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

    【摘 要】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得越来越快,社会各界也越来越关注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但是,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形式单一,内容较少,质量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本文对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 自愿性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 政策建议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定义

    自愿性信息披露指的是“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以外,上市公司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原因主动进行披露的信息”。[1]早在2003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第三章中,就提到了这一概念。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如今国际上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的研究还是较为丰富的,对披露的形式和范围要求也比较明确,但是,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还比较少见。中国证监会在2005年颁发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指引》,文件中第一章提到:“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2]这个“其他相关信息”所指的就是自愿性信息。但是,有关部门尚未发布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关指南,对披露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总的来说,关于上市公司信息的自愿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社会责任信息。主要包括对环境的保护政策的运用,对污染物的处理,对资源的回收与利用等方面的信息。

    2.公司背景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核心竞争力,当前采用的经营方案和策略等。

    3.人力资源信息。主要包括公司员工的聘用、性别、年龄分布情况,激励政策,发放的工资奖金和福利,还有对人才的培养方案等方面的信息。

    4.研发信息。主要包括对公司研发的成果以及拥有的专利情况的说明,还有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的分布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5.前瞻性信息。主要有对公司战略规划的说明以及对其发展趋势的预测,年度预测数据与实际数据的比较,新年度的盈利预测,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以及可能遇到的风险的应该采取的方案。

    三、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動因

    (一)降低资本成本

    在证券市场,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想筹集足够的资金,其自愿信息披露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公司披露的信息较少,投资者没有办法依据这些信息对其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就会以较高的资本价格来降低这种风险,相反,如果公司披露的有用信息较多,投资者就能够对公司的价值做出相对而言更加准确的评价,其要求的资本报酬也会降低。

    (二)提高公司形象

    上市公司信息的自愿披露可以显示其良好的业务表现和前景,还可以用披露有关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例如:对环境的保护,对污染物的处理,以及参加的社会各种公益事项活动)来提升公司的形象,把竞争的主动权抓在手中。 而且,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越多,其经营管理的透明度越高,这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还能加强企业管理,推动企业更好地发展。

    (三)增强筹资能力

    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和企业交流的桥梁,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往往更愿意选择那些透明度较高,经营管理能力越强的公司,因此,上市公司若想筹得更多的资金,应该主动增加披露的信息,让投资者对其有足够的信任感,这样就很容易赢得投资者的青睐,筹得更多的资金,以此缓解资金压力。

    四、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披露意愿不足

    上市公司为了能在证券市场上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获得竞争优势以及将公司的良好形象展示给投资者,会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但是,相对于西方先进的资本市场来说,我国证券市场还不够发达,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导致资本市场供需不平衡,需要筹资的公司不能吸引到足够多的投资者来度过危机,而投资者也不能及时找到更好的投资选择,整个市场的交易不够透明,利益相关者也不能轻易相信市场上的信息,因此,我国上市公司都不大愿意进行过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二)内容参差不齐且随意性大

    目前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大多数上市公司也只是披露对本公司产生积极影响的信息,而那些可能对公司有不利影响的信息都不披露,即使提到也只是一带而过,而且大部分的信息都是定性的、边缘化的信息。对于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预期盈余、或有事项、成本计划以及费用支出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较少,即使提到,也可能存在较大偏差,甚至是虚假性信息。比如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外公布的投资公告时,对先前公告事项的不利进展不予披露,给人营造一种公司在海外业务拓展很顺利的假象。一些公司也有过多披露信息的现象,披露过多没有价值的信息,会让投资者更难以筛选有用信息,从而影响他们做出的正确决策。

    (三)监管力度不足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是很成熟,关于自愿性信息的监管不力,处罚力度还不够,这就容易使一些上市公司为牟取更多的财富,会恶意地披露一些虚假或者错误的信息。例如,2013年,山东兴民钢铁有限公司披露了购买复合车轮的合同,将本该是516,019.2美元的金额写成516,019.2万美元,这使得公司的股票在几分钟内涨停。这只是其中一个事例,但是可以看出我国相关部门对这方面的监管力度是不够的。

    (四)披露不及时

    由于财务报告大都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近四个月才向投资者公布,这就造成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大都是历史信息,存在严重的滞后性,不能让投资者利用这些信息对公司的整体价值做出正确的评估,很可能使投资者蒙受损失,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

    五、改进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完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

    如今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大都只是为了达到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基本上披露的内容都是强制要求的,因此证监会应该尽快发布专门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建立一套完整的自愿性信息披露体系,这样可以增加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积极性,而不是敷衍了事,也能够让监管部门在进行监控时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

    除了一些外部因素外,上市公司自身的因素也应该得以改善,首先应该着重于完善董事会制度,做到董事会与经理层职权分离,相互监督。其次应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因为股权过于集中会制约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公司可以引进职工持有公司股权的政策,不仅可以优化股权结构,还可以激发职工的积极性。最后应该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以此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的透明度。

    (三)加强市场监管

    为了预防上市公司披露不真实的信息,来误导投资者,相关部门就必须增加对自愿披露的信息的监管。使上市公司不能也不敢只是披露对其有正面影响的信息,忽视可能对其不利的信息。对于误导投资者,触犯法律法规的公司应该加以处罚,处罚力度也应该比公司可得的收益要高,而且应该将相关责任人计入诚信档案并且对外公示,这样才能有效的遏制上市公司信息造假的行為。

    (四)加强对投资者能力的培养

    在我国,个人投资者所占比例较大,但是个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利用率不高,不能准确分析评价公司的信息,因此,要使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行状况变得更好,对个人投资者分辨能力的培养十分重要,可以多引导他们学会利用上市公司所发布的相关信息,而不是盲目跟风投资。除了个人投资者外,还应该大力培养机构投资者,他们所具备的专业分析能力优于个人投资者,也更加会利用公司披露的信息,这就会间接督促上市公司,使其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水准有一定进步。

    (五)营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

    与监管部门的硬性监督相比,社会舆论是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一种软性监督,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可以加强与上市公司的信息联系,由于新闻媒体是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一种重要的渠道,新闻媒体主动多多加强与上市公司的联系,并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并促使其披露更多有用信息,供投资者参考。

    【参考文献】

    [1] 方琼.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2] 梁飞媛.中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与监管[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 年

    [3] 庞安然.浅析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露现状及规范途径[J].商场现代化,2016年13期

    [4] 齐萱,何贤茂.上市公司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改进措施[J].会计之友,2011年28期

    作者简介:张敏(1995—),女,湖北黄冈人,湖北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企业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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