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船员管理发展路径分析

    卫航 李帅 郭庆祝

    摘 要:渔业船舶海上航行安全一直是世界海洋渔业运输体系中非常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海洋渔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渔业船舶碰撞、搁浅、火灾等各类安全事故多发频发,造成船毁人亡等惨痛后果。综合分析这些事故,可以发现,影响渔业船舶航行安全的因素主要是人为因素。人为因素主要为渔业船员误操作、安全意识薄弱、责任心不强或人员素质低下等。研究人为因素并客观分析海上生产作业中人员素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理防控措施至关重要。笔者就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渔业船员管理模式加以研究列举分析,探讨人为因素的应解措施。

    关键词:渔业船员;管理;路径

    海上渔业生产历来被认为是一个安全隐患较多、防控性较差,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较大的高风险行业。渔业船舶海上生产及航行过程中,要面临各种不可预见的复杂局面。多数情况下,都需要船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出有效反应,并采取正确的措施防灾避险。海上生产的特殊性、高风险性,决定着对船员自身素质有着特殊的要求。针对日趋严峻的海上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渔业船员管理问题越发引人深思考虑。

    1 我国渔业船员队伍发展路径

    我国农村经济合作化到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经历了三十几年的历程。其中,渔业海上捕捞生产经营形式分为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两大类型,国有企业分为省、市和县三个层次,集体企业分为有转港能力的和没有转港能力的生产经营企业两种,加上当时农村生产队所有并经营的渔业船队总计三种形式。

    1.1 省、市级国营企业和转港集体企业船员管理

    上世纪70年代,在海洋渔业系统渔港监督部门组建之前,渔业船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统由交通部门的港务监督机构负责。由于港务监督机构人力和能力所限,其只负责国营和转港集体企业船员管理。其中,渔业船员队伍主体比较复杂,包括水产院校的大中专学生、部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还有沿海渔村选送的海上资历与技术素质较高的传统船员。他们经过单位逐级选拔使用,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送经大专院校代培,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较高。由于大中专院校人员不断输入和部队转业人员自然裁员,渔业船员队伍逐步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强干化,成为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后的渔业船员队伍骨干力量,这为渔业经济打开国门,走向世界提供了十分必要的技术和人员保证。

    1.2 县级国营企业和转港集体企业船员管理

    国家“大跃进”时期,正是机帆船用于海洋捕捞生产的转折时期。县级国营企业单位从沿海地区人民公社的船员队伍中,抽调政治条件好和技术水平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所属渔业船员队伍中。这支渔业船员队伍,政治要求优于技术要求。部分被淘汰的人员,被转港生产的集体企业单位择优录用。这两类企业的渔业船员队伍年龄结构偏高,文化素质偏低,接受能力较差。为提高这部分人员的整体素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聘请大专院校教师讲课,速成培训,这种培训方式使受训人员组成了国内从事渔业生产的渔业船员队伍。

    1.3 70年代后期渔业船员管理职责分离

    我国大部分地区省级海洋渔业系统的渔港监督部门组建于70年代,市级渔港监督机构组建于80年代,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组建于80年代后期。省级渔港监督部门组建后,将渔业船员管理的相关工作从交通部门的港务监督机构中分离出来,管理省、市、县三级国营企业单位和人民公社、生产队等集体企业渔业船员队伍,形成只对船队组织不对具体船只的条条管理。市级渔港监督机构组建后,主要管理除重点县之外的已经作价归户的小型集体企业单位所属渔船,形成伞型管理架构。这些渔船尽管主机功率不同,作业性质不同,但都是邻居船、兄弟船、家庭船,由于所有制和经营体制发生改变,船员反复组织与解体现象时常发现,渔业船员不均衡问题也随之出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成立后,在市级渔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检查渔船安全适航性,杜绝无证人员违法驾船行为,并利用各种时机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和技能训练,近海捕捞渔业船员队伍基本形成。

    2 体改后渔业船员管理工作新问题

    2.1 “整体”和“局部”两步走战略

    1979年,我国开始对渔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整体两步走”是指在渔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中,各级国营企业单位和有转港能力的大型集体企业单位先走一步,没有转港生产能力的小型集体企业和归生产队管理的渔船随后跟上。“局部两步走”是指在渔业生产体制改革中,国营企业单位必须实行单船核算和优化组合两步走,集体企业单位必须实行联产承包和自愿组合两步走。

    在实行“先行一步走”的单位中,国营企业和有转港生产能力的集体企业对渔船实行船长承包制,实行独立核算。达不到赢利的,由船员选出船长,最后由船长选聘船员。被聘用的船员有应聘的,但也有可能拒聘,若选聘后经营效益还上不来,新任船长就得革职,财政部门也不实行补贴扶持,致使一部分渔业船员在竞争中淘汰转走。

    在实行“后一步走”的单位中,没有转港生产能力的小型集体企业对本单位渔船实行联产承包制。渔船上的每一个人身份相同,但也有因职务不同而出现的工资差异,但同样实行独立核算。由于这些渔船自主权相对较小,没有转港能力,都在本地沿海生产,船上的渔需物质供应和产品销售,均由企业负责,船员没有固定工资,实行年终分红,有赢利者船员分享利润,没有盈利船员就没有工资。亏损者,船员不但没有工资,亏损额将分到人员本身,倒挂在企业帐上。凡经营效益不好者,船长同样被革职,在自愿组合的条件下,实行重新组合。在这种反复组合与解体中,渔业船员出现了自然淘汰现象,没有船员跟着干或没有船长证书的,就没有领船资格,好多渔船出现了常年闲置的局面,很多小型集体企业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迫转产和解体。

    2.2 渔业船员分层次、分岗位分流

    在渔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的浪潮中,省级国营企业经济实力与实力较为雄厚的地市级国营企业和大型集体企业都经受住了浪潮的考验,不管是拼设备还是靠基础,还是争取政府扶持,都维系到现在并得到日益壮大。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较为薄弱或不能靠财政部门拨款维持的地市级或县市级国营企业单位被迫转产和解体。这种企业中的渔业船员骨干大都被充实到上一级国营企业中,经过再次组织培训、考试所录用。解体的小型集体企业中的渔业船员被充实到被作价归户的渔船中去,这些渔业船员在新的单位和岗位上继续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壮大地区渔业经济发展。

    2.3 渔业船员队伍管理新问题、新挑战

    渔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后,渔业船员队伍成分发生变化,越发复杂。现有的渔业船员不一定是渔民出身,因此对申请参加培训考试的船员海上资历和海上经验不好掌握,对船员的现有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很难作出公正的评估。海洋捕捞生产具有作业分散的特点,再加上经营分散,决定了渔业船员队伍的分散性。渔船经营形势和其他方面的原因出现了渔船买卖现象,也因此,船员反复地解体和组合,推进了船员的流动性,船员队伍越发不稳定。这种分散性和流动性的特点,给渔业船员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渔业船员管理工作新的课题。

    2.4 渔业船员队伍生产及管理形势需求

    在实行渔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渔业船员队伍组成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改革前注重船员的海上航行和作业经验,年长者优于年少者,同时注意政治身份要求,但成分好者在解放前都是因家境贫困上不起学,文化结构偏低。改革后注重职务船员接受新技术的能力,年少者文化素质要高于年长者,接受新技术的能力较强,特别是高新电子仪器设备广泛使用于航海技术的今天。

    渔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后的船员队伍年龄结构逐渐相对减小,日趋年轻化,从改革前的一个极端走向改革后的一个极端。沿海地区实行渔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时期的最年轻的船员骨干,现在已经超过50岁的年龄段。即使不到退休年龄,但都考虑了下一代的子承父业。渔业船员队伍年轻化是今后的发展方向,队伍的年轻化有助于促进海洋渔业生产现代化的实现,减少海损事故发生,减轻渔业安全管理压力,促进海洋捕捞事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3 渔业船员管理的新形势及新要求

    2015年1月1日,国家农业部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及船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目前为止,国家针对渔业船员管理最新、最权威、最切实有效的规制性文件。《办法》进一步推动了渔业船员考培机构分离,将对规范船员管理、提高船员培训质量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3.1 严格社会培训管理

    为保证渔业船员培训质量,参加培训考试的学员要在渔港监督机构认可的培训单位接受培训,培训单位要被考试发证机关认可。培训单位要具有一定数量的考试发证机关认可的专业教师,有满足培训用的教学场所,建立具备一定规模的渔业船员培训基地。要有满足教学所需的实物教学仪器、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具、录相教学片和教材,积极开展和推广实操教学。

    3.2 规范船员培训制度

    渔港监督部门作为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要对培训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保证渔业船员培训质量。对正式开班培训后,有超规模培训和学员插班、交叉培训的现象,教员的授课与培训计划不符、课时得不到保证、学员的出勤和培训机构的考勤情况不正常的,不予认可该期培训,同样不受理考试。此外,对培训机构用于培训的设备、仪器器材不适用的,不具备实物教学能力,必须整改,整改后申请考试机关批准组织培训。

    3.3 科学设置培训内容

    渔业船员管理部门科学设置渔业船员培训内容,包括基本安全培训、职务船员培训和其他培训。基本安全培训包括水上求生、船舶消防、急救、应急措施、防止水域污染、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内容。职务船员培训包括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能和法律法规等内容。其他培训是指远洋渔业专项培训和其他与渔业船舶安全和渔业生产相关的技术、技能、知识、法律法规等培训。渔业船员管理机构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

    3.4 认真开展测试评估

    为做好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工作,保证渔业船员生产适任,渔港监督部门应安排有资质的授课教师及专业人员进行集中阅卷评估。严格依照评分标准,认真评分,并由评卷人签名确认,保证评卷工作的公正。负责培训人员不得参与试卷评定工作。考试方法由目前单一理论考试逐步向理论、实操相结合考试过渡,实操考试应至少由两名主考人员考核,并根据相应仪器设备的实际操作项目进行评分,保证应试人员实操技能。

    3.5 强化职业管理与保障

    鉴于海上渔业日益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与渔业船员订立劳动合同,且不得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并为渔业船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保障渔业船员的生活和工作场所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并为船员提供必要的船上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心理辅导,防治职业疾病。

    (收稿日期: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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