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过度娱乐化”的调控与矫正

王贞+陈亦全
摘要:在媒体娱乐化之风日益盛行的形势下,国家新聞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一系列“限娱令”,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媒体娱乐化滋生蔓延的趋势。很多媒体投机取巧,打国家政策的擦边球,整个媒体生态环境依然不容乐观。本文在分析比较媒体适度娱乐与过度娱乐概念及其影响的基础上,探讨了职能部门对省市媒体过度娱乐化评价机制及引导,并尝试提出重构省市媒体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路径,为净化媒体生态环境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过度娱乐化 媒体从业人员 调控 矫正
媒体娱乐化是大众娱乐文化背景下媒体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媒体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受众而言,媒体娱乐化可以起到娱乐休闲、缓解负面情绪等积极作用,帮助其缓解生存压力和精神压力。但前提是,媒体娱乐化必须适度,在保持媒体内容思想内涵、艺术价值的基础上,以一种轻松幽默的方式来反映、折射社会现实,引发受众对现实社会的深层次思考。简而言之,媒体适度娱乐就是“寓教于乐”,最具代表性的是《中国成语大会》。这档节目所承载的人文内涵非常丰富和厚重,涉及的许多成语都来自传统经典著作,而且节目选择传播的成语都是一些表达人伦善恶、境界高的经典成语,让广大受众感受到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最关键的是这档节目不是“说教式”地传播中华文化,而是融入了许多受众喜闻乐见的娱乐元素,提高节目的吸引力,不仅竞赛形式新颖独特,而且主持人和评论嘉宾都是妙语连珠,深受广大受众的追捧与喜爱,堪称业内文化节目适度娱乐化发展成功的典型。
而过度娱乐就是只“乐”不“教”,只追求搞笑,一味迎合受众的一些较为庸俗的娱乐心理需求。媒体过度娱乐化表面上虽然能带给受众感官上的欢愉,满足受众追求刺激、猎奇心理,但长此以往,会逐渐消解受众对现实社会的理性认识能力,使之产生现实社会“污浊不堪”的错觉,而且这种认识会对受众的思想产生很大的毒害,使受众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向畸形的方向发展。比如某卫视创办的一档综艺娱乐节目,其中新鲜、刺激的游戏,主持人辛辣、调侃式的言语以及兽兽、王祖蓝等网络红人的参与固然能吸引受众的眼球,戳中受众的笑点,但是这档节目忽略了节目的文化内涵及艺术价值,给受众带来的只是感官刺激而不是审美享受,是“愚乐”受众而非“娱乐”受众,是过度娱乐。对媒体而言,这样过度娱乐化的节目在无形中消解了媒体的权威性,影响了媒体的公信力,最终危害到媒体的健康长远发展。
改革开放后,我国媒体的许多社会功能从长期压抑中苏醒并得以释放。然而,由于一些媒体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加上西方媒体娱乐精神的侵蚀,以及相关法律缺失、监管不到位,部分媒体出现“过度娱乐”化现象。党和国家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职能部门采取种种措施,力图控制媒体娱乐化的“度”。2011年,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防止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倾向,满足广大观众多样化多层次高品位的收视需求,对34个电视上星综合频道作出了提高新闻类节目播出量的规定。同时,对部分类型节目播出实施调控。这一举动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该《意见》也被成为“限娱令”。笔者认为,该《意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限娱”,而是为了引导和规范部分上星频道电视节目娱乐化的“度”。中央电视台为了重新塑造媒体的权威形象,强调社会职责和媒体属性,制定了综合评价体系。这是我国媒体由重收视率为主,向重栏目综合评价体系转变的开端。该考评体系由“引导力、影响力、传播力、专业性”四大块构成,考核评分由专家打分、观众调查和收视率三部分组成。经过多方调控,娱乐性质的节目在总量上得到了控制,促使电视节目由“娱乐化”向“多样化”转变。
媒体过度娱乐风的涤荡是一项巨大又庞杂的系统工程,只靠职能部门的行政管控的一条“限娱令”是不可能成功引导整个媒体风气转变的,毕竟任何一项规定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广大受众对娱乐精神的“终极”追求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媒体过度娱乐现象的滋生蔓延。因此,要想有效抑制媒介过度娱乐风,必须对全民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另外,“正本清源”,要想有效抑制媒体的过度娱乐化,还需要各媒体以中央电视台为榜样,通过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自觉抵制媒体过度娱乐风。
我国媒体过度娱乐风盛行与媒体人自身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很多媒体人受市场经济的一些新思潮、新观念的诱惑,做出许多职业素养失范的行为。这是导致媒体过度娱乐风盛行的主要内在原因。因此,要想压制媒体过度娱乐风,必须对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进行重构。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对媒体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教育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思想认识水平,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是建立和完善媒体内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比如,建立具体可操作的行业规范,明确规定媒体从业人员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不遵守规定会受什么样的惩罚。需要强调的是,规章制度不能流于形式,要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有错必罚、赏罚分明。三是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讲,我国对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规范方面的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媒体及媒介人的责权利,严格界定媒体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缺失的行为及处罚条例。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媒体及媒介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媒体作为一种传播工具,不仅要具备娱乐功能,而且要承担一定的教化功能。何谓教化?教化不是严肃的说教,而是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就是在追求娱乐效果的同时,让受众在审美或在对社会的认知和对社会现实的思考和批判方面有所受益。这就要求媒体从业人员从自身做起,不断提升自身职业素养,真正发挥媒体对社会及广大受众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浙江传媒学院 温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
参考文献
1.杨皓晖:《“限娱令”后电视媒体生态环境的危机与重建》,《传媒观察》,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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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伟中:《我国大众传播中的低俗化现象探析》,中国影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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