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车购税补助财务和税务处理探析
李相亮
摘 要:PPP作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效的弥补了政府资本的不足,作为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正在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等领域蓬勃发展,在实务中关于此类项目财税问题的会计处理也不断增多,本文仅针对PPP项目政府车购税补贴的会计处理和部分涉税问题作出了简要分析供参考。
关键词:PPP? 车购税
一、PPP项目公司收到车购税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作为国家投资,计入项目公司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企业收到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性质的财政资金,作为为国家资本金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政府在给企业投资时的身份应为投资者,且享有所有者权益,不适用16号准则。因此在PPP项目合同协议中,对于车购税补贴资金明确作为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的,应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相关会计分录为: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类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二)作为项目公司运营成本补贴,做当期损益处理
在PPP项目合同中如明确约定车购税补助作为一般政府补助财政资金用于补贴PPP项目公司运营成本的,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作当期损益处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相关会计分录为:确认时,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类科目,贷记“递延收益”;分配时,借记“递延收益”,贷记“其他收益”。
实践中,如PPP合同中并未明确车购税补助的性质时该如何处理呢?如XX高速公路PPP项目,取得了交通运输部的资金意向函,PPP合同中将车购税资金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明确为政府方的项目资本金投入,剩余部分作为其他投资补助投入项目。根据前述,作为资本金投入部分,项目公司可计入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作为其他投资投入部分,笔者认为应该从分析车购税资金的性质出发判断分析。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0]994号)的规定,“交通专项资金扣除经财政部批准用于费用性开支的部分后,作为中央政府对各省市交通项目的国家资本金投入”。财政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654号)中删除了相关的表述,让PPP实施机构在设计项目操作模式时对政府方资金的投入在满足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要求后,可以灵活其他配套资金的投入,作为国家投资的上限吸引社会资本的参与。因此如在PPP合同中未明确补助资金性质的情况下,车购税作为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项目的资本性投入这一本质并未改变,该部分的投资补助由所有投资者共同享有。目前大部分的高速公路投资项目将车购税补助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计入资本公积。站在项目公司的角度,无论是从车购税资金的性质出发还是从税务角度出发,将合同中未明确部分的车购税资金计入资本公积是较为合适的。
二、PPP项目公司收到车购税补助的税务处理
(一)车购税补助增值税处理
项目公司取得的车购税补助属于中央财政补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3号)相关文件指出,车购税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在实务操作中,项目公司应注意及时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拨付文件,作为增值税不征税的依据。
(二)车购税补助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提供一下资料:
取得政府提供补贴资金专项用途批复的相关文件。
为企业提供资金的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供该笔资金的专门管理办法及具体要求。
(三)为企业提供的资金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
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由此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者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额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运营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增。
三、结束语
PPP是一种双向合作模式,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该项合作模式最大限度的弥补了政府资本不足情况,作为国家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抓手正在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等领域蓬勃发展,在实务中关于此类项目财税问题的会计处理也不断增多,本文仅针对PPP项目政府车购税补贴的会计处理和部分涉税问题作出了简要分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