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治理的制度构建进路:以宗法制为中心
【摘 要】 以周礼为表现的宗法制对中国社会影响深远,但是学界对宗法制制度成因探究较少,中国作为大国在夏商周时期选择宗法制作为国家制度治理的根基有其特殊的原因,本文试图探究宗法制形成的特殊成因以及宗法制度的内在逻辑,宗法制度对后世国家制度的影响,从而帮助更多的人了解中国的历史制度。
【关键词】 宗法制 制度构建 形成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法律和制度的研究極易容易失去社会历史的语境虽对法律制度进行探究但是不考虑具体的时空地理,因此对于制度的研究容易失去针对性。在查询了诸多有涉及到宗法制的专业书籍后,笔者发现由于书籍的编排或其他原因,学界现有诸多文献资料只涉及宗法制的具体制度内容却缺少对制度成因的探究。任何制度形成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地理文化背景,通过对宗法制的分析了解宗法制产生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探究历史中国政治制度构建的路径和必然性。
一、宗法制的内在逻辑
宗法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产物。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甲骨文的“宗”字上部是“门”,为屋宇的象形,下部的“示”为神主的象形。设置神主的屋宇就是宗庙,同意祖先所繁衍的子孙都属于同一家族。宗法就是宗庙之法或者宗族之法,宗法制度就是调整和处理同意宗族内部成员之间的亲疏、等级和世袭权力的制度。 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宗法制度下的国家结构等级是按照血缘等级制度而建立的。
宗法制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就是在家国关系上是家国同构。孟子曾云: “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古代社会是由血缘组成家族,家族制度可说是古代社会最基本的制度。而家族是正字的基础,在无数家族的基础上演化出了国家这样一个超大政治共同体,才形成了君父权威相得益彰的政治体系。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也很早就注意到这一点,如《易序卦》所称:“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措。”《礼记·昏义》称: “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
“家国同构”即家庭、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有共通性。均以血亲——宗法关系来统领,存在着严格的家长制。“家国同构”是宗法社会的特征。家国同构的制度源于氏族血缘的发展,中国氏族公社解体和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原有的父系显贵家族并没有被消灭,而是转化为奴隶主贵族。他们保留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父系大家族的外壳和传统,把它改造成奴隶制的宗法制度。过去的宗法血缘组织和国家机构结合起来,血统成了确定社会政治地位的重要根据。氏族时代的显贵家族之长演变成国王以下不同等级的官职,国王则是最大的宗主。国家的都城既是政治中心,也是祖庙的所在地。由于家国相通,亲贵合一,所以亡国也就是亡家。例如,“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既是宗法也是国法,王位继承和各宗支继承都要遵守。对于危害国家利益的宗族成员,或以国法惩处,或以宗法处置,或者双重制裁,在典籍中便有许多“戮于宗”的记载。这种体现宗法精神的法律文化,不仅是希腊罗马奴隶制法制中前所未见,即便是古东方巴比伦法中,也没有这样鲜明的的体现。
忠孝一体是家国同构的实质。忠与孝本质是相同的,孝是天然的血缘关系,而忠是上下级关系;孝是忠的基础,忠是孝在社会生活中的延伸。孝和忠所反映的父子和君臣关系是一种尊卑主从的不平等关系,是统治者们利用忠孝合一来为君主专制政治秩序服务。这里,“忠臣以事君,孝子以事其亲,其本也”( 《礼记·祭统》) 。孝祖和忠君相等同,可以直接用孝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力,孝是父权制家庭关系应该遵循的伦理规则,忠则扩大了这种关系,“欲治其国,先齐其家”(《礼记·大学》) ,家与国只有范围不同而没有实质区别。孔子说:“孝慈则忠”,《孝经》更是直接移忠于孝:“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孟子将五伦论述为“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五伦”当中父子关系提到了首位,确立以君父权威为核心的家长制,而家长权威的长效机制就是忠孝观念,由孝及忠,孝与忠融合而成为政治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家族血缘关系提到国家政治领域,用治理家庭的方式治理国家。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就是政治的动物”,最早的社会组织是家庭,人类的政治组织就是家庭组织的延伸。在我国家国同构的传统思想观念指导下,倡导忠孝合一和政治伦理与家庭伦理的同构,使孝忠合一体现出了家国同构的本质内涵
宗法制的内在逻辑使得中国古代的宪制具备了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的特殊性,宗法制的内在逻辑影响了后世各个朝代国家制度的建立,依托于血缘关系的家国同构深度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政治格局。因为宗法制度的产生包含了阶级性,它既可以和奴隶制结合,为奴隶主服务,也可以和封建制结合,为封建统治服务。游牧民族的流动性更需要宗法血缘纽带来联合与团结族人,以维持贵族奴隶主的统治而农业民族的稳定性更便于宗法制度的长期保留,以为封建统治服务。
二、宗法制度的形成因素
(一)地理因素
华北平原是中华文明最重要的发源地和后世中国的核心区。平原地带地势平坦,水土适宜,气候温和,适合农耕,因此从关中平原一直向东,直抵大海,出现了星罗棋布的由小农构成的村落。在中国地理的横向来看,人类的生存依赖着黄河水源的灌溉,然而中国农耕区一直面临着黄河泛滥的重大生存威胁。黄河横贯中国的土地,途径地域之广,不能仅靠少数人治理,黄河的治理是一项浩大的工程,仅凭几个零散的村落联手是远达不到治理疏通广阔流域黄河的目的。这就要求一个不仅超越村落而且超越区域利益的政治领袖和核心政治集团,能够聚集和组织起各地的政治、文化和技术经营,建立科学的机构规划设计黄河治理。中国历史上记载中因为治水而担任部落首领的例子就是鲧治水失败,大禹治水成功,证明大禹因治水成功使其的政治权威获得广泛的承认,从而最终构成一个超大型的政治共同体。
(二)经济因素
中国历史早期处于小农经济阶段。传统小农经济趋向于自给自足,最基本的生产消费单位是男耕女织为核心的家庭或略大的家庭。普遍中国的小农家庭中,所有家庭成员都会以人尽其力各尽其能的方式参加家庭财富和福利的创造,如“田夫抛秧田妇接,小儿拔秧大儿插”,“大儿锄豆溪东,中儿正织鸡笼,最喜小儿无赖,溪头卧剥莲蓬。”小农经济时期的社会形态通常是依托血缘关系以同姓为核心的家庭组成不太大的村落共同体,介于中国早期农耕时期当时的经济生产水平比较低,因此以学院为纽带建立村落,以此为单位发展生产是最适宜的选择,这也是宗法制形成的重要因素。
(三)政治因素
商代或是西周時期,从地理的纵向来看。由于北方的游牧民族对农耕社会的侵袭,游牧民族与农耕文明的冲突唤醒了中原农耕区人民建立超越村落的大型政治体的意识,即家国天下的意识。只有建立强大联合的共同体才能抵抗北方游牧民族的侵扰,维护中原地区农耕的发展保卫国家的安全。当然,在此后漫长的历史中,在南北不断掀起的战火中,北方游牧民族文化与中原地区的文化不断激烈的交锋乃至融合,农耕社会的历史中国必须以包容多种文明的方式来创造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和相应的宪制架构,而宗法制便是农耕时代不得已却又必然的选择。
(四)军事因素
夏、商、周三代是通过部落征服形成的,但是夏商两个朝代一直没有整合成典型的地域国家,也就是由不同血缘的人构成的政治共同体。在这个时期,暂时的征服其他部落或者地域并不一定能进行长久而稳定的统治,而一旦原部落军事实力开始衰弱,就会被其他部落乘虚而入,战火重启。因此,如何形成有效的治理国家的模式就成为一个必须要面对的问题。鉴于在古时生产力水平低下,交通不便,因此血缘和亲缘便是当时可直接利用的制度资源,宗法制依托于血缘形成的家国同构的宪制框架为早期国家的建立和稳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五)血缘因素
夏商周三代也都试图通过血缘和亲缘关系来建立和展开更有效的政治治理.通过血缘关系把分散在不同地区统治其他族群的本家族或本部落的人联系起来了;通过通婚的亲缘关系,“合两姓之好”则可以建立更大的村落或者部落联盟,整合各地资源。而追溯西方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构想的政治形式,则是把家庭和城邦分开,虽然也承认血缘被视为“友爱”这一人类普遍自然情感的根源,但是却认为血缘产生的“友爱”这种自然情感会妨碍在城邦中构建普遍化的友爱关系,是德性和欲望、公和私、城邦和家对立的源头。因此,他们试图在制度层面消除或限制血缘作用领域,防止血缘对城邦目标和运行的破坏。早期中西方政治制度的对比,让我们更清醒的意识到,虽然血缘有一定的维系情感的作用但是中西方对于血缘关系采取的截然不同的两种措施也显示了宗法制这种政治制度的形成离不开经济、地理、军事等等综合因素的影响。
三、宗法制构成后世制度的基因
第一,君父一体。对于古代政治而言君父一体促进了封建专制主义的强大和稳定,将封建政权的“合法性”建立在情感基础上。后世各个朝代的政权为了借用了人类最朴素自然的情感——孝,利用孝和忠的结合从而将政治建立在实实在在的情感上,这一点在君主身上的体现就是君权和父权的统一,要求臣民不仅是对君主有理性上的服从,而且在情感方面也要有认同。《荀子致士》说: 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自古及今,未有二隆争重而能长久者。意思是君主,是国家中最高贵的人;父亲,是家庭中最高贵的人。最高贵的人只有一个,就安定;如果有两个,就会混乱。从古到今,还没有两个最高贵的人互相争夺权力而能长久的。在宗法制下,君权和父权实现了高度的统一,家与国之间必须有一个统一的最高贵的人那就是皇帝。对于现代社会:在宗法制下逐渐形成了中国民众重视家庭的生活、人伦和亲情的传统,这对于社会何写稳定的维护比较有利,这也是外国人所欠缺的。另外由于宗法制中对于祭祀共同祖先的制度使得中国民众形成了重视统一、祖先和传统的精神。
第二,以孝治天下。西周全面贯彻“孝治”的典范,“孝”置于极其显要的地位,形成“孝”为道德之本、政教之原的政治理念。在中国古代,“孝治”之“孝”不是单纯的家庭伦理,而是宗法伦理道德的最高概括。 “孝”又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政治范畴,可以涵盖一整套伦理化的政治观念体系。以孝治天下的观念影响后世,后世历代王朝演化出了以孝选官,孝治断狱,亲亲相隐等制度。以孝选官的例子主要是史载汉代察举孝廉,“所征举率皆特拜,不复简试”;“乡里有廉清孝顺之称… …皆上尚书公府通调,令得外补。”而东晋举孝的情况则是:“远方秀孝(秀才、孝廉),不复策试,到即除署。”儒家孝治的思想还影响了从古至今的司法领域,在古代法律原则常受到孝治观念影响,例如诸多“为孝子“屈法的案例《折狱龟鉴》中的陈矫,《魏书 刑法制》的费羊皮。
孝治对现代社会都影响至深的还有”亲亲相隐制度“。在儒家学者看来,父子相隐正是人之天性的表露,法律即使对人区别对待也是合理的。例如孔子反对父攘羊而子证之,他说: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而最早将容隐原则入律的似乎是秦律: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 “行告”指的是反复去告,反复告才有罪。据《汉书》“本纪”第八卷记载,汉宣帝的诏令在历史上首次以人类亲情的本性解释亲亲相隐的立法理由,并指出隐匿的正当性。其后历朝法律延续了这一规定,《唐律》以后容隐的范围逐步加大。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当中: 一是刑诉法规定了亲属免于被强制作证的制度,二是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常回家看看”条款。这两个制度入法都被普遍视为立法体现了我国传统法律的精神,比如亲属免于被强制作证的制度体现了我国古代“亲亲相隐”的儒家思想与法律实践,“常回家看看”体现了儒家最为重视的孝道。
第三,家国观的异化。宗法制下的家国同构的内在逻辑促进了政治伦理化。家国同构影响下的政治独立发展受到极深的影响,衡量人们政治行为好坏的不是客观的政绩等标准,而是忠孝之道。一旦不忠君,不尽孝就会被政治社会视为异端从而消失在政治的舞台。在此体制影响下,“愚忠”“愚孝”应允而生。这种情况随着时间推移发展至今,虽然伴随着思想解放,倡导民主、自由的思想,但是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导致现今社会深受家国同构的影响,当今社会的某些问题上还能看到政治中宗族观念,家长作风的情况。例如官僚体系中的家长制作风,民间方式官方化,将家庭狭隘观念带入政治领域。以及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频频见到的就是人们热衷于攀亲戚走关系,忽视或者跳过法律程序,利用血缘等亲戚关系来做事。家国观的异化,致使社会公正观念发展受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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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林丽(1995—),女,汉,浙江温州,学生,法学硕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