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交易中业绩承诺补偿之所得税探析
陈小芳
摘 要:业绩承诺补偿越来越多成为并购重组交易中投融资双方管理风险的一种工具,但我国从立法层面尚没有业绩承诺补偿的税务处理规定,实务处理中也尚未取得共识。本文分析了业绩承诺补偿产生的原因,总结了三种补偿方式;从会计与税收的关系,分析了触发业绩承诺时不同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最后提出应从业绩承诺补偿经济实质出发进行实务处理,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估值技术,尽快出台相应的税务处理规定。
关键词:并购重组? 业绩承诺补偿? 所得税
一、业绩承诺补偿的内涵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交易越来越频繁,业绩承诺补偿越来越多地成为投融资双方管理风险的一种常用工具。在并购交易中,由于投资方对于目标企业信息不对称、市场前景判断不一致等因素的影响,双方会产生估值分歧,为了降低交易风险、提高并购效率、激励管理层、促成交易,双方先根据目标企业资产股权比例的估值达成初始交易对价,再约定以目标企业未来的业绩进行承诺,来达到对初步对价进行调整和改变,使资产价值公允。近年来,证监会多次完善公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不断加强对业绩承诺补偿制度的监管,其法律有效性已逐步确立。
随着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业绩承诺补偿的内容和形式也灵活多样,当业绩承诺条件触发时,需相应履行行权条款。依据行权时的补偿方法,一般分成货币补偿、股权补偿、货币补偿加股权补偿三种。货币补偿加股权补偿的一个典型案例为:2011年,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9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收购安徽华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协议约定若被收购方未达到约定净利润,9名特定对象以现金对星马汽车进行补偿,若9名特定对象没有足够的现金补偿给星马汽车,则星马汽车以1元的价格回购并注销向特定9名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通常来讲,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时会带来大额的货币资金流动或股权变动,资金的流动和权益的调整必然会引起企业所得税的变化,这是企业和税务机关无法绕开的问题。
二、业绩承诺补偿的税务处理现状
税收与会计是密不可分的,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会计处理的利润总额为基础的,了解业绩承诺补偿的会计处理原则,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税务处理的操作性。目前,我国从税收立法层面尚没有关于业绩补偿承诺税务处理的明确规定,实务处理中也尚未取得共识。企业和税务机关一般是基于个案的分析和判断,从经济实质的理解角度进行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曾颁布的内函中的精神,所得税法未明确事项参照会计准则处理。
与业绩承诺补偿相关的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有第20号《企业合并》、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及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等。
根据上述准则规定,本文认为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相应会计和税务处理:①业绩承诺未完成时,融资方向投资方支付业绩承诺补偿款,在交易双方为非同一控制情况下,则在购买日对投资方而言是或有应收的金融资产,那么购买日投资方初始确认时,应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时,重新计量公允价值,其变动计入损益;或有对价清算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②业绩承诺完成时,投资方需要支付现金或者股权给融资方,在交易双方为非同一控制情况下,投资方符合准则中关于金融负债定义,购买日该金融负债应当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后续计量时重新计量公允价值,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在当期损益中核算,或有对价清算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③如果交易双方为同一控制,此时形成的或有对价在购买日确认为权益性质,分类为“资本公积”;后续确认与计量以及或有对价清算时,不影响损益。
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公允价值的计量存在诸多实操问题,很多企业在协议购买日认为公允价值不能准确计量,未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而在实际发生补偿款时再进行相应的处理,显然这有推迟纳税的现象,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
三、结束语
本文认为我国实务操作中,现階段应从业绩承诺补偿的经济实质出发,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税务处理,在立法层面也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所得税税务处理规定。同时,在加快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着力探索估值技术的成熟性,促进业绩承诺补偿这一风险管理工具的有效应用,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合理健康的发展以及创新驱动的持久性。
参考文献:
[1]王文婷.中小企业私募股权融资中对赌协议法律适用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