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的思考
李豪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3-109-02
摘 要 目前随着我国全面从严治党的纵深推进和国企改革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国有企业原有的监督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化企业的发展,存在着一些需要优化的问题,因此提出了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的要求。本文通过建立监督运用机制、制度保障机制、创新监督手段、促进长效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等方式,进行国有企业“大监督”体系的构建,以利于促进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关键词 大监督 国有企业 思考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国资委关于促进市属国企构建大监督工作机制的要求,宁波轨道交通课题组牵头对集团公司现行监督工作进行了调研和梳理,并对照上级要求和兄弟单位经验,提出构建集团公司大监督工作格局的基本构想。
一、构建大监督格局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党的领导、提升治理能力、提高效率效能的战略要求。大监督是指纪检监察、监事、巡察、内审、法务、财务等多位一体的综合高效监督体系。在新时代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构建大监督工作机制意义重大。
(一)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的必然要求
今年全市国企党建工作会议和市委《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强化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构建包括党内监督、出资人监督、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法务监督等在内的大监督体系,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5月份市国资委召开了关于促进市属国企构建大监督工作机制座谈会,会议明确要求市属国企要尽快构建符合自身工作实际的“纪检监察、监事会、巡察、审计、法务、财务”六位一体大监督格局。7月20日浙江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清廉浙江建设的决定》,在关于“看护好经营好公共资产”的要求中再次指出要“积极推行纪检监察、监事会、审计、财务、法务‘大监督机制”。
(二)适应集团公司发展的内在需要
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市国资委的具体要求,集团公司围绕“六争攻坚、三年攀高”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了“十三五”后三年发展规划。可以预见集团公司在未来的发展中,无论是资产体量还是人员规模,都将进入快速发展期,但同时也将不可避免的面临更多的战略决策、资金投资、生产运营等方面的风险,为了尽可能地预测、评估、避免这些风险,监督工作日显重要。因此在构建科学合理的大监督格局工作机制,不仅是在确保内部监督力量独立性的前提下整合监督资源、共享监督信息、合并监督力量的有效举措,更是确保集团公司在今后发展中提升治理能力和管控水平、不断做大做优做强的有力保障。为此,集团公司在《宁波轨道交通“党建争强”三年行动计划》中提出“着力构筑好大格局监督网”的工作目标。
(三)提升整体监督效益的重要保证
企业是追求效益的经济组织,因此公司的监督工作也要围绕效益展开。而大监督格局工作机制建立的目的之一,就是统筹内部监督力量,在具体工作中合理调度、相互共商,如纪检监察主要督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贯彻执行以及追责问责,内审主要以独立客观的态度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价,监事会监督主要坚持的是出资人至上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提升,巡察主要是代表党委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全面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财务监督工作主要是坚持成本控制和效益最大化,法务主要是合规合法性监控,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实现公司的戰略目标和利益。
二、部分国企大监督工作的有益经验
在市国资委促进市属国企构建大监督工作机制座谈会上,4家单位作了大监督工作的经验交流发言,受益匪浅。目前,全市市属国企中已有开投、交投、工投、商贸等6家单位启动大监督格局的构建工作。同时去年以来,我们先后对市内外8家兄弟单位进行学习考察,主要调研了解了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监事会、巡察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学习借鉴价值。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机构配置全
上述单位均已成立了子企业监事会,并将监事会工作融入到公司整个监督体系中,监事工作已经成为大监督体系下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对于专兼职监事的管理指导,则成立监事会办公室,一般均属于纪检审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数单位十分重视巡察工作,如苏州地铁、宁波交投均建立了党委巡察组及巡察办,根据工作需要对二级公司以下开展巡察工作。为强化审计力量,天津地铁集团将审计中心升级扩充,下设工程建设、财务、经济、综合4个科室。
(二)人员配备足
上述单位对监事工作的重视也体现在人员配备上,均因地制宜地配备了相应的专职和兼职监事,通过向二级单位派驻监事的方式构建了从上到下的监事网络。宁波开投和天津地铁以挑选具有丰富工作经验、曾担任过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老同志担任专职监事,一是让他们在离开领导岗位后,有继续发挥余热、实现个人价值的平台;二是积极发挥他们业务能力强、人脉关系广、沟通能力出色的优点,让监事会在实际工作中有作为,更有地位。对于巡察工作的人员配备,多数以资历丰富的老同志为主,普遍设专职巡察办主任1名,专职巡察员2名,抽调若干名人员协助巡察。
三、构建大监督格局的相关建议
根据上级要求和集团公司工作实际,要全力构建以纪检监察、审计、监事、巡察、法务、财务为主,各有侧重、协同合作的“六位一体”的大监督工作机制。但这些内部监督力量,从日常工作角度讲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所以首先应明确大监督格局的统筹协调问题。按照上级要求和其他国企现行模式,建议大监督工作机制总的方向、行动和目标由党委书记、董事长“一把手”负总责,由纪委来牵头统筹,由纪检审计部负责归口管理、协调和落实。主要体现为:
(一)健全机构,完善制度,搭建大监督格局组织体系
1.强化企业法人治理,完善下属子公司监事会。开展监事会工作是《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以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虽然集团公司委派监事对子公司实现了全覆盖,对重点参股企业实现了绝大多数的覆盖,但统一领导的缺位,导致监事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所以设立统一领导的机构势在必行。根据指挥部、集团公司“三定”方案的职能划分(甬轨〔2016〕31号),纪检审计部牵头开展集团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导分子公司监事(会)工作。但目前该部门无相应的专职机构和人员承担此项工作,建议增设监事会办公室,专职负责对监事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主动接受国资委监事工作的业务指导,形成上下联动、内外并轨的良性工作机制。同时应根据国家法律和国资委文件精神,出台符合宁波轨道交通工作实际的子企业监事制度,重点从完善企业章程及监事会规则、制定监事会报告制度、监事会成果运用制度、监事会履职保障制度等方面下功夫,确保下一个阶段子公司的监事会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落实巡察主体责任,成立党委巡察机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修订和《宁波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出台,体现了中央和上级党委进一步规范巡视巡察工作、强化党内监督的决心和要求。宁波轨道交通作为市属国企,在政治上必须永葆党性本色,主动向新时代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看齐,紧跟党建工作的新形势,不断强化党内监督,把全面从严治党推向纵深,因此设立指挥部(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势在必行。同时按照上级巡视巡察工作制度,应尽快出台指挥部(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办法,明确巡察范围和内容,工作方式、权限和程序以及纪律和责任,进而确保巡察工作依章、规范、高效开展。
(二)组建队伍,明确职责,夯实大监督格局工作力量
1.强化监事管理,发挥监事监督作用。监事会管理科室的编制职数上,根据目前已成立了6家子公司的现状,建议设专职监事3名(占编制)、兼职监事若干名(不占编制),每名专职监事负责2-3家子公司,重点参股公司仍然以委派兼职监事为主。在专兼职监事的分工上,以分组管理为原则,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兼职监事人员进行合理调整,二是每1名专职监事负责对接、管理和指导2-3名兼职监事的具体业务工作,进而实现子公司监事会专职化的同时,充分发挥重点参股企业兼职监事的监督作用,确保集团公司对投资公司的管控更加集中、科学、合理。同时还要加强对子公司监事会的指导和管理,重点如管理任职监事的人员档案、监事会工作档案、任职监事管理考核办法等方面,特别是在管理考核办法上要体现奖惩作用。
2.配强巡察人员,发挥巡察利剑作用。指挥部(集团公司)党委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建议巡察办配备主任1名,由具备丰富管理工作经验且资历较深的集团中层干部担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名,负责处理巡察办日常工作事务。在开展具体的巡察任务时,党委设立巡察组,巡察组组长、副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巡察组成员采取组织选调或抽调、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三)立足全局,完善机制,保障大监督格局有效运作
1.建立协同配合的大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上下贯通、左右协同、内外衔接的机制,是保证大监督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的重要前提,因此需建立由纪检、监察、审计、监事、法务、财务等监督部门共同参与的大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明确通报交流信息、研究解决问题等的具体办法,实现监督联动、优势互补、成果共享,提高監督效能。通过大监督联席会议机制,便于各监督力量群策群力、精准发力,通过集思广益、共同商讨的方式,建立长效解决机制。
2.建立闭环完整的问题处置流程。在大监督工作中要切实贯彻“分工不分家”工作理念,各内部监督力量各司其职、各显其能、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如法务侧重事前审查,确保业务开展和合同内容合法法规;监事侧重事中监督,列席决策会议、监管经营与投资风险;财务侧重事后审核,确保日常支出事项合理合规;审计侧重事后审查,可以调阅财务账目、核查会计档案;巡察重点突出政治体检,可以深入基层一线听取基层声音;纪检监察则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处理违规违纪现象、处理相关责任主体。对监督中发现的相对简单问题,点对点流转移交相应职能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的问题,依托联席会议机制共同合力解决;对于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依纪依规处理。实现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置问题的完整闭环。
参考文献:
[1] 刘汉永.关于国有企业构建“大监督”体系的思考[J].当代石油石化,2017,25(12):45-47.
[2] 魏子淞.国有企业构建“大监督”工作体系的思考[J].当代电力文化,2017(08):6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