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把控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将施行

本《通则》与现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比主要有“两通一简”三大变化。
《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上报和检查整改要求等。
新的《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作为特殊食品,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通则》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源头把控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将施行
2016年8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正式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为《通则》),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2010版《通则》有啥不一样?
本《通则》与现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比主要有“两通一简”三大变化:一是实现《通则》的通用性。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通用一个《通则》,对同一企业生产不同类别食品,统一审查基本要求,与“一企一证”原则实现有效衔接。二是实现许可与监管的联通。加强生产许可与日常监管的衔接,体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将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由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完成,三个月内监督检查,不仅缩短企业办证时限,而且使许可和监管活动紧密联通。三是简化了许可审查条件、要求和内容。第一简化了延续、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审查要求;第二简化了对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的要求;第三简化了对外设仓库的核查要求;第四简化了许可文书。
严格划分审查方式 优化审查机制
《通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上报和检查整改要求等。
一是严格划分了许可审查的方式。《通则》将生产许可审查划分为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两种方式。规定对许可延续、生产食品品种变化、法人代表人事变更等,可以仅通过申请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许可。同时,为严格生产条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通则》规定,对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发生变化的,必须进行现场核查。
二是优化了现场核查要求。《通则》既规定了必须进行现场核查的情形,又全面规定了现场核查的人员、核查的内容、核查的程序、工作时限要求、核查记录、核查结果确认等内容。特别是在现场核查中明确了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的要求,优化了核查评分表、签到表,提高了现场核查的可操作性。
三是完善了许可审查机制。赋予申请人核查整改机会,对于判定结果为通过现场核查但存在一些管理瑕疵的情况,准予申请人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发放生产许可,由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在许可后3个月内对获证企业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进行整改。
四是提出了行政许可方便服务机制。第一,下放许可决定的权力,尽可能让申请人到所在地市县级许可机关申请许可事项,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申请人;第二,准许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生产许可证;第三,对换证审查能够不进行现查核查的尽量不进行现场核查;对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场决定,能即时办结的事项,要抓紧即时办结;第四,要求改进许可工作方式,积极推进电子政务,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强化服务、方便群众。
权威解读
8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通则》进行了解读。发布了《通则》问答。
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许可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内容十分关注,食药监总局对此也作了详细说明。
《通则》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主要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材料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进行审查。完整性是指申请人按照《许可办法》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的种类齐全、内容完整、份数符合地方管理部门规定。规范性是指申请人填写的内容、方式符合材料规定的内容、格式要求。符合性是指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内容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与原件保持一致的情况。《通则》规定,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申证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现场核查,主要是对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一致性主要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合规性主要指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及按规定需要查验的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有关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新的《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作为特殊食品,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
一是特有的注册或者备案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十条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第八十一条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二是保持良好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三是要遵守其他管理制度。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八十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由于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属于特殊群体食用的食品,所以国家既对其实行产品或产品配方注册或备案,又实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的管理制度。
特殊食品在申请生产许可时,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应的产品或产品配方注册或备案文件。二是申请变更或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如果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或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变更前,办理产品或产品配方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并向审批部门提供相应的产品注册或备案文件。三是申请变更的,还应当就企业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申请延续的,还应当就企业变化事项提供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此外,《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这些食品在产品或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为避免重复核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核查。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通则》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申请人提交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时,需要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在相应位置勾选“食品添加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按申请人生产食品添加剂所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核查试制食品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
实施复配食品添加剂现场核查时,核查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复配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组成、有害物质及致病菌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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