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研究

    黄曼晶

    摘 要:在经济多元化发展的现代社会,金融资源已经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经济增长要素,因此要发展地方经济,则必须充分重视有效利用金融资源。要确保金融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应重视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完善。本文分析了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及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现状,并同时探讨了完善金融管理体制的对策,包括协调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金融管理工作关系,强化地方性金融组织的内部监管,健全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提高地方政府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能力。

    关键词:金融管理;地方政府;体制

    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承担着维护金融机构稳定与保证金融监管专业性的责任,因此地方政府应重视完善金融管理体制[1]。本文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旨在提高地方金融的发展速度及促进地方经济的稳定增长。

    1 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

    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完善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同时完善金融管理体制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1)有助于维护金融安全及减轻金融风险所造成的危害。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环境下我国金融行业中潜藏着许多风险因素,如非银行机构无法按时偿还债务,金融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风险性较高,商业银行中存在大量不良贷款,部分金融机构非法对外放贷或集资,证券市场频繁出现违规及违法行为等。诸多潜在风险随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因此只有地方政府不断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完善,才能维护金融安全与避免经济秩序遭到破坏。(2)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2]。市场经济具有优化及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避免金融危机及周期性低迷现象的产生。而地方政府加强金融管理及完善管理体制可以有效结合市场调控与行政调控的优点,从而为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2 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现状

    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现状如下:(1)中央与地方的管理权责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地方政府管理金融业务的主要权限包括一行三会的委托、中央政府授权等。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在管理金融时普遍存在权、责不对等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地方政府的权力极为有限,但需要承担多种管理责任,如防控及处理金融风险、金融行业的突发事件等,而地方政府的执法权及相应的管理权相对缺乏,因此当风险发生时往往显得较为被动。(2)同时存在监管缺失及重复监管的问题。监管缺失表现为农村金融无法得到地方政府的有效监管,重复监管表现为银监会与地方政府存在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如农村信用社同时受到银监会与地方政府的监管等。(3)管理工作的侧重点被放在了金融发展方面,金融风险防控则被忽视。地方政府在管理金融体制时主要倾向于对金融机构进行扶持及组建融资平台,在商业银行数量及融资平台大量增加的同时,潜在的金融风险也会变得越来越多。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余额已达到了11亿元左右,县级政府、市级政府及省级政府债务余额在总债务余额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26.53%、43.51%及29.96%。为避免债务余额过多,大量融资平台被清理,但在清理后地方性的融资平台还是大量存在,这就可能埋下金融风险。此外,管理不畅的问题也较为普遍,包括多头管理、政府与银监会职能定位协调性较差等。

    3 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对策分析

    3.1 协调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金融管理工作关系

    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管理关系是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机制的基本前提,同时也能够使地方的金融管理工作在高效协作中顺利完成。(1)应对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管理职能进行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宏观性调控措施,如金融产业规划、金融政策等,同时监督大型金融机构的运作情况;而地方政府则在金融管理中承担制定地方性金融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制定的金融政策、培育地方性或区域性金融企业、金融市场的责任,并对地方性中小型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与处理等[3]。(2)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监管机制进行有效协调,同时建立起协作机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方面具有不同的优势,因此中央、地方之间应定期通报金融信息,沟通金融监管方面的工作,当地方性金融风险出现时,中央、地方则进行协作处理。另一方面,可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建立条块指导与管理组织体制,以方便对金融事务进行长效协同管理,从而有效完善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机制。(3)确保权、责的相互对等性。地方政府负责管理杠杆率较低、经营范围受限且不会引发金融系统风险的小型金融机构,具体职责包括风险处理、监管及准入等,而杠杆率较高、经营范围较大且极容易引起金融系统风险的中型或大型机构,则应将其风险处置、监管及准入等工作交给一行三会,以增强地方政府对于金融风险的应对能力。

    3.2 强化地方性金融组织的内部监管

    为了有效完善金融管理机制,则地方政府应注重强化地方性金融组织的内控能力:(1)建立法定金融监管机制,将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机制的中心机构。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宏观监管金融体系得到了各国的重视,因此地方政府在完善管理体制时也应注意制定法定监管机制,并由地方分行或支行负责对金融风险进行化解及防范,从而维护地方金融秩序的稳定。保监会、证监会及银监会则在分行或支行的领导下有条不紊地在各自的领域中开展金融监管工作。实践证明,由各地支行与分行负责对金融监管机制进行协调有利于弥补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不足。(2)地方政府可制定相应的政策对地方性中介机构的发展予以支持。发展中介机构,如信用评级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会计事务所等可以有效弥补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工作中的不足,确保地方金融市场内部可以得到有效监管,并同时为金融机构实现规范化发展提供外部约束力。此外,应注重对法人金融组织的内控力进行提升。如适当放宽法人金融组织的准入条件,使部分民营资本能够与法人金融组织相融合,以便使金融资本来源变得多元化,同时增强金融组织资本实力,从而为法人金融组织内部监管结构的完善提供有利条件[4]。(3)发展地方行业协会。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及小贷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发展虽然可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但同时可能引起金融风险,为了使新兴的金融机构得到规范化的管理,则地方政府可组建金融行业监管协会,如证券协会、基金协会、信用联社、担保协会及小贷协会等,同时制定规范行业发展的内部自律准则,以便有效改善地方政府监管缺失与重复监管的问题。

    3.3 健全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

    在健全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时应做好以下工作:(1)地方政府应注重强化组织与领导地方性金融管理工作。如可设立地方性金融管理研究机构,同时对地方人才资源进行整合,并重视研究地方金融管理与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从而做出对应的金融发展及金融管理改革决策。(2)地方政府在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重视对县域、基层管理力度进行强化。首先,可以将直接接受市政府或省政府中金融办领导的管理机构设置于县域政府中,并确保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同时要对基层金融管理人员进行强化管理,保证其专业素质达到要求。此外,要重视明确相关人员的风险处置及防范责任。其次,应注意对县域民间的非正规、正规性金融服务及管理工作进行强化,如成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金融借贷服务机构等,以便能够根据金融信息及时防范、处置金融风险。第三,注重构建和谐的农村金融环境,向基层群众普及金融法律等相关知识,同时建立起征信服务系统。(3)地方政府应对地方性金融管理体制、模式及方法等进行统一[5]。可以充分利用政府部门改革的有利契机,对政府顶层组织设计结构进行完善,从而使金融管理工作中分散多头管理、各自为政及利益至上等问题得到解决。同时要对金融办的主导地位进行强化,确保金融办可以在金融管理工作中起到主导作用,并将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权、监管权、执法权及准入权等交给金融办,由金融办统一管理金融事务。此外,地方政府还应注重建立起全方位的金融管理机制,使金融机构的内控工作、金融行业自律工作与金融监管工作可以实现相互配合,对于金融管理的职能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细分。例如,地方信用联社负责指导行业协会发展与强化行业自律,国资委则作为出资人,金融办主要负责对金融监管职能进行审批。

    3.4 提高地方政府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能力

    在对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机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充分重视提高风险防范、处置能力,在提升风险防范、处置能力时可以采用两种方法:(1)在增强地方政府风险管理意识的基础上稳定风险防范职能。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不但包括促进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还应强化金融风险防控职能,以便能够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在维护金融稳定时,地方政府应配合专业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三会的相关工作,以便对一行三会处置、化解或防控金融风险等工作进行有效协助。(2)重视防控地方性金融风险。民间借贷与地方政府建立的融资平台是引起地方性金融风险的主要因素,因此地方政府在防范金融风险时应从以上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应注意对地方财政性金融风险加以防范。要对地方政府的信用规模进行合理控制,并对融资平台发展状况及债务偿还的实际状况进行有效监测,同时强化监管负债冲动。此外,还应根据当地金融行业发展情况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与规模管理制度,同时在财政预算管理中纳入债务收入及支出方面的内容,从而通过强化债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第二,地方政府应注意强化监测及管理民间资本可能引起的金融风险[6]。民间借贷具有隐蔽交易、流动性快、随意性大及季节性强等特点,因此地方政府可以在扩大民间借贷监测范围的基础上建立民间融资风险监控体系。同时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建立预警指标,以便使社会上的借贷人群能够了解到民间借贷所具有的风险性。此外,也可以对民间资本加以引导,使其成为实体经济当中的一部分。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为了适应金融管理与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已经初步建立了管理金融业务的相应体制。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阶段且外部经济环境正在不断变化,再加上金融业务本身具有不稳定的特点,因此目前地方政府所采用的金融管理体制还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不足之处,为了有效完善金融管理机制,则应注意根据现状综合采用有效的对策。

    参考文献:

    [1]朱子贤,徐培文.政府担保、资产价格泡沫与金融安全--基于道德风险模型的分析视角[J].浙江金融,2011(10):25-29.

    [2]李乐,毛道维. 政府信用对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的推动机制--基于苏州市科技金融网络实践的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2(4):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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