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摘 要】 龙勃罗梭作为意大利著名的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纵观其一生的学术研究成果,最大的成就为提出“天生犯罪人”理论[1]。但是该理论一经面世,便遭到空前的争议。其中,以胡顿[2]为代表的支持派坚定的认为犯罪与基因遗传之间存在必然的关系。而以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3]为代表的反对派则认为天生犯罪人理论是“伪科学”。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详细论述天生犯罪人理论及两派争议焦点,对天生犯罪人理论提出个人观点。

    【关键词】 天生犯罪人 遗传 犯罪

    切萨雷·龙勃罗梭为著名的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刑事人类学派创始人。[4]其尤为重视犯罪人基因遗传等先天因素与犯罪之间的联系。在当狱医期间,着重对犯罪人进行病理解剖方面的研究,通过犯罪人的生理构造,探究其性格等心理因素。在病理实验过程中,对于犯罪人头盖骨以及面貌给予特别关注。

    一、天生犯罪人理论

    (一)理论的产生

    龙勃罗梭作为一名监狱医生,致力于对犯罪人进行人类学调查研究。在1870年12月,龙勃罗梭对意大利著名的土匪首领维莱拉进行开颅解剖时,发现其“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这处凹陷不同于普通人类颅骨构造,更像是低等动物的脑部结构。在病理学上可以称之为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也就是常说的正中小脑结构。这一发现激发了龙勃罗梭的灵感。由此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

    在当时社会,该理论的产生可谓惊骇世俗。龙勃罗梭也赢得了不少称赞,但同时也承受各方的抨击。其中,意大利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的批判最为尖锐,当他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符合天生犯罪人理论的犯罪肖像时说道:“这些肖像看起来与龙氏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绝大部分的反对者认为天生犯罪人理论带有某种程度上的种族歧视以及外貌歧视,并且坚定的认为后天因素对于是否犯罪的影响至关重要。而后期龙勃罗梭也认为自己早期的理论过于片面,其在著作《犯罪:原因和救治》[5]一书中明确写道:“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遵下断语。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的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换句话说,龙勃罗梭承认后天因素,例如环境、教育、天气等因素会对犯罪产生影响。

    (二)主要内容

    天生犯罪人理论作为龙勃罗梭最主要的成就之一,其主要内容为:第一,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犯罪者都异于常人。第二,犯罪人是普通人的异变,是人类发展的倒退。第三,这种倒退可以解释成“返祖”现象,是人类进化过程中由高级到低级的倒退。第四,犯罪具有遗传性,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换言之,犯罪具有家族遗传性。这种遗传性反映为犯罪人异常的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生理特征主要表现在面部特征上:“额头扁平,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颌骨巨大,颊骨同耸;齿列不齐,耳朵或大或小,头骨及脸左右不均等”。从面相上看,大多数为面部畸形的特征。而精神方面,则表现为:“痛觉缺失,视觉敏锐;性别特征不明显;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迷信,喜欢纹身,惯于用手势表达意思等。”尤其是对纹身的研究,发现犯罪人更喜欢纹一些血腥、暴力、恐怖、淫秽的符号或标记在身上,并且认为这些纹身符号代表某些崇拜与象征,甚至会引以为豪。而痛觉的消失以及没有羞耻感与怜悯之心,直接导致犯罪人犯罪之后通常十分淡定,没有丝毫羞愧与悔悟。

    关于种族与遗传关系的研究,龙勃罗梭更侧重对基因遗传方面的研究。除了提出隔代遗传的规律,还提出了天然类聚说。例如两个犯罪家庭联姻后,其后代犯罪的概率将会远远高于普通家庭后代犯罪的概率。该学说的原理就在于犯罪基因遗传数量的增多导致诱发犯罪的先天因素增多。

    二、外界争议

    (一)支持派观点及案例

    1、支持派观点

    首先肯定了犯罪与基因遗传方面的关系。俗话说“相由心生”,一个人的形象与气质,可以通过其生活行为方式表达出来。犯罪人“返祖”的基因,通过遗传的方式,表达为特定的外貌特征,由此其犯罪行为也可以被加以解释。其次,天生犯罪人理论关于犯罪的概念,既不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概念,也不能单纯以犯罪学上的概念加以论述。这一点是支持派对反对派的一个理论回击。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人被诸多条件所限制,例如需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等,被刑满释放的犯罪人不再被认定为犯罪人。而龙氏中的犯罪人并没有年龄限制,龙勃罗梭曾经以出生到60岁之间各类人群作为样本进行犯罪研究,甚至还专门研究过“未成年犯罪”。其次龙氏对犯罪人进行研究时,专门标记其是否曾经受过监禁,是否纹身等特征。由此可见,天生犯罪人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中犯罪人概念存在较大的差别。犯罪学将犯罪人定义为具有反社会行为的人,主要强调行为在犯罪中的重要性。而天生犯罪人强调的并不是行为的特殊性,而是遗传的重要性。由此可见,天生犯罪人的概念,也不同于犯罪学上的概念。

    2、支持派案例

    有学者认为我国关于支持天生犯罪人理论的典型案例为马加爵案。从生理因素来看,马加爵的外貌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龙氏的“天生犯罪人”的肖像。通过照片比对可以发现,马加爵的额头扁平且宽,具有明显的眉骨隆起及眼窝深陷,不排除是由于长期沉迷电脑所致。除此之外,颧骨较高,耳朵较常人大一些。总体给人一种阴郁,沉默寡言的印象。在心理方面,虽然马加爵家境贫寒,学习成绩优异,在某些方面不乏为一名优秀的学生,但是真正决定马加爵犯罪的心理问题,是他由于过分迎合他人导致的强烈的情绪压抑,是他扭曲的、与众不同的人生观,还有其暴躁、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缺陷。[6]

    这与龙氏的“天生犯罪人”心理因素的理论,在一定层面上是不谋而合的。龙氏的“天生犯罪人”的心理特征中包括极度懒惰,而马加爵借钱购置电脑后天天沉迷恐怖、暴力、黄色网站,临毕业季其连最基本的工作简历都没有准备。说明其对未来没有规划,充满迷茫。马加爵在杀害第一位同学唐学李后藏尸于衣柜中,并且当晚仍留宿宿舍,等待其他被害人归舍行凶。在半日杀害两人后,按其原计划进行出逃,由此可见其作案后没有任何怜悯之心。尤为可悲的是,第一名被害人唐学李与马加爵素日无冤无仇,马加爵事后也承认是因为唐学李妨碍了他的杀人计划,“不得已”才痛下杀手的。最后一名被害人杨开红,仅仅是因为叫马加爵过去打牌,杀红眼的马加爵担心罪行暴露,于是当机立断,索性将杨开红一并打死。由此可见,其对同窗同学的生命视如草芥,认为只要妨碍他计划的人都该死,反映出其以自我为中心的性格缺陷。最典型的“天生犯罪人”的特点是病态的虚荣心和容易被激怒。马加爵作案的原因仅仅是因为案发前几天,其与几个同学在打牌过程中被好友邵瑞杰怀疑“出老千”,兩人发生了争执。其间,邵瑞杰抱怨马加爵由于为人太差导致另一名舍友龚博过生日都不邀请他。就是这句话深深刺痛了马加爵的心并动了杀邵瑞杰和龚博的念头。通常情况下,一名正常人对于好友的斥责,会难受甚至争吵,但不会动杀人的念头。尤其是这名好友还是同窗学习、同宿舍生活4年的同学,即便看在往昔情谊上,但凡有一点怜悯之心的人都不会轻易剥夺其生命。由此可见,马加爵不仅有病态的虚荣心,而且仅因一句话就容易被激怒。

    马加爵的杀人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原生家庭经济状况不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压力较大的影响,但归根结底,应该对此血案负主要责任的,不是父母、学校、社会而是马加爵本人。通过马加爵一案,有利地证明了“天生犯罪人”理论,对于龙勃罗梭宝贵的学术遗产,有必要重新思考其实用价值,而不仅仅局限于所谓“方法论”意义上的认识,更不能贸然将其认定为“伪科学”。

    如果说马加爵还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天生犯罪人,那么轰动美国乃至世界的“斯帕克事件”则有力的证明了犯罪与遗传之间的关系。凶手斯帕克作案手段残忍,不仅将8名护士残忍杀害,而且还伴有强奸、挖心脏、割喉等灭绝人性的行为。归案后经研究发现,凶手理查德·斯帕克的染色体不同于正常的男性染色体(XY),而是多了一条染色体变成“XYY”,在医学界称之为47XYY综合症。在生物学上,Y染色体本身代表着男性染色体,由于患者又多了一条Y染色体,此患者过于男性化。生理特征显示为身材高大威猛,动作笨拙,四肢发达。更重要的是在性格方面,他们比正常男性更为暴躁不安,更容易冲动犯罪。

    (二)反对派观点及案例

    1、反对派观点

    反对派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批驳天生犯罪人理论。他们认为该理论涉及严重的外貌歧视问题。一个人的外貌与其行为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外貌是天生的,不能因为长的不合群,就认为其是天生犯罪人。正相反,社会上有许多其貌不扬的人,心地却很善良,乐于助人。也有不少外表看上去一表人才,光鲜亮丽,背地里却干着肮脏龌龊的丑事。以上述马加爵的外貌进行分析,虽然其长相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龙氏的天生犯罪人肖像,但不可否认的是,马加爵更符合当地人群的特殊外貌,具有明显的地方特征。其次,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忽略了人的社会属性。人的成长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除了先天因素,还会受到家庭、教育、环境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一个人是否犯罪,后天影响非常之大。如果一名相貌畸形的人,从小受到诸多关爱而不是嘲笑與排挤,成年后犯罪的几率也是很小的。如果着重强调先天的影响,并将其归结为基因遗传,显得尤为片面,不仅无法解释犯罪的原因,而且结论难以令人信服。最后,龙勃罗梭的研究样本也遭人质疑。在天生犯罪人理论提出前,龙勃罗梭主要解剖的是死刑犯,这些暴力型死刑犯大部分具有体格强健、面容粗犷的特征,样本的单一很容易引起误导。

    2、反对派案例

    关于反对派案例,有学者选取了重庆摔婴案。重庆摔婴事件的主导者为年仅十岁的女孩李某,而受害者更是不超过一岁的男孩原原。小女孩李某不仅在电梯间对原原进行暴打,更是将其从自家25楼摔下。通过分析发现,李某并不属于天生犯罪人,也不属于精神病人。李某在整个施暴过程中表现的相当冷静,并且在行凶后仍不遗余力地加以掩饰,行迹暴露后“不停哭闹”,说明其具有一定程度的、符合其年龄的行为认知。之所以小小年纪将会作出如此暴行,与她的生长环境,家庭教育等外在因素脱离不了关系。

    由于李某为未成年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为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目前无法对李某的相貌进行判定。但正如美国遗传学家赫希曾说过:“社会中所有人都有可能犯罪,都是潜在的犯罪者,关键是如何通过社会控制因素来影响犯罪控制选择。”反对派表示,犯罪确有生物学方面的原因,但是生物学方面的原因并不是必然导致犯罪。李某被原原在电梯间“做鬼脸”的动作所激怒,在电梯间及家中对原原拳打脚踢并导致其坠楼,以及事后假装和原原奶奶一起寻找表现出的超越年龄的冷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天生犯罪人理论关于犯罪心理层面上的无痛感、易怒性及毫无怜悯之心,但是追究其原因,李某的成长环境以及家庭教育导致其如此冷酷无情。李某双亲的婚姻并未出现破裂,家庭经济条件尚可,家族中也没有遗传病史以及犯罪史,但值得注意的是,李某的父母对待李某的教育方式上存在较大的问题。平日里父母沉迷于麻将,麻将桌上低俗的争吵、情绪的大起大落以及喧闹的氛围伴随着李某的成长。同时也导致李某的父母忽视对李某的管教。一旦犯错,等待小女孩的不是耐心的教导与批评指正,而是简单粗暴的辱骂和殴打。长期以来,冷酷暴力的种子在李某幼小的心灵中生根发芽,直接导致其在处理不顺心的事情上采取暴力方式解决。案件发生后,李某的父母对案件并未采取积极处理的态度,而是在赔偿7万块钱后带李某前往新疆生活来逃避责任。由此可见,李某父母处理问题的态度十分消极,这也可以解释李某在行凶的时候不加以考虑后果,案发后只一味“哭泣”来逃避责任。

    美国的詹姆斯·法隆为反驳天生犯罪人理论最好的例子之一。继研究发现多名犯罪人生理构造异常引出先天因素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后,詹姆斯·法隆虽然与其家族多名心理变态杀人狂有着相同的脑部特征“额叶和颞叶区域脑功能低下”,但他最终成为了一名优秀的神经科学家,并且发现了脑部功能与暴力犯罪之间的家族遗传关系。这是由于其幼时成长在幸福的家庭环境中,并未遭受到较大的童年阴影与心理创伤。由此天生犯罪人理论反对派认为,后天的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大过先天因素。

    三、天生犯罪人的个人观点

    笔者认为,天生犯罪人理论虽然在某些方面值得质疑,但有其存在的意义。追溯龙勃罗梭提出该理论时的年代,其接受了达尔文进化论,将病理生理因素和犯罪学结合起来,不失为伟大的创举,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虽然早期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考虑犯罪因素较为片面,仅仅将遗传的先天因素纳为犯罪原因,但龙氏在接受外界对该理论的抨击后,也扩大了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增加研究了环境、天气、种族、遗传、年龄等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并在后期的著作中予以修正。笔者较为认同后期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犯罪和遗传确有关系。例如家族式犯罪、种族犯罪均可对其做出有利论证。但不可否认的是,后天因素同样对犯罪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如前文提到的詹姆斯·法隆的例子。至于先天因素与后天因素哪个对犯罪影响更大一些,因为个案具有其特殊性,目前不好妄下结论,故笔者难以认同反对派提出的后天影响大过先天因素。但对于人这一个体来说,后天的成长教育环境,对其性格及行为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哪怕以马加爵案来看,大学生活中他时常感受到孤独,不爱与人交流,极易与他人争吵,由此导致其性格内向、沉默寡言、脾气暴躁,这与其周围所处的环境是分不开的。身边的老师同学由于其性格原因不常和其交谈,使其易受忽视。家人对马加爵寄予较大希望,使他倍感压力,却忽视了对他平时的生活的关心。而马加爵也不擅长沟通,对自己在学习生活中遭受的苦闷之情并无抒发之地,由此形成恶性循环,无形中增加了对其扭曲性格的负面影响。以重庆摔婴案进行分析,李某年仅十岁,正是天真烂漫、活泼可爱的年纪,但其暴力性格的形成,和其父母的教育无法分离。如果父母对李某的教育过程中多一些言语教导,少一些殴打辱骂,多一些陪伴,少一些疏离,少一些对麻将桌的迷恋,原原的命运不会如此坎坷,李某的人生将会出现较大的改观。

    四、结语

    龙勃罗梭的理论虽然争议较大,某些观点较为片面与局限,但是作为犯罪理论创建初期,天生犯罪人理论的面世,首次将生物医学与犯罪学联系起来,无疑为犯罪学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道路。即使在当代社会中,天生犯罪人理论仍然在犯罪肖像领域中产生深远影响。同样,关于该理论的争议也不可忽视,针对庞大的、犯罪类型不同的群体,不应仅仅关注其共性问题,还应注意到个体的差异性,这样得出的研究结果才具有客观公正性。

    【注 释】

    [1] 天生犯罪人理论: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的概念,他认为由于人類进化过程中的返祖现象(“隔代遗传”)而产生了一种生理和心理结构都趋于犯罪的人,这类人视犯罪为职业,刑罚对之不起作用。

    [2] 胡顿:美国人类学家,犯罪人类学的支持者和继承者。毕业于劳伦斯学院,获威斯康星大学硕士、博士学位。

    [3] 保罗·托皮纳德:法国人类学家。学习医学,后在法国人类学家布P.罗卡的影响下致力于人类学研究(1860),人类学学校创立时任该校教授 (1876)。其著作《L'anthropologie》(1876)被译成多国文字。

    [4] 切萨雷·龙勃罗梭(1835—1909 Lombroso,Cesare)意大利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学家,刑事人类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其研究成果就是于1876年出版的名著 《犯罪人论》,该书使他声誉卓著,因而被后人称为“罪犯学之父”。其主要著作还有:《女性犯人》(1893)、《天才与堕落》(1897)和《犯罪原因及其矫治》 (1899) 等。

    [5] 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龙勃罗梭认为,在所有罪犯中,天生犯罪人占33%。天生犯罪人在所有罪犯中比例的降低,说明了龙勃罗梭对自己的假设所作的修正。

    [6] 马加爵案件发生后,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奔赴云南,对此案进行了全面调查,还专门为马加爵设计了心理问卷,做了心理测试,之后写出了上万字的《马加爵心理分析报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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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姓名:冯可蒙(1994-)性别:女 民族:汉 籍贯: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学历:硕士研究生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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