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若干思考

    摘 要:近年来,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我国大量涌现。这不仅有效地化解了农村双层经营制度中的新矛盾、新问题,而且对于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和缩小我国城乡差别具有重要作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必须始终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经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积极而又稳妥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关键词:农业经营体系;土地承包;集体所有权;家庭经营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全《决定》强调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并根据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实际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有力举措,对于切实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分析当前我国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必须把握的几个方面的重要问题。

    一、必须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生产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问题。从农业的生产力状况来看,我国农村的现状是人多地少,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不高,而且土地肥力薄弱,这就造成农民不会把过多的资金投入到在土地上,而主要靠投入更多地活劳动来实现对土地的有效经营。在相当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这种传统落后的生产状况还将继续维持。不同于工业生产线上的流水线产品(短期投入可以产生快速效益),土地的生产效能决定于土地的质量、经营者对土地的投入和管理、农业现代化生产水平等因素。这就决定了对土地投入的回报有着滞后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如果频繁变动地块的承包期,就会造成农民心理上有对土地的不稳定感。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从他们的意愿来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广大农民为改善生活现状和塑造美好前景的实践活动。只有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农民才可以有更加稳定的预期,他们才能够无后顾之忧的大量投入人力、物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努力改变农村落后面貌。从历史经验来看,家庭承包经营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农业生产、农民收入、农民生活水平都得到极大的改进和和提高,是对过去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式的集体统一经营关系的一次根本性的调整,显示出了极大的历史和现实作用。“它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而且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命题,这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

    二、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1982年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土地 “属于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农村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必须明确以下几点:第一,要以法律形式明晰健全集体土地权能。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强化土地权利救济和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财产权益。在用途保障方面,严格规定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以保证国家政府部门规范征地;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害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正当利益,不能以任何理由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改变农用地用途。第二,要以法律形式明确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有对承包土地有初始分配权、部分收益权、使用监督权和违约处置权,期满后享有重新处置权;而对于荒地、机动地等,可以有更大的权限,如拍卖等。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义务主要有维护农民集体利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抵制土地违法行为,加强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积极为农户规模经营创造条件,推进农业产业化等。第三,建立合理有序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在法律中明确赋予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允许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生产经营建设。第四,规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要采取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通过合同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农民在签定合同中的弱势地位,为防止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应以法律形式统一规范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承包期限、承包人的基本权能,发包方基本义务、等。

    三、 必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地位

    从世界农业发展历史看,世界大多数国家农业生产的基本组织方式是家庭经营。自从有农业生产的历史以来,家庭经营已经历了近三千年的历史。在现代化之前,农业领域的家庭经营是一种最常见最有效的家庭经营形式。从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过程来看,家庭经营也没有改变它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美国在50年代就初实现农业现代化,但无论是在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还是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之后,始终是以家庭经营(家庭农场)作为主要的生产组织形式。日本直到今天70%的耕地和草地仍然是由小规模农户经营,其中,土地经营规模在一公顷以下的农户占69%。从农业生产的独特特征来看,家庭经营具有的天然优势。农业生产不仅要遵循经济规律,而且要遵循自然规律,家庭经营的独特优点,有利于弥补自然条件带来的诸多不便。按吴敬琏的说法,家庭经营可以实现家庭内部劳动力的优化组合与优势互补;决策成本很低,具有快速、灵活、方便、权威、随机的优点;承担风险的能力比较强;节省分配的成本;管理成本比较低。从农业生产忙、闲、断、续的客观实际出发,依据可利用的经济资源,通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项目,达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的。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集中体现在农民家庭是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这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

    四、积极稳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并不是要排斥发展适度规模的农业经营方式。从长远看,家庭规模的土地经营,相对于大部分地区进一步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而言,还是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的。第一,小规模经营缺乏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由于经营规模狭小,经营耕地的收入扣除来年的生产费用和家庭生活费用之后,余量很小,一般都打不到扩大再生产的资本量,致使农民的投资能力不足;第二,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原有农业基础设施规模效益的发挥。分散经营破坏了农业生产的协调性,造成公共设施的利用效率低下,农业生产的有机成本提高;第三,农户分散经营点多面广、田小户多,加上农户素质参差不齐等加大了农业技术推广运用的难度和效益;第四,小规模经营不利于改善种粮农户的收入状况和劳动生产率状况,农业生产成本高。可见,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在已经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和地区,农业现代化进程几乎都伴随着农户(农场)数量的减少和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目前,我国人均耕地和户均耕地面积在世界上属于超小规模。如果长期这样下去,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比较效益和竞争力的提高都很困难,农业保险、金融服务等因为成本太高也很难办。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经营越来越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规模经营主体纷纷出现。因此,要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顺势而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并以此为龙头,推动各种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集聚。当然,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小规模农户仍会是主体,要通过发展社会化服务,解决好他们面临的实际困难。在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中,既要看到方向的必然性、明确性,积极引导、做好服务;也要看到过程的渐进性、长期性,不能操之过急。要试点先行、总结推广、水到渠成。

    五、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就是加快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现行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产生于上世纪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30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农村改革之所以取得重大成就,以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践表明,农村土地经营体制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变化出现不协调、不适应,因此有必要不失时机地加以完善和创新,这样才能使其长期保持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邓小平同志说过:“农业本身的问题,现在看来,主要还得从生产关系上解决。这就是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如今,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农民家庭越来越多,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新特点。这中新趋势、新特点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创造了多种多样的新形式,如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这些以市场为导向发展起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集约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专业化生产,经营规模和组织化程度较高,可以更好的运用各种农业生产先进要素,符合农业发展的现代方向。

    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实践中必须把握以下原则:第一,从各地实践看,各种经营主体、各种经营形式,各有特色、各具优势,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环节都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不能只追求一个模式。要根据各地实际,根据不同农产品生产特点,让农民自主选择他们满意的经营形式。第二,要以不变应万变,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不变,来适应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推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集约化、组织化、社会化,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第三,要把握好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要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第四,必须稳妥推进农业经营体系创新。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产量改下去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要加强管理和服务,推动产权流转公平、公正、公开、规范运行。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任大军.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必须长期稳定[J].农村经济,1999(3).

    [3]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

    [4]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作者简介:杜宇(1978- ),经济法硕士,讲师,研究专长: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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