人自尊、自信得以加强时,血缘关系才会逐步得以稀释。通过自然生成的信任网络,在社会中会形成无形的伦理规则,并且基于长期的诚信获取应得的利益,进而增强社会共识,增进政治信任感和责任感,提升政治合法性。基于以信任为基础的政治合法性,使公众和政府达成合意双方,彼此之间互利互惠。

    如何组织政权、如何构建信任中的政治合法性,这对于整个社会内环境和外环境运转具有重要的影响。加强信任网络建设并非要求社会同质化,社会同质化消除了差异反而不利于政治合法性的建立,政治合法性就是在差异化的基础上寻求社会的自愿服从,通过信任网络能够积聚和产生社会资本,“相信他人将善待自己的社会经验愈多,就愈是在各类合作事项中倾向于合作。”[24]“如果政府软弱无力或反复无常,便很难获得公民服从。”[25]这就需要加强信任中的政治合法性建设。

    四、信任中的政治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自提出以来沿着两个方向运行:一种是“价值纬度”,一种是“规范事实纬度”。政治合法性沿着“价值纬度”方向发展,“价值纬度”主要认同当前的价值规范:包括价值理念、心理认同、意识形态的理想蓝图和现实教化等。西方社会的历史就是一部标榜自由民主的历史,并以自由民主的政治模特儿和精神领袖者自居。作为“价值纬度”的核心意识形态,各国都把意识形态建设作为政治统治的重要议题。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话语霸权的主要表现在于它的调节功能:“通过意识形态,人们认识了他们所处的环境,并被一种‘世界观导引。”[26]政治合法性沿着“规范事实纬度”方向进展,“‘规范事实纬度则主要考虑现实政权赢得民众认可的具体途径与方法,研究政权自身合法化的过程。”[27]西方社会通过“价值纬度”和“规范事实纬度”两方面的拓展,在信任中进行政治合法性建设。罗纳德·德沃金认为:“我的论点不是自由而是平等。我设想我们所有人都同意政治道德的如下假定:政府必须不仅仅关心和尊重人民,而且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人民。”[28]罗纳德·德沃金从价值和事实的纬度进行政治合法性建设。事实规范是一方面,价值导引是另一方面。罗纳德·德沃金在《多文化中的市民社会》中指出了制度和公共精神两者的重要性,制度是必须做的一面,而公民精神是社会信任的一面。所以,罗纳德·德沃金指出:“用程序——制度的机制来制衡自利是不够的,还需要某种程度的公共精神。”[29]一个有效合法的政府必须在价值和规范两方面进行考量。

    当代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罗尔斯也从这样的视角进行了说明。当完全的市场竞争会损害人们的自尊特别是最低受惠者人群,罗尔斯对此进行了这样的说明:“分配份额的正义显然依赖于背景制度。[”30]罗尔斯提出了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一个是“自由”原则,另一个则是“平等”[31]原则。这就是著名的平等自由原则、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罗尔斯用正义的原则及基本善的公共精神来指导公共生活和公共管理,在此前提下,公民是自律的,个人行为由个人理性指导,但是公民有表达自己的观、想法的讲坛,人们有获知政治事务的权利和评价社会机制运转的权利。为了让公民合理地申诉自己的思想,国家应该采取一些补偿性的措施,比如对公共利益的财政支持,获取公共事务信息的确切性,私人领域公共事务的经费帮助等。这样,个人、国家和社会在正义两个原则和基本善的调控下就能够达到同一。罗尔斯认为,社会安排的正义和非正义对于人们信赖这个制度以及支持这个制度内的改革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罗尔斯提出的社会正义观和政治正义观在实质上体现了政治合法性指导下的公民信任的力量。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政治体制的转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然面临着风险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在集体意识转变和社会结构转型时期,经济生活的非道德取向使普遍的公共生活产生了危机,造成了结构失调和功能紊乱。个人的物欲和情欲取代了社会,变成了行为目标,从而使社会的健康状况急剧恶化,道德秩序遭到了破坏,行为规范失去了效力,整个社会突显出了病态的征兆。”[32]如何克服危机,塑造政治合法性,“在人类社会走向后工业社会的过程中,在提出社会治理变革的现实历史进程中,是存在着一种更好的治理模式可供选择的,那就是合作治理。”[33]在“合作治理”中,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关键。“只有当人们之间普遍的信任关系生成时,才能在直接的意义上促进社会合作,进而出现一种普遍的合作秩序,使整个社会进入和谐的境界。”[34]只有在信任的基础上才能谈及合作和发展,在信任基础上加强公众的参与和共享;只有公众参与的治理模式才能符合公众的利益,才能体现公众的信任和忠诚。 这样,公众才能感觉到自身与政治的统一、自身与社会的统一,也才能增强他们的自豪感和荣誉感,进而增强政治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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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牟春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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