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示范院校社会服务能力扩散效应研究

黄冠群
摘 ?要:本文分析了高职示范性院校社会服务能力扩散于非示范性院校带动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存在的不足。并认为通过明确示范性高职院校办学目标、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服务中小微企业、推进激励机制建设、对口支援区域内非示范院校建设与发展等能更好的推进示范性院校社会服务的扩散效应。
关键词:高职示范院校;社会服务能力;扩散效应
一、问题提出
当前,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对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教育的社会服务能力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的关注。高职院校本身对社会服务也开始有了更充分和深入的认识,逐渐意识到社会服务是一项促进学校高职教育发展重要任务。越来越多的高职学校尤其是示范性高职院校开始将社会服务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和专业建设当中,并发挥示范和辖射作用,带动和促进其他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建设。
高职示范院校社会服务能力的“扩散效应”,是通过建立一批有特色、有实力、有规模的职业教育示范学校,大力培养该示范性高职院校的社会服务能力。在一个区域内形成相应的“增长极”,并且依托“增长极”中社会服务积累的经验,与区域内其他非示范性院校共同建立社会组织,共享资源,充分发挥其对于当地职业教育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扩散服务”,同时拉动、促进当地经济效益的显著进步。
二、高职示范院校社会服务能力扩散的意义
目前,高职教育的重要性已经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显示出来愈发突出的强大推动力。部分示范院校通过充分利用人才、设备和技术优势,积极开展企业职工培训、技术开发、产品生产研发,为农民工进城务工、返乡创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培训与指导,在丰富自身的社会服务功能的同时,也为行业、企业发展和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1)高职示范院校服务能力扩散可以有效带动区域内其他职业学校教学质量的提高,推进整体职业教育的改革以及良性发展。扩散效应最主要的实践意义就在于其强大的辐射作用以及示范作用,职业教育的发展离不开示范与辐射的引领。一方面,示范性院校通过树立标杆形象,给非示范性院校提供发展的动力与方向。另一方面,非示范性高职院校通过主动学习,接受示范性院校关于社会服务与培训方面先进经验、理念的辐射,从而实现区域内高职教育整体的跨越式发展。(2)高职示范院校服务能力扩散能更好的发挥品牌效应,提高高职院校社会认可度。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一直经受着一定程度的偏颇和非议,全社会尤其是农村居民缺乏从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来理解高职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加之某些职业院校社会服务能力不强导致社会对于高职教育的认可度偏低,发展受阻。因此通过建设一批理念先进、质量过硬、特色突出的示范性院校走到发展的前头,抓住职教发展的大好机遇与时机,辐射非示范性院校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对增强社会认可度、引领整个高职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3)高职示范院校服务能力扩散可以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智力资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提高广大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水平,这就要求高职院校必须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全方位的服务。一方面,通过发挥师资优势,帮助企事业单位做好员工培训工作,这种优势是任何培训机构所不能具备的;另一方面,通过带动辐射可以更直接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信息及技术咨询服务,参与区域经济项目的研发工作,促进技术革新,提高生产效率;而且,可以加强与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力度,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直接为地方发展培养所需要的人才。这不仅有利于高职学生就业,而且降低了人才培养成本,能够为区域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4)高职示范院校服务能力扩散可以为高职院校自身拓宽发展空间。高职院校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社会和企业在资金、设备和技术等多方面的支持,这是高职院校能够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基础。高职院校只有为社会、企业提供更加广泛的服务,才能得到这些来自多方面的支持。如果高职院校不能承担起社会服务功能,就失去了自身存在与发展的条件。而且,通过社会服务,既可以实现课堂教学向实践能力培养的转换,又可以把在社会服务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技术成果,引进到课堂教学之中升华教学内容,还可以从社会中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资金,进一步开拓高职院校的发展空间。
三、高职示范院校社会服务能力扩散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1)办学定位不明确。高职教育发展的最终落脚点是在于为社会培养发展所需要的社会人才,最终的结果是为社会服务。因此,示范性高职院校要担负起带动我国高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任,有效发挥服务社会的能力,并辐射带动区域内非示范院校共同为社会服务。然而,部分示范性高职院校未能准确定位发展目标,为追求满足各种评估标准,教学培养、社会服务流于形式;专业设置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符,主要体现在行业背景下的专业规模逐年扩大,但缺乏市场的充分调研,专业发展的生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2)社会服务意识不强。尽管越来越多的高职示范性院校逐渐意识到培养社会服务能力的重要性,也有越来越多的职业院校提出“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目标。但是,长期以来受传统办学思想的影响,部分示范院校对社会服务工作缺乏正确的认识,仍停留在培养高素质劳动力的观念上,没有充分认识到现代高职教育对于服务当地经济建设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其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社会服务平台建设仍然不足,政策激励与制度配套匮乏,这样就导致了教师的社会服务意识不强,使得他们更偏向于科研项目,论文发表等,未能更好的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3)校企合作不够紧密。目前部分示范性院校还未能充分意识到校企合作的重要性,认为开展校企合作只是让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或者满足学校各种评估需求,没有一定的监督机制,没有派出高水平教师帮助企业解决生产与管理问题,也没有更好的顾及到学校与企业共同的利益。这样一方面无法实现校企合作的最终目标,另一方面使得企业认为培养人才是高职院校的事,对学校的支持力度不够,合作的积极性不高,造成校企合作形式化。而且,由于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过程中还未能形成系统,部分高职院校缺乏对合作与服务工作的长远规划,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够,辐射积极性低下。(4)激励体制不够完善。建立完善体制机制是激发教师提升服务社会能力的关键因素,但是当前,不论是高职院校内部还是外部,都缺乏有效促进教师充分实现社会服务职能的激励机制。国家在政策上对高职院校师资的资格认证、聘用、考核、职称、奖惩等方面,缺乏具体的规定,不少地方沿用普通高校的教师资格标准,有的虽然进行了改革,但是力度不大。在师资培养上一味以教师的学历及论文数量等作为衡量师资水平的标准,难以反映出教师的实际能力,导致高职院校教师为评职称而一味地追求高学历,追求论文的数量,远离高职教师应有的专业发展轨道,从而对提高社会服务能力缺乏动力。
四、增强高职示范院校社会服务能力扩散效应的途径分析
高职院校与普通高校相比,其社会服务的职能更为突出、意义更为重要。高职院校开展社会服务,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学校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提升高职示范院校社会服务能力扩散效应是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具体体现。高职院校社会服务功能的拓展,需要以学校的理念创新、内涵建设和资源整合等作为基础条件,在办学实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过程中,不断通过路径选择和模式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1)明确办学目标。高职教育发展的内涵主要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学校中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最终结果都是服务于社会的。因此,高职示范院校的定位应该从社会的进步和需求出发,建立服务型教育体系,为社会、企业提供更丰富、更实用、更直接的服务,不断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动力和活力。同时,示范性院校建立的目的在于示范和辐射带动非示范性院校共同服务社会,因此,要以社会需求为出发点,以市场发展为导向,充分调研市场,规划好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增强专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社会服务能力。(2)增强示范院校社会服务意识、提升社会服务辐射能力。新的历史条件下,高职院校不再是传统的知识传递者,而是将知识转化成生产力的社会服务者。要充分发挥示范院校社会服务扩散能力,则有必要设立社工机构,开展社工服务。高职示范性院校可以联合创办各类社会服务工作,一方面,通过以社工机构为主体、院校专家支持、专业学生实践的联动机制,进行专业人才培训。另一方面,通过充分利用高职院校的专业师资和专业学生力量,培育专业社工机构,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开展社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和社区培训等。同时可以带动公众积极参与,通过服务创新,满足民生基本需求。(3)立足区域内经济,服务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缓解就业的重要渠道,由于其经营规模小、融资受约束程度高等一系列原因,导致其在实现转型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方面面临着诸多困难,其中难以吸引高素质、高技能型专业人才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高职示范院校主动走出校门,通过与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建立不同模式的沟通桥梁,立足区域内经济,采用“订单式”培养模式,将示范院校的优势与中小企业的发展联系起来,实现服务社会的目标,最终达到共赢。(4)推进高职社会服务激励机制建设。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将为高职院校教师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提供动力保证。教育主管部门、高职院校应切实将社会服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落实,尽快出台引导和激励教师开展社会服务的规章制度。在高职院校内部考核激励所关注的领域除了人才培养工作以外,也应包括社会服务能力,如技术研发、职业技术资格的获取、社会培训等等。要注重建立导向和激励机制,使服务的方向与办学方向和区域社会经济结构一致,由个体型服务向追求总体效益转变。(5)政策支持,对口支援区域内非示范院校建设与发展。国家应制订相关保障性政策,采取激励或刺激措施,搭建交流平台,让先发展的示范性高职院校帮助和带动后发展起来的院校共同服务社会。比如说,在建立社会服务组织时,规定必须要有示范性院校和非示范性院校共同参与,这样有利于非示范性院校更好的学习和参考。同时,示范性高职院校应该加强与区域内非示范性院校的交流,为校际间的深度合作、资源共享和共同建立社会服务组织打下良好基础。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学校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建设等领域给予支持和帮助。示范性高职院校与非示范性高职院校可以共同成立社会服务组织,以为企事业单位员工开展培训、为贫困家庭子女免费培训技术能力、为区域内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辐射非示范性高职院校更好发展的同时,能带动区域内高职教育整体以及社会与经济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苏文锦.高等职业教育社会服务的内涵与实现途径[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
[2] 成丙炎,朱红.对高校社会服务职能内涵的思考[J].教育与职业,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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